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探究

時間:2022-03-25 0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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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探究

摘要:社會輿論與司法的界限與權責問題,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熱點之一。對社會輿論、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等概念進行了界定,并通過對受到社會輿論干擾和促進司法公正的案例的剖析,力求尋找到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平衡點:社會輿論應正確行使對司法的監督權;社會輿論要在立法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社會輿論自身要保證理性。

關鍵詞:社會輿論;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大眾媒體的交流方式已逐漸從以往的以電視、報刊和廣播為主的單向式信息媒介向以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為主的雙向交流式信息媒介轉變。這一信息媒介方式的轉變對社會的各個領域均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其中,對司法領域的作用尤為明顯。一方面,由于社會公眾法制意識的提高和主體意識的覺醒,其對社會熱點事件特別是熱點司法事件的關注度和參與度也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為主的信息媒介方式也為社會民眾從各種渠道獲取信息、發表個體意見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這也使得原本為法律意義上的案件審理,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成為社會熱點司法事件。近年來彭宇案、藥家鑫案、于歡案、昆山反殺案都是這一現象的典型代表。此類事件頻頻引發社會民眾和法律群體關于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復雜關系的討論,如何尋找到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平衡點也越來越成為迫在眉睫的重要課題。

1關鍵概念界說

要厘清社會輿論和司法公正之間的辯證關系,尋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社會輿論、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這三個重要概念首先需要明確。1.1社會輿論。社會輿論是社會意識形態的特殊表現形式,指相當數量的公民對某一問題的共同傾向性看法或意見,其往往反映一定階級、階層、社會集團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精神內核是群體意識,現象外觀是議論形態,往往以擁護或反對、贊揚或譴責的方式對某一公共問題作公開的評價。社會心理學家艾爾貝格對社會輿論結構進行了分析,認為社會輿論主要包括認識成分、情感成分和意志成分三部分。正是由于這三部分的相互作用才造成了社會輿論水平的參差不齊。一般而言,認識的成分越多,程度越準確,意志成分也就會變得越合理,社會輿論就越理性和客觀;而當情感的成分越多,就越容易影響意志成分的合理性,社會大眾的意圖和愿望要求就會變得越“感情用事”,社會輿論就容易失去理性。實際上,我國法律在制定之時,已經將社會輿論的因素考慮在內。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作為立案條件之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自然包含了社會輿論的因素,是否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影響范圍是否廣,對社會公眾心理、道德倫理和普遍價值認同是否帶來了危害,等等都在法律的認定范圍之中。1.2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以及結果中能夠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則指公平、正當、平等、正義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兩個層級的內容: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其既要求司法過程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也要求司法的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在關于司法公正的論述中,保證司法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被視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之一,與司法公正密切相關的審判公開原則是現代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1.3司法獨立。當前我國所講的司法獨立,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獨立。根據憲法規定,司法獨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我國所強調的司法獨立并不排斥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人大、人民群眾以及社會輿論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獨立產生于三權分立學說,我國的司法權獨立不僅是一項憲法原則,也是司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體現為法院的審判權獨立行使,司法機關在審判、檢察過程中,應獨立行使權力,不受不法的外界干涉。社會輿論、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這三個概念之間是相互聯系又各有側重的關系。從目標上來說,社會輿論和司法公正最終目標都是社會的正義與公平。但就其具體實現過程而言,社會輿論側重于道德上的正義,是樸素的正義,而司法則聚焦于法律正義,是理性的正義,這也是兩者之間出現差異和矛盾的重要原因。司法獨立的目標在于實現司法公正,當司法獨立受到社會輿論不正當的干擾和影響時,司法公正就很難得以實現。因此,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維護司法獨立性,并不僅僅是出于維護司法權威的需要,更是保證審判結果公正性,審判過程合法性的保障。

2社會輿論影響司法的案例剖析

在社會公眾參與熱點司法事件的過程中,個人的呼聲或許微不足道,一旦千萬個有共同價值選擇的呼聲匯聚在一起,其形成的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就不可小覷。特別是在當下社會,社會輿論傳播快、發酵猛、反轉易,有時理性蓋不過情緒,真相跑不贏謊言,社會輿論往往發揮的是“雙刃劍”的作用,其既可能糾正司法過程中的錯誤,彌補疏漏,亦可能干預司法審判獨立性甚至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2.1社會輿論干擾司法公正。2010年10月20日,藥家鑫駕駛小轎車行車途中將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后藥家鑫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上訴維持原判,經死刑復核核準,最終執行死刑。在此案的審理過程,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干擾隨處可見。偵查階段,藥家鑫一句“農村人難纏”使其背上萬死尚有余辜的罵名;從偵查階段到一審過程中,有媒體炒作藥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藥父的一舉一動都非常艱難;藥家做出積極賠償、尋求諒解的姿態,被害人家屬卻被輿論逼迫著“是不是要拿女兒/妻子的命換錢”最終拒絕諒解;藥家鑫確定要被執行死刑后,被害人家屬開始聲索藥家尋求諒解而準備的錢款引發輿論反轉,“果然是貪錢”的罵聲不絕于耳;在一審過程中,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甚至在庭審現場發放問卷,向旁聽者征求判刑意見,足見社會輿論在此案的審判過程干擾之大,以至于作為保證司法公正的法院要主動考慮社會輿論的因素。有法律從業者認為,若不是輿論逼迫和人挑唆,藥家鑫案中,原本被害人家屬極有可能取得賠償并諒解,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結合自首情節,很可能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盡管公眾媒體在藥家鑫案發酵過程中對社會輿論進行正確導向:更加注重事實真相的發掘,在第一波謠言出來后開始澄清藥家是普通家庭非二代;專業人士的意見得到充分采寫和放大,例如央視邀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李玫瑾教授從犯罪心理學層面進行動機分析;采寫聲音遍及律師界、新聞界、教育界等。但所有的這些已無法阻擋社會輿論的洪流,處在社會輿論洪流中的人們根本無法用理性思考代替情緒宣泄,劃分出清晰司法界線。于是,在當時的輿論狀態下,這一原本極有可能出現的假設卻最終沒能實現,“藥家鑫必須死”成為社會輿論干擾司法公正的最終結果。2.2社會輿論促進司法公正。8月27日21時30分許,昆山震川路路口,一輛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摩擦,兩車主發生爭執。寶馬車司機劉海龍對騎車男子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對方,于海明被砍傷。爭執中長刀落地,于海明撿起長刀砍向劉海龍,劉海龍逃跑途中被連砍數刀,經搶救無效死亡。騎車男于海明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8月28日,江蘇昆山警方通報了這起殺人案。關于“于海明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引起廣泛的社會輿論。同時關于死者劉海龍的生前信息被曝光,“天安社”一度躋身熱搜榜。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發表通報:經調查,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從昆山反殺案中,司法已經跟上媒體進步的腳步變得更加成熟。第一時間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既向公眾表明秉公辦理的態度,也實實在在地發揮檢察監督的作用;媒體將熱點聚焦于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為何我國刑事司法中認定正當防衛如此之難等問題,避免了此前公共事件中花邊新聞帶偏社會輿論的節奏,以至于海明的老板“關一天發一天工資”的豪言壯語幾乎無人知曉;事件落幕,此案被定性為正當防衛,輿論與司法少有地實現了雙贏。當結案后,媒體仍不忘追問“若是還有下一個龍哥,公民該怎樣保護自己?”在媒體追問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地在《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社會輿論與司法全程良性互動的公共事件歷程,值得作為后世正確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教科書式的案例之一。

3社會輿論如何促進司法公正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可見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正反兩方面的影響。為何會出現這樣截然相反的局面,這與司法的開放程度、社會輿論在司法過程中扮演什么角色、社會輿論的關注點有著極大的關系。3.1司法應向社會輿論保持一定的開放性。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在法律體制中突出的是政府的權威和國家的意志,這也造成了我國司法過程中的相對封閉。雖然在現有情況下,我國的司法過程不能像英美等判例法體系的國家一樣采用陪審團制度,以增加司法過程的開放性,但是相關法律部門可以在立法和審判的過程中加強司法開放。社會輿論之所以要去左右司法公正,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會民眾對于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感。在他們看來,司法一開始就被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擾,或者是擔憂會出現這種可能性,不能公平公正地做出判決。從藥家鑫案中對加害方家庭背景的追究,到昆山反殺案中對天一社的組織背景的起底,都說明了由這種不信任所帶來的社會輿論導向。要消除這種不信任感,司法就應向社會輿論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司法的開放并不是減弱司法的獨立性,而恰恰是通過讓社會公眾獲得更多關于司法的知情權,樹立起他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從而保證社會輿論的正確方向和關注點。藥家鑫案中,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干擾,重要原因之一是審理信息的不透明,社會民眾無從得出準確的信息,或者獲得的信息是錯誤的和不及時的。這就直接導致了社會輿論的各種亂象,并最終導致了司法方、受害人方、加害人方、社會方等各個方面的共損。3.2社會輿論應正確行使對司法的監督權。從藥家鑫案到昆山反殺案,從彭宇案到于歡案,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司法制度的不健全。這一問題直接就導致了一事一議、一案一立法等司法問題的出現,從而為裁量權的濫用,以及法律采納上的可變性提供了規則上的漏洞,司法公正也就無從保障。這就要求有某一項措施可以彌補這一漏洞。社會輿論作為協調社會關系,保證社會公序良俗的調解器,是大眾以公開的方式反映公眾對某一社會現象、某個社會事件或社會問題所形成的比較一致的意見。在司法過程中,當司法部門存在不合理之處且威脅到民眾切身利益時,個人力量又十分有限,這時候通過積少成多社會輿論的恰當介入,實際上是對司法行使了一定意義上的監督權,督促司法部門和政府機關回應社會關切,以公正的程序和專業化的推理和論證作為法律判斷的決定性因素,制定具體的解決辦法,疏導公眾情緒、調節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這也是2009年12月最高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精神所在,進一步明確社會輿論監督在法律體系監督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肯定了社會輿論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3.3社會輿論要在立法過程中更多地發揮作用。社會輿論在影響司法的過程,由于其自身所有的特點,極有可能干擾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社會輿論要在立法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當把社會輿論監督聚焦于立法這一進程,讓規則制定更多地反映社會民眾的不同訴求,讓法律規定能更加體現民情,反映民意,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就會更加合理,更加具有正當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更加具有法律精神和權威性的法律判決,民眾也自然對法律更加信服,正確的社會輿論也就自然而然得以形成,也就形成了社會輿論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環。3.4社會輿論自身要保持足夠的理性。社會輿論要促進司法公正,一個重要前提是其自身要保持足夠的理性。自媒體時代話語方式的隨意性和話語空間的擴展,勢必容易形成社會輿論的不理性,不理性的社會輿論如果施加于司法過程,則必然意味著對司法公正的干擾。因此,作為社會輿論的各方,首先應該保證思維的理性,客觀陳述和報道司法過程,完整地反映不同方面的主張,將社會輿論的關注點放在尋找司法程序漏洞和法律推理的邏輯瑕疵上面;另外也要支持案件各方的正當權利,不進行道德綁架和不合理的有罪推斷,尤其是要尊重律師的辯護過程和專業見解,可以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將社會上的各種聲音轉變為法律范疇里的辯論和探討,而不是簡單的情緒宣泄。而作為司法部門的各方,在某一熱點司法案件開始之初,就應主動掌握輿情,并和相關媒體進行積極的溝通、澄清,利用自媒體引導社會輿論以理性表達代替非理性言論,以公眾理智代替樸素的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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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