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國際司法對轉型的影響
時間:2022-10-23 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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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蘇曉宏工作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原先的國際法理論越來越受到挑戰,傳統的國家主權和國際機制等觀念遭遇突破,雖然仍受到國家間力量對比狀況的制約,但國際立法和國際司法的地位日益凸現出來,并日益表現出強制性的一面,從近幾十年來國際公法和私法的發展即可窺見其蹤跡,如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這是經濟關系、經濟利益影響國際關系的層面)、國際刑事法院(這是人權觀念在國際司法領域的體現),都在制度原則上更多的表現出強制管轄,也必將更加在深層次上影響到國際關系的發展。
一、國際司法的基本屬性
雖然,國際司法作為一種制度早在20世紀初葉就已經正式形成,并且已經經過了長達將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但就其性質和范疇進行觀察,它也恰恰符合了直到上世紀70年代才出現的國際機制0理論的概括歸納。按照國際機制理論所形成的共同定義,國際機制0是指在國際關系特定領域里行為體愿望匯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其中,原則是指對事物、因果關系和誠實的信仰;規范是指以權利和義務方式確立的行為標準;規則是指對行動的專門規定和禁止;決策程序是指流行的決定和執行集體選擇政策的習慣。¹國際機制的概念是在1975年被引入到國際關系理論當中的,并很快成為國際關系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分支和范疇。從理論構建上來看,它是國際關系領域中新現實主義和自由制度主義兩種理論流派在國際關系發生潛在轉型和世界力量對比產生重大變化的歷史條件下試圖尋求世界問題的解決途徑和解釋方法過程中交匯的結果。它的出現為稍后開始的國際新秩序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國際機制理論的構筑為國際組織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而后者正是國際機制的最有效的載體。國際機制理論有力地解釋了國際關系從無序社會轉向有序的可能性。由于國際機制通過原則、規則、規范、決策程序的制定運行提供了國際交往中的基本規范,使整個世界在矛盾沖突的同時增加了合作和信賴的機會和可能性。從國際機制理論的角度來看待國際司法,也許我們可以將國際司法分解為制度(Institutions)和機制(Regimes)兩個層面加以理解,雖然在國際機制理論家那里,國際機制和國際制度兩個概念并沒有被嚴格的區分,國際機制理論領域中的領軍人物著名美國學者羅伯特基歐漢也經常在一定意義上混用這兩個概念,¹而約翰米爾斯海默甚至就明確地認為兩者是同義的概念,º我們在這里并不打算就兩個概念之間的區別展開討論,»而僅僅是從靜態的規范和動態的構設兩個層面借以闡述作為國際機制一部分的國際司法。從靜態的角度看,國際司法首先是作為一種國際制度而存在的,就當代形態而言,它由一系列的國際法規范,其中包括以5聯合國憲章6為主干的各種條約、公約、規約等形成的條約群和各個時期發表的大量宣言、決議等,所記載、表現和確定的通過各種法院、法庭、仲裁庭、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國際間糾紛和爭議的組織機構、法理依據、管轄范圍、訴訟程序等等的制度規范體系。在這些規范體系中,確立了在國際關系中賴以處理國際糾紛和爭端的基本原則、規則、規范,以及啟動、運行這一制度的程序性框架。例如,國際法院及其組建依據的5國際法院規約6就是這樣一種制度的體現。在動態的層面上,國際司法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國際機制。由于這種國際機制的存在,國際司法被作為在國際關系中解決處理某一類問題和關系的有效手段和選擇,進入國際機制的決策視野,在以國際機制體現的國家合作中,國際社會將會考慮如何運用這一手段,比如是否需要設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法院,或者針對某一特定的事件和行為建立一個特別法庭。更明顯的例子是,在伊拉克前統治者薩達姆候賽因被美軍抓捕后,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司法審判,是通過國際法庭加以審判,還是在其本國依據其國內法進行審判,或者是像巴拿馬前領導人諾列加那樣由一個美國法庭來對其罪行進行審判,都會通過這一國際機制中的國際合作予以確定、選擇、決策,然后才能啟動具體的司法制度。雖然國際機制自身依賴那些有助于達成國家之間的協議的條件,但是它們也能促進進一步的努力去協調國家間的政策。0¼在國際司法機制的形成和運行決策中,國家間的合作和政策協調是必不可少的,由于這種合作與協調,國際司法作為國際機制的特性就凸現了出來。由于近年來國際社會的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為國際司法這一基于國際組織和國際合作的制度的正常運行帶來了必要的空間和活動平臺,使之更趨權威和有效;反過來,國際司法的有效運轉又為國家制度及其制度變遷和全球治理提供了應有的制度保障。
二、國際司法的制度變遷
如果從海牙和平會議算起,國際司法制度已走過了百年的發展歷程,從其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11發生期。從國際海牙和會開始,常設國際仲裁院的設立一直到常設國際法院的解散,在將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國際司法經歷了初創并取得初步成功階段,但也有遭遇到挫折的過程,最后以常設國際法院的無疾而終結束了這一時期。21穩定期。大致從國際法院繼承常設國際法院成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到冷戰終結,在這一階段,國際司法的地位已經確立,但總體上作用不是太大,處于一個不冷不熱的局面,國際司法進入了一個穩定的緩慢的發展時期。31擴散期。這個階段從時間上講是從冷戰結束到現在,由于冷戰的結束,國際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國際司法制度經過長期的歷史考驗,站穩了腳跟,越來越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重視,在調整國際關系方面的作用也越來越大,這一時期的主要特點在于國際司法機構得到擴散,各類國際性、區域性、專門性的國際司法機構的建立,為國際司法在新世紀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現代國際司法的發展過程是曲折的、艱難的,許多國際法學家在論及國際司法制度及其未來時,常常對此感到困惑和憂慮,也時常用處于十字路口0(atacrossroads)這樣的用語來表達他們對此的復雜心態和國際司法在國際關系中的境遇。需要指出的是,國際司法在它發展的百年歷程中,雖然頗受冷遇,生意清淡0,但是始終處于緩慢的發展之中,并且在當今世界越來越體現出它的價值,也逐漸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事實上,僅以國際法院為例,其地位與境遇相比較初創之時已遠不可同日而語,近年來,國際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遠比冷戰期間要多,用國際法院法官StephenM.Schwebel話來說,是抽屜里塞滿了案卷0,¹頗有忙不過來的架勢,這一動向一方面說明現有的國際司法體制對于日益發展的國際關系顯然存在機構上的不適應,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于國際司法的重視和運用程度。國際司法對國際關系調整和國際社會的轉型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而在國際司法漸進的發展過程中人權和經濟的發展可以說是兩大主要的推動力。冷戰的結束,使國際關系的格局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國際司法機制的作用重新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人們對國際司法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夠在處理日益變化中國家關系和國際爭端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1989年6月29日不結盟國家外長會議發表的5海牙宣言6上就強調指出要加強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包括國際法院的作用0,在44屆聯合國大會上,許多國家的代表也在一般性辯論中呼吁加強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的司法作用,聯大的決議也提出促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和方法,包括求助和充分尊重國際法院0,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國際司法出現了一些積極的變化:(一)規則和原則的變化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國際法原有的一些不適合時代潮流的原則和規則逐漸被新興的適應現實需求的新的原則所取代或被賦予了新的涵義,從而使之在國際司法的運用中更容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在國際法院的司法程序方面,經過1972年和1978年的兩次修改,º5法庭規則6進一步簡化,增強了靈活性和適應性;在國際海洋法法庭,自然人和法人組織與國家一樣可以出庭;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更是融外交方法與法律方法于一爐,開創了完全新型的富有實效的爭端解決方法。(二)法官組成的變化在各類國際司法機構中,法官的組成結構更加切實地按照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0的原則進行分配和選任。國際法院現任的15位法官分別來自中國、¹馬達加斯加、法國、塞拉利昂、俄羅斯聯邦、英國、委內瑞拉、荷蘭、巴西、約旦、美國、埃及、日本、德國、斯洛伐克,分別來自亞、非、拉、歐、美各個地區,更具廣泛的代表性。其他各類國際司法機構的法官組成也基本上反映了這一原則。這一變化極大地有利于國際社會增強對國際司法的信任感。(三)處理范圍的變化國際司法的應用范圍隨著國際司法機構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并多樣化。從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性質和類型來看,20世紀40-70年代,主要涉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領土主權、大陸架、漁業(管轄權)、庇護權、國民權利、航空器的待遇、空難、通過權等國際爭端;而到了80年代以后發展到邊界、海洋劃界、大陸架、邊界和跨邊界軍事行動、外交關系、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海洋和領土劃界、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石油平臺、洛克比空難、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主權、不干涉國家內政、國家的經濟權利等國際爭端。º案件受理數也比前期有所增加。就國際法院而言,自它成立至今,共受理案件93件,在前40年里,每年正在審理的只有幾件,90年代以后明顯增多,1990年有9件,1991年12件,1992~1995年13件,1997年9件,1998~1999年達23件,2000-2003年有11件。此外,還向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的其他機構提供多項咨詢意見。(四)機構設置的變化在這一方面,各種專門性法庭或其他類型的準司法機構不斷涌現。自20世紀90年代起,新的司法機構紛紛亮相,呈現出擴散的趨勢。1996年根據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6成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90年代設立南斯拉夫戰犯法庭和盧旺達戰犯法庭等針對特定事件的臨時法庭的基礎上,2002年7月1日依據5國際刑事法院規約6(5羅馬規約6)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而其他區域性、專門性的國際司法機構也紛紛得到設立。這些法院或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標志著國際司法的機制和模式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和發展,一方面國際法院作為國際司法機制的唯一地位受到挑戰,另一方面原有的司法管轄的原則中出現了新的變化,如國際刑事法院擁有司法強制管轄權。
三、國際司法對國際關系的影響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國際司法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歷史的必然性,它是在國際關系的演變過程中秩序的需求的體現。我們曾經說過,在國際體系的發展中,和平、安全、秩序是國際社會的核心問題和基本價值所在,由于民族國家在無政府狀態中對秩序的需求,將不可避免地導向國際法的發現。0»國際司法對現行國際關系的作用究竟如何,首先必須考察國際司法(更廣泛些說是國際法)的預期功能是什么。
(一)國際司法的基本功能
國際司法的功能是依據國際法規范而形成的。國際法的目標是在于國際社會中行為體的活動具有規范有序性,國際法規范有效地形成國際法治秩序,行為體可以在促進、管理和協調自身和彼此的行為及其行為方式,同時行為體可以憑借國際法規范、指引自身行為,同時評價、預測其他行為體的行為,既實現自我的保護,又體現與其他行為體的有機協調。依照這一功能需求,在國際司法中將一般國際法所涉及的國際間爭端依據其起因和性質分為四類加以管理:(1)法律爭端、(2)政治爭端、(3)混合爭端、(4)事實爭端。由于國際司法中對國際爭端類型的分類,有助于國家行為體在適用國際司法機制過程中有效選擇和決策,通過不同途徑紓解了國際間的矛盾和沖突。國際司法作為一種司法機制在運行方式上是具有交涉性和互動性的,由于國際法規范的存在,行為主體可以在一個準權威的溝通體系0¹內進行交流與合作,通過對國際司法機制的選擇適用使得國家行為體的政策制定者響應國際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共同意愿的要求,并能改變國際行為者對權利和責任預期。而且進一步地說,國際體系的發展和轉型也與國際法的溝通功能有關。國際司法機制的充分運用有效地緩和了國際關系中的緊張和對立。由于國際司法成為國際關系中各國行為體樂于選擇的方式和渠道,國際法的功能實現有效地緩和了安全困境的影響;縮小了各國實行自助選擇的范圍;限制了國家在準備戰爭和進行戰爭時的酌處權,強制要求其履行義務,為沖突的和平解決規定方法;通過維護一系列可供仿效的標準,約束了國家在國內人權政策上的專橫。由于國際法的國內的發揮,抑制了各國政策中的自利主義傾向,緩和了威斯特伐利亞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質,而無政府狀態的緩和正是國際社會形成秩序的開始,從國家對秩序的迫切需求到國際法,在從國際法到在一個本來是無政府的體系中形成有限的秩序,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內循環。º國際司法機制中新的組織機制的發展進一步完善了國際法在調整國際關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由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現行國際體制中的共同性因素和合作的可能性進一步增加,就使得國際法所表現的是全球的共同體利益高于單個國家的局部利益的觀念得以合法化并且能夠得到貫徹,這方面的顯著例子表現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設立和運行上。
(二)國際司法對國際關系的影響
國際司法作為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一種有效制度和機制,在它的歷史進程中對國際關系的正常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它有效地維護了國際法所體現和承載的人類的共同意愿、共同利益、共同價值,使原本存在于道德良知層面的價值觀念轉化為國際法律規范,使之成為國際關系中所能依據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促進了國際關系的良性發展。國際司法裁判活動中對國際法所進行的解釋,進一步發展完善了國際法規范,同時在國際司法的組織系統中,由于世界各國的積極參與,法官代表性的擴大,使得國際法和國際司法有條件更廣泛地代表當今世界的各大法系和各大文化,隨著它的運行也使得國際關系中的共同性因素不斷地得到增加,促進了國際關系的有序發展。從現實國際政治的發展來看,幾乎每一次國際上發生重大戰爭和國內嚴重流血事件或屠殺之后,國際司法總是被國際社會作為一種重要的手段,重新宣示國際正義和道德價值。例如,科索沃戰爭后成立的前南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以及對米洛舍維奇的審判;盧旺達發生大屠殺后成立的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即使有些沒有通過國際法庭的形式出現,但仍可視為是國際司法在國際關系中的運用的表現,比如,柬埔寨戰亂結束之后,國際社會也曾希望建立國際法庭來對紅色高棉前領導人的違反人道主義的罪行進行審判,雖然最后由于出于國內和解的種種考慮,最終是通過其國內法庭來進行處理,但國際司法形式的存在為這樣的審判能夠得以進行奠定了必要的法理基礎。再早些時候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也都反映了國際社會通過司法審判模式以顯示國際共同的道德理想和共同的價值理念的積極努力。而伊拉克戰爭結束之后,對伊拉克前領導人薩達姆候賽因的審判,更是成為近年來國際社會在國際司法領域中對一國之內所發生的由一國領導人在其國內統治時期對一國人民所犯有罪責以及對國際社會具有戰爭和恐怖威脅的行為如何通過國際司法形式加以制裁的關注焦點。其次,它有效地平衡了國家間關系,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大國的權力因素在國際關系中的支配,積極地維護了現行國際體制中的各國地位平等和主權獨立的原則。在現行國際體系中,由于權力往往集中在少數幾個國家手中,因而在國際關系的運行中各國的實際地位和作用是不平等的,許多處于權力弱勢的國家的國際關系中經常受到大國勢力的壓迫,國際司法制度和機制的存在,使得弱小國家有機會和空間主張自身的權利和要求,尤其是在遭遇權利侵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制度伸張正義,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國家主權原則得到堅持和維護。我們在前面曾經論述到,雖然從機制的建立和運行中大國參與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從國際司法作為一種機制本身具有某種拉平國家間權力等差的價值取向,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一種小國機制,弱小國家更有可能從中獲取在原先的權力政治條件下被壓制的權利要求。在國際經貿關系中由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許多弱小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通過國際司法機制在反傾銷等領域中有效地對抗了發達國家的訴訟威脅,較好的保護了國家利益。第三,由于國際司法機制的存在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成為國際關系中的基本準則,促進了各國間的溝通與協調,降低了戰爭發生的幾率,維護了國際秩序。在國際司法的案件中,有相當多的案件涉及國家的邊界爭議,在歷史上往往是通過國家的武力使用來確立和改變的,自從國際司法制度運行以來,通過國際司法的裁判解決邊界之爭有效地消解了許多戰爭的可能性,而在有關跨邊界軍事行動、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武力使用的合法性等類型案件的裁處中,國際司法也進一步確認了和平非戰原則,促進了國際和平和秩序。自上世紀后半葉以來,由于邊界爭端引發戰爭的幾率大大降低了,雖然偶爾仍有發生,但通過國際司法形式進行解決的比例也在提高,并得到國際社會的進一步認可。在這一點上,國際法律規范的作用越來越得到確認。比如美國在對尼加拉瓜港口布雷案中的敗訴,以及它在對巴拿馬領導人諾列加抓捕和審判中所遭致國際社會的指責,正說明了國際社會更加重視通過合法的國際司法方式來解決相關國際爭端和其他涉及國際法問題的共同性因素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地位,無視國際司法機制的存在而采取的單邊行動被普遍的唾棄。從最新的案例來看國際法院對以色列修建隔離墻一案的審理和判決,也給巴以之間的長期沖突帶來新的法律解釋。第四、國際司法對于國際人權的保護的加強,尤其是體現在國際刑事司法上對于國際間和一個國家內部的違反人權和反人類、違反人道主義的相關罪行的追究,進一步完善了國際人權體制,強化了國際人權法的規制和適用,較好地消除了國際和地區性的不安定因素,促進和保障了國際和平安全,以及國際共同關心問題的解決,推動了國際關系向和平、穩定、秩序、正義的方向發展。在盧旺達國際刑庭、前南問題國際刑庭的建立之后,國際刑事法院終于建立起來,雖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但總體來說,發展的趨勢是積極的,對整個國際關系的推動和發展是有益的。與此同時,由于國際司法機制的存在,國際間的國際司法合作也進一步得到了加強,例如在智利前領導人皮諾切特的引渡問題上雖然當時也引發出相應的政治危機,但從最終結果看正是由于對于國際人權的保護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和一致要求才使得問題朝積極的方向發展。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國際人權保護的法律機制中來,國際刑事法院的進一步成功運作將會給國際司法在國際人權保護領域得到良好的發展。國際司法是在現行的國際體系中得到發展的,因此反過來說國際關系中的各種因素和力量消長都對國際司法制度和機制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產生相關的影響。總起來說,人權和經濟兩大因素是推動當代國際司法發展的主要動力。現代國際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一個世紀的歷程,我們回顧它百年的發展軌跡,分析它在發展過程中所遭遇的曲折和困境,觀察它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和影響,展望它的未來前景,可以看到,國際司法制度在現行的國際體系中,一方面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而另一方面也遭遇很多制約和阻礙,也許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國際法(國際司法)的發展的每一步都與人類社會出現的共同性有關。法律發展中的主權因素并沒有消除法律文明進程中的共同性因素,全球法律的國際化趨勢乃是世界各國都無法回避的。0¹盡管在現實主義者那里,國際政治的舞臺被視作是一個權力的角斗場,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在國際政治(權力)))如果按現實主義解讀的話)的運行過程中,國際社會仍然出現了相當多的共性的東西,國際法也因此向共同體法的方向轉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國際的共同體中來的事實正深刻地說明著這個問題。
四、結論
現代國際司法是國際政治中的理想主義者將司法的國內模式擴展到國際范圍的結果,雖然它的運行環境不可避免地是現實主義的,也遭遇到現行國家體系中的主權國家的頑強抵抗,但是它始終處于發展中,在經歷了冷戰的凍結之后,依舊顯示出它的生命力,并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展出新的成果,盡管這些成果仍不免帶有現實主義的印記。在經受了長期的冷遇之后,國際司法開始了勃發時期,各種司法機制的紛紛涌現,表明國際司法作為國際和平安全機制的一部分,在調整國際關系的實踐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它促進了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的實現,部分程度上消除了戰爭的威脅,對國際法的發展以及國際法治的制度變遷起到了積極的影響。但是,我們仍須看到,國際司法機制在現行國際體系中運行的困阻也依然存在。即使如此,國際法的未來發展依然是令人樂觀的。隨著人權和經濟的發展,國際間的共同性因素也隨之增加,國際關系中權力因素越來越為規則理性所取代。因此,人們有理由對國際司法的未來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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