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度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16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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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委派制度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一些地方針對會計監督嚴重弱化,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采取的一項會計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會計委派制度作為強化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的重要制度,對我國會計監督機制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完善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筆者認為,在下一步繼續推行會計委派制的試點工作中,應重視和研究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有關問題,特別是要注意研究和處理好推行會計委派制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機制、貫徹《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改革財政管理制度的關系問題。
一、正確處理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系問題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盡快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是要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嚴格內部責任制度,規范經營管理行為,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在國有產權制度功能沒有完全到位,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健全,所有者權利缺位和經營者權利越位等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之前,規范企業行為就有必要對國有和國家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會計委派制度是會計工作深層次的改革,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完善監督機制,規范會計秩序的有益嘗試。因此,在目前繼續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中,只要注意區別國有與非國有、企業與非企業、城市與鄉村會計人員的不同管理要求,結合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處理好試行會計委派制度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系,尊重企業的獨立市場地位,選擇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形式,不但不會影響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還會有利于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在企業進行會計委派制度的試點,只能選擇國有和國家控股企業。一般應采取委派財務總監的形式來試點。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或企業集團向所屬企業委派財務總監,以國有股東代表身份進入監事會,監督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但不擔任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機制的不斷健全、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政府對企業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應逐步過渡到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實行間接管理。
二、正確處理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與強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機制的關系問題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實質上就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它是單位為了確保以有序和有效的方式實現管理目標,保護資金安全,防范、發現和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和完整,及時編制和公布可信的會計信息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對單位的會計控制體現在外部和內部。外部控制是來自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控制,它要維護的是社會公眾、債權人、行業或國家的利益。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明確和規范單位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以及各崗位的職責和行為,對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對提高管理效益和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都有明顯的作用。內部會計控制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其本質是單位內部對自身經濟活動進行自我監督約束的一種自律性行為。因此,在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中,要結合建立和完善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監督約束機制,處理好會計委派制度與強化內部會計監督機制的關系。在目前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職能還得不到有效發揮,內部會計監督還流于形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執行還不到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單位經營管理水平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尚未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情況下,必須在國有和國家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試行會計委派制度。但是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會計委派制度的試行不能使會計凌駕于單位之上,偏離自己的位置;二是要注意內部會計監督與國家行政監督、社會審計監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有可能模糊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國家行政監督、社會審計監督的職能界限,造成監督的混亂。特別是在企業推行會計委派制度的試點,更要注意會計委派制度與企業會計監督的關系問題。除了試行會計委派制度以外,還要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加大國家行政監督和社會審計監督的力度,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資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表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內容提出規范性的要求;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建立重大決策的責任制度,加強資金的監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從內部、外部兩方面對企業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正確處理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與貫徹《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關系問題
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僅對會計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也對會計實務的法制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它對強化會計監督,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取消了原《會計法》有關會計人員“雙重身份”的規定,使會計人員完全單位化,解除了會計人員的國家監督權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了單位負責人向國家負責或向所有者負責、會計人員向單位負責人負責的責任體系。這一變化使單位負責人成為單位會計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只要單位出現違法會計行為,不論是何人所為,即使是會計人員的問題,也要首先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這樣由原來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共同監督變成了單位負責人自覺的守法。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目的也是通過穩定會計人員的地位,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受干擾地正確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經濟政策,提供真實、客觀的會計信息,維護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因此,在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中,要結合貫徹《會計法》和新的會計制度,注意處理好試行會計委派制度與貫徹《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關系,在《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會計委派制度的有關內容和方式,研究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成為推動貫徹落實《會計法》和新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正確處理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與改革財政管理制度的關系問題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財政的基礎是會計。作為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會計管理對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規范社會經濟生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有著不可缺少的作用。目前,我國已進入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在舊的管理方式逐步被舍棄而新的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的過渡時期,特別是在當前會計監督乏力,會計信息失真狀況比較嚴重,預算外資金管理失控的情況下,將試行會計委派制度與實行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改革銜接起來,不但能解決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信息嚴重失真、預算外資金管理松馳等問題,而且還能推動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因此,在行政事業單位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中,要結合實行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處理好試行會計委派制度與改革財政管理制度的關系,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制。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會計集中核算的機構,對行政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進行統一會計管理。在不改變單位資金所有權、財務自主權、支出審批權的前提下,對會計核算、資金結算、銀行賬戶、財務收支等實行集中管理;并將會計人員的編制、組織行政關系等轉到財政部門建立的會計集中核算機構,使其與原單位脫離經濟關系,變原單位管理為統一集中管理,為進一步改革財政體制,構建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共財政體系框架,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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