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規范化管理教學論文
時間:2022-05-24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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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學校和地方的語文教學主管部門為強化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推進依法執教,規范語文教師的教學行為,克服語文教學的主觀隨意性,減少錯誤、低效或無效的教學行為,提高語文教學效果,制定了諸如《作文教學常規》,《語文教學常規要求》,《語文教學評估標準》等語文教學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矩”或規定也是學校和上級領導對語文教學是否符合規范進行檢查評估所依據的標準。由于用一套“規矩”貫穿統領語文教學,用一套“規矩”規范師生雙邊活動和檢查評估行為,因此,對語文規范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們應認真加以研究。
一、語文教學規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上級對語文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材內容已有統一規定的情況下,基層在實施語文教學規范化管理的過程中,對語文教學及其管理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語文教學程序規范化
一些學校和地區在推進語文教學程序規范化的過程中時常遭到非議。語文教學能否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我國當代一些著名的語文特級教師的經驗證明這樣做不僅可行,而且非常成功。
如魏書生的六步教學程序,錢夢龍的自讀教學五步程序,林偉彤的五環形教學程序,歐陽代娜的閱讀教學四步程序和作文教學六步程序等。江蘇泰興洋思中學按四步程序規范(述標、達標導學、測標、補標)組織課堂教學,取得了顯著效果。
語文教學程序包括課前準備(例如備課)、上課和課后輔導(例如個別指導和提優補差)三大環節。語文教學程序規范化實質上就是將有關語文教學過程的成功經驗和內在規律用“規范”固定下來,形成制度,在一定范圍內推廣實施,使教師能夠按照規范的語文教學過程的先后次序或前后步驟開展教學活動。
(二)語文訓練任務規范化
語文訓練的無序性和隨意性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表現為或書山題海過度機械操練,效率不高又有損學生健康;或訓練任務忽多忽少忽有忽無,學生忽疲于奔命忽清閑無事;或訓練少而無序使得學生不能達到應有的知識和技能水準;或語文訓練完全應試化,忽視學生語文素質的全面提高。
因此,有必要將語文訓練的項目和內容,訓練的數量和質量,訓練的時間和序列等用一系列的期量指標加以規范。期量指完成具體語文訓練任務的期限和數量,兩者的有機結合構成了語文訓練任務的期量指標,它反映著全面完成各項語文訓練任務在時間上和數量上的聯系和比例關系。對語文訓練任務用切合實際的科學的期量指標加以規范,可提高語文訓練的全面性和計劃性,克服語文訓練的盲目性、片面性和隨意性,去除低效或無效的語文訓練任務,使學生的訓練負荷均衡,使語文訓練處于有期有量比例恰當井然有序的狀態。在這方面魏書生的成功經驗給了我們有益的啟示,他把6類34項語文訓練任務落實到每天每周每學期每個學生身上,要求定時定事定人定質定量完成訓練任務。
(三)語文教學的檢查反饋規范化
它體現在建立并實施了一套對語文教學進行檢查反饋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檢查反饋的內容,如備課檢查、作業檢查、聽課檢查、教學計劃完成情況檢查、課外活動和課外閱讀情況檢查,課后輔導和提優補差情況檢查、課堂常規檢查等;包括檢查反饋的方法,如教師自查互查、教研組檢查、領導檢查以及學生反饋、教師反饋、個別反饋、座談會反饋、家長反饋以及包括檢查反饋的計劃、時間、次數。檢查反饋規范化對于遏制隨意的過多過濫的重復低效的檢查反饋活動,及時真實地了解語文教學情況,及時改進和調整語文教學方案,糾正違規行為,遏制馬虎偷懶現象,實現對語文教學全過程及時有效的系統控制,提高語文教學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語文教學規范化管理的基本性質
(一)概括性
它是在對零散的語文教學經驗進行抽象概括的基礎上,將認為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用規范“固定”下來并加以實施后形成的一種語文教學的管理模式。這種規范要求應當是概括性的,是屬于相對粗線條的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這使得語文教師在教學中仍然有充分的自由發揮的空間,否則就會統得過細過死,束縛教師手腳。
所以,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在內容、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三個方面都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它使語文教學由無序變為有序,由無章可循變為有章可循。師生據此知道何時何人應當做哪些事不應當做哪些事,哪些事應當多做,哪些事應當少做,哪些事應當先做,哪些事應當后做。如果把語文教師的組織教學看作是一種微觀管理行為的話,那么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實質上就是運用規章制度對語文教學進行的宏觀管理。
(二)系統性
每種教學管理模式都有特定的基本結構,具有相對穩定的格局或框架。某一點兩點片面孤立的規范性要求是不能構成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的管理模式的。所以,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應當是在語文教學程序、語文訓練任務和語文教學的檢查反饋等方面由其中諸多規范性的要求構成的較為全面的規范化的管理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其規范化管理的整體效能。
(三)可行性
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應當具有可行性。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要做到切實可行,必須遵循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不違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語文教學大綱。
如果在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中有各種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有不尊重學生人格的規定,有對遲交作業不交作業不認真做作業或成績不好的學生采取的罰款或“錯一罰百”等種種以罰代教的規定;有為片面追求升學率不顧學生的全面發展而采取的過份加重課業負擔有損學生健康的規定;有把學生的考試分數作為衡量教師的工作好壞、獎懲教師和決定教師上下崗及職務晉升的最主要依據的規定等等,那么這些與有關政策法規和語文教學大綱相抵觸的規定就不會受到國家和社會的肯定和鼓勵,它必然會被遏制、取締,因此它是不能合法存在,不具可行性的。
2.不違背教育教學的客觀規律
具體地說是不違背學生的生理心理發展規律和學生的認識規律,不違背經實踐檢驗是正確的語文教學的一般原則,因為這些原則必定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比如啟發性原則、系統性原則、精講多練原則、因材施教原則、理論聯系實際原則、傳授知識與發展智力統一原則,聽說讀寫相結合原則、文道結合原則、課內語文教學與課外語文活動相互促進原則和雙基并重原則等等。我們即使在優秀語文教師自定的教學“規矩”中也不難發現體現這些原則的蹤影。對于教育教學規律我們只能遵循,否則不會成功,因而也就無可行性可言。
3.不脫離師生實際
如果我們制定并實行的一系列的語文教學及其管理的規范脫離了師生的實際情況,那么這些規范就不是切實可行的,在實施中必然以失敗而告終。
總之,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應當是守法的,科學的,宏觀的,系統的,切合具體實際情況的管理,應當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其“規范”就好比是在工程建設中必須共同遵守的凝聚著成功經驗和客觀規律的統一的規章制度,統一的操作規程,統一的評估指標,統一的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前述在語文教學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正是可以通過強化語文教學的規范化管理加以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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