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創新法律制度建設探討
時間:2022-08-16 09: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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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因此,本文探討了社會管理創新法律法規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規范社會管理主體的法律法規,明確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在社會管理中的權力、權利、義務和責任;此外,還需健全規范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以保障民生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技術,確保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有法可依。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制度建設;立法技術
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要保障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需要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管理實踐的不斷推進,社會管理法律體系建設也取得了明顯進步,形成了基本的社會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但是,相對于復雜多變的社會管理實踐對法律法規的需求來說,我國的社會管理法律體系仍極不完善。突出表現在:已有的社會管理法律法規不能有效應對新的社會問題;……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協調;社會管理法律對侵害行為的威懾作用有限,承擔社會管理功能較弱。①因此,本文擬探討社會管理創新法律法規建設問題,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社會規則體系,確保社會管理創新活動有法可依。
一、健全規范社會管理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社會管理的各主體的權力、權利、義務和責任
前已述及,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很不完善,而規范社會管理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尤其更加不完善,即便有,也是零星的、散落不同的法律法規中,導致社會管理主體在社會管理實踐中的行為無法可依,出現了不規范行為也不能依法處罰。參與社會管理的主體有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以政府部門為主要主體。要確保社會管理創新持續有效推進,必須健全規范社會管理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法規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在社會管理中的權力、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他們參與社會管理活動有法可依;尤其要明確政府部門行使社會管理權力的邊界,堅持職責有法定,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政府部門侵犯百姓合法權益。總之,我們要建立健全規范社會管理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使各社會管理主體的參與社會管理活動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二、健全管理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目前關于管理社會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存在的問題是立法層次低、內容滯后,對社會組織的活動缺乏統一指導與規制。因此,需要進行社會組織立法,依法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當前,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立法,提高城鄉社區居民(村民)的自我管理水平;推進市場主體社會責任立法,明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社會責任,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管理,督促他們依法履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條件成熟,盡快制定并出臺《社會組織法》,明確界定參與社會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管理原則、活動領域和范圍、活動準則、權利義務等。如果條件不成熟,則出臺一些單行法律法規,補充完善現有關于社會組織法律法規所欠缺的實體性規范。建議將目前的社會組織雙重登記管理制度改為直接登記制度,即由申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經過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直接批準其登記。與此同時,需要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引導、扶持,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經過登記注冊的屬于該行業的社會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并通過購買其服務、轉移部分社會服務職能等方式引導或扶持社會組織發展②”。
三、完善以保障民生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制度建設
當前社會對國家的要求,不僅要維持國家基本秩序,還要保護人民的安全,更要關心公民是否享有基本人權、整個社會是否和諧安寧。因此“社會法”出臺就成為必然趨勢。“社會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的總稱,它在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當前,加強“社會法”建設,應從保障民生入手,著力健全民生領域的立法,尤其是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雖然近三十多年來,我們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住房、醫療、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規需要立法或完善,體現公平性。同時,我們需要重點關注農民工、經濟困難群體、因病因殘導致生活困難等弱勢群體,他們的生存狀況令人擔憂。注重改善沒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以及可能出現的發展機遇,保障他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活動;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收入分配、教育就業、醫療衛生、征地拆遷、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住房保障等民生領域已有的法律,輔之以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之能夠在社會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特別完善現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建立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法律法規,縮小貧富差距,防止出現因兩極分化而加大社會沖突。
四、完善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技術
完善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建設,我們需要注意社會管理領域法律制度的層次性、系統性建設,注意配套法律制度建設。首先要發揮憲法對社會管理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的指導作用。無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社會管理方面國家法律,還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各部委的部門規章以及(較大的市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規章等的“立”、“改”或“廢”,憲法始終要起著總綱性的指導作用。其次,有關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不僅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還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及各部委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等各層次的實細則進行配套,不僅有社會管理實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需有程序性法律法規,體現社會管理領域法律制度的原則性、系統性、靈活性和地方特殊性,以應對社會管理領域各層次性問題。最后,暢通渠道,擴大公眾參與民主立法。法律應當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無論是全國性立法,還是具體到某個地區,應當由相應區域內的公眾對規范自身權益的法律做出選擇;建立可以讓人們充分表示利益訴求的機制,爭取最大限度地代表本區域內大多數人的利益,以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綜上,建立和完善規范社會管理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明確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在社會管理中的權力、權利、義務和責任。健全社會組織立法,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督促其履行其社會責任。著力民生領域的立法,依法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采用良好的立法技術,確保社會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充分發揮法律對于加強社會管理的基礎保障作用,逐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
作者:唐素林 單位:北京政法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田野.淺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應用[J].當代法學,2010(6).
[2]李銳,司軍鵬.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制度和創新[J].安陽大學學報,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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