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分析
時間:2022-10-23 05: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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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志軍任曉燕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河北大學
一、問題之提出
關于司法公正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分析司法公正的內在機理和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間或提到公正司法,但少有人論及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兩者之間的差別和邏輯關系,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是被混同抑或等同使用的,對二者進行區分并不是搞文字游戲。筆者認為,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之間無論是從詞義還是從二者所處的價值層面以及實現方式和制約因素等方面來看都是有差別的。而公正司法在我國當前形勢下較之司法公正具有更優先的價值。本文通過對兩者的分析,認為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階梯,是司法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因此司法公正應該是法官首要和唯一追求的價值目標,忽視公正司法而去追求司法公正無異于緣木求魚。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本文的寫作便具有了現實的意義。
二、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之詞義辨析
就筆者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在眾多的論述司法公正的文章和專著中,論及司法公正與公正司法之間關系的很少。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正與正義的原則。0[1]有的學者雖論述的是公正司法,但其實是指司法公正,如有學者指出:/公正司法,,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公正司法的實現,依靠,,第一,訴訟程序公正。第二,實體上的公正。第三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第四,監督職能的兌現。0[2]有學者著重從公正司法與法官隊伍建設的角度進行論述,認為法官是審判權的行使著,被譽為公正的化身。司法實踐中法官地位和素質偏低以及監督不力的狀況影響著公正司法的實現,必須確立法官獨立的憲政地位,科學監督法官行為,強化法官素質,有效地推進法官隊伍建設,真正建立一只素質高、業務精、責任感強的跨世紀的法官隊伍,為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保證。[3]董皋博士對于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作了較深入的論述:/公正司法?還是司法公正?這兩個概念具有同一性嗎?很多情況下人們將這兩個概念混同使用,視為同一,其實不然。司法公正是說公正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的結果,公正司法則是說公正的標準或曰目標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所以,公正司法是程序論,司法公正是結果論,前者強調程序和過程公正,后者重在實體或結果公正。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如何看待這二者的關系及其作用是非常有意義的。0[4]筆者基本贊同以上觀點,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應加以區分,但是關于詞義辨析和兩者關系的論述還有待深化,并應進一步認清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從語言學上來講,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都是合成詞(也稱為短語),/就是詞和詞按照一定的方式組合起來的語言單位0[5]。根據短語內部詞和詞的結構關系,短語可分為12類,其中包括狀中短語和主謂短語。/狀中短語,由狀語和中心語組成,后一部分是中心語,由動詞或形容詞充當;前一部分是狀語,對中心語起修飾作用,狀語和中心語之間是修飾和被修飾的關系,狀語和中心語有的直接組合,有的用-地.連接。0[5:188]公正司法是狀中短語,其中司法一詞是動詞,指法官審判案件的行為和過程;公正一詞是副詞,用來修飾/司法0,強調司法這一行為和動態過程的公正。公正司法也可叫做公正地司法,指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公正無偏私之心進行司法。司法公正是主謂短語。所謂主謂短語是指/由主語和謂語兩部分構成,主語是謂語陳述的對象,謂語是對主語加以陳述,兩部分是陳述與被陳述的關系。0[5:188]謂語表明主語的狀態和符合的標準。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一詞是名詞充當主語,指案件的審判結果或實體,公正是對這一結果或實體的狀態和程度的評價和陳述,即案件審判結果是公正的,是符合公正的標準的。通過以上的語言學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正司法指司法過程和行為的公正,即以公正的精神來進行司法活動,是對司法過程的評價;司法公正指結果和實體的公正,即司法的結果或產品是符合公正標準的,是對司法結果的評價。進一步揭示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含義首先要解讀公正。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問題發生,公正于是成為一個永恒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和法理學命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圈乃至同一時代、同一文化圈內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公正概念和理論。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言:/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之形狀,并具極不相同的面貌。0[6]公正的本質屬性/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的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稱之為公正;反之,則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0[7]公正是一種合理狀態,其進入到以法官為主體的裁判糾紛的司法領域,則構成司法公正,而司法上的公正只能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對當事人基于訴訟所形成的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0,旨在補救當事人因糾紛產生的利益損失,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回到從前狀態,恢復本來固有的公正價值。
從司法意義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公正的內在屬性:其一,公正強調社會正義和形式正義;其二,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其三,公正側重法官在對待當事人和使用法律時的具有不偏不倚、公而無私的品質。[8]筆者認為,公正不僅是一個客觀的概念,更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在司法程序的運作過程中,盡管客觀上的結果是公正的,但是如果這種公正沒有被公正的評判者意識到,那也充其量只是實現了公正的一半。反過來,如果客觀的公正有所缺失或不盡理想,但是如果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獲得了滿足,那也是可以稱之為是公正的了。因為公正本來就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將客觀上的不公正給掩蓋起來了,公正的目的性已經達到,所以說它是公正的。司法作為法律運行機制中最為重要的實踐環節,以實現正義為根本價值,司法公正成為司法首要追求的目標。何謂司法公正?目前尚無定論,中外學者在不同的制度、不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有著不同的結論,見仁見智。目前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從人的理性出發的觀點認為,在司法過程中,對公正的追求應高于對法律的規范的遵守;其二,從自然正義的角度出發的正當程序的觀點,強調的是程序公正;其三,從裁判結果是否公正的角度來談論司法公正。認為實際上的公平,也就是使司法結果符合客觀實際,達到真實正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對司法公正中的/公正0進行理解時,需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觀態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觀結果方面的公平正義兩重含義。并把司法公正定義為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即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堅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和義務(即客觀實體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即客觀歷史公正)。[9]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10]另有學者認為,從抽象意義上講,司法公正是/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它包括與司法權運作有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0[11]以上觀點都試圖從自己的角度給司法公正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各有各的缺陷,不能全面概括司法公正的含義。筆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和案件的處理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通過公正無私的法官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在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實體法,作出的裁判符合社會正義標準,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一般認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有的學者認為司法公正還包括法官的形象公正。[9]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因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表現司法公正的內涵,形象公正應成為司法公正的一項獨立的內容。形象公正有其獨立的內容和重要的價值。正如西方的著名法諺: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從程序的角度講,司法公正是訴訟程序設計公正和程序規則選擇運用的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和實體公正三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公正司法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0,實際上指的是司法的公正結果而不是公正的司法過程。筆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主體在依法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的形象為載體,以實現社會正義為目標,以人權保障為指向,以公平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義務的司法過程或行為。公正司法主要體現主體的主觀方面即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私之心公平對待案件各方當事人,嚴格依法定程序,正確選擇、適用實體法于具體個案中的心理態度,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古語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0,/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0。意思是說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執法之人。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說,/一名法官要想得到公正,他最好讓爭訴雙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爭論,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責任改演律師角色。0[12]公正司法的實質是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優秀的品格嚴格遵照程序審理并裁決案件的活動或過程。公正司法的目的是通過法官公正的形象和公正地運用訴訟程序導出一個讓案件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體驗為公平正義的結果,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其中,法官公正的司法形象更應得到彰顯。因為,法官的形象公正在法官公正司法過程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公正的司法形象是公正司法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形象由司法禮儀、庭審中的言談舉止、修養學識以及司法文書的寫作水平等要素構成。但是,法官的形象應該是個什么樣子呢?對此,不同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的人們有不同的答案。在我國,提到公正無私的法官,人們會很自然地想到/鐵面無私0的包公。在京劇中,包公的形象臉譜化為黑臉上有一個白色的月牙圖案(在額頭)。/黑0在京劇臉譜中代表/忠0和/鐵面無私0,體現為剛正不阿、公正無私、不懼權貴不壓平民的高風亮節。白色的/月牙0圖案一種說法是代表包公額頭上有一只/天眼0或/陰陽眼0,即白天審陽間不平事,夜里審陰間的不平事,如京劇5探陰山6中包公為查明疑案不顧個人安危下陰曹尋找冤魂柳金蟬。從古到今中國人形成了很深的/清官情結0,在戲劇和影視作品中著力打造清官形象,并把某些歷史上的清官神話,希望自己的冤情因遇到清官而得以雪洗。
這當然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審美取向和善良愿望,但從另一個側面卻折射出中國司法的腐敗和百姓的無奈,只能在對清官的無限期盼中聊以自慰。在法治化的當今世界,狂樹清官形象的影視作品仍然受到老百姓的歡迎,希望在我們的生活中多出幾個/包青天0、/海青天0來實現司法公正,這難道不是中國人的悲哀嗎?在美國,人們習慣于把法官的終極形象簡化為一個蒙著眼睛的正義女神:她右手執一把寶劍,左手持著天平。她之所以蒙著眼睛,是為了表明法官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干擾的;左手中的天平代表像天平一樣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平衡,用中國古代的話說就是/平之如水0;右手中的寶劍象征著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13]雖然古今中外對于法官公正形象的標準不一,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法官都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優秀品格。筆者認為,立足于現代的司法理念,我國的公正司法應具有以下幾個要素:11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官獨立不僅是作為一種制度,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精神。法官應當以自己的行為和態度向社會、當事人表現出一種獨立性,以獨立的精神反對和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對于司法的干預,將人類的正義觀、公平觀化為司法的實際過程。21法官中立。中立是獲得當事人信任的根據,也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靈魂。法官在訴訟中只有以一種中立的態度對待訴訟各方當事人,訴訟各方才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從而才有可能相信通過這種訴訟程序所形成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法官必須十分重視自己在審判過程中的言行舉止,可能一個很小的動作如和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開庭前表現得很親熱的握手、打招呼等,這樣做的后果是使法官偏離了中立的坐標,都可能引起另一方的懷疑,而且這一懷疑是合理的懷疑。即使這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做到了公正無私,結果是公正的,但是在當事人的心里會產生不公正的感覺和評價,實際上失掉了公正性。因此作為法官,應當在任何一點上,都確保其行為不會有讓當事人產生不公正的懷疑的任何時機。31法官應當表現出較高的學識和能力。從心理上講人們總是習慣于接受德高望重、富有才智者的論斷。因此,法官應當表現出較高的學識和能力。筆者主張應建立法官精英制,法官應當由品質良好、值得信賴、富有智慧的社會精英組成。41法官應當表現出莊重和威嚴。法官應當通過良好的儀表、文明的舉止和各種司法禮儀來體現莊重和威嚴,法官應當和社會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混跡于街頭巷尾。我國實行的多項司法改革措施其實就體現了這一點。如法官袍、法槌的使用等,給人一種法官的威嚴感。就像有人說的那樣,法官穿著以前的制服,戴著大蓋帽,在菜市場和小販討價還價的形象,怎么都和法官的形象對不上號。51法官應當表現出高尚的品格。法官應當表現出誠懇、忍耐、廉潔、自信、果斷、有禮貌、富有同情心等優良品性。法官應當嚴格自律,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在處理個人事務時要避免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潔的形象。常言說得好: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當前司法腐敗日趨嚴重,向法官行賄的現象有增無減,行賄手段花樣翻新的情況下,法官嚴格自律,表現出正義凜然的形象,妄圖行賄的當事人和某些律師就會望而卻步,也給法官自己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誘惑,有利于維護公正司法的根基,進一步實現司法公正。
三、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之邏輯關系
從上文論述可以看出,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二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聯系。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科學性、公正性,由于我國的法律充分體現了正義的價值,因此公正司法也就是要充分實現法的正義。但是,法律也可能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處,這就需要法官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追求公正司法更為重要。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即使立法存在著不公正和缺陷,公正司法也可以矯正這些缺陷,從而使立法的正義價值最終得到完整的實現。司法公正要通過公正的司法才能實現,公正司法是通向司法公正的橋梁。因此,從邏輯上來講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司法公正的實現手段。但公正司法有其獨立的價值,公正司法對于防治司法腐敗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如何發生關系的呢?筆者認為,公正司法使司法正義以能讓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和過程得以實現,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心目中形成司法的公信力,進而形成司法權威,司法權威又進一步強化司法的公信力,從而催生出司法公正的價值判斷。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審判,法官代表國家并依靠國家強制力居中對各方當事人的糾紛作出裁決,對其所爭議的事項給予一個最后的公斷。其目的就是通過一個能夠說服訴訟當事人,并能夠對社會產生公信力的判決和裁定,平息社會糾紛,穩定社會秩序。一個判決和裁定是否能夠說服當事人,是否具有公信力,首先要做到判決本身的公正,即判決程序合法,內容不偏不倚。但僅僅如此仍然不足以達到利用裁判平息社會糾紛、穩定社會的預期目的。判決產生說服力與公信力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作一個判決絕不等于做一道數學題。因為一方面,司法判決再現的案件事實是由證據支持的事實,而證據能否獲得,獲得什么樣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對證據如何進行分析和認定,存在著太多的相對性和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司法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條文是抽象的,面對具體的案件,不同的理解者和解釋者,也會產生各種認識上的差異;同時,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條件的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念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不同時期不同社會群體對于司法判決的公正性也有不同的評價。因而,司法判決的正確性或者說公正性不具有唯一性或絕對性。所以說,裁判的公正是有相對性、主觀性和時代性的。一般來講,一個判決不可能做到從各個不同的角度看,或者由不同利益關系的人看,乃至在不同的時期看,都一致認為是絕對公正的。這就提供了人們在任何時期從任何角度在任何一個判決中尋找挑戰縫隙的機會。[14]但這并不等于說判決不可能具有公正性。只是說裁判的公信力對于人們認同一個司法判決具有公正性所產生的社會效果而言具有何等重要的影響。所謂裁判的公信力是指除了判決本身的公正之外,還是足以使人們從內心確信裁判者是無私的,是有能力的,是公正的。這種內心的確信就來自于司法權威。按馬克斯#韋伯的觀點,權威的獲得途徑主要有三種:基于傳統的權威、基于個人魅力的權威以及基于理性的權威。[15]汪建成教授認為,權威來源于三種類型,即來源于信仰的權威、來源于傳統的權威和來源于理性的權威。[16]兩種分類的共同點是司法所應具有的理性權威。/理性的司法以嚴格的形式化的法律為基礎,這種形式化的法律只有通過一整套制度才能得以實現。制度的權威給人以形式上公平的感覺,同時還增加了司法在一定形式上的可預見性,因此更容易為現代人接受。0[16]它是立法上的公正通往實體公正的橋梁。/程序公正是正確選擇和運用法律,從而也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首先,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運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整套能夠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制。0[17]程序設計的科學合理,立法分配權利義務公正并不能必然導致公正的結果,也就是說違反此程序必然會導致程序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或結果公正。因為程序設計只是靜態的,而司法活動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通過司法主體(法官)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加以運用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由此可見,法官的素質、對法律的理解力、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力、職業操守的高低,能否正確運用法律和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即公正司法,對于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實體法和程序法再公正合理,法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即使實際上裁判結果是符合實體法的,實現了實體公正,但給當事人的感覺是不公正的,也不能達到真正的司法公正。當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問題是程序不公正,從很大程度上直接表現為法官的形象不公正,解決這個問題的重點應放在程序上,放在提高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執法素質和職業操守的問題上。首先,從人們對司法不公正的不滿情緒來看,無論是當事人、律師還是一般公民,他們不是或不僅僅是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更為普遍的是對辦案程序不滿意。所謂/大沿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0,/法官肩上有天平,哪邊錢多哪邊贏0等,指向的都是程序問題。另外,司法實踐中有許多案件還沒有判決,當事人或律師,就反映某某法官辦案不公正了。這是因為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表現出來的行為、現象、過程給他們以一種不公正的感覺,所以案件還沒有判決他就認為不公正,這顯然是程序問題而不是實體問題。再有,從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來看,程序不公正的問題確實普遍存在,甚至許多最基本的程序也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如合議制、回避制、直接審理原則等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程序是產品的/生產過程0,實體裁判結果則是/產品0。一般來說,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都非常嚴格,操作規程設計科學合理,操作者訓練有素,嚴格按照程序操作,產品的質量不會出現問題。[18]相比較實體不公正而言,程序不公正是大量存在的,是影響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形象的最主要的原因。這個問題解決了,實體公正就有了保證,整個司法公正的形象也就樹立起來了,司法的社會公信力就會大大地提高,司法公正就會得以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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