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任與經濟發展芻議
時間:2022-12-05 04: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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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白玉工作單位:廣東省物價局
信任有益于經濟活動是因為它可增強交易者間的信息流動,交易者無須花費時間與精力去獲取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在理想的條件下,信息是透明的。心理學告訴我們,人們一般是厭惡不確定性,更傾向于選擇確定的交易。因而,信任就提高了交易的確定性,這無疑會促進合作,減少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成本。不過,信任的形成是通過多次的交易所產生的共同規范、準則和習俗所穩定下來。它們給予投資者進行投資的信心,相互認可的習俗保證他們不會違規,否則將遭到懲罰。我們知道,人類的生產活動離不開資源的交換,有效率的社會生產是分工式的,因而人們要想過得更好,就必須進行更細化的分工,就更加離不開交換,也就是交易。在信任還沒發展起來前,人們主要在熟人間進行交易,如家庭成員間的交易。盡管這種交易是不對等的,中國古代的男耕女織雖說是一種分工,但卻是一種基于信任的最低范圍的交易。如果缺乏信任,他們就不會組成家庭,也就不會進行分工,更不會將他們的勞動成果在家庭內進行以共享為方式的交易。應該說這種交易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不過這種優勢依賴于穩定的婚姻關系,為了確保這種穩定的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模式,古代的中國就建立起約束婦女的傳統倫理道德規則,如從一而終,視貞潔為性命,對于破壞這些規則的人則要進行懲罰。這些規則得到了人們的遵守,因而,傳統社會的家庭是比較穩定的,其內部交易也因此得到鞏固,也就形成了中國的長期以來賴以發展的自給自足經濟模式。當家庭覺得內部的交易無法滿足其需求,人們開始和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交流,通過交流,周圍的人逐漸熟悉,這種熟悉也是信任產生的條件。但是,人們依舊擔心交易的不安全。如欺詐,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人們讓渡了部分權力,如接受某些作為維護交易安全的人的管理,管理者按照大家的意見制定了交易規則,如果誰違反了這些規則,那么管理者以及其他眾人就可以處罰他。這些規則大部分是互惠規范,是重復博弈基礎上確定的規范和標準,是人們獲得相互信任的基礎。這些規范包括了法律、制度以及道德等,不過這些規范必須是預期互惠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對稱,否則難以支撐參與者之間的相互期待,不能維系相互信任關系。隨著需求與生產力的發展,有些人掌握了更先進的技術與管理技能,有些人擁有了更多的生產資料但不知道如何使用,有些人在某些時候缺乏資金,有些人卻有閑余資金。這時候社會開始出現專業人士,他們需要施展才華的機會,而擁有資源的所有者就需要這些人來管理與生產,因而雇傭出現了;借貸市場與證券市場就逐漸形成。但是,雇主怕雇員欺詐,而雇員怕雇主不給報酬;貸款人怕收不回貸款以及利息,借款人擔心提前被催還貸款;投資者擔心投資收益得不到保障,被投資人擔心投資被提前收回。此時就需要制度消除這種不信任,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銀行法、合同法、刑法等,對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如果誰違反了這些規定,也就是破壞信任關系,那么就會受到懲罰,不過這種懲罰程度依據該行為的破壞程度而定。如果法律對于破壞信任關系的行為不能起到威懾作用的話,那么,經濟發展將會受到嚴重影響,人們就會相互不信任,同時也就對制度產生了不信任感,這不僅會影響經濟發展,而且也會影響政權的穩定。此時,社會賴以運行的規則將是潛規則,人們依賴這種規則來建立相互間的信任,這對于掌握明規則的制定權與執行權的管理者來講無疑是非常危險的。同時由于潛規則并不得到管理者的認可,對強勢的違反者,弱勢一方將無可奈何。因而人們依舊會付出大量的交易成本去獲得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甚至放棄交易轉而進行自給自足的生產,這樣的話,社會生產力將倒退,經濟發展將成為空談。另外,當背信者從違反共同約定中獲得了收益,如果管理者不能進行有效的懲罰的話,那么將有更多的背信者,同時受騙者不能從管理者那里獲得公正的對待,那么,受騙者會對管理者及其制度產生不信任,結果是受騙者將尋找能夠給其帶來交易安全的管理者。因而,信任不單單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同時也對政治的穩定產生間接影響。萊克和基費也從宏觀層面實證考察了社會資本對經濟績效的影響,考察的指標是信任,合作準則與協會,他們運用29個市場經濟國家的調查資料進行分析,從中得出了幾個重要結論:第一,信任與民間合作對經濟績效具有正相關關系;第二,信任與民間合作較強的國家擁有正式制度,有效保護產權和契約權力,并發現信任對貧窮的國家來說更為重要,因為在這些國家法制和金融部門更加脆弱。但是對于認為信任與法制不相關的觀點本人不贊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法律有維護信任關系的任務,如果法律脆弱到不能維持最低程度的信任關系的話,那么該法律就應該廢除,如果法律在某個國家不能公正對待有關的交易者的話,那么,交易者就會對這個管理者產生不滿,在不能選擇管理者的情況下,交易者會退出交易,結果好不容易形成的市場就崩潰了。因此,除了有健全的法律之外,還應使其成為日常生活必要的構成部分。
多方共建社會信任關系
中國的傳統文化由于歷史原因而不能發揮作用,市場的規則還不盡完善,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受到了挑戰。食品安全問題、證券市場的欺詐問題、房價節節攀升問題等,政府也努力干預打擊,但是由于其本身的資源以及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使其只能疲于“滅火”,私權的維權方式卻由于成本利益配置不當,如個人投入資源起訴違法商人,有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個人承擔所有的成本,所獲得收益只能是少部分,而其他人卻可以搭便車,因而,最終的情形是所有的人都不起訴,轉而選擇其熟悉的商人進行交易。如果整個市場都是欺詐橫行的話,那么,人們或許會退回到自給自足的生產階段去,社會肯定是在倒退。因此,如何發揮法律對違反者的威懾作用,是構建良好社會信任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在構建維護社會信任的制度時,尤其要注意權利與義務對稱的問題。社會信任的規范對于交易雙方來講都應該是公平的,如果權利義務不對稱的話,就會破壞信任關系。目前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虛假陳述以及食品、藥品等領域的欺詐行為屢禁不止,其關鍵原因就在于公司的控制者、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所造成的。原本公司的控制者、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等應該承擔維護投資者、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事實上由于投資者、消費者維權不易,政府監管有限等原因,使控制者、生產者等能夠從背信中獲益,結果控制者、生產者等在不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依然還可以享受其權利。可見,解決權利與義務對稱的問題離不開懲罰機制的建立。以美國為例,為了解決控制者的欺詐問題,維護信任關系,美國的SarbanesOxleyAct就要求高管承擔沉重的義務。該法的第404條要求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對主體財務呈報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報告。如果違反的話,CEO和CFO要承擔這樣的刑事責任:明知財務報告不符前項要求而提供證明者,將會被處以最高100萬美元的罰金或10年監禁,或者并罰;如果明知財務報告不符前項要求而蓄意提供證明者,處以最高500萬美元的罰金或20年監禁,或者并罰。這是有利于社會信任關系的維持與發展,必然對經濟發展產生積極作用。除此之外,美國還在證券、食品等領域引入集團訴訟制度,讓每個普通的投資者或消費者均有能力讓欺詐者傾家蕩產。所以,筆者認為,要解決中國經濟發展中諸如欺詐這樣的問題,還應從法律上完善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讓公民在現行的體制下有足夠的能力從民事責任的維度,懲罰社會信任的破壞者,比如在食品、藥品等涉及民生的領域,引入公益訴訟,讓個人行為通過法律制度上升為社會集體行為,重罰欺詐者,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警示、懲戒以及信用預警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提高民眾的社會信任度。換句話講,中國的經濟發展不僅要依靠物質與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信任關系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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