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入世條款論文

時間:2022-04-01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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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入世條款論文

[內容摘要]在開始全面履行WTO規則的新時期里,我國入世承諾中的主要條款將繼續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著深遠影響。從其性質來看,入世承諾中的3類條款會帶來長久而深刻的經濟后果,當是我們關注的重點。而它們的形成,又大致來自各不相同的5個實際背景,從而使得其內涵和功能各具特點。因此,分別情況、趨利避害、善于有效發揮它們所具的積極功能,應該是我國相關對策思路的根本立足點。

[關鍵詞]入世承諾,主要條款,性質,背景,對策

我國已開始全面履行WTO規則的新時期。那么,我國入世承諾是否隨著遵循WTO規則“過渡期”的結束而已終結了其作用呢?否。其實,我國的入世承諾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非常具體實際的承諾,它們確實因已被履行而可能結束了其使命;另一種則是比較原則籠統的重要條款,它們須在我國經濟實踐中繼續被大力實施而發揮著深遠的影響。因此,重新審視這些主要條款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性質

我國入世承諾的主要條款集中體現在《中國入世議定書》(后簡稱《議定書》)第一部分以及《中國工作組報告書》(后簡稱(報告書》)相應的闡述和規定上。《議定書》共有18項條款,除了第1條“總體情況”外,其他都有實質性意義。《報告書》則基本上圍繞上述條款的涉及范圍和大致內容,展開著比較廣泛、具體、深入的闡發,反映著談判雙方(即中國與其他WTO成員之間)各自的立場和主張。這樣,每一條款在那里都得到了更為清晰和完整的說明。換言之,正是在對《報告書》相關內容進行概括和提煉的基礎上,才最終形成了《議定書》的有關條款。所以,它們同樣是《議定書》17項實質性條款的有機組成部分。

大致說來,這些主要條款可以分為6種類型。它們盡管各自以第2條至第18條的身份并列在同一個《議定書》里,卻有著不盡相同的性質和地位。

第1類屬于發達國家堅持要求列入而我國出于國際經濟協調考慮最終予以接受的內容。主要有第15、16和18條。

按照WTO的有關規定(即ATC),全世界紡織品與服裝貿易自2005年起不再實施進口配額的做法。可是,第15條卻允許進口國在必要時仍能對我國同類產品實行進口限額,似乎與既定的國際經濟規則相悖逆。同時,在此之前,WTO從來沒有對一國的入世承諾展開過專門的審議,而第18條肯定了“過渡性審議機制”對我國的適用性,從而在入世的前8年里我國每年都可能面臨WTO的入世承諾審查。這意味著,我國在這方面受到了“特殊”的待遇。此外,我國出口產品一直被發達國家視為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而遭遇不公正的貿易待遇,而第16條卻允許這種狀況可以繼續存在,并至多保持15年。由此,這些條款受到了國內的嚴重非議和猛烈抨擊。然而,這類批評常常與不明情況和各種誤解相聯系。

第2類是處于我國入世承諾重要位置而被國內嚴重忽略的條款。典型的是第2條。

在實質性條款的一開始,《議定書》就強調了貿易制度的統一性、透明性和法制化對于我國的適用性。特別是,統一性規定作為WTO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這里得到了反復的強調,不僅需要在我國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中大力貫徹,還直接被要求嚴格實施于地方政府行為和“經濟特區”運作之中。然而,我國的經濟實踐卻普遍忽略了這個重要條款,甚至連其基本理念都未能得到有效確立。于是,在把握WTO允諾我國繼續保留的優惠政策上,在對待經濟特區的發展方向上,在選擇西部大開發的有效途徑上,在尋找解決經濟困難的具體對策上,我國都相當廣泛而又不自覺地產生了眾多的違規現象。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課題。

二、背景

應該看到,這些重要條款的設置實際上有著大不相同的具體背景,從而使得它們的基本內涵和實際功能各有特點。具體深入地探究它們被提出或被堅持的真實原因或潛在動機,有助于我們全面正確地理解和透視其基本內涵和實際功能。粗略而言,這些條款產生的客觀背景主要如下。

一、發達國家堅持有些條款主要來自于國內巨大壓力

且以“紡織品特保條款”為例。在入世談判過程中,美國堅持要在2010年之前繼續對中國紡織品與服裝實行進口配額。這顯然是一項有悖WTO相關規定的無理要求,直接違反了其關于2005年起全球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完全取消進口配額的重要規定。不過,它多少折射出美國政府所面對的巨大國內壓力。出于盡快加入WTO的考慮,我國在堅決拒絕這個不合理要求的同時,最后還是同意2005—2008四年時間里,在導致“市場擾亂”的情況下,它可對我國某類紡織品與服裝一次性采取限制進口措施。于是,這就形成了紡織品特保條款,并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國內壓力。從其具體內容來看,特保條款的提法本身,設限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有些重要規定等,都可以在WTO的ATC協議里找到相關的依據,從而體現出該條款與WTO規則的一致性。可見,它的設立完全是我國審時度勢的結果,也是努力實施國際經濟協調的產物。

二、WTO規則決定著有些條款的難以避免性

“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條款”就比較充分地體現了這點。WTO至少具有四方面的明確規定,它們使得我國在拒絕接受該條款的問題上根本沒有多少回旋余地。這表現在:第一,VdTO的反傾銷協定實際上給進口國顯著擴展了兩方面的權力,既可對來自所有“非市場經濟活動”的進口商品價格加以推定,又能具有很大彈性地推定這種商品價格。第二,它對貿易匯率還是有具體規定的,但對其具體確定又是模糊不清的,這就加強了發達國家的談判籌碼。第三,其反傾銷標準可以被發達國家用來做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特征的文章,借此突出了第三國價格標準的所謂公正性,從而增加了我國拒絕該條款的難度。第四,WTO對反傾銷的某種特別規定,即如果進口國主管機關對事實的確認和評估是恰當和客觀的,那么,即便WTO專家組也不得推翻這種對事實做出的評估,更使得我國不必花費巨大代價去拒絕該條款。因此,不考慮WTO這些實際制約因素而簡單指責我國接受該條款的做法,顯然不甚妥當。

三、我國顯著違規現象導致了有些條款被強調

“貿易制度統一性”條款作為我國入世承諾中首先被提及的重要條款,實際上有著充足的經濟學理論支撐和WTO規則依據。它是WTO非歧視原則的自然延伸,體現著國內經濟主體之間一般應該享受沒有差別的經濟待遇。它是現代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統一大市場作為發揮市場機制功能之前提條件的重要性。況且,它本來就是WTO規則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在其一些條款里程度不同地得到了具體表述。可是,這種統一性要求的基本理念卻似乎始終沒有在我國的經濟活動中被普遍樹立,以致于那些似是而非的看法和作為比比皆是,特別在經濟特區政策和不少地方政府行為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基于此,在首要的位置上設立該條款,以明確限制我國這方面的不恰當做法,自在情理之中。

四、發達國家的復雜心態引發了有些條款被設置。

“過渡性審議機制條款”就具有這方面較典型的意義。該條款明確提出,在我國入世的前8年內,WTO可以每年對我國兌現入世承諾狀況進行審議,并在10年里做出最終審議。給予中國以這種特殊的審議“待遇”,實質上折射出發達國家對于我國加入WTO的矛盾心態。

為了推動自由貿易在全世界的進一步深化以及自身的經貿利益,它們迫切希望中國的經濟發展能夠納入世界經濟的運作軌道。由此,它們必須支持我國加入WTO。可是,中國這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正式進入這個權威性的國際貿易組織,又讓它們不能不產生擔憂或疑慮。一方面,這勢必給中國的經貿增長增添新的巨大動力,繼續推進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其直接結果之一是,WTO內部的力量對比將可能發生重大變動,發展中國家可能會匯集成一股可以開始同它們相抗衡的經濟力量。發達國家必須盡量延緩這種不利局面的出現。在我們擔憂“狼來了”的同時,它們卻發出“龍來了”的強烈聲音,即出自這樣的復雜心態。另一方面,它們還擔心中國正式進入WTO之后是否能認真地全面地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從而會進一步增加發達國家因我國入世而付出的代價。它們迫切需要通過這些承諾被兌現來獲取自身更大的貿易利益,來平衡國內各種經濟力量的不同要求。正是在這種矛盾心理的支配下,設立包含著每年要審議我國兌現入世承諾內容的條款,自然就成為發達國家務必堅持的談判目標。

五、固有的理念偏差促成了有些條款的形成。

如“國營貿易條款”的被強調,無疑具有這種較濃烈的意味。表面看來,這項條款的設置可以說同GATT1994的第項條款直接相呼應,因而亦是我國必須接受和遵守的。可是,仔細分析其中的內容,如擔心該類企業行為受到政府影響或實施歧視性措施,甚至同政府采購行為混為一談等,我們便不難發現,它實際上貫穿著一種對國營貿易企業的強烈不信任甚至不認可的態度,而這恰好同一些發達國家不正確的固有理念相合拍。特別是,該條款明確規定,中國政府應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對國營貿易企業購買或銷售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施加影。向或指導。按照有些發達國家代表的說法,這正是由于考慮到中國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而提出的。這就表明,這類條款的形成固然依據著WTO的有關規定,同時卻夾雜著某些我們不認同的意識形態或固有理念,因而是我們在履行過程中需要警戒和鑒別的。

顯然,這些主要條款的上述形成背景提示我們:為了實現盡快加入WTO的戰略目標,為了確保其他方面的更大貿易利益,我國接受這些條款是必要的或是不可避免的。同時,只有聯系這類客觀背景來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上述條款的基本內涵,才可能在全面履行它們時大大減少認識謬誤、具體障礙甚至負面影響。

三、對策

既然這些主要條款的產生背景和基本性質各不相同,那么,它們的重要功能和實際影響自然也可能大相徑庭。因此,在具體履行這些條款的過程中,我國需要確立自己縝密有效的對策思路。總的來說,分別情況、趨利避害、善于有效發揮它們所具的積極功能,應該是我國今后繼續履行它們的根本立足點。

我國今后對于第1類條款的實際履行,應該著力于兩方面的有效運作。一方面,努力避免或彌補該條款可能給我國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主要是指,在新的經濟形勢下,針對它們存在的軟肋和某些或許會被發達國家利用的環節,我國要制定出有的放矢的策略和辦法。從這類條款的具體規定來看,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它們雖然對可能被濫用的情況都作了明確的限制或約束,可是卻缺乏對實際濫用行為的有效制約或懲處。于是,一旦發達國家曲解或違反這些條款成為現實,它們本身卻似乎顯得蒼白無力,難以對此給予強有力的制止和懲處。

此外,它們有時還不能防止和制約發達國家某些變相的保護主義行為。例如,“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同意將第三國價格作為衡量商品傾銷的唯一標準,卻沒有對它予以更為明確的界定,結果就為有些國家濫用它提供了某些便利。美國有時就把第三國商品的進口價格而不是我國產品在第三國的銷售價格作為傾銷幅度的衡量尺度,這自然明顯增加了對我國產品開展反傾銷的概率。又如,“紡織品特保條款”對那種輪番向不同種類紡織品產品發動進口設限攻勢的保護措施,也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而美國在2005年先后對我國10余種紡織品進口設限,正是利用了這種規定的不足之處。

另一方面,則要充分發揮它們所具有的積極功能。例如,“紡織品特保條款”大力維護著WTO的自由貿易原則,還明確規定了一些實施它所必須遵循的條件和程序,甚至專門對市場擾亂問題(這是可以對進口紡織品設限的基本理由)明確提出了8項規定等。如:處理市場擾亂的行動只有在根據合理程序進行調查后方可采取;要舉行公開的聽證會等以允許各方提供證據和發表觀點;在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將考慮進口產品的數量、這些進口量對進口方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和國內同類產業的影響等客觀因素等。這些都是我國應該充分強調的。

而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條款”,我國應該致力于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51段保護自己,和運用《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來幫助企業應對進口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前者對進口成員在反傾銷時應遵循的相關標準、方法和程序都作了詳細規定,并分別用三項規定提出了給予中國廠商以多方面的相關“充分機會”,和用一項規定要求對有關裁決提供“足夠詳細的理由”。后者則為我國出口企業沖破發達國家設置的反傾銷壁壘,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有用通道,而不會受到“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直接影響。

至于“過渡性審議機制條款”發揮的積極影響,首先體現在它十分有利于加快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和增加我國外貿發展的動力,因為這些入世承諾基本上都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方向相一致,而WTO每年的相關審議實質上又從外部環境推動著我國這方面的制度建設。同時,通過每年展示兌現入世承諾的具體績效,還大大提高著我國在國際舞臺的信譽和影響力,可以充分展現出勇于負責和一言九鼎的大國形象。另外,這種貿易政策的審議程序又提示了發達國家今后對我國可能設置貿易壁壘的方向和手段。顯然,著眼于這些方面去看待和履行該條款,將給我國帶來很大的潛在利益。

我國履行第2類條款則要致力于對X,VTO有關重要原則的理解和遵循。應當承認,就整個社會而言,我國對WTO統一性原則的正確理解和有效遵循還存有相當的差距。特別要指出,把握和遵循統一性原則和條款并不只是考慮到它們是WTO的重要原則或我國承諾的重要內容,而更在于它們作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大前提條件和主要基礎,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建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試想,連統一性要求都不能得到全社會的普遍理解和廣泛遵循,還可能建立起一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系嗎?因之,正確而有效地遵循統一性原則是我們履行該條款的唯一考慮。具體地說,我國這方面的對策思路可以從三方面加以確立和推行。

一是準確把握貿易制度統一性條款的基本內涵。其主要含義包括:在我國的關境范圍內,必須實施統一的貿易制度、政策和基本措施,連所謂的“經濟特區”都概莫能外;地方各級政府尤其須認真對待這種要求,并且特別預防特殊經濟區的有些政策措施可能妨礙該規定的實施;中央政府需要進一步了解和整治那些尚未履行統一性規定的情況,還建立一種個人和企業可以監督這種統一性得以有效實施的機制。這些應當成為全社會開展經濟實踐的一種共同思路。

二是有效澄清長期被模糊或混淆的思想觀念。由于我國曾長期推行以出口創匯為中心的外貿戰略與政策,導致一些有偏差的觀念廣泛流行,進而嚴重阻礙了人們準確把握統一性條款的重要性和真髓。其中,過分偏好“優惠做法”(即濫用實質上違反著國際規范的“優惠政策”),顯著誤讀“經濟特區”(即把我國所謂的“經濟特區”與國際規范所認可的經濟特區混為一談),和繼續曲解“特殊政策”(即將現行的特殊政策有意無意地視為對本地區的一種“優惠政策”)是最為典型的表現。應該說,徹底糾正這些危害甚大的觀念和做法頗具緊迫性。

三是大力約束和制止地方政府的行為偏差。這些年來,我國地方政府擅自制定和推行違反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政策措施,已經相當突出和廣泛。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不僅帶來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顯著損害,而且還因為直接違反統一性原則而引發了WTO的嚴重關注,給我國的國際經濟運作造成了某些新的被動。可以這樣說,某些隨心所欲的地方政府行為已經成為阻礙該條款得以履行和落實的一個重要根源。

針對第3類條款具有深藏刀鋒的性質,我國的應對策略宜重在防患于未然。這就是說,其重點應該努力找準發達國家可能利用該條款進行貿易發難的突破口,進而提出預防或應對的思路與策略。這里僅以《補貼條款》為例作個闡述。

《補貼條款》的有關敘述表明,有些發達國家在以下方面明確地提出了質疑或指責:其一,認為我國對WTO隱瞞或遺漏了所實施的禁止性補貼。其二,不同意我國在補貼問題上享受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理由是我國還存在導致貿易扭曲的補貼現象。其三,強調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銀行提供的財政資助,是一種政府的補貼行為。其四,指出我國對經濟特區或特殊經濟區,對某些行業(如鋼鐵業)都仍舊在進行出口補貼。其五,批評我國地方政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額外費用,似變相地向國內產品提供進口替代補貼。很顯然,發達國家今后在對我國產品設置反補貼壁壘時,上述方面將首先是它們發難的突破口。

據此,我國現在就必須有的放矢地展開深入剖析和恰當應對。比方說,我國出臺過許多對于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現在需要依據WTO的有關規則加以修正和完善。而其中那些超國民待遇和單純鼓勵出口的“優惠”措施,則應果敢予以取消。那些對于我國外經貿活動至關重要的大型企業,政府理應繼續給予大力支持,其中包括必要的資金援助。但是,對它們的支持如何把握其邊界和范圍,卻又有一個不宜忽略的尺度標準。政府對于國有企業的解困和扶植也要有新的思路和辦法。即便給予必要的財政資助,這類操作也盡量以遠離專向性補貼的名義為宜。對于其他非公企業或農民的政策,同樣有一個防止發達國家從中尋找沖擊缺口的問題。例如,我國各級政府在必要時通過補貼和其它一些辦法來鼓勵它們發展,這類政策措施都需要依據WTO規則予以重新審視和適當闡釋。

至于發達國家有時對我國進行離譜的批評或責難,完全是濫用國際規則的一種表現,意在渾水摸魚。我國對此決不能姑息遷就,而應該積極運用WTO規則的有力武器加以抵制。關于出口退稅的指責,即為明顯的例子。

入世眾多條款給予我國地方政府行為的重大約束同樣不能忽略。應該強調的是,在我國入世文件的眾多條款里,還滲透著一種試圖廣泛約束我國地方各級政府行為的強烈傾向,其覆蓋的規定遠不是一、二項條款所能概括的。而2006年WTO第一次審議我國貿易政策時,一些發達國家提出的不少質疑和批評都明顯地與此相呼應。可以說,自2006年12月正式步入全面履行WTO規則新時期之后,如何恰當應對這方面的約束和挑戰,已成為當前我國有效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亟待解決的一大課題。它本是研究入世承諾主要條款的題中之義,由于所涉內容諸多,本文就只能存而不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