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4 1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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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論文
摘要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研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理論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論文
摘要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探究論文
摘要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研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理論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有效結合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外部性與環境稅;科斯定理與污染權交易;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之間的現實選擇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影響”、環境資源配置上的低效率與不公平、征收污染稅是目前被各國政府采納的一種最普遍的控制環境污染措施、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了市場機制的失敗、政府應允許他們以高于污染者的出價來購買這些權利、用污染權交易來代替環境稅可以說缺乏現實基礎、污染主體相對集中或較容易分辨、污染物可以被有效計量、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較易測算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環境稅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在發達國家已實施幾十年,并且具有良好的環境效果。但是,在一些國家,一直存在這樣一個爭論,即用污染排放權利交易作為環境稅的替代辦法。污染權交易的概念是,政府可以設置一個可接受的污染排放水平,出售給相關企業以排放一定的污染物,并且允許企業之間進行這種權利的交易。那些削減排放成本較低的排放者可以將其權利賣給那些缺乏削減能力的企業,由此,總的排放成本將減至最小。對兩種手段如何進行評價,關系到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本文從這兩種環境經濟手段的理論與現實出發對其進行比較分析。
一、外部性與環境稅
簡單地說,外部性就是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這種影響有好的也有壞的作用。好的作用成為外部經濟性或正的外部性,壞的作用成為外部不經濟性或負的外部性。由環境問題帶來的負的外部性是外部性的一個主要方面。從配置資源的角度分析,外部性是表示一個行動的某些效益或費用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種低效率現象,其表現有兩個方面:其一,決策者的效用或生產函數包含其他決策者的所選擇確定變量數值的一些實際變量;其二,決策者主體并不對受影響者進行補償或收費,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費用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
由于環境污染這種負的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環境資源配置上的低效率與不公平,這促使人們去設計一種制度規則來校正這種外部性,使外部性內部化。庇古在研究外部性的過程中,也提出來解決外部性的稅收方法,即征收庇古稅。按照庇古的思想,應使用稅收的方法迫使廠商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當一個廠商施加一種外部社會成本時,應該對它施加一種稅收,該稅收恰好等于邊際損害成本。即污染者必須對每單位的污染活動支付稅收,稅額等于負的外部性活動對其他經濟行為者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即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私人成本的差額。通過征收這樣一種稅收,污染者便將負的外部性內部化,從而恢復帕累托最優。顯然,庇古稅是一種基于社會和私人純產品差異的分析,并從責任角度來矯正負的外部性影響的解決方案。他通過工廠煙囪污染戶外晾衣的例子,引出來庇古稅概念:1918年,在工業城市曼徹斯特,其空氣污染監督委員會與附近的干凈城市Harrogate相比較,將燃料的額外成本和洗衣材料計算在內,不考慮勞動力因素,整個城市的總損失為一年29萬鎊。那么,庇古稅就要求促使行為人承受其行為成本,即庇古稅也應達到29萬鎊,并且由造成污染的制造企業來繳納,其目的旨在影響企業改變技術或減少產出,甚至終止經營。
這就是庇古對外部性的著名修正性稅收方案,由于庇古稅的基本原則與現行有關國際組織、政府和大多數經濟學家所認同并倡導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是一致的,因而,征收污染稅是目前被各國政府采納的一種最普遍的控制環境污染措施。污染者付費原則(thePol—luterPaysPrinciple)是在1972年OECD環境委員會首次提出的,該原則明確表達了這樣一個意圖:即制造污染者應承擔治理污染的成本,這種措施由公共機構決定并能保持環境處于一種“可接受狀態”。這一原則在,OECD、歐盟等發達國家得到了認同。此原則從經濟學角度解釋即為,如果環境損害成本沒在價格中得到適當反映,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市場都低估了商品價格.因而帶來過多的生產和消費。通過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實施,就可以比較合理地解決排污者與那些環境改善中受益者之問環境保護的費用分配問題。學者們大多數是認同環境稅的若干優點:即環境稅具有與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責任;通過提高價格,使外部性內部化,限制了對環境有損害的活動,糾正了市場失靈:與其它環境政策相比,能以成本一有效方式達到一定的環境目標。此外,一些學者還提出,環境稅不僅具有上述優點,而且還存在更多的潛在得益,環境稅不但改善了環境質量而且減少了稅收的額外負擔,環境稅不僅會改善環境質量而且還會對經濟福利如效率增加產生正面影響,或者將會為實現其他政策目標如就業創造更有利的條件,換句話說,環境稅具有“雙贏效應”。
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體系論文
[摘要]:面對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領域存在的諸多,文章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歸責的一元歸責體系。從對合法排污行為所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歸責作為突破口,探究了構建二元歸責體系的可行性。在對原有歸責體系進行批判和借鑒吸收的過程中,著重闡述對一元歸責體系的突破和二元歸責體系的合理適用,在二元歸責體系的構造上,則采取絕對不合理的排除與相對合理的適用的論證,探討了無過失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內在協調性與互補性,嘗試著去實現對二元歸責體系的最優化構造。
[關鍵詞]:歸責,環境侵權,無過失責任,公平責任
引言
環境問題始于地球之誕生,而在人類出現之后,由于人類的創造性生產活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明顯,與此相關的侵權事件也日益表現得普遍化。而就環境侵權的思想、規范而言,則有著較為悠久的,如古希臘家柏拉圖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藥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護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賠償以外,應負責使用任何規定的方法來進化水的源頭或容器”①-這也許就是關于“污染者賠償”原則的最早論述。但在早期的人類,由于社會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類改造的能力還比較弱,因此對自然環境的力還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環境承受能力范圍內,由此而產生的環境問題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態破壞,或者是極少量的環境污染事件,對人類社會的也并不構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因此關于其的相關思想和理論也相對較少。但隨著產業革命的到來,機器大生產的發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顯得多樣化、復雜化。環境污染行為也越來越為嚴重,對相關權益的侵害現象則表現得更為嚴重和頻繁。[1](P.1)環境侵權行為在世界各國民法上得以確立則是在19世紀中后期,并在20世紀后期世界各國的環境法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可以說,環境侵權行為有著深厚的歷史根源,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過程中日益顯現出來的。而從本質上說,環境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環境污染與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不可調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別是工業革命后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更使得環境侵權行為日益為人類社會所關注,關于其的理論也就進入了一個大發展時期。
1.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歷史演進
1.1與歸責相關的理論學說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管理論文
摘要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研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理論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監督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主要種類及來源的,提出了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階段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和措施,以及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
關鍵詞:環境污染環境控制建筑環境
隨著國民的快速,人們的經濟收入和消費支出在不斷增長,生活水準和生活質量得到了提高,改善工作、生活和居住環境的欲求和期望也日益強烈,盼望擁有一個舒適、潔凈、、的工作、生活空間,因此近年來房屋裝飾裝修的標準、檔次不斷提高并呈上升的趨勢。隨著大眾的環境意識、環保意識和健康意識的迅速提高,身體健康與室內環境的關系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人一生的大部分時間是在室內度過的,室內環境質量與人的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但因建筑裝飾裝修和各種新型建筑裝修材料的運用造成的居住環境污染以及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侵害的事例卻時有報道,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日益突出。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適應房屋建筑裝飾裝修發展的要求,2001年11月26日,我國出臺了首部關于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技術法規——《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以下簡稱《規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范》的施行,為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污染提供了重要的指導依據和標準。《規范》分六章和六個附錄,其中24條為強制性條文,涉及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工程建設階段。
一、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主要種類及其來源
根據國內外對室內環境污染進行的表明,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室外大氣和地質環境的污染、室內建筑裝修材料及家具釋放物的污染、烹調及燃燒產物的污染和人體的新陳代謝及各種生活廢棄物的揮發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種活動和室外大氣環境的破壞導致的室內環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設階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這里只談如何控制工程所處的地質環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裝修材料等對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的污染。
綠色化環境污染論文
【摘要】環境污染是目前全球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但綠色化學的產生,改變了人們舊有的改善環境的思想。文章從綠色化學的最原始污染的預防上對消除污染更有效的觀點展開討論,認為綠色化學才是消除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
【關鍵詞】綠色化學;環境污染;環境治理
當今時代,化學真正成為了一門最有用的科學。化學科學的研究成果和化學知識的應用為推動人類的進步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化學及其制品已經滲透到人類生活、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但另一方面,化學化工的發展為人類的生活改善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能源和物質基礎,但同時又造成了很多的能源和環境問題。隨著化學品的大量生產和廣泛應用,人類對全球性環境污染的加劇、能源的匱乏和資源的減少日益關注。人們逐漸發現,僅依靠開發更有效的污染控制技術對改善環境是很有限的,而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到原始污染的預防上則對消除污染更有效。“綠色化學”的出現,為人類最終從化學的角度解決環境和能源問題帶來了新的希望。
一、概念及核心內容
1.概念。綠色化學又稱環境友好化學或清潔化學,是指化學反應和過程以“原子經濟性”為基本原則,即在獲取新物質的化學反應中充分利用參與反應的每個原料原子,在始端就采用實現污染預防的科學手段,因而過程和終端均為零排放和零污染,是一門從源頭阻止污染的化學。
2.核心內容。原子經濟性是綠色化學的核心內容,這一概念最早是1991年美國Stanford大學的著名有機化學家Trost提出的,即原料分子中究竟有百分之幾的原子轉化成了產物。理想的原子經濟反應是原料分子中的原子百分之百地轉變成產物,不產生副產物或廢物,實現廢物的“零排放”。他用原子利用率衡量反應的原子經濟性,認為高效的有機合成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料分子的每一個原子,使之結合到目標分子中。綠色化學的原子經濟性的反應有兩個顯著優點:一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原料;二是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廢物的排放。
環境污染計量方法論文
一、環境損失計量的概念構架
環境損失計量是企業根據環境污染狀態進行環境損失的實物量化與貨幣化,并對貨幣化的環境損失按照會計的要求進行確認與記錄的過程。
環境損失計量應以環保部門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企業從環境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環境狀態數據為基礎,其概念構架包括四類變量:環境污染狀態、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這四類變量為基礎,逐漸形成三個計算過程:①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②將實物型損失貨幣化;③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需要指出的是,這四個變量和三個計算過程均具有時變性,即:環境損失的發生時間及其計量過程具有時序性與動態性特征,發生空間、表現形式與計量方法具有多樣性與變化性特征。
二、環境污染計量的四類變量
1.環境污染狀態。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現的變量,如廠區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污染物產生速度等;②企業權責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廢”的排放量等;③企業權責范圍邊界的污染物流出量與流入量,如環境責任主體因污染破壞造成的影響程度。污染狀態變量決定了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變量的大小與權責份額,是環境損失計量的起點。
2.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①急性實物型損失,如有毒液體的排放導致的森林樹木毀壞、有毒氣體的排放導致的人員傷亡和野生動物滅絕等;②慢性實物型損失,如濃度較低的有害氣體和液體,由于長時間的排放導致的水土流失、氣候惡化、土質改變等;③尚未完全確認的實物型損失,如地表下陷、氣候惡化等導致歷史文物的毀損和風景資源的破壞等。其中①、②類大多是具有可視性或者是可測性的顯形損失,能夠而且必須計量;③類是可視性和可測性較低或很低的隱性損失,不容易準確計量。
跨國界環境污染國家責任研究論文
[摘要]為了防止環境惡化和環境問題給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制約,實現國際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對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制度的含義和歸責原則進行闡述,通過分析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國際實踐和求償途徑,說明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是解決跨界環境爭端的有效解決辦法。
[關鍵詞]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歸責原則國際實踐求償途徑
隨著人類對各種形式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廣度及其強度不斷提高,跨界環境損害事件也越來越頻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顯,基于跨境環境損害的破壞性后果和發生的密集性,筆者認為,研究跨境環境損害責任問題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的定義
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界定有人認為,國際法雖然沒有規定跨界環境損害行為的歸咎原則,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召開的人類環境與發展大會相繼通過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內羅畢環境宣言》以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遠距離跨界大氣污染公約》等,都嚴格規定環境保護的國際原則和標準。并認為,對于國家構成的跨界環境損害行為,應承擔國家責任,這體現了國際法的公平原則,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按照國際法嚴格的規定追究行為國的國家責任。
筆者認為,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是以違背不損害國外環境的義務和私人活動歸責于國家為構成要件,指國家為其管轄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害他國環境的后果所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