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轉讓難點論文
時間:2022-03-31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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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如何使國有資產流動起來,同時又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成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一項極具挑戰的工作。
近來,有人在東北三省進行調研后發現,國有資產因為不能轉讓而造成的流失十分嚴重,但又不敢去動,不愿去動,不能去動,即所謂的“三不”心態。之所以不敢動,是怕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怕職工上訪影響社會穩定,怕喪失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之所以不愿動,是因為管理機關不愿失去權力,企業老總不愿失去舒適而豐厚的在職待遇,職工不愿失去雖然不盡如意但又聊勝于無的飯碗;之所以不能動,是因為無法解決已經成為空殼的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和財務包袱問題。“三不”心態反映了國有資產轉讓的難度很大,尤其是在國有經濟比重較大,市場經濟發育不好的地區。本文試圖對國資轉讓的難點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關于國有經濟的進退,理論界有爭議,需要理清思路,統一認識
關于國有經濟的“進”與“退”,理論界一直有著不小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從制度安排來講,國有企業不可能比非國有企業更有效率。國有企業的獨特功能和獨特價值是要干非國有企業不能干、不愿干或無力干的事情。因此,國有資本要從該退出的經濟領域中堅決退出來。另一種觀點認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種經濟理論能夠證明某一種所有制在資源配置上的絕對優劣,同一種所有制但不同的運行機制,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只主張所有權改革,而忽視運行機制改善對于提高國有企業效率的作用的觀點,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產業的不同性質,非營利性、非競爭性領域的國有經濟,原則上不應當退出,要退也只是退出一部分股權或退出直接經營。國有經濟可以退出的領域,只能是不具備比較優勢的營利性。競爭性領域。而且,由于目前國有資本在規模上和技術水平上還有一定的比較優勢,民有資本還不足以置換龐大的國有資本,以及經濟發展對國有經濟還有一定的依賴性,因此,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本也不必要安全退出,并且也不可能完全退出。比較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全面,更有道理。
根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及我國國有企業的實踐,國有經濟應定位于市場失靈的方面。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不體現在國有企業的數量上,而體現在國有資本的基礎性作用和對其他社會資本的影響力上。因此,國有資本要從該退出的經濟領域中堅決的退出來。
二、產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亟待健全法律體系
我國在國有資產轉讓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如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頒布的《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反映在1993年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2年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文件里。為了規范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權,2002年,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盡管制定并頒布了上述不少法律法規,但還很不完善,法律法規本身及其施行中都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①這些規范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大多屬于部門法規,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層級。②由于機構撤并、調整,或因為經濟環境發生變化,上述法規有的已經過時,需要更新;有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③某些并購行為并不依法進行,隨意性強,尤其在債務問題、下崗人員安置、企業資產評估等方面表現明顯。④現行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規定得較詳細,對非國有企業則一筆帶過。⑤缺乏反壟斷法,不利于促進競爭。⑥在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不好的傾向,一是地方保護色彩較濃,二是權大于法,有些時候法院出于行政壓力而偏袒某一方。針對上述法律法規及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①提高產權轉讓的法律層次,由全國人大制定一部統一的《產權轉讓法》,就產權轉讓的管理、產權轉讓的條件、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的程序、轉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向外商出售國有產權等問題做出規定。②規范政府行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發揮政府部門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保障的作用。對產權轉讓中不正當的甚至是違法的行為要堅決打擊,積極采取法律手段保障產權轉讓的順利進行。③進一步明確非國有經濟的企業并購行為的有關政策、法規,鼓勵某些產業的非國有經濟與國有經濟之間、非國有經濟之間的企業并購行為。④建立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籌集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養老基金,以減輕并購企業的負擔;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實現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減輕并購企業的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壓力。⑤完善中介機構相關法規,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企業購并中的積極作用。⑥為了有效地規范外資購并行為,反對經濟性壟斷,應當盡快制定《反壟斷法》來限制和阻止壟斷的形成。
三、產權轉讓市場主體的行為不規范,需要對其做出規定
產權轉讓市場主體包括政府部門、產權轉讓市場以及中介機構。這些主體的行為不規范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轉讓審批“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協調和管理;二是政府的行為非理性,不是從培育市場環境入手,而是關心每個具體交易項目、交易價格;三是交易市場具有雙重性,既是交易的裁判者、信息場地提供者,有些又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業務,市場定位發生偏差;四是有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對產權進場交易認識不足,場外、私下交易仍有發生;五是資產評估、產權經紀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素質不高,誠信度不夠。針對這些問題,建議:①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為國資轉讓的監管部門。最近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對此做出規定。②政府的職責是制定轉讓辦法,規定轉讓程序,并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是干預具體的轉讓項目。③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的行為,把其定位于產權轉讓的撮合者、產權交易信息中心、政府監控國資轉讓的一只眼睛。④制止國有資產的私下交易,一律進場交易。
四、轉讓客體特殊,需要多方面創造條件,促使轉讓成功。
轉讓客體就是國有資產。在產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是商品,但又不是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特殊性。表現在:一是不可搬運,只能依附于一個企業,置身于固定地方發揮作用,創造效益;二是交易價格不好確定,資產評估得出的價格只是一個參考價,但不同的主體對同一塊資產的價值會有相差懸殊的認識,這樣轉讓價格不好確定;三是國有資產依附于企業,但企業狀態千差萬別,有的企業包袱很重,有大量的富余職工,有顯性的或隱性的債務,沉重的包袱大大妨礙了國有企業的并購和重組,使有意并購國企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望而卻步。四是資產評估一般不考慮企業的無形資產,比如知識產權、品牌效應和客戶網絡等,這樣資產評估反映的只是國有資產在某一時點上的靜態價值,不能客觀地反映企業資產的全部價值。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為國有資產的轉讓創造條件。首先,對大部分國有企業進行多元投資主體改制,使之股份化,其中的資產可以量化,可以轉讓。其次,政府應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有基本的失業救濟和養老金。在此基礎上,才能改變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建立全社會的人力資源流動機制。第三,政府應對國有企業原來的經營者給予一定的補償,使其體面地實現角色轉換。具備條件的,可能很快地由一定級別的國家干部轉變為企業的股東或職業經理人。第四,要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但評估結果只能是參考價,真正的轉讓價應該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來發現。
五、國有資產場外交易大量存在,需要全部納入市場,并盡量擴大產權市場的范圍,直至建立全國統一的資產交易平臺
由于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滯后,且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再加上不少的資產轉讓雙方更愿意避開產權市場,私下協商交易。場外交易雖然手續簡單,易于成交,但總體上弊大于利。國有資產不進入產權市場,就很難真正發現資產的價值,而且容易出現“官商勾結”幕后交易,為一些不法分子借國資轉讓之機中飽私囊創造條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低效配置。
鑒于場外交易弊病多多,有必要將國有資產轉讓全部納入市場。最近,國資委表示,要推動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打破部門地區分割的格局,使國資轉讓在市場中公開進行,制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讓市場對國有資產進行合理定價。力爭用較短的時間,將國有產權交易全部納入市場。目前,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已有一定的基礎,也有了相當的經驗,有必要整合各地現有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一個專門從事國有資產轉讓的交易平臺,用于撮合、記錄和監督國有資產的轉讓過程。這個交易市場應該是面向全國甚至全世界的統一的大市場,所有交易行為應該是透明的和公開的,所有有關國有資產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中進行,都要在國有資產交易市場中公示、備案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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