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一體化模式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8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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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和APEC特征比較
1.動力機制比較——制度與市場
歐洲國家的相對同一性是建立制度性一體化框架的關鍵因素。歐共體成員有著相似的歷史和文化背景,經濟結構和發展水平相近,貿易政策基本一致,相對容易就一體化目標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它們追求的利益目標和追求利益的方式比較相似,因此能夠按照共同通過的法律契約讓渡自己的主權、加強經濟融合。歐盟擁有緊密的制度性聯合和較強的組織機構,成員國政府通過簽署條約對其在一體化集團中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的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超國家機構共同決定一體化的發展。
與歐盟相比,亞太地區包括眾多經濟體,它們不僅社會制度不同、經濟運行體制相異、發展水平懸殊、貿易政策難協調,而且還存在不少歷史遺留下來的非經濟障礙,難以尋求統一的“價值”或“理念”。APEC以自發形成的密切聯系的經濟活動為基礎而產生,這種以市場為動力的一體化,繞過了影響貿易、資本流動和其他經濟交流的制度和法律障礙。APEC成員在保留自己主權的前提下消除各種壁壘,形成市場的擴大和客觀的融合,其一體化既沒有法律和協定的約束,也沒有超國家機構進行管理,成員之間以松散的形式進行經濟合作。
2.運行機制比較——開放與封閉
如果一體化組織的運行通過談判機制來完成,該組織往往以對內的開放和對外的封閉為特征。在談判機制下,歐盟給各成員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以成員間彼此消除壁壘、開放市場、甚至出讓一部分主權為代價的,因此具有排他性。這將減少成員國與外界的聯系,更加依賴于組織內部的經濟往來,從而產生了封閉性。從歐盟內部貿易和對外貿易中可以清晰地看出,1960年~1995年歐盟的內部出口貿易占GDP的比重由6%上升到14%,對外出口貿易占GDP的比重卻變化不大;而且歐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對其出口依存度由1987年的25%下降為1993年的23%。
相反,如果允許成員通過特定的協商機制來確定經貿合作的共同目標,并在實現這些共同目標的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那么一體化組織在對內開放的同時也能實現對外開放。如在APEC單邊主義協調機制下,任何一個合作事項均實行成員主動倡議、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方式,各成員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開放進程的調整以相應的承受能力為基礎。這種單方面的自由化措施同時面向區域內外,APEC以外國家和地區對APEC的出口依存度由1987年的19%上升到1993年的22%。
3.組織機構比較——緊密與松散
以談判機制為基礎而建立的區域經濟合作,客觀上需要有一套緊密的制度性組織機構為各成員提供一個經常性的談判和仲裁場所。歐洲經濟一體化制度性合作色彩較濃,因而其組織化程度和規范強度在各成員國的主動認可下遠遠強于APEC。為保證制度性組織機構行使權力,歐盟要求各成員讓渡部分經濟主權,由超國家機構統一調控。從關稅同盟開始,隨著一體化的深化,各成員讓渡的主權相應增加,歐盟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結構緊密的“超國家共同體機構”,包括歐洲理事會、部長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法院和歐洲中央銀行等。
在APEC協調的單邊主義機制下,成員之間在一體化進程中產生利益矛盾與沖突的可能性相對較小。雖然這種合作模式客觀上也需要有一定的組織機構作為協調合作目標、合作進程和相互利益關系的場所,但APEC的組織機構完全不同于歐盟的“超國家共同體機構”,它強調功能性合作,不需要讓渡主權,是比較松散、約束力較弱的合作機構。APEC既沒有法律和協定的約束,也沒有超國家機構進行管理,它只設有一個秘書處,除財務管理外,主要是聯系和協調各方面的活動。
二、歐盟和APEC推進方式比較
作為制度性一體化,歐盟在一體化的每個階段都制定相關法律,成員國依此實施一致對內對外政策,經歷了由低到高的一體化形式。《巴黎條約》建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反映了特定經濟部門的一體化。《羅馬條約》建立了關稅同盟,實行區域內貿易自由化。《單一歐洲法案》對商品、勞務、人員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列出了約300項立法,并規定了完成這些立法的時間表。1993年,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形成。隨后,歐共體成員國簽署了《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并于1999年實現了經濟貨幣聯盟。今后,歐盟將邁向完全的經濟一體化,對各種經濟政策通過超國家機構進行協調和統一。
歐盟創建時就采用關稅同盟對一體化升級具有決定意義。關稅同盟要求成員國放棄關稅制定權,并讓渡給共同體所設立的超國家機構。根據“新功能主義”,超國家機構具有功能外溢的特征,即當成員國在某一經濟領域實現了一體化,超國家機構將提出另一個領域出現的問題及解決辦法,這將導致其他經濟領域的一體化發生。隨著一體化程度加深,歐盟各成員讓渡的權力從關稅制定權擴展到貨幣政策制定、管理和執行權。盡管讓渡主權的范圍不斷擴大,但權力的實質性轉移仍取決于成員政府的政治意志。為平衡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超國家機構加強機制化建設,采取各種有效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協調成員國和聯盟利益的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歐盟正是在解決這兩種利益矛盾的過程中不斷向更高層次發展。
與歐盟不同,APEC在推動經濟合作的道路上采取了一種獨特的方式。首先,APEC最鮮明的特征就是“開放的區域主義”。為了推進全球貿易投資的自由化,防止世界貿易形成封閉狀態,APEC堅持非歧視性原則,其成員任何關稅減讓、非關稅措施的減少或取消原則上可適用于非成員。其次,APEC各成員存在很大差異,如果強求一致,只會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因此APEC選擇了靈活的方式,承認各成員貿易投資自由化起點不同,允許成員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開放程度和承受能力,在APEC規定的時間表內對不同經濟領域的自由化進程采取不同的方法,強調了靈活性。最后,APEC規定成員用15~20年完成貿易投資自由化,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這個長期目標。這樣,各成員就有時間和機會逐步調整自己的經濟政策和產業結構,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開展具體的經濟合作時,APEC成員不需要服從于超國家規章或強制力量的制約,它實行“自愿選擇、組織推動”,同時采用單邊行動和集體行動,依靠各成員的主動性和成員之間的協調性。APEC的這種發展模式建立在現實和實用基礎上,只要亞太地區多樣性這一特點不變,APEC開放、靈活、漸進的推進方式就不會發生根本變化。
三、發展趨勢分析
1.歐盟的發展趨勢
歐盟以制度化和機制化作為發展框架,以統一方式和一致進度推動一體化,雖然這樣組建的一體化組織容易迅速鞏固和深入發展,但封閉性和排他性使一體化規模難以擴大。鑒于生產擴大與內部市場狹小的矛盾,歐盟必須從外部開拓新的市場空間,為振興經濟注入新活力。
(1)20世紀90年代以來,歐盟按照“同心圓歐洲”的構想逐步推進一體化。以原歐共體為內圓的深化和擴大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第二圓也隨歐共體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達成“歐洲經濟區”協議而實現。目前,進一步擴展至中東歐構成歐洲經濟圈第三圓的建設正在進行。中東歐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結構和社會制度等方面與歐盟差距較大,短期內達到入盟標準的難度很大。1999年,歐盟通《2000年議程》,對東擴的財政預算、共同農業政策和結構基金的改革達成妥協。2000年,歐盟通過了旨在改革內部機構、為東擴鋪平道路的《尼斯條約》草案。隨著東擴談判的進展,由于成員國組成發生變化,歐盟必須放棄過去步調一致的一體化方式而采取更為靈活的方法。已走入經濟貨幣聯盟的歐洲國家將形成一個核心內圈,其余國家將以某種松散形式聯合起來,待條件成熟時進入內圈。歐盟可能成為一個以靈活性和開放性為特征,發展層次有別、推進速度有異的新型一體化集團。
(2)歐盟在推進自身建設的同時,還加強了與區外國家和地區的聯系,尤其是與第三世界的經濟關系成為其對外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歐盟利用地緣優勢推行新地中海戰略,加快與地中海申請入盟國家進行談判,期望于2010年建成自由貿易區。此外,歐盟與南方共同市場正式簽署了《歐盟—南方共同市場地區間合作框架協議書》,于2005實現兩大地區之間的工業和服務貿易自由化。歐盟還在《洛美協定》的基礎上,與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家簽訂了《科托努協定》,建立了穩定的聯系國合作關系。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亞洲的貿易合作,歐盟與亞洲以定期召開亞歐首腦會議和亞歐商務論壇的方式建立了新的合作伙伴關系。可見,歐盟開始把其經濟集團的范圍逐步擴大到發展中國家。發展水平較高的歐洲發達國家和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相互融合,標志著歐盟傳統的一體化模式在該地區正在被打破,該區域一體化組織正在由封閉走向開放或比以前有了較高程度的開放性。
2.APEC的發展趨勢
經過多年發展,隨著發達成員主導APEC發展方向的趨勢得到加強,APEC出現了逐步向機制化方向發展的趨勢,即其中的非強制性成分在減少,而強制性成分在增加。
(1)有關機構建設和高層會議制度化。1992年,《曼谷宣言》決定在新加坡設立秘書處作為常設機構標志著APEC走上了機制化道路。1993年,APEC決定每年定期舉行首腦非正式會議,將協商的時間框架機制化。APEC形成了從高官會到部長級會議再到領導人非正式會議的三層決策結構,并以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做出的“承諾”作為實施決議的保證。這增強了APEC的硬性約束力,任何議程一旦達成共識或進行了承諾,就具有“隱形壓力”。公務員之家
(2)貿易投資自由化途徑呈現出機制化傾向。APEC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時間表來對貿易和投資自由化構成硬約束。為使各成員國的單邊行動計劃具有可比性和透明性,APEC貿易與投資委員會設計了標準化格式文件,并配備了一套以修改、審評為內容的保障機制,體現了對成員更加一致和硬性的要求。隨著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進一步深化,集體行動計劃無疑將繼續增加,這使“自愿靈活”的空間逐漸縮小,依靠輿論壓力和形象促進的軟約束將演變成集體行動的時間承諾和變相的硬約束。
(3)議事規則的硬性約束趨勢。溫哥華會議確定的自愿部門提前自由化(EVSL),違背了APEC一貫倡導的自愿和協調一致原則,體現了真正的“硬”行動。EVSL盡管名義上是自愿的,但實際上標志著從自愿向談判的轉變,某些APEC專家認為這是典型的關貿談判方式,遠離了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單邊計劃。此外,APEC在協商方面也趨向于強制性,“協商一致”原則蛻變成為“靈活協商”或“實質性多數”方式,從而使多數意見形成主導勢力,敦促持不同意見的少數成員調整自己的立場。
(4)爭端調解機制。《大阪行動議程》對APEC的爭端解決機制制定了目標、準則和集體行動框架,將爭端解決內容分為APEC成員政府之間的爭端、政府和私營企業之間的爭端和私營企業之間的爭端。1996年,APEC在菲律賓高官會上就APEC爭端調解的性質和程序作了深入探討,并通過了各成員的單邊行動方案。隨著APEC機構的不斷發展,成員間經濟貿易摩擦和爭端日益頻繁,爭端調解機制的建立勢在必行。
今后,歐盟和APEC以前所各自擁有的獨特性質將逐漸變為二者的共性。歐盟正積極為實現政治一體化而努力,同時,它在發展趨勢上還呈現出松散性、開放性和靈活性特征。而APEC在奉行開放的地區主義的同時,正致力于加強機制建設,各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系將進一步的規范化和制度化,APEC正在成為一個更加緊密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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