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反補貼影響論文
時間:2022-04-0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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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我國面臨反補貼加劇的嚴峻形勢,這會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危及到企業競爭力,我國必須根據WTO有關規則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應對,努力構筑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出口產品競爭力。
關鍵詞:反補貼,貿易摩擦,出口貿易,出口競爭力
反補貼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進口國可以對該產品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對該產品按補貼數額征收反補貼稅。同反傾銷、保障措施一樣,反補貼是符合WTO規定的貿易救濟措施,同時又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名為反對不公平貿易,實為實施貿易保護的特點,屬于合規性貿易壁壘。
在2004年之前,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補貼調查幾乎沒有。其原因主要在于美歐等發達國家一直認為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產資料價格受到政府控制,難以將政府補貼和實際生產成本分開,反補貼不適用非市場經濟國家。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國在入世后15年內可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因此主要依賴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貿易壁壘對中國產品加以限制。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不斷得到承認,反補貼問題隨之而來。
從2004年4月起,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分別對原產于我國的室外烤肉架、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復合地板進行反補貼調查,2005年又對熱軋鋼板提出反補貼調查。在這幾起案件中,燒烤架被裁定為無損害,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的普遍補貼率為31.5%,復合地板的普遍補貼率為9.2%。雖然與我國以往的反傾銷稅率相比,補貼率并不高,但與世貿組織其他成員遭遇的平均補貼率相比,卻是較高的補貼稅率,反補貼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潛在威脅已轉變為現實危害。而且,使我國隨時面臨被其他成員起訴而陷入補貼爭端的可能。
繼加拿大對我國進行反補貼立案后,使用反補貼最多的美國和歐盟也開始考慮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并搜集和研究我國企業獲得補貼的資料。2005年7月,美國眾議院旨在對中國商品征收反補貼稅的《美國貿易權利執行法案》獲得通過,允許國內產業對中國和其他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雖然該法案并未獲得美國參議院的通過,美國也尚未整體上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美國可以運用“市場導向產業”測試給予我國某個具體產業“市場經濟”地位,并據以對其進行反補貼調查。盡管我國迄今尚未有任何產業達到該測試的所有標準,也從未有任何產業單獨取得過“市場經濟”地位,但目前的態勢仍不利于我國產品出口。一方面,美國業界強烈要求政府盡快降低該項測試門檻;另一方面,美國商務部最近表態,如果美國國內企業申請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美國將考慮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
目前,我國面臨的反補貼形勢非常嚴峻。原因是:(1)反補貼一直是發達國家長期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貿易歧視的重要手段。據WTO統計,從1995年到2004年,世界共發起反補貼調查176起,其中美國、歐盟及加拿大等發達成員發起141起,占80%。而被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國家主要以印度、巴西等經濟增長迅速的發展中國家為主。這些國家大都經歷以政府起主導作用的經濟快速增長期,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對經濟運行的計劃性較強,國內的許多產業發展依賴政府補貼扶持。由于反補貼是針對政府對經濟的控制行為的,因此極易招致反補貼調查。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具有相似的發展特點。(2)我國貿易增長勢頭迅猛,是西方發達國家重點抑制的對象。出于保護本國產業及增加國內就業的需要,西方發達國家除繼續采取反傾銷、保障措施等手段削弱我國在某些行業和領域的比較競爭優勢外,還積極尋求新的貿易保護手段,對我國反補貼正是西方貿易保護主義在新形勢下的延續和發展。(3)我國現行補貼制度與WTO規則有較大差距,容易給人“把柄”。我國對企業的補貼大都專向性很強,對企業和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名目繁多。如,經濟特區優惠政策、貸款優惠、由政府擔保的貸款、所得稅減免和返還、土地使用費的減免等都極易引起調查。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經濟增長、解決就業等考慮,通過信貸、稅收、電價、運價等措施,對很多產品都給予一定程度的補貼;許多省份普遍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吸引外資、鼓勵出口,都可能招致反補貼調查。(4)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及企業低價競爭也是招致反補貼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貿易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加之出口商品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主要依靠低價競爭進入國際市場,這樣必然會增加與這些國家產生貿易沖突的機率。
二、國外反補貼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1.反補貼調查將影響我國所有產業及產品。從國外反補貼的實踐看,反補貼措施所涉及的產業分布范圍較廣,但主要是飲料、煙草、塑膠產品、紡織品、化工產品、機電產品和輕工產品等。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及中低技術產品都在其中。更為嚴峻的是,與反傾銷案件之間互不適用不同,反補貼打擊的目標往往涉及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例如,電力、能源等基礎生產資料的特定補貼,有可能涉及特定一家或數家鋼鐵廠及其下游廠家。而且,只要有一個案件成立,證據就會被用到其它產品上,使出口全部受阻。
2.反補貼調查不僅涉及企業,而且影響經濟的各領域。以加拿大對我國發起的首起反補貼調查——燒烤架反補貼案為例,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業接受了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有關鋼制緊固件的反補貼調查,調查內容包括9項,分別為經濟特區的鼓勵措施、根據出口實績和雇傭普通員工的情況提供的補助、優惠貸款、政府提供的貸款擔保、所得稅抵免和所得稅的減免、生產投入的關稅及其他稅款減免、土地使用費用的減征、從國有企業購買產品的補貼及其他補貼項目,其危害不容忽視。
3.反補貼易引起連鎖反應,出現被其他國家濫用的趨勢。當出口產品在一國遭到反補貼調查后,其他國家擔心出口商品轉向,也會對其發起反補貼調查,并出現濫用的趨勢,嚴重破壞國際市場秩序。
4.反補貼會削弱出口產品競爭力,并在政治上造成負面影響。由于反補貼本身就比較復雜,涉及的信息收集難度很大,所以應訴反補貼的難度十分巨大。而且,反補貼調查立案后,企業和政府將面臨繁瑣的問卷調查和高額的法律訴訟費用,一旦成立,將根據補貼數額被征不超過五年的反補貼稅,這些都將使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大為減弱。如,在復合木地板反補貼一案中,國內十幾家制造商被終裁認定存在0%—9.2%的補貼量,加權平均補貼量為3%。不少應訴企業認為加拿大調查機關認定的補貼量超過了企業實際所得。反傾銷所引起的經濟損失主要是針對企業而言,而反補貼則在政治意義上產生影響,一旦被實施反補貼,一國政府對經濟的控制和干預將受到他國的間接干涉,對經濟的調控手段將受到很大限制。
三、我國應對國外反補貼措施的對策
1.加強對WTO相關規定和典型案例的研究。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和很多企業對于反補貼規則尚不熟悉,為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GATT和WTO先后制定了相關文件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是目前補貼與反補貼領域最重要的國際規范。該協議對除農產品補貼以外各種形式的補貼做了統一規定,其內容包括補貼的定義、分類、征收反補貼稅的范圍、程序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優惠規定等。我國各級政府和企業應對相關規則和法律知識進行全面深入學習和研究,及早掌握反補貼的國際慣例。同時,注意搜集國外反補貼調查的動態和其他國家補貼信息,加強對國外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應對反補貼調查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積累應對反補貼調查的經驗,防患于未然。
2.根據WTO規則的要求重構我國補貼制度。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申訴補貼和不可申訴補貼三類。其中,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是必須取消的補貼,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反補貼措施;可申訴補貼在一定范圍內可實施,但在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時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專向性(企業專向性、產業專向性和地區專向性),二是被某個成員國起訴,三是被證明對成員國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不可申訴補貼是WTO規則允許的,主要包括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給予基礎研究的援助性補貼、給予貧困地區的補貼、為適應新環境而實施的補貼以及用于鼓勵農業研究開發、鼓勵農民退休等方面的“綠箱”補貼。從以上規定可看出,盡管WTO定義的補貼范圍很廣,但WTO重點限制的是對出口有影響的禁止性補貼和專項性的可申訴補貼,不可申訴補貼可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應盡快對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的、與WTO要求不符的政策措施進行清理,取消這類補貼,特別要注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策的統一。同時,在WTO框架下,結合我國產業結構對補貼政策進行調整,重構補貼制度。在調整中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調整補貼的用途,將有限的補貼資源提供給戰略性的項目和產品,使補貼政策具有產業和產品導向作用;二是從補貼產品轉向補貼生產要素,轉向技術、教育領域,通過提高要素質量,增加要素數量,提高生產效率來強化我國產品的比較優勢或創造新的出口亮點;三是充分利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的發展中國家在禁止性補貼、可申訴補貼及反補貼調查等方面的特殊優惠待遇,利用這些特殊待遇促進出口,并抵制有可能的反補貼起訴。
3.加快經濟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為減少貿易摩擦,在競爭中獲得公平地位,我國必須按照WTO的國際多邊貿易體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我國經濟體制和國際經濟體制盡快接軌,早日擺脫“非市場經濟”的帽子。我國應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場機制,培育發達的商品市場和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充分發揮政府調控職能,利用匯率、稅收和信貸等經濟手段調節經貿活動。同時,促進外貿體制改革,規范外貿政策法規,完善外匯管理體制。反補貼主要是針對政府給予企業的補貼是否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及是否對其他市場主體形成歧視性待遇進行調查。政府對企業經營的干預和控制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反補貼調查的對象。為減少反補貼調查,必須重塑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政府應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服務功能,從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和投資活動轉變為向企業提供經貿信息、法律咨詢服務,幫助國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反補貼調查內容廣,涉及部門多,政府應指導并協調國內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開展應對反補貼調查的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以及與國外有關組織間進行磋商,這些都將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反補貼應訴水平。
4.加快調整和優化出口商品結構,調整出口競爭策略。目前,我國應立足于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國際比較優勢,加快這些產業的設備更新與技術進步,盡快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的質量與附加值,實現勞動密集型產業與產品的升級。政府應制定相關產業政策,加大科技投入,發展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引導出口企業進行產品創新,采用國際標準生產,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最終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與此同時,出口企業的出口競爭策略應盡快由依靠價格策略轉向依靠質量取勝策略,并放眼全球,積極開拓新的市場,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
5.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對解決貿易摩擦,WTO規則的運作包括企業間磋商、政府間磋商及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三個層面。如果通過企業間或行業組織間的磋商不能解決,則受不公平商業行為侵害的一方可向母國政府或企業所在地的成員方政府尋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在政府磋商(屬于非正式磋商)及貿易爭端解決過程中,政府是本國企業的代表,對保護企業正當的出口利益,使本國產業和經濟安全得以維護和保障,有著直接責任。一方面,當我國出口產品在國外受到反補貼調查時,企業應主動與政府溝通,通過政府間磋商解決。如果磋商無效,則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另一方面,當我國企業由于進口產品得到進口國政府的補貼而遭受利益損失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對該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維護企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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