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6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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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債權人的貸款審核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由于會計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關利益主體損失時,就會追究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會計人員需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而為企業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亦會因未能通過審計發現和披露企業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誤、舞弊和企業經營風險,而會被追究其審計責任。因此,如何正確劃分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促使會計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有著重要作用。
一、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劃分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是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由于現代審計受其自身的審計技術、審計方法、審計成本等固有審計風險的限制,對于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具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不能因為會計報表已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就認為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絕對保證人和責任人。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當注冊會計師完全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時,仍有可能沒有發現會計報表中的某些錯誤的漏報,以致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稱的審計報告。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已按職業規范執業,就不能認定是審計失敗,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由于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業,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與被審計單位合謀舞弊,出具了虛假、錯誤的審計報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而不承擔過失責任。
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界定
(一)下列行為應界定為單位的會計責任
1.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及進行會計核算。如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或多套賬簿,造成企業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2.違反《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虛假會計報表。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會計報表;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隨意調節利潤;用以資信等為目的的非法定資產評估增值,隨意調增其資產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通過關聯交易,運用不合理的交易價格,或在交易未實現的情況下,進行調節企業的收益;對應確認或披露的損失、負債不予確認或披露;通過虛假的資產重組或債務重組,虛構利潤,粉飾會計報表。
3.違反國家及地方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故意隱瞞應納稅事項,對應稅經濟事項不作賬務處理,逃避納稅;購買、虛開或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非法取得納稅憑證行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國家稅收優惠及其他違反稅收法規行為。
4.在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過程中,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應認定為企業會計責任。如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對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資料進行偽造、變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要求提供資料原件或復印件拒絕提供的;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拒絕回答或不如實回答解釋有關情況,導致注冊會計師誤解的;對注冊會計師要求執行的審計程序不給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設置障礙,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的。
5.社會審計機構發表了審計意見,出具了審計報告,而企業不予采納的,應界定為企業會計責任。如企業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不予采納,不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或披露;企業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采取避重就輕的處理方法,部分采納審計報告意見。
6.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通同作弊,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7.企業發生的其他違反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如違反會計監督方面的其他法規,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拒絕接受依法檢查的;違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方面的法規,未依法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違反會計工作基礎、工作規范等會計管理方面的法規,未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丟失和毀損等。
(二)下列行為應界定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1.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未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僅根據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就出具審計報告。
2.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索取客戶在經營過程中的必要的審計證據,如重要的購銷、投資(聯營)、擔保合同,重大經濟事務的董事會決議(或紀要)和法律訴訟事項,造成對其重大經濟事項的漏審,導致審計報告失實、失真的。
3.注冊會計師雖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卻因遺漏或回避了企業重大問題而發表了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客戶會計處理的重大錯誤,或涉及其高層管理人員舞弊時,迫于客戶關系或壓力,未能根據事實真相,記錄于其審計工作底稿,而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對應予披露或揭示的事項不予披露揭示,而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如注冊會計師明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的違法行為,而不予指明揭示;明知企業存在會計處理方法前后不一致,重大的會計報表期后事項、關聯交易和或有損失事項,而在其審計報告中未予適當披露和揭示,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5.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與審計工作底稿的證據和結論不相符合,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如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未能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意見,有意回避企業存在的問題,使其審計工作底稿的結論與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一致。
6.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通同作弊,出具不真實、不合法的審計報告,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7.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的其他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在當今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信息失真已成為一大社會問題。少數上市公司為了圈錢、國有企業為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的經濟指標、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為了偷逃稅款、轉移利潤,都在不同程度地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不實會計信息;由于市場競爭秩序不規范,個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或屈從于政府部門、企業的壓力,未能保持應有的謹慎和遵循職業操守,而向社會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對此,筆者認為,在各方面明確各自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基礎上,首先,要強化企業管理人員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意識,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執法力度;其次,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管,定期公布會計信息質量抽查情況和對責任人的處罰結果,做到信息公開透明;第三,國家應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確保市場競爭的規范有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護各經濟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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