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構建中金融發展現實路徑

時間:2022-12-12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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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構建中金融發展現實路徑

要實現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發展目標,必須選擇好科學、合理、有效的發展路徑。對此,我們認為,只有構建、完善“四大體系”,才能實現城市建設中的金融可持續發展

一、構建與城市規模相適應的金融組織體系

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是金融發展的首要問題;只有完善的金融組織體系才能發展有效的金融業務;也才能以此促進城市建設的發展。對此,應從三方面發展金融組織體系:

1.金融機構總量適應需要。就是各類金融機構的數量要適應城市發展規模。我們認為,隨著人口的增長,要求金融服務范圍擴大、金融服務功能加強,因此,金融機構的數量與城市人口同比增長是基本要求,并著重考慮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總量要適度超前,也就是金融機構的發展不能被動去適應,而應主動超前發展,主動去滿足城市化的需要;二是金融機構的種類要盡量齊全,銀行、證券、保險各類機構都要適度發展,以適應不同的需求;三是要注重金融機構發展的質量,不以絕對數量論是否合理是否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2.金融機構結構合理擺布。在金融機構總量適度發展或超前發展的前提下,應該保持金融機構的結構合理。我們認為,其基本要求:一是“大機構”與“小機構”的合理搭配,不以大小論成敗,要更加注重發揮中小金融機構的作用;二是國有、股份與民營金融機構的合理搭配,要更加注重發揮“非公”所有制金融的作用;三是內資機構與外資機構的合理搭配,要更加注重引進外資金融資本;四是銀行與證券、保險機構的合理搭配,不但注重銀行信貸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而且要更加注重發揮證券、保險機構支持、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

3.金融機構層級梯度有序。就是在發展金融機構時,要根據城市發展規劃格局,有組織、有計劃地發展各層級的金融機構。我們認為,特大中心城市要適度引進一級法人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省市級分支機構,全面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型中心城市以地市級金融機構為主,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小城市應以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為主。從重慶萬州區的規劃發展看,應按照特大中心城市的要求,引進發展一定數量的具有較大規模的一級法人金融機構,大力引進發展有省(市)級權限的金融分支機構,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全面入駐,以盡快建成區域金融中心,在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中充分發揮金融的集聚、輻射、帶動作用。

二、完善與城市經濟相適應的金融支持體系

城市經濟與城市金融的共生共榮決定了城市金融支持城市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有深度和力度;各種支持手段必須滿足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城市金融支持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信貸總量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信貸投放密不可分;信貸投放的多少不但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經濟增長的水平,而且信貸規模的大小還是決定金融業在產業發展中重要地位的標志。可以說,信貸總量的變化與經濟總量的變化應該保持同步。因此,我們以GTP的增速測算信貸總量的增速。其中,對不同的區域要考慮特殊情況給區域信貸總量基期數據的影響。

2.直接融資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隨著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融資渠道越來越多,已經打破傳統的僅僅依靠信貸投入的模式,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債券、融資券等融資比例越來越大。特別是在城市建設中,政府、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都要從政策、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幫助、支持、鼓勵企業直接上市融資,以壯大企業資金實力,增強企業社會信譽,使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一個區域、一個城市上市公司的多少是衡量這個區域或城市的經濟社會化程度高低的尺度;上市融資的多少對城市經濟發展的也影響越來越大。因此,政府、主管部門、企業不但要重視信貸投入,而且要更加重視企業的規范發展,以利于讓更多的企業更快地上市發展。

3.發揮保險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保險作為我們抵御風險最科學最有效的方法、手段和保障,在經濟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在城市建設中我們要特別注重發揮其重要作用:一是注重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通過賠款和給付使企業不會因災害事故造成生產經營活動的停滯或中斷,從而有利于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保持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和穩定,以減輕經濟波動,促進經濟發展。二是注重發揮保險轉移風險的作用,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發展。如在企業貸款中引入保險機制,轉移、分散貸款風險,形成資金安全有保障的局面,讓企業愿貸,銀行敢貸,實現企業、銀行、保險“三贏”。三是注重發揮保險穩定企業經濟的作用。就是充分發揮保險機構長期處理風險隱患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指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進行防災咨詢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以減少災害損失,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穩健運行。

三、健全與城市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城市越發展,金融服務越重要。金融服務不到位,肯定影響城市建設的進程;金融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支持和帶動城市建設的發展。我們認為,城市建設中迫切需要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安全的證券交易體系和便利的保險服務體系。

1.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是加速企事業單位資金周轉、方便城市居民金融活動的載體。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充分發揮中央銀行統一規劃建設的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作用,擴大參與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金融機構范圍,完善其功能,降低其運行成本,使其成為全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二是建設適應城市規模、方便城市居民生活的存取款機構、網點,包括儲蓄機構、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自動存取款機、自助服務終端等等。三是發展與城市經濟和居民生活相適應的無障礙刷卡設施,包括ATM機、POS等,使銀行卡成為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居民生產生活的必備工具和重要幫手。從目前萬州區的情況(如下表)看,有關機構、設施的建設還很不夠,需要政府政策和財政的支持、鼓勵,以加快其建設步伐,使其成為城市建設的助推器。

2.安全的證券交易體系。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公眾公司必然增加,加之城市居民各種正常的投資需求,客觀上要求證券機構的發展與之相適應。從目前狀況分析,證券投資越來越被廣大居民所重視,但證券機構的發展還沒有完全跟上形勢發展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城市建設中特別注重發展證券機構網點,以適應城市建設中居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3.便利的保險服務體系。在城市建設中的保險業發展不應追求保險機構數量的擴大效應,而應在機構適當增長的同時大力發展機構和人,做到保險品種齊全、手續簡便、收費合理、理賠及時、服務周到。而目前的問題主要是保險知識的宣傳、普及不夠,企事業單位、居民的保險意識不強,保險機構實力參差不齊,機構和人的素質及能力較低,保險服務的力度不夠等等,這樣不但要求保險機構的數量加快發展,而且要求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

四、發展與城市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保障體系

城市建設中金融要發展,必須要有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我們認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創新金融穩定體系、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是主要內容。

1.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要在現有銀監機構的基礎上,在各大、中型城市分別設立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以加強監督管理,防止監管真空導致的金融違法行為的失控和蔓延,防止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防止給城市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和消極作用。二是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之間要加強監管協作,互通監管信息,建立金融監管協作機制,以利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整體合力。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監管互信機制,實行一個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監管結論與其他監管機構共享和共用,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并提高金融監管的整體效率。

2.創新金融穩定體系。穩定的金融體系是金融發展的基石;金融體系不穩定,金融發展根本無從談起,尤其是在城市建設中,城市化越高的地方,人流、物流、資金流越密集,客觀上要求金融服務水平越高,金融體系越穩定。在城市建設中創新金融穩定體系應從三方面著手:一是體制創新,就是在城市建設中,將金融穩定作為城市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責之一,納入城市建設的主要議事日程,實行金融穩定屬地管理。二是機制創新,就是要成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金融穩定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管理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將金融穩定納入城市建設的考核指標,實行金融穩定專項檢查專項考核。三是制度創新,就是要制定實施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制度、辦法,堅持定期不定期的分析、報告、評估、總結制度,做到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常抓不懈。

3.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社會誠信體系是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方面,城市建設中的誠信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誠信組織體系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是全社會的責任,必須建立起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政府各主要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工作,使誠信工作齊抓共管,做到人人講誠信,事事有誠信,全社會形成誠信風尚。二是誠信制度建設。要建立起以社會征信制度體系為主要內容的誠信制度,全方位規范政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的誠信行為,做到誠信行為得到鼓勵,不誠信行為得到遏制和制裁。三是誠信管理有序。在現有體制和條件下,誠信管理主要應加強社會征信管理工作,擴大其信息來源渠道,充分發揮其在社會誠信建設中重要的主體作用。對此,應在政府的主導下,中央銀行牽頭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工作的組織、檢查、管理和考核等工作,以此推動、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逐步實現社會誠信建設目標,達到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