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應用障礙論文

時間:2022-04-1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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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應用障礙論文

[摘要]有限合伙制作為一種“人合”和“資合”的企業制度,由于其能夠有效地解決風險投資行業中的委托人—人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近年來在風險投資領域得到了空前的運用。但是,在我國的風投行業中,大多數仍以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來進行企業的制度安排。究竟是哪些因素造成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國風險投資的應用障礙,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文章就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方面的探討,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有限合伙制稅收風險投資者結構風險投資家市場

一、有限合伙制及其在我國風險投資領域的應用現狀

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制是英美法系國家中一種十分重要的企業形式。它是指一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組成的經營商業、分享利益的團體。在有限合伙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兩種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并且對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的參與,對有限合伙的債務也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作為一種“人合”和“資合”的企業制度,有限合伙制能夠有效地解決風險投資行業中的委托人—人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大大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運營成本,并且能夠有效激勵風險投資家努力工作等優勢,現在已經成為了國際上風險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但是,我國在2006年8月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中明確和引入了“有限合伙企業”這一新的商業組織形式后,我國的風險投資機構中大多數仍以公司制為主,采用有限合伙制的風險投資組織可謂鳳毛麟角。究竟是哪些因素造成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國的應用和推廣,本文將從這個角度進行探討。

二、阻礙有限合伙制應用的幾個因素

1.稅收風險對有限合伙企業造成的負擔

對于稅收方面的政策,各國的通行做法是只對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企業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國外,有限合伙制的風險投資機構作為非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在稅收上享有直接課稅的待遇(flowthroughtreatment),而投資人在風險投資組織具有盈利并且接受收益時,僅僅以分配額承擔納稅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既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由于這種運營成本上的降低,也是國外風險投資機構大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而非公司制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國的有限合伙制企業盡管不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主體資格,仍要面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同時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目前我國有關的稅法,涉及到有限合伙納稅的解釋至少有3種~5種。根據合伙企業所得稅納稅細則來講,可能是35%,假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是20%。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是25%,參照美國(黑石)有限合伙人,納稅則是15%;而如果根據合伙企業法,是個人股,則無需納稅。

這樣,由于稅法規定上的混亂和解釋不清,國內風險投資機構采取有限合伙制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如果相關的稅收政策不能進行調整,有限合伙制的企業仍將面臨雙重征稅的負擔,其制度的優勢將大打折扣,影響其推廣。同時,由于這種高稅收政策,也勢必將我國龐大的民間閑置資本攔在了風險投資大門之外。

2.投資者結構對選擇有限合伙制的限制

發達國家風險資本組織的演變過程中是一種很特殊的“逆向演變過程”,即一般的企業制度是從業主制到合伙制,再發展到有限公司制,最后演變為公眾公司;而風險投資組織是從公眾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展到有限合伙制組織。在這樣的一個逆向演變過程中,我們認為投資者結構的變化對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從最初的天使投資到現在的各種風險投資組織,風險投資的投資者從個人投資者轉變為成熟的機構投資者,例如:在美國,最大的風險投資者是養老基金、各種保險公司等等。擁有成熟投資理念和獲取信息充分的機構投資者是有限合伙制能夠實行的重要原因。個人投資者盛行會導致分散的股權結構而造成“搭便車”問題,這樣會嚴重影響風險投資組織的治理效率;而當投資者僅僅為有限個機構投資者組成有限合伙人時,其治理效率無疑會提高。

在我國的投資者中,絕大部分是個人投資者,缺乏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并且,《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這種限制主要是出于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但是,這樣一來,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等雖是國內大量閑散資金的主要匯集者,其從事投資活動就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同時,各種非金融機構,如許多國有企業,由于其體制和盈利能力有限的問題,尚不具備投資風險事業的能力。再次,許多富裕的個人,要么投資理念趨于保守要么投機心理強,追求短期利益,均不能夠成為有限合作人。因此,在我國目前這樣的投資者結構中,能夠成為合格的有限合伙人的機構和個人少之又少,這對于我們選擇有限合作制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限制。

3.風險投資家市場的不健全

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最基本結構就是包含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如果說我國目前投資者結構的現狀使得有限合伙人的選擇面臨困難,那么風險投資家的現狀就使得選擇合適的普通合伙人的情況更加嚴峻。在國外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的運作中,風險投資家起著關鍵作用。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是風險資本的經營管理者,對企業虧損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投資家的責任同風險資本的成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就對風險投資家管理風險資本的綜合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時,風險投資家個人的聲譽和信用等問題也成為了投資者選擇的重要指標,進而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再者,由于有限合伙制要求風險投資家的出資比例雖然僅為1%,但是其絕對數額很大。同時,根據張維迎(1994)提出的一種“財富傳遞”理論,即認為物質資本作為信號可以反映個人的經營能力,因此,對于有限合伙制中對風險投資家個人財富的高要求也有利于解決其甄別問題。

國外風險投資較為發達的國家一般都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風險投資家市場,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化創業投資管理人才。而在我國,由于風險投資處于探索階段,發展時間比較短,國內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經理人絕大多數只有幾年的從業經歷,積累的實踐經驗較少,個人出資能力有限,甚至還有很大一部分創業投資管理人員是直接由政府部門任命,素質不高,未能形成一個有效的風險投資家市場。因此,如何催生真正能凝聚財富、知識和管理智慧的普通合伙人市場,是我國采取有限合伙制對風險資本進行管理需要解決的最迫切的問題。

三、建議和對策

上述三個方面的探討主要是從我國相關法律和資本市場的環境來進行的,要真正實現有限合伙制的本土化必須從我國特有的社會制度和經濟背景出發,積極探索這種制度的適應方式。具體來說,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入手:

1.減輕有限合伙制企業的納稅負擔

對稅法的解讀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限合伙制企業不應該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雙重納稅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2.放寬對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吸引有實力的有限合伙人,對現有的《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進行修訂,鼓勵各種保險機構以及有實力的企業進入風險投資行業。

3.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進一步加強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發揮聲譽機制的作用,積極培養一大批職業風險投資家市場,為有限合伙制風投企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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