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學下教育模式的對比

時間:2022-07-18 05:24:00

導語:新經濟學下教育模式的對比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新經濟學下教育模式的對比

一、中日法學教育模式概觀

(一)辦學體制

中國目前法學教育體系最為復雜和混亂,多層次(從專科到博士)、多機構(從普通高校到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電大、黨校以及民辦高校)、多渠道(正規的普通教育與非正規的成人教育并存)、多性質(公辦與民辦并存)、多導向(普通教育、專業學位教育、在職培訓)[1]。

中國法學教育以公辦高校為主,多種辦學形式并存。民辦高校為數不少,但無真正意義上的私立高校,大部分依附公立高校以二級學院形式存在。

日本法學教育體系層次清楚,重點突出。

主要教育資源投入占主體地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培養,教育機構與渠道主要集中在普通高校的正規教育。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有機銜接,法學院系負責素質教育,法科大學院連接國家司法研修所負責職業教育。官辦大學、私立大學二元體制并存,各有千秋,互成均勢。

(二)管理體制

中國高校辦學自主權不大,從招生、課程設置、培養方案都受到一定限制,管理機構龐雜,泛行政化。條件不足的高校唯有墨守成規,只求保住辦學權,條件較好的高校則在現有體制內小修小補,無力作根本變革。

日本實行國家指導下的大學自治制度,高校的設置認可由國家依法掌握,大學設置標準和教育質量評價由民間機構負責[2]。各高校在學制、課程、招生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權,且管理機構簡化,教授治校原則落到實處。

二、模式演進中的知識傳承

知識通過社會內部不斷的試錯過程而務實演化,知識演化有賴于環境的穩定。人類知識的演化大部分不能歸功于突發性的重大創新或革命,而應歸功于廣泛而漸進的適應性變革。知識分散并保留在千千萬萬人腦中,知識的傳承需要環境的大體延續,有關法學的非可言傳知識對制度環境要求則更高[3]。

中國近代法學教育肇始于清末,縱觀近現代法學教育發展史,可謂三部曲:清末民初大泛濫,建國初期大蕭條,改革開放。清末民初法學教育泛濫,質量低下,后經民國整頓,形成官辦公校、優質私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各校應時而變,先后學習風格迥異的大陸法系(尤以學習日本為甚)、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一時出現了“南東吳,北朝陽”的私立法科名校。建國初期,全面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改造、清除舊司法人員重建司法隊伍,引進蘇聯模式,又經院系調整,以政法教育代替法學教育,直至以政治運動取代政法教育[4],中國一度進入法律虛無時代。歷史總有驚人的相似,改革開放后法學教育猶如民初大泛濫:公立高校大上快上法學專業,知識基礎幾乎一窮二白,私立高校幾經滌蕩,肢解消失殆盡,大學自治精神難以復歸。知識賴以傳承的制度環境不復存在,頭腦中內含法學知識的法律人被掃地出門,法律職業共同體無從形成,有關法學教育的非可言傳知識從此斷絕。法學一躍為“顯學”卻割裂歷史、缺失靈魂。

日本法學教育模式歷經緩慢演進。日本私立法教育源遠流長,其不但引發近代教育的產生而且在整個教育體系中始終扮演重要角色:私立法校既是自由民權運動的載體,飽含強烈的在野精神,又是日本法治近代化的重要推動力,引領時代潮流[5]。日本私學甫一開始便有強烈的獨立性、民間性、自治性的品格與靈魂,雖經政府政策統合,屢次整備,但未經大起大落故能頑強生存,獨立精神弦歌不絕,知識基因得以延續傳承。日本早先的私立法律學校發展成今天著名的綜合性大學(如明治法律學校為明治大學前身、東京專門學校為早稻田大學前身,英吉利法律學校為中央大學前身),其學習、整合、繼受外國法的傳統一直未曾中斷,對西方法學教育模式兼收并蓄,既引進英美的學徒制,又吸收了歐陸的合理主義理論教育方式[6],形成法學爭鳴。

日本法律共同體亦在不斷變遷中逐步形成。既有啟蒙思想家、在野的自由民權者舉辦私校,又有在職法務官僚舉辦官學,兩大陣地交相傳播法律思想與精神,法律知識得以擴散、傳承。

三、模式運行中的內外制度

內在制度是群體內隨經驗演化的規則,外在制度是外在設計出來并依靠政治行動自上而下強加于社會的規則。制度一般都包含對違規行為的懲罰,內在制度的懲罰一般是分權化的、自發的社會反饋,而外在制度的執行一般通過正式的、有組織的機制[3]。實踐中,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靈活轉換,外部制度能為內部制度演化提供保護與支持職能。

中國外部制度設計者對法學教育模式的設計主觀性強,長官意識濃烈,而國家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因專家委員臨時性、分散性、從屬性故而影響有限。當局設計的制度追求廣覆蓋大一統,從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招生模式都整齊劃一,導致千校一面甚至千生一面,完全忽略大學分層帶來教育多元化、培養目標多元化、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多元化以及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方面、分層次、多功能[7]。又因缺失正式的、有組織的懲罰,外部制度得不到有力執行。尤為嚴重的是,上層管理者無法關注到基層有益的內在制度,不能將其及時轉化為可推廣的外在制度,加之外部制度供給缺位,不能很好地保護、培育、支持、補充內在制度。

中國內部制度因歷史斷層頻繁,外部制度保持壓制態勢,長期缺乏漸進演化的環境,內部制度一直未能成型。各高校竭力迎合上層統一設置的條條框框,未辦法學專業者沖刺最低門檻,謀求辦學權,已辦者瞄準官方評估最低標準,但求合格過關。各高校法學專業坐享人口紅利,暫無招生壓力,跑馬圈地,無需競爭,相互間也未構筑學習、競爭機制。加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長期分離,司法實務界與法學教育界各自為政,現實法制與理論研究缺乏相互交流與促進[8]。法學教育界行業自律、自治制度及第三方約束機制無從形成。

日本外部制度一直比較寬松。1879年明治政府《教育令》實行教育行政權地方自治,自由主義政策使私立法學教育得以建立并壯大發展。即使政府統合將其納入國家體制內,仍以財政、政策手段引導為主,不唯強制。至1918《大學令》實行國立、私立大學平等政策,二戰后經美國的全面改造,在確立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法制體系同時,保留了私法領域內的日本法律傳統,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一直未受根本性的外部制度沖擊。

日本法學教育傳統不斷發展演變,主管當局也不苛求規范化、統一化,內部制度得以多向度演化,形成培養目標、學生特質、學校傳統三大差異。第一,各大學基于培養目標的不同定位和思考,紛紛開展差異化發展策略,重于培養法曹者有之,重于培養政府官僚者亦有之。第二,日本法科大學生在選修課程方面遠比中國更為豐富和自由,造就了其迥異的問題意識與批判精神。從某種意義上說,日本法科大學生是自己塑造自己[9]。第三,高校間差異源遠流長,歷史積淀形成的獨特傳統已深入學校體制、師生內心,堅持和維護傳統差異的觀念根深蒂固,且有內在制度予以保證。

堅持差異與傳統須經得起競爭,日本溫和寬緩的內外政策也蘊涵效仿與競爭機制,其逐漸演化成行業自律、自治制度——正式化內在規則(formalisedinteralrules),即教育共同體內在地創造大量制度,由第三方以有組織的方式在中間執行。目前日本法學界有幾大法科學院認證評估機構,其中日辯聯法務研究財團和大學標準協會較有影響,第三方機構對法科學院的課程設置、教學大綱、師資數量與能力、考試狀況、成績評定等作出評估,結果客觀公正,一批質量不合格、甚至不符合設置標準的大學法學院名單向社會毫不隱諱公布,促其整改甚至迫其退出[10]。日本私學雙雄之一的慶應義塾大學也曾被評定為整改措施很不充分,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責令其重新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