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司內部制度治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30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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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內部制度治理研究論文

摘要:公司治理機制是保護公司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公司管理者或控股股東的侵害,從而降低公司成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機制可分為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治理機制包括股權集中度、董事會結構、對管理者的監督激勵機制等;外部治理機制通常包括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競爭市場。制度經濟學認為,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受社會中的其他各種制度安排的影響。這些影響公司治理機制的其他制度安排,我們統稱為公司治理的制度環境或治理環境。制度環境通常包括法制水平、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市場化程度、宗教文化和信用體系等方面,其中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是最關鍵和最具影響力的因素。本文主要對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干預這兩種制度環境因素對公司股權集中度、董事會、激勵約束機制等內部治理機制的影響作用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制度環境,內部機制

一、制度環境對公司股權集中度的影響

研究文獻普遍認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是一種公司治理機制。當一個公眾公司的所有權集中到少數大股東手中時,這些大股東既有動力又有能力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大股東在享受監督努力的回報的時候,也要付出相應的成本。首先是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努力,小股東能夠成為免費“搭便車”者,其次是大股東要放棄多樣化投資組合的好處。因此,大股東只會存在于集中的所有權的利益超過其成本的公司中。

法律體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保證外部投資者的權利得以實施。無論是Jensen和Meckling(1976),還是Hart(1995)都指出,投資者的權利實施依賴于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強的情況下,公司的信息比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為更容易被發現,并且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股東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對管理者進行監督。但是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管理者的侵占行為不容易被發現,大股東為了監督管理者可能需要擁有更多的資本,以行使其控制權,股權集中就成了法律保護的替代。另一方面,在投資者保護程度差的情況下,內部人(包括經理和控股股東)可以輕易采取各種方式侵占外部投資者,公司發行新股的吸引力減小,只有少量的投資者愿意購買公司股份,從而促使股權結構走向集中。因此,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程度與公司股權集中具有負相關性。La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W.(1998,下稱LLSV)設計了一個股東權利指數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律對少數股東權利保護的質量。他們運用這個指數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法律質量是負相關的。Himmelberg等(2002)、ElstonandRondi(2004)、Boubakri等(2005)實證研究的結論均支持LLSV的觀點。

政府干預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其實早就已經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國內學者俞鴻琳的研究認為,政府往往通過控制企業來實現對經濟的干預。政府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就會在企業股權中占有較高比例來獲得控制權地位。這樣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是股權高度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而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又會使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司控制權市場等多種治理機制失去效率。可見一個國家的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越高,企業的股權集中度就越高。Bortolotti和Faccio對1996年以來OECD國家的141家經過私有化的公司控制權結構演變進行了考察。他們驚訝地發現,政府在私有化之后并未真正放棄控制權,這樣的私有化被作者戲稱為“不情愿的私有化”。在2000年,作者發現,在所謂私有化的公司中,有62.4%的公司要么最大股東仍然是政府,要么政府仍然通過種種方式行使特別控制權。

二、制度環境對公司董事會獨立性的影響

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核心,其主要職能是代表股東的利益對公司管理者的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而獨立性是影響其監督控制效率的根本因素。董事會獨立性是指董事會作為一個獨立的行為主體,在決策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公正、不偏頗于任何一方利益的價值取向,它既獨立于股東個體又獨立于管理者,旨在實現全體股東價值增值,并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理論認為,內部董事與公司管理者或大股東存在人事或工作上的聯系,很難指望內部董事對管理者起到監督約束的作用。而外部董事則會更客觀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可以用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的比例衡量董事會的獨立性,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會的獨立性越強,從而治理效率越高。

由于外部董事相對于內部董事能更有效地對管理者進行監督,小股東希望有更多的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但是公司管理者卻不歡迎外部董事,公司大股東也不一定歡迎外部董事,因為他們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與管理者合謀掠奪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除非法律能夠對小股東的權利提供保障,小股東是很難影響董事會構成的。例如,小股東想通過股東議案和后續選舉的程序任命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必須要有正式的法律程序對這一過程提供監督和保障。由此看來,法律對小股東權利較強的保護與董事會獨立性是互補性的治理機制而不是替代性的治理機制。股東權利保護較好的國家,小股東能夠影響董事會構成,他們會選擇更多的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從而董事會的獨立性更強。KennethA等(2007)采用14個歐洲國家的大公司樣本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結論證實了法律對股東權益較強的保護確實會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Klapper和Love(2004)、Krishnamurti等(2006)、Doidge等(2007)、實證研究的結構均支持這一結論.

政府為了實現對企業的控制,除了在企業保持較高的股權外,還控制了企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俞鴻琳,2007)。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董事會成員大多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利益的國有大股東直接任命,這些高管、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往往就是來自上市公司內部或者控股股東單位,而不是來自外部的人力資源市場。政府對董事的任命會直接降低董事會的獨立性,而政府對公司高管的任命又會使得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管理者具有較強的能力排斥外部董事,也會降低董事會的獨立性。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越強,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內部董事的比例就會越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就越差。

三、制度環境對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影響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中,由于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管理者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而增加自身利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即出現了第一類問題。消除這類問題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起有效的對管理者進行激勵約束的機制,使股東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

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強的情況下,雖然公司的信息比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為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公司的股權會比較分散,小股東獲取公司信息對管理者進行監督的能力和動力會下降,他們更希望公司能力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來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而且此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更強,公正、客觀、高效的董事會也會有助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斷完善。而在法律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弱的情況下,公司股權的集中使得公司中出現了控制性大股東。控制性大股東的出現導致了公司的第二類問題—控制性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侵占小股東的利益。合謀使得大股東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者都在大股東的控制之下,甚至管理者本來就是大股東利益的代表。大股東通過與管理者合謀進行“隧道挖掘”可能比對管理者進行激勵約束增加公司價值更有利于自身財富增長。激勵約束機制必然會弱化。

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越高,對公司的控制力也越強。政府除了在股權方面的控制外,還會控制公司的人力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由政府任命,而并非從經理人市場中遴選出。政府控制公司具有實現國家產業政策、穩定就業和經濟發展等多重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程度很難對單個公司進行考核,也就難以在公司內部建立起激勵相容的目標函數,此外,由政府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員大多有其行政級別,相對于薪酬激勵來說,行政級別的提升是一個更重要的激勵目標。

四、結論與啟示

以上的分析表明,公司股權集中度、董事會獨立性、激勵約束機制等內部治理機制內生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化水平和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等外部制度環境。所以要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不能僅僅從公司內部著手,而更應該改善公司外部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