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探討

時間:2022-07-14 0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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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責任探討

摘要: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論文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改進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明確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關鍵詞:會計造假;法律責任;認識;承擔

我國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基本立足點就是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備和運轉靈活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財會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與社會事業越發展,財會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會計法》貫徹實施的過程中,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畢業論文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同時,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時不實、虛假現象也屢有發生⋯。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實施上的障礙,即會計信息虛假、失真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于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使得規范會計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無法落實。

本文研究的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由于會計法律對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都做了規定,因而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也有多種,例如,毀壞會計憑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等,但這些只是為實現會計法律的形式價值,即規范會計行為而設定的責任。會計法律的實質價值還是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因此,本文對其他形式的違反會計法律行為的責任不做討論,只將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真實的”,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虛假的”。

一、當前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的誤區

(一)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的認識誤區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認識到其對本單位的重大決策負有全面責任,而對于會計工作往往認為屬于部門工作范疇,應由其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負責[。表現在具體方面,單位負責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業務經營或是忙于應付大小會議,而疏于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規范、不健全,甚至于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因而要從單位內部人手治理會計工作不規范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應首先端正單位負責人的態度,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法律責任上是首要的責任承擔主體,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對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對會計人員的考核。

(二)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的認識誤區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職稱論文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于會計人員處于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以致于許多會計人員都認為只要在業務上不出紕漏,保證自己在業務范圍的行為不出問題,就是一個盡職盡責的會計人員;還有的會計人員為了和管理當局搞好關系,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惜放棄其法定職責,使得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三)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認識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虛假。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于如何來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

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方面來加以區分,也就是采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由于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借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四)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憂。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范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之。

其實,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而根據最近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即使在新《會計法》全面實施的今天,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跑冒滴漏嚴重、財會基礎工作薄弱化的現象仍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數會計人員貪污挪用、嚴重違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識誤區

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傳統觀念受到巨大的沖擊,這種客觀現實引發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亂,而財會領域又成了重災區之一。其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二:

一是“機遇觀”。這幾年財會領域為了盡快與國際接軌,其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因而,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抓住這一過渡時期的“機遇”大撈一把無礙,等到規范定型后再循規蹈矩不遲。

二是“依附觀”。隨著各地企業民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的關系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為依附關系,為“老板”服務已經到了無所顧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賬、偷漏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素質低下

誠然,在我國的財會領域確有不少優秀的“內當家”,他們忠于職守,遵紀守法,默默奉獻;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中間者”在“大氣候”的影響下,法律意識淺薄,隨波逐流,最終走向了拜金主義歧途,成為社會的敗類。究其原因,主要是從眾心理和政治素質低下,導致以身試法。

從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會計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工作總結這一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壯大,也嚴重影響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改進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

在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其認識程度不僅僅關系到事后責任的追

究方面,還關系到法律對相關人員的教育、預測和評價等功能。要使《會計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務必強化這方面的認識,筆者提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的重點是基層的會計人員、各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對單位負責人的專門培訓、講座等方式普及,使他們認識到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們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二)在會計管理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強化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目前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中一般都設置了專門的會計監管機構,如省財政廳設會計處,地市級財政局設會計科,縣級財政局設會計股等。但這些機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會計工作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對會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缺乏事先的監管控制功能(如對于各單位會計工作不規范的治理完善,對于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認定等),這是他們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工作重點[4]。一旦遇到會計信息理解的法律沖突時,作為會計監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并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這將成為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今后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可以考慮引進專門的人員,如法務會計人員,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必要時也可聘請外部的注冊會計師予以協助。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使會計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同時也有利于劃分各種主體之間的責任

應當指出,會計工作失范不能僅歸結于會計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層的原因還應歸結于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當前在我國許多公司中,大股東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經營者與所有者(大多數中小股東)的權利極度不平衡,使得經營者往往為了夸大其經營業績或是向投資者隱瞞其真實經營情況,不惜授意、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提供和報送虛假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各單位應當首先健全自身的內部治理結構,如公司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相互之間制衡約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在追究各種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按各主體職責進行劃分,從行為目的上去分析會計違法行為的真正操縱者,按其責任大小分別予以處罰,而不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再次,各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會計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完善現有的激勵機制,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有違法行為的主體給予懲處或由監督主體行使訴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后,各單位還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內部監督的職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賦予相應職權,從內部防范各種不合法、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會計造假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所造成的[5]。

盡管社會一再強調改進和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造假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卻呈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已經嚴重波及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人們的利益,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因此,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會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違反會計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一)民事責任

從會計的關系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提供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負責,與外部投資者并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系。因此,由會計人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缺乏依據,并且淡化了管理當局的責任。而且,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機制來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虛假財務報告與其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聯系,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的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是導致他們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原因。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于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現實中,會計人員一般會自覺地聽從管理當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會計人員不應該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傭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志為雇傭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傭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據此,對于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于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人員往往并非不知其為違法行為,留學生論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虛假財務報告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財務報告的直接制造者,對虛假報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目前我國會計造假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重,并以財政部門為主,由審計、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對會計造假追究行政責任,《會計法》和《公司法》中也規定了對此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罰款、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

會計造假刑事責任是指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造假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會計造假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刑法》和《會計法》中都對會計造假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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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冰.會計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6:35.

[3]肖小飛.我國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分析[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4(12).

[4]李明輝.淺談會計人員法律責任[J].財會月刊,2003(3).

[5]孟昭穩.新會計法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J].中國農業會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