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絡銀行存在問題

時間:2022-03-13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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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網絡銀行存在問題

[摘要]近年來網絡銀行得到飛速發展,文章揭示網絡銀行存在的種種問題,有利于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銀行;風險

一、安全問題

1.電子扒手

一些被稱為“電子扒手”的銀行偷竊者專門竊取別人網絡地址,這類竊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趨勢。因為Internet服務在給銀行和用戶提供共享資源的同時,也為竊取銀行業、用戶秘密數據的非法“侵入者”敞開了大門。一些竊賊盜取銀行或企業秘密賣給競爭對手,或因商業利益,或因對所在銀行或企業不滿,甚至因好奇盜取銀行和企業密碼,瀏覽企業核心機密。據美國官方統計,銀行每年在網絡上被偷竊的資金達6000萬美元,而每年在網絡上企圖電子盜竊作案的總數高達5~100億美元之間,“電子扒手”平均作案值是25萬美元,而持槍搶劫銀行只有7500美元?!半娮影鞘帧倍鄶禐榻庾x密碼的高手,作案手段隱蔽,不易被抓獲,通常能夠查獲的約為六分之一,而只有2%的網絡竊賊被抓獲。

2.網上詐騙

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第二種最常見的網絡風險。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吸引人的免費資料等引誘互聯網用戶,當用戶接受他們提供的電子郵件或免費資料時,不法分子編制的病毒也隨之進入用戶的計算機中,并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件;當用戶使用這些軟件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后的軟件就會自動將用戶賬號上的錢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網上詐騙包括市場操縱、知情人交易、無照經紀人、投資顧問活動、欺騙性或不正當銷售活動、誤導進行高科技投資等10種互聯網絡詐騙。據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調查,網上詐騙每年估計使投資者損失100億美元。

3.電腦黑客

稱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者為“黑客”,是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學者首先提出的。克羅地亞的3名中學生在操縱電腦遨游信息高速公路時,進入了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破譯了五角大樓的密碼,從一個核數據庫中復制了美國軍方的機密文件。據美國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估計,全球企業界1995年損失在“黑客”手中的財富達8億美元,其中美國企業損失4億美元。由于對“黑客”闖入國家安全防務系統的擔憂,甚至擔憂未來的“電子珍珠港襲擊”。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具有制造電子炸彈的能力;這對國家金融安全的潛在風險是極大的。

4.計算機病毒

計算機病毒對銀行電腦系統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在1996~1997年的18個月中。世界范圍新發現的計算機病毒數量幾乎翻了一番。平均每個月新發現的計算機病毒數從過去200種上升到500種左右。全世界已知的計算機病毒已達18000種,尚有上百種待查明的計算機病毒在流傳。1999年4月26日的CIH病毒的爆發,就使中國4萬多臺電腦不能正常運行。大多數電腦的C盤數據被毀。中國民航的20多臺電腦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時刻表數據被毀。此外,隨著國際互聯網絡的普及,銀行的電子函件也成為計算機病毒傳播的主要渠道。5.信息污染

正如在工業革命時期存在工業污染,信息時代也有信息污染和信息過剩。大量無序的信息不是資源而是災難。隨著互聯網絡用戶數和網絡業務量的急劇增加,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包括大量商品廣告網上“垃圾”。美國在線公司每天處理的3000萬份電子函件中,最多時有三分之一都是網上垃圾,從而占據了很多寶貴的網絡資源,加重了互聯網絡的負擔,影響了網絡銀行發送和接受網絡信息的效率,更嚴重的是風險也隨之增加。

6.操作問題

操作問題是指由于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導致的潛在損失的可能性。這類問題可能來自于網絡銀行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也可能來自于網絡銀行客戶的疏忽,商業銀行職員在業務上的誤操作,也可能導致網絡銀行嚴重的業務風險。操作問題主要涉及網絡銀行賬戶的授權使用、網絡銀行的風險管理系統、網絡銀行與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的識別等領域。例如,網絡銀行改變了傳統的以圖章為支付指令的結算手段,采用數字簽名方式對支付指令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數字簽名的可靠性完全取決于銀行安全控制系統的嚴密與否。

二、信息的非對稱導致網絡銀行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

由于網絡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絡銀行利益的決策等。另外,在虛擬的金融市場上,網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銀行提供的服務質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數客戶會按照他們對網絡銀行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購買價格。結果,高質量的網絡銀行反而可能被低質量的網絡銀行排擠出網上市場。

三、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

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源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規章和制度,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有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多不清晰,缺乏相應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則及試行條例。網絡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備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傳統金融業務,使銀行在開展業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各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網絡是跨越國界的,各國之間有關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差異,在網絡銀行的跨國交易業務中,難免產生國與國之間法律問題上的沖突。目前國際上尚未就網絡銀行涉及的法律問題達成共同協議,也沒有—仲裁機構,客戶與網絡銀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糾紛之中。因此,利用網絡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結果是使交易者面對著關于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絡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