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時期住房管理機制轉型

時間:2022-08-23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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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時期住房管理機制轉型

住房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之一,關系到民眾身心健康、勞動態度及社會和諧穩定等諸多層面,是各國政府最為關切的一項基本民生問題。解決住房問題的決定因素是住房管理體制,包括住房所有制、建設、分配和管理等四方面的政策及其運行機制。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創建伊始,面臨著歷史遺留和戰爭創傷造成的嚴峻住房形勢。對此,政府實行了集中式的住房管理體制,也就是將住房所有權、建設權、分配權和管理權全部集中到國家手中,統一管理,試圖通過這種方式迅速改善勞動群眾的居住條件,一勞永逸地解決住房危機。然而,該管理體制只運行了四年便難以為繼,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向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轉型。長期以來,我國史學界較少關注蘇聯的住房管理體制。俄羅斯史學界關于蘇聯住房問題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對1917年至1920年代住房管理體制的深入挖掘,但是,尚缺乏結合時代背景、系統而動態地研究兩種住房管理體制的內在邏輯關系的成果。①由此,他們對于十月革命后實行的集中化住房管理體制為何無法運行下去,換言之,到了新經濟政策時期,住房管理體制為何要轉型,究竟發生了怎樣的轉變,其解決住房危機的成效如何等問題,均尚未作出很好的解答。因此,本文擬以蘇維埃政府在1917—1928年頒布實施的住房政策為依據,吸收俄羅斯學界的最新研究成果,通過考察兩種住房管理體制下的住房政策及運行情況,嘗試回答上述問題。

一、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集中化的住房管理體制

新生的蘇維埃政權誕生不久,就被迫與國內外干涉力量作殊死的搏斗。在戰爭年代,受馬克思主義關于無產階級國家如何解決住房問題①,以及戰時共產主義時期直接過渡思想的影響②,布爾什維克黨制定了將住房公有化并集中管理的住房政策,力求迅速改善勞苦大眾由來已久的住房困難,③一舉解決住房短缺危機。于是,在住房所有制方面,促使住房市有化①的政策出臺。1918年8月2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廢止城市不動產的私有財產權》的法令:在人口超過一萬人的城市里,所有建筑物……如果其總價值或租賃收入超過地方政權機關規定的限度,就要廢除其私有財產權,交給地方政權機關支配。對于非資本家的房屋……不能收歸市有。②這樣,房屋市有化運動在全國展開。人口在一萬人以上的大中小城市,超過地方政權機關所規定限度的一切私有房產,都要被收歸市有。而國家之所以沒有制定將全部私有房屋收歸地方蘇維埃的政策,主要有兩點原因:第一,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房屋市有化的主要對象是資本主義房主的房屋,“絕不觸犯非資本家房產的利益”。③因此,依靠自己辛勤勞動獲得住房的勞動者,其房產不應該被收歸市有。第二,如果全部房屋市有化,意味著地方政府要承擔所有房屋的維修、保養等責任。從當時的歷史條件來看,政府實際上是沒有資金和能力做到這一點的。從8月法令我們還知道,廢除私有財產權的房產要“交給地方政權機關支配”。因此,地方蘇維埃也是市有住房的管理機構,但管理的范圍、職責和權限等問題在法令中并未提及。作為住房管理的一項常規內容,國家還對房租作出了規定。1917年11月10日,內務人民委員部頒布了《關于延期償付住房費用》的法令,在戰爭時期和戰爭結束后3個月內,完全免除低收入工人和職員、前線戰士家屬的房租。④部分工人和職員、前線戰士家屬的房租得到了免除。1921年1月27日,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免除房租》的法令:從1921年1月1日起,取消市有住房中工人、職員的房租。⑤至此,居住在市有住房里的所有工人和職員的房租都被免除了。法令的內容表明,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市有住房的使用具有公共福利性質,無需付費。在房屋市有化政策出臺的同時,蘇維埃政府也著手制定對收歸市有的住房究竟如何重新分配的政策。政策的核心內容是“緊湊使用住宅”,其標準是遵循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衛生人民委員部在1919年頒布的法令,所有居民不分年齡一律人均8平方米。①如果一套住宅中的人均面積超標,也就意味著出現了“多余的面積”,就必須允許其他人搬到這套住宅里共同居住,這就是“緊湊使用住宅”。于是,統一分配市有住房的原則確立下來了。從這一原則可以看出,在當時的蘇俄,住房無須通過商品貨幣關系就可獲得。

重新分配房屋只能暫時緩解住房短缺危機,若要根本改善勞動群眾的居住條件,必須建設住房。為此,俄共(布)在1919年的黨綱中規定了住房建設原則:消滅舊街區的人口稠密和不衛生現象,取消不適用的住宅,改善舊住宅,修建適合于工人群眾新生活條件的新住宅。②由此看出,執政黨將通過“拆除或改造舊住宅”和“建設新住宅”兩條途徑,來改善勞動群眾的居住條件。但具體如何建房,尚未出臺后續政策。綜上所述,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頒布的住房管理政策體現出國家集中管理住房的思路,是對十月革命前住房私有制和市場化格局的顛覆性變革。此外,這一時期的住房政策還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即重在所有制和分配領域。國家試圖通過將住房收歸公有并重新分配,一舉解決住房危機。因此,對于如何將私有住宅收歸市有、如何統一分配市有住宅、分配后如何使用住宅,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囿于戰時的嚴酷環境,布爾什維克黨只能解決眼前的住房危機,還沒有精力審慎、全面地考慮住房事業的問題。因此,究竟如何管理市有住宅、如何統一開展住房建設,還沒有完全提上日程,只出臺了方向性的、籠統的政策。各項住房管理政策出臺后,中央和地方各級住房管理機構開始貫徹落實,集中化的住房管理體制運轉起來了。地方蘇維埃下屬的地方事業部是將私有住房收歸市有這項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在其領導下,房屋市有化工作取得了成功。市有化的房產面積占城市住房總面積的一半左右,價值占沙俄城市住房總價值的74.6%。①地方蘇維埃將面積大、價值高的房產集中到了自己手中。房屋市有化工作開展的同時,在地方蘇維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和工會組織的領導下,各城市開始按照人均8平方米的標準重新分配住宅。一方面,積極組織工人搬遷到收歸市有的住宅里;另一方面,區別對待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等非勞動者,或者令其與搬來的新住戶共同緊湊使用自己的住宅,或者將其遷出原有住宅,甚至遷出城市。大規模重新分配住房的工作于1921年結束。從結果來看,這一工作進行得不徹底,只有部分工人搬遷到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住宅里。1917年莫斯科花園環形路以內居住的工人只占工人總數的5%,1920年達到40-50%。②1919-1921年,居住在彼得格勒市中心的工人由近10%上升到20%以上。③工人無法全部搬遷的原因,主要是可供居住的市有住宅數量有限。受歷史及現實因素的影響,需要改善居住條件的工人數量眾多。相對于巨大的需求量,可供分配的市有住宅數量顯得非常有限,況且還受到戰爭的破壞。因此,即使以緊湊使用的方式居住,收歸市有的住房仍不能滿足需求。此外,由于被機關占用等原因,市有化的住房并未全部分給勞動群眾居住。因此,各城市可供工人搬遷的市有住宅數量較為有限,只有少部分工人可實現搬遷。直到1923年,彼得格勒仍有60%的工人居住在設施非常不完善的市郊住宅里。④

按照將私有住房收歸市有的法令規定,市有住房必須交給地方蘇維埃管理。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仍是地方事業部,住戶全體大會選舉產生的房屋委員會則是基層的管理機構。由于政策制定的偏頗,這一時期,無論是地方事業部還是房屋委員會,工作重心都放在將住房收歸公有和分配住房方面,很少從事管理住房的工作。況且,管理住房的政策又非常籠統,對于地方蘇維埃和房屋委員會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房屋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等都沒有規定,職責不明確勢必影響管理工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免費使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將勞動群眾從十月革命前昂貴的房租費用中解放出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從另一角度看,由于房屋的維修費用無法從房租中補給,國家不啻又給自己添加了一個大包袱。這樣看來,戰時共產主義時期的管理住房的工作基本流于空泛。1919年的黨綱規定,布爾什維克黨將“盡一切力量來改善勞動群眾的居住條件”,這項工作是由國家建筑委員會總體負責的。1919-1920年,在蘇維埃政權新建的電站附近,誕生了第一批新住房。①新住房雖數量不多,與龐大的需求量相比可謂杯水車薪,但顯示出政府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姿態。囿于戰時的特殊環境,統一規劃、大規模建房的工作尚未提上日程。綜觀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集中化住房管理體制的運行情況,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體制取得了歷史性的功績:城市住房中面積大、價值高的住房都集中在地方蘇維埃手中,公有住房在住房所有制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經過對住房的重新分配,部分工人群眾從地下室、陋室搬進寬敞的大住宅里,實現了住進昔日資產階級豪華、講究的大宅院的“最高理想”,居住場所發生了質變。這種質變彰顯了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縮小了沙俄時期居住條件的巨大差異。此外,政府向居住在重新分配住房中的勞動群眾收取極其低廉的房租,甚至1921年還徹底免除了工人、職員的房租,解除了他們沉重的房租負擔。這些努力雖然涉及面十分有限,但卻顯示了蘇維埃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工人階級謀利益的無產階級性質。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集中化住房管理體制存在兩個明顯缺陷:其一,國家集各項住房管理權限于一身,卻囿于戰時環境和財力等因素,實際上不能獨自挑起解決住房危機的重擔。其二,住戶與住房的責權關系不明確,勢必影響住房的修繕和保護。總之,集中化住房管理體制雖然能夠一舉沒收和分配住房,迅速解決部分勞動群眾的住房困難,但是,對于有效地管理住房、整治戰爭對住房事業造成的創傷和解決住房短缺危機卻不夠充分。要想迅速恢復和發展住房事業,必須調整現行政策,改變集中化的住房管理體制。

二、新經濟政策時期轉向分散化的住房管理體制

國內戰爭結束后,蘇維埃政府繼續推行戰時共產主義政策,征集的余糧數額有增無減,引起渴望安定生活的農民群眾的強烈不滿,農民紛紛起義或暴動,布爾什維克黨最可靠的支柱喀瑯施塔得水兵也發動了暴動。全國性的經濟政治危機迫使布爾什維克黨必須改變現行政策,鞏固執政地位。以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為標志,蘇維埃俄國進入“新經濟政策”時期。國家開始對經濟進行分權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場機制,刺激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這種分權管理經濟的思路也影響到住房管理,為住房管理政策的調整提供了良好的大環境。以此為契機,國家開始轉變集中化的住房管理思路,將自己從住房管理的全權地位上解放出來,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住房事業。分散化的住房管理政策陸續出臺。由國家單方管理市有房產轉向國家、集體和個人分散化管理,是這一時期住房管理政策的一項重大轉變。為了減輕市屬公用事業部門的財政壓力,在十月革命后收歸市有的房產中,國家只保留面積最大、價值最高的少量房產,其余的市有房產小部分發還原主,歸個人所有和管理,大部分租賃給住房租賃合作社集體管理。將市有住房發還原主,就是在完成大修住房的前提下,將市有住房中面積不大的房產發還給原業主,變為私有住房。1921年8月8日,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修訂收歸市有的房產名單》,責成公用事業處在兩個月內列出面積不大、不適合公用事業和國家需要的房屋名單,從應該保留和妥善管理的意義出發,轉交給個人或者集體。①12月28日,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發還原主的條件》,規定只有在一年之內將住房修繕完好后才能將其發還原主。②以上兩個決議標志著將住房發還原主的工作正式啟動。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集體或個人在完成大修住房后,可以歸還房屋所有權。因此,該決議能有效調動居民修繕住房的積極性。但是,國家并非將全部收歸市有的房產都發還原主,而是將“面積不大、不適合公用事業和國家需要”的少部分房產發還。這一方面表明,國家試圖通過將用途較小的房產交給個人管理的辦法,減輕公用事業部門的管理負擔,另一方面也表明,國家在有意識地限制私有房產的規模。

除將少部分市有房產發還原主歸個人管理外,國家將大部分市有住房都租賃給住房租賃合作社集體管理。1921年12月3日,莫斯科市蘇維埃主席團制定了《關于住房合作社和建設合作社》的決議,①市有住房的住戶要組建住房合作社,以集體租賃的方式使用并管理房產。這樣,在莫斯科,管理市有住房的任務將轉交給住房合作社。1922年5月23日,《關于住房合作社》的法令在全國頒布,②于是,國家的大部分市有住房轉交給住房合作社管理。1924年8月19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住房合作社》的決議,③租賃住房的合作社被稱為住房租賃合作社。新決議賦予住房租賃合作社較多的自主權,有利于調動其管理住房的積極性。在發還原主和租賃給集體經營兩項政策之外,國家對市有住房的住戶本人也提出了修繕、保護住宅的要求。1921年5月23日,人民委員會在《關于改善勞動群眾的居住條件和同破壞住房的現象作斗爭的措施》中規定④:居民要積極參與保護和修理住房,合理占據住房面積,在必要的情況下個人承擔修理住房的任務。8月8日,人民委員會在《關于住房管理》的決議中再次強調,⑤居住在市有住房的公民和行政機關要對所居住的住房承擔保護和維修的責任。要在住戶中選舉住房管理員,自己管理市有住房。對于用個人資金修理市有住房的住戶,在住房保持完好無損的情況下,自大修完成(恢復自來水、下水道、房屋主體部分的集中供暖)之日起,三年之內不能將該住戶遷出市有住房。對于用集體的力量恢復破損和無法居住的市有住宅的集體住戶,如果其占有的面積符合衛生人民委員部規定的人均面積標準,終生不能將其遷出住宅,也不能緊湊使用其住房。從8月決議的內容可以看出,這是一個令市有住房的住戶備受鼓舞的決議:在住戶中選舉住房管理員,將提高管理效率;住宅修繕完好的住戶,不會被遷出住宅;不會緊湊使用其住宅,住戶會積極踴躍地修繕住宅。這樣,新經濟政策時期開創了地方蘇維埃、住房租賃合作社和住戶個人共管市有住宅的模式,而且租賃方與承租方權利義務關系明晰,有助于改變戰時共產主義時期疏于管理的局面。

從無償使用住房到恢復房租征收制,也是住房管理政策的一項轉變。為減輕國家的經濟負擔,使房屋的使用逐步與經營維修費用接軌,從1922年4月至1928年5月,蘇聯人民委員會相繼頒布了五部房租法令,繳費人數逐步覆蓋到全體租戶,收費標準也不斷提高,但始終根據社會地位和工資差異,執行差別房租制。以這一時期頒布的最后一部房租法令為例,1928年5月14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城市和工人村支付房租》的決議,①規定房租的收取標準為:工人和職員的最高房租為每月每平方米1.32盧布,自由職業者、小商人和手工業者的最高房租為每月每平方米1.98盧布,軍人為每月每平方米8戈比。多子女的家庭減免5-15%,領取退休金者減免50%,靠助學金生活的學生也享有減免權。此外,還有一些住戶享有房租優惠。從政策內容可以看出,房租的征收標準是由國家硬性規定的,其數額主要取決于住戶的工資和社會地位,脫離市場關系。住房管理政策調整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住房建設主體由國家單一渠道向多元化轉變。國內戰爭結束后,貫徹俄共(布)八大提出的住房綱領的工作提上了日程。1922年5月22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領到的地段上)建筑房屋權》的法令,②規定法人和自然人享有在國家允許的地段上建筑房屋的權利,為個人和集體組織參與建房奠定了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這個法令對土地所有者(國家)和這塊土地的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作出了規定:法人和自然人需要同地方公用事業機構簽訂建房合同,合同終止時,在給予房主補償的情況下不動產將歸還蘇維埃。從這里我們知道,在土地國有的前提下,經營主體只是以租賃的方式獲得一塊土地,并享有在這塊地段上建筑房屋的權力。他們僅在合同期內擁有該住房的所有權、居住權和管理權,合同到期后,土地連同其上的房屋都要歸還國家。該政策的內容表明,國家試圖通過最終收回經營主體的住房所有權,限制非國有房產的發展,擴大國有房產的規模,最終實現住房的絕對公有制。除了調動個人建房的積極性外,十月革命前就已存在的住房建設合作社也得以復興。1921年12月3日,莫斯科市蘇維埃主席團公布了《關于住房合作社和建設合作社》的決議,率先成立了住房建設合作社。1924年8月19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住房合作社》的決議,①住房建設合作社被細化為工人住房建設合作社和全民住房建設合作社兩種形式,開始向全國推廣。②這樣,新經濟政策時期形成了國家、住房建設合作社集體和個人多渠道出資建房的景象,有效地緩解了住房短缺問題。新經濟政策時期住房管理政策的調整還表現在打破國家單一渠道分配住房的機制,實現住房分配渠道多元化。通過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重新分配住房,只有部分工人遷入資產階級的大住宅里。這表明,通過國家單一渠道分配住房并不能一舉解決住房危機。為此,1921年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允許不動產交易。③國家試圖通過市場渠道對房產進行二次分配,以緩解住房壓力。此外,在住房建設合作社和住房租賃合作社中,國家規定按照成員交納入股金的數額,由合作社自己來分配住房。這樣,新經濟政策時期開辟了國家、市場、合作社三條分配住房的渠道。

綜合新經濟政策時期出臺的各項住房管理政策,我們可以看到,調整后的政策突破了政權建立初期由國家集中管理住房的思路,轉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分頭管理。此外,新政策還克服了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只注重住房所有制和住房分配的政策偏頗,實現了住房事業的全方位均衡發展。這些調整不但拓寬了建房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了國家全權管理住房的財政壓力,而且調動了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在調整后的政策中,國家仍有意識地限制非國有制房產的發展規模,還硬性規定了房租征收標準,脫離市場原則。伴隨住房管理政策的調整,各級地方住房管理機構隨之調整工作方向,分散化的住房管理體制運行起來了。將市有房產發還原業主的工作基本是在1926年結束的。從結果來看,發還原業主的工作比較順利,國家成功地將小面積房產發還給原業主,管理住房的責任隨之轉移到業主身上。這一時期,由于加大了對住房的管理力度,開創了國家、住房租賃合作社和個人共同管理市有住房的局面,且責權關系明確,到1927年,恢復破損住房的任務基本完成了。①住房管理可謂成績斐然。不足的是,雖然恢復了房租征收制,且房租數額不斷提高,但由于實行差別征收制,對于工人階級而言,房租只占工資中很小的比例,遠遠不能抵償房屋的管理成本費用。因此,國家的經濟負擔依然很沉重。新經濟政策時期,在國家、住房建設合作社和個人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從1918-1928年,三方共建住房5120萬平方米,年均增長470萬平方米。②多渠道建房,融匯社會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促進了住房建設的發展,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在住房分配領域,市場渠道分配住房受到城市居民的普遍歡迎。1926年,列寧格勒一半以上的居民參與到房屋的租賃和買賣中去。③沒有單獨房間或住宅可供租賃的住戶,往往將自己的住處用柜子、窗簾、屏風等隔成一些角落出租,這是新經濟政策時期很普遍的現象。④之所以出現普遍出租住宅的情況,主要是由于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城市居民的生活非常貧困,出租住房無疑可以增加收入來源;另一方面也表明,當時的住房形勢仍然十分緊張,存在著巨大的住房需求。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的運行,基本克服了集中化住房管理體制存在的兩個弊端:一是住房事業由國家集中管理轉向國家和社會分散管理,與國家勢單力孤應對住房挑戰相比,“眾人拾柴”加快了恢復和發展住房事業的步伐;二是明確住戶與住房之間的責權關系,管理有力。由于克服了上述弊端,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處于良性運轉狀態。但另一方面,這種體制在運行的過程中,國家依然采用行政命令方式,限制住房事業可能出現的“非社會主義因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體制可能發揮的效果。總之,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有效調動了居民修繕和保護住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住房事業的恢復。如果國家能突破傳統社會主義觀念的禁錮,減少對住房事業的行政干預,進一步加大市場經濟的管理力度,住房事業會是會獲得更好的發展的。

三、新經濟政策時期城市住房狀況的初步改善

較之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只是部分勞動群眾居住場所的質變,在新經濟政策時期,由于實行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住房事業開始回春。首先,城市住房總面積增加了。1913年俄國城市住房總面積為1.80億平方米,1926年時達到2.16億平方米。①這個總量包括修復戰爭破壞的住房面積,恢復集中化住房管理方式下因修繕和管理不力遭破壞的面積,也涵蓋新建面積。囿于蘇維埃政府對住房事業的有限投資以及當時生產技術水平的落后,13年里住房總面積能超過1913年的水平實屬不易。其次,住宅公用設施得到了改善。十月革命前,俄國住宅公用設施的發展極為落后。自來水管道數量少且分布不均。1870-1914年,在俄國的歐洲部分和西伯利亞的城市里共建有135條自來水管道,其中86.6%分布在該國歐洲部分。大多數城市居民經常到受到污染的井里和公共水塘里取水,流行病、傳染病和中毒事件頻發。①下水道網也很少。自來水協會常務處在1909年進行的調查顯示:俄國歐洲部分的762個城市中只有27個城市有下水道網,高加索地區的103個城市中只有6個城市有下水道網,西伯利亞和中亞的城市根本就沒有下水道網。②1910年,全俄城市中有電力照明的房屋僅為5%。③從1914年起,原本不發達的公用設施又遭到連年戰爭的破壞,致使1.7%的自來水管道、15.4%的凈化設備和20.2%的電站無法工作。④被敵人占領的城市,上、下水道徹底遭到破壞,電站停止發電。⑤到了新經濟政策時期,公用設施得到恢復并有較大發展。大城市普遍鋪設了上下水道網。1923年,在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城市里,12.3%的住房接通了自來水,18.4%的住房安裝了下水道;在莫斯科,相應的數字為34.4%和31.0%;列寧格勒為51.3%和48.4%;省級城市為12.2%和5.7%;其他城市為8.4%和22.6%。⑥1927-1928年,在工人家庭的住宅中,接通自來水的家庭從28.8%增加到35.3%,使用電力照明的家庭從64.8%增加到66.9%,到1929年達到71.9%。⑦上下水道的鋪設和照明的普及,為城市居民提供了便利、潔凈和明亮的生活環境,保障了居民的健康,提高了生活質量。最后,設施齊備的新建住宅拔地而起。1920年代初期建設的住宅,占地面積大,樓層低,建筑材料節約,服務配套設施齊全。新興的工人村建造了大量的低層建筑。

1923年,由藝術家、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經濟學家、農學家和少量工人組成的住房建設合作社,開始在莫斯科的克拉斯諾普雷斯涅地區建設雄鷹村。會員可以選擇住宅設計方案、結構和建筑材料。基于每戶的具體要求、人口及財力狀況,住房面積不等,樓層不一。按住房類型可以分為平房,單層帶閣樓的住房,雙層住房和宿舍。在建設中首次使用纖維板。住宅周圍設有消費品商店、幼兒園、圖書館、夏令營、俱樂部和運動場。到1928年,雄鷹村已經有500名居民,共有102所住房,全部采用集中供暖,住宅通水通電,并建有浴室和盥洗室。雄鷹村還建有完整的綠化帶,樹種經過了精心挑選。在寬闊的波列諾夫大街上,兩排美國槭樹同兩排楊樹交叉種植,在微風吹拂下不斷變換顏色。在蘇里科夫街道上交叉種植著細葉和闊葉兩種加拿大椴樹。①此外,在莫斯科的恩圖濟阿斯特公路上還建設了保溫板房街區,莫斯科汽車公司增建了兩層住宅。在列寧格勒、頓巴斯、格羅茲尼和巴庫油田以及其他工業中心也普遍建設了低層住宅。②為了容納不斷增多的城市人口,節約占地面積,從1924-1925年起,蘇聯開始大規模建造高層住宅,由此而誕生了高層定型單元式住宅和高層住宅建筑群。1925年,莫斯科建造了第一批一梯四戶的定型單元式住宅,每套住宅有2-3個房間,無浴室。由于需要按房間安排住戶,房間之間互相隔絕,都通向狹窄的走廊。③因沒有通風設備,第一批定型單元式住宅被勒令改造。

1928年,莫斯科開始建造一梯兩戶、每套3個房間的定型單元式住宅。由于仍要按房間安排住戶,房間之間依然是隔絕的。有所改善的是房間安裝了通風設備,并且所有的住宅都有浴室。④在列寧格勒和其他城市也建設了定型單元式住宅。1924-1932年的列寧格勒,一梯兩戶、每套3個房間的住宅是最普遍的住房類型。住宅的一側是廚房和一個房間,另一側有兩個房間。直到現在,圣彼得堡還保存著281處這一時期的建筑。⑤在定型單元式住宅的基礎上開始建造第一批高層住宅建筑群。1925年開始在莫斯科建設的烏薩喬夫卡建筑群,到1929年時總面積近20公頃,約3000套住宅。建筑群專門建造了百貨商店、浴池、市場、門診部、藥店、兒童公園、醫院、五所學校和六所幼兒園。住房采用集中供暖,有上下水道和其他便利設施。①1926年,在烏薩喬夫卡的東北部開始建造四批庭院式住宅樓。②1927-1931年,莫斯科所建的住房中,70%以上是占地面積至少20公頃的大型建筑群。③1928年還出臺了占地面積高達40-50公頃的建筑群方案,預計可容納1.5-2萬居民。沃洛達爾斯克地區的圣三一田野、列寧格勒的國際大街等,就是依此方案建造的。④這些新街區的住宅密度非常小,一般不超過25%-30%。而十月革命前的俄國,住宅密度有時甚至達到80%-85%。⑤以上史料表明,在新經濟政策時期,住宅建設基本上在全國鋪開。從建筑類型來看,十月革命以前,俄國城市的住房以平房為主,二層建筑極少。莫斯科91.2%的住房為平房,大部分城市99%都是平房。⑥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從低層住宅到高層住宅、定型單元式住宅,乃至建筑群,其建筑形式不斷摸索前進,不拘一格。從建筑材料來看,采用新材料纖維板等,既節約了木材又降低了成本。從配套設施來看,居室內部普遍帶有上下水道、浴室和集中供暖。住宅周圍綠意盈盈,幼兒園、運動場、醫院、學校和商店等文化和日常生活設施齊全。上述成就的取得,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即,在土地公有制條件下,國家可以統一規劃與同步安排各種基礎設施。⑦住房事業的進步也與實行分散化的住房管理體制密不可分,這是建房渠道多元化結出的碩果。

綜上所述,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城市居民的住房總面積增加了;住宅公用設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配套設施齊備的低高層住宅、定型單元式住宅,乃至建筑群拔地而起。城市居民住房狀況的初步改善,譜寫了蘇聯住房歷史的新篇章。但是,由于分散化住房管理體制在運行過程中受到種種限制,長期存在的住房短缺問題仍未得到根本緩解,有待于工業化時期繼續解決。新經濟政策時期結束之后,分散化的住房管理體制也隨著市場經濟因素的退出和計劃經濟的確立而再次轉型。盡管如此,這一時期的政策實踐還是在歷史上留下了成功的經驗,可供后世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