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度特點論文
時間:2022-07-13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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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四方面討論了財務會計委派制的理論依據,在分析當前會計委派制的利弊基礎上探討推行會計委派制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理論依據;利弊;推行措施
1財務會計委派制的理論依據
1.1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享有……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46、112條又規定由董事會聘任或解騁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這些法律規定為實行財務會計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礎。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因國家是唯一的股東,股東可選舉和更換董事,董事會又可聘任財務負責人,因此,財務負責人就可由國家委派。對于國有控股公司,因國家是最大的股東,享有絕對的決定權,實際上也掌握著財務負責人的委派。因此說,財務會計委派制是所有者的監督行為,而不是行政干預,它是有法律根據的,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當然,為了防止國家委派的財務負責人被架空,還需要委派主要崗位的會計人員,這就必須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了。
1.2財務會計委派制適應了會計的職能。會計具有反映職能和控制職能。反映職能是指會計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結果進行的反映,是受托人表明受托責任完成情況的匯報說明,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受托責任完成情況的媒介。控制職能是指會計對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進行的控制,以保證生產經營目標得以實現,受托人的受托責任得以完成。因此,會計人員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財務會計人員,主要負責會計反映;另一部分是管理會計人員,主要負責會計控制。對于財務會計人員,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最好是由所有者委派或聘任。
1.3財務會計委派制是治理“內部人控制”的一種有效辦法。在目前“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的情況下,會計人員很難按會計準則的要求記帳。在現實情況下,會計人員既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又無法參與企業的理財活動。有人認為,實行會計委派制會使會計人員無法參與企業的理財活動,是只見其一,不見其二。不管怎樣,實行了財務會計委派制后,最起碼可以解決危害極大的會計信息失真這一難題,可以加強會計的基礎工作。
1.4財務會計委派制符合我國國情。我國的政治、經濟、法律等環境與美國是不同的,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經濟占主體,政府在宏觀決策和社會資源的配置上雖逐步淡化,但程度還是很高的。而且,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完善,民間審計組織的力量還不很強。因此,我國不能采取美國的那種自我管理型的、政府只是間接干預的會計管理體制。
2當前會計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2.1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優勢。從全國各地的試點情況來看,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顯。總的來說,有利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公正;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有利于會計人員獨立行使職能,有效地克服了一般會計人員“身份不明”或“雙重身份”的現象。其次,有利于強化會計監督職能。由于委派會計常駐所派單位,因而可以將各單位財務年度審查、階段抽查和隨機監控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極大地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尤其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中,更有利于實現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以便從制度上消除腐敗現象,促進廉政建設。
2.2不足之處。雖然會計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顯,但暴露出來的問題亦不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忽略了會計內部監督職能。因為財務會計管理是企業管理中重要的一環,現在把這一部分人為地分離出去,很顯然不利于加強企業內部管理。(2)與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相適應。會計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會計監督的獨立性,但其管理體制仍然帶有計劃經濟痕跡。這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尚可,而對非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則不合適,這是當前會計委派制的嚴重不足之處。(3)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一長遠目標不一致。現代企業制度強調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其核心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現時的會計委派制在很大程度上摻雜了行政監督的色彩,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缺乏法律依據,一方面,新《會計法》沒有涉及到會計委派制;另一方面,它與《公司法》中某些條款,特別是單位用人自由的某些條款相抵觸。
3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措施
3.1注意委派制與現行政策法規的銜接。現行有關法規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由單位領導任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單位領導人負責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領導,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同時規定了企業享有國家授予的理財和經營自主權。因此,如何解決委派制與現行法規的銜接問題,是首先需要考慮的。比較好的辦法是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以國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進入企業,向所有者負責,獨立行使財務管理監督權。這既可以解決委派會計負責人與現行政策法規的矛盾,也可以解決被委派會計人員身份不明確,監督乏力的問題。
3.2處理好委派單位與接受委派單位的關系。政府向國有企業委派會計人員,監督企業財務活動,是政府履行資產所有者職能的重要表現,其基本出發點是強化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與企業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可能會出現一些矛盾,會計委派制雖然強化了對企業會計核算的監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要正確處理好委派單位與接受委派單位之間的關系,做到既要保證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權,又要保證企業依法行使理財和經營自主權,使委派制正常運轉。
3.3處理好會計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以及參與企業重大財務收支和經營決策等職責任務。因此,委派會計要在加強會計監督的同時,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業所想,急企業所急,盡力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服務。
3.4處理好企業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關系。在實行會計委派制,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同時要加強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通過政府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理順三種監督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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