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規定研究

時間:2022-04-12 03: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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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規定研究

摘要:民法總則屬于我國民事法律法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及社會價值,因而掌握這一法律法規相關內容也就很有必要性。在民法總則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民事責任規定,在保證這一內容合理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夠更好進行民事責任認定,從而更好追究民事責任,辦理民事案件。

關鍵詞:民法總則;民事責任規定;分析

隨著當前社會民事案件發生率越來越高,對于民事案件處理也就越來越重要,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及意義。在民事案件處理方面,十分重要的一項法律依據就是民法總則,而民法總則中關于民事責任規定屬于基礎內容,同時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基礎。本文就民法總則之民事責任規定進行分析,以便為更好處理民事安全提供法律依據及法律支持。

一、民法總則中民事責任規定的必要性

(一)民事責任規定屬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實際需求。在《民法通則》這一法律法規中,對于民事責任規定這一內容而言,其主要就是對全部民事責任進行大范圍整合,然而這種做法并不一定合理。在《民法通則》完成立法之初,對于民事責任的單獨規定受到廣泛爭論,曾被認為在世界范圍內屬于系統性最強的民事責任立法。然而,通過長期理論研究及實踐探索發現,對于《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責任規定而言,其并未獲得成功,未能夠將民事立法客觀規律作為出發點。在我國民事立法不斷發展過程中,很多其它法律中也包含民事責任相關內容,導致《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責任規定表現出形式化及流水化發展趨勢。但是,這些情況對于《民法總則》中關于民事責任規定并不會產生影響,同時還能夠為民事責任與債法分離的實現提供更好基礎及支持,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二)民事法律規定體現法律適用性原則。在民法分則各編中,對于民事責任均進行詳細規定,因而在《民法總則》中需要對所有民事責任通用規定給出一般規定,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法總則中有關要求得到滿足。在《民法總則》中,通過對民事責任相關一般性規則進行規定,對于民法分則各編中關于民事責任規則,可起到一定總領作用,可使民法總則對于民事責任規定所具有的適用性特點得以充分體現。同時,民法總則中相關規定應當與民法分則中每個部分相關共通事項規定保持一致,從而保證與我國立法經濟有關基本原則能夠相符合,使相關規定能夠更加具有科學性以及合理性[1-2]。

二、民法總則中民事責任規定調整

(一)有關民事責任方式及民事責任形態調整。第一,民事責任方式調整。在《民法總則草案》中,所規定民事責任方式有10種,在《侵權責任法》及《合同法》中均有一定應用,基本上已經定性,因而對于這一方面規定在174條中并未給出較多不同建議。在第一次審議稿中,對于所增加相關生態環境修復方面的責任方式而言,其所針對的主要就是涉及生態環境破壞而增加的新型責任方式,這種情況的改變使很多人均感覺比較突兀,然而于第二次審議稿中該內容被刪除。第二,民事責任形態調整。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在按份責任規則及連帶責任規則方面,對于很多人責任均進行詳細規定,然而仍舊有一定問題存在,具體而言就是在民事責任形態方面所包含的僅有單獨民事責任,只對大部分人的民事責任進行規定必然存在單一性及片面性特點,在第170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屬于一般性規則,并未對單獨個體民事責任進行規定,因而通過有效方案對其實行調整。在方案中對于民事責任形態規定其一般規則,民事主體若未能夠積極履行民事義務,則需獨立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但不包含替代責任,對兩個人以上責任主體,則應當分擔責任。(二)民事責任競合規則適當調整。當前民事責任競合范圍仍不夠廣泛,需進一步拓展。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對于民事責任競合規則進行規定,從而使民事責任規定更加具有特點,然而這一規定和《合同法》中有關違約責任及侵權責任相關競合規定比較類似,而其它類型民事責任競合仍未得以充分體現,從而也就很難使全面民事責任競合法律的適用內在需求得到滿足。因此,在《民法總則》中對其進行相應修改,在所有民事責任競合中應當體現出一定適用性,使新時代內涵能夠得以充分體現,將原來條文中相關違約行為修改成為修改成為違約行為或其它違法行為,應當包含違約行為以及不當得利等相關違法行為[2-3]。

三、結語

《民法總則》作為民事法律法規,在現代法律建設中占據重要地位,并且在實際應用中體現出重要價值及應用。在《民法總則》中十分必要的一項就是應當規定民事責任,從而使立法更加合理,同時還應當對以往民事責任規定進行調整,從而使民事責任規定更加科學適用。

[參考文獻]

[1]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J].法學論壇,2017,32(01):11-19.

[2]崔建遠.民法總則應如何設計民事責任制度[J].法學雜志,2016,37(11):23-34.

[3]劉士國.論民法總則之民事責任規定[J].法學家,2016(05):139-148+179.

作者:駱巖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