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破產法對自然人破產保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4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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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針對在國外普遍存在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簡單探索了該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而對如何厘定自然人破產的條件以及對將來我國如何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提出了相關具體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破產制度;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經過十余載的修訂,終于定稿成律,展現在了世人面前。手捧新破產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最終也沒能被立法者所采納,在新破產法中仍不見該制度的蹤影,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然而,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一致認可與贊同。
一、自然人破產的概念
同企業破產制度相同,自然人破產制度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從羅馬法時代開始,自然人破產制度就在不斷進步與完善,一直延續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國的法制體系中,仍積極地發揮著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產呢?學理界對這一問題的觀點不一。而問題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圍如何界定,即對于“什么樣的人才能具有破產能力”這一問題,學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產能力呢?自然人破產能力這一概念源于德國,是指“作為民事主體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產的資格。”一旦一個人具有了該種資格,就意味著其被納入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受到破產法的調整。因此,享有破產能力是探討自然人破產的前提。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中,按照適用范圍的大小,學理上將自然人破產分為一般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和折中破產主義。在該問題上,筆者贊同一般破產主義的觀點,并認為我國在設計自然人破產制度時,應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承認任何自然人都有破產能力。因為我國在傳統上屬于民商合一的國家,任何人均可從事商業行為,商人與非商人的界限并不嚴格、清晰,故我國沒有建立商人破產主義的必要;此外,一般破產理論的適用范圍最廣,可使各類人群均能受到破產法的規制,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各方利益,因此,筆者認為,一般破產主義是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新破產法之所以對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避而不談,是因為在學理界,對于該問題看法不一,對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持反對意見者,為數不少。因此,在定稿的過程中,關于自然人破產的規定就被刪除掉了。但筆者認為,就目前而言,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既符合我國的現狀,大勢所趨,又具備了相應的設立條件,十分可行。具體闡述如下:
(一)必要性
首先,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原則要求我國引進與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法律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它廣泛存在于各個法律部門,破產法也概莫能外。而審視我國破產法律現狀,當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企業破產制度為之提供了一條解決途徑,即可以通過破產程序來結束現存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同樣作為商事主體的自然人也有可能受困于債務泥淖之中,但法律卻沒有賦予他們同等的權利,使之無法脫身,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自然人破產制度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市場上債權債務關系大量形成,而一旦出現自然人有多個債權人且支付不能的情形,目前我們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強制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來解決。而由于該制度在設計與實施上存在著的諸多局限性,導致了我國時下債務拖欠成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與落實,甚至在司法界出現了“執行難”的頑疾。但依據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債務人申請自然人破產之后,所有債權人都可提起債權宣告,法院也可依據債權的清償順序與比例,公平有序地分配財產,這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也維護了市場秩序的穩定。
再次,自然人破產制度也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自然人破產制度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時切斷債務膨脹的同時,還充分保障了債務人的人權,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個獲得新生的機會。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可以從繁重的債務中解脫出來,重整旗鼓,獲得新生。這對于商自然人進入市場的促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不得不提的一點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也初步完成。而國內外經濟的不斷融合,不可避免地要帶來法律的融合,如果我國堅決逆大潮流而為之,將會出現諸多法律問題。此外,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缺,會使很多潛在的投資者知難而退,放棄在我國投資建廠,而轉投其他對于自身權利保障更加全面的國家或地區,這對于我國的經濟建設會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建立我國的自然人破產制度,勢在必行。
(二)可行性
對于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制度是否可行的問題,學理上存在著對立的兩種觀點,一部分人持否定的看法,認為不論是從歷史傳承、信用制度、程序操作還是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我國都沒有做好準備,應等配套制度與相關體系發展完善后再考慮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而隨著我國立法、司法及其他社會環境不斷優化與進步,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在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業已可行,筆者也贊同這種觀點,具體內容如下:
在理論方面,世界各國在該問題上已有眾多先進的法律設計與立法例可供我國學習、借鑒,通過適當的法律移植,我國可以迅速建立起相關制度,這既為我們節省了大量的立法資源,又可以避免立法的盲目性。當然,我們要辯證、分析地看待外國的經驗,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從中汲取適合我國基本國情與法律現狀的法律設計,這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實踐方面,我國在各相關方面也都有了很大改善,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首先,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為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隨著我國征信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各類征信服務行業發展迅猛,與此同時,工商、海關、稅務、質檢等部門都相繼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系統,已經開始對企業及從業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這將對個人資信狀況提供重要參考,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創造有利條件。
其次,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完善對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隨著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陸續出臺,厘清了個人財產與國家、集體財產,自己財產與他人財產的界限,這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清算、拍賣變賣、分配與執行等環節的進行奠定了基礎。
還有,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也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排除了后顧之憂。自然人宣告破產后,各種不利于破產人的后果將由此產生。如果基本生活水平無法保障,那么自然人必然不會選擇啟動破產程序。而我國現存的醫療、失業、養老等各類社會保障制度,為破產個人提供了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有效地轉移與化解了大量的市場經濟風險,為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的穩定進步以及自然人破產制度的順利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因此,通過以上論述,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我國應及時通過立法將該制度落到實處。
三、對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幾點思考與構想
我國在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時,有一些個性化的制度需要在立法的過程中予以注意與考量,下面,筆者就該制度的設計提出幾點自己的看法。
(一)建立自由財產制度
所謂自由財產,是指在個人破產制度下,由法律規定的,或由法院酌情決定的,可由破產人自由管理、使用或處分的,不得查封和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償的財產。自由財產這一概念的出現,可以說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他體現了人權與債權在自然人破產制度上的一種平衡。而在關于自有財產制度的立法實踐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界定自由財產的范圍。因為如果自由財產的范圍規定得過于寬泛,則會過多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助長債務拖欠、逃避債務的惡習;而如果規定得過于狹窄,則債務人的基本人權無法得到保障,不利于社會的穩定進步,不僅如此,對于債務人過于嚴苛的處理會導致大量的商自然人對于進入市場望而卻步,從而不利于市場的經濟運行,對于經濟發展無疑也是不小的損失。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筆者建議立法者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如各地區經濟狀況、發展程度、福利狀況等因素,做出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
(二)建立破產免責制度
所謂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破產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和什么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破產免責制度在自然人破產制度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以說,破產免責制度是所有破產法設計中的靈魂,在各國的自然人破產制度中,該制度幾乎均有所體現,因為它不僅體現了對誠實債務人人權的保護,而且能使其盡快從沉重的債務中擺脫出來,從而也對防止債權人債權的進一步惡化,有不小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們不難看出,破產免責制度是一個多方受益的立法選擇。必須指出的是,破產人如欲申請免責,必須不能違背免責的限制性規定。即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清算、分配過程中,破產人實施了轉移、隱匿或銷毀財產、偽造、隱藏經營賬戶、交易記錄等非法行為的,則破產法則可以宣告其不能免責,由其繼續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此外,在破產人被免責后,又發現之前存在某些免責限制情形的,破產法也應設立免責撤銷的規定,以回復這類人的清償義務,甚至予以嚴懲。
(三)建立破產失權與復權制度
破產失權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法對破產人在公、私權利或資格上的限制。該制度僅適用于自然人,因為企業法人在破產宣告之后即告終結,從而就不存在企業權利有無的問題了。而自然人破產則截然不同,個人宣告破產之后,并不因破產程序的終結而消滅其主體資格,自然人仍然存續,此時權利的有無就對其日后的生存發展關系重大了。因此,破產失權作為自然人破產中特有的制度,在自然人破產法律體系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與之相應的,便是破產復權制度。它是指破產人依據破產法律的規定或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產宣告所受的破產程序以外公私權利限制或者資格限制,以求恢復其固有權利的一項制度。它與失權制度相輔相成,失權是復權的前提,復權是對失權的救濟與補充。因為立法者設置失權制度,立法宗旨并不是為了永久地剝奪破產人的該項權利,而只是對這些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敦促破產人積極履行債務,以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在各國的立法例中,對于復權的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當然復權與申請復權兩種。當然復權指破產人在某種條件下可以當然自動地復權,而申請復權則與之相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審理裁判。在這個問題上,筆者建議在立法時采用申請復權的方式,因為只有在滿足了相應的法定條件后,才能啟動復權程序,這對于破產人的激勵與債權人的債權盡快實現,都是十分有利的。
(四)建立破產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雖然不是自然人破產制度中的獨創,但是它的作用也是十分顯著的。尤其是在我國千百年來“以和為貴,無訟是求”的社會理念與處世思維中,和解制度的作用更是難以估量。反映在自然人破產制度中,破產和解制度旨在從債務人、債權人、法院、社會等多方面,創造一個多贏的局面。當然,由于和解制度在我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中都有所涉及,因此,筆者建議立法者在設計該制度時,可以多多吸收國內外和解制度的制訂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進而結合我國的和解司法實踐,制定出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破產和解制度。
四、結語
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項法律制度。如果我國能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設計與立法例,結合我們的基本國情,建立起我國的自然人破產制度,那么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法律建設的推動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希望通過我們全體國人的不懈努力,盡快建立屬于我們中國的自然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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