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市場經濟論文
時間:2022-04-12 0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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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持續發展、市場經濟形式愈加多元化的形勢下,使得部分經由網絡開展的市場經濟活動形式也漸漸盛行起來。在司法實踐中,市場經濟主體主要通過一些與公共秩序、優良民俗相符的民法觀念,進而約束市場的主體雙方。其當事人應當將交易主體的信用度以及能力納入考慮范疇之內,對對方的資金用途以及身份進行核實。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市場經濟便是以市場為核心手段,對資源進行分配的。國內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發生轉變以后,即以市場經濟取代原有的計劃經濟之后,依然需要進行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便是一種核心手段。在某種意義上,市場經濟以法治經濟為重心。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任意生產資料的生產、消費、交換與分配均是以市場主體為依托,采用合同的形式發生的。為了確保此類合同能夠得以充分履行,應當采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對此進行調整,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是以法律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市場經濟意味著法治經濟。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非一個單一的法律部門,它是由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調節與管理的法規組成的,是一種綜合法律體系,將程序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商法、民法有機結合了起來。它們在社會主義下,維持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扮演了重大角色。其中,在筆者看來,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民法處于基本法地位,它在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2民法觀念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
在市場經濟發展階段,民法觀念在所有經濟交易活動中,會起到一種不易察覺的指導作用,民法觀念中的自由平等理念同市場經濟的自由平等交易原則完全相符,由前者引發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相應法律體制的約束作用以及國內相關法律體制的保護作用。為此,民法觀念以及市場經濟分別屬于法律現象、經濟現象的范疇。在社會主義路線下,我國市場經濟得以迅猛發展的形勢下,民法觀念能夠為國內傳統的市場經濟規章體制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并為整體社會的發展,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對于國內資本市場而言,民法觀念的確立能夠為產業結構向著資本項目的開放型方向發展,起到良好的引導使用,使得該市場能夠把握發展契機,進而為國民市場經濟的全面、穩定發展,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總而言之,作為一種法律規范,民法最為基礎,并且與人民日常生活最為貼近,它不但能夠將市場經濟關系直接體現出來,并且能夠對該市場關系,起到直接影響作用。相較于其他法律部門,民法能夠給商品生產、交易與流通帶來直接、深刻的影響。、合伙、法人制度等民法中的其他法制,均以較為直接的方式,反映著商品流動、交易、生產等市場經濟關系,作為一種有著關鍵意義的法律依據,它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良好促進作用,并為此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法借助于各主體市場經濟活動的自主開展,借助于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規律,對彼此間的關系進行調節,進而確保社會市場穩健、正常、有序地運行,進而為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民法分別是以權利、民事主體、自治、基本制度、責任制度為中心、基點、基本理念、手段、保障,使得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目標得以實現,并為此建立了一個成熟的法治模式以及系統化的法治基礎。
3市場經濟對民法觀念的約束與影響
在經濟發展形式日趨多元化、錯綜復雜的形勢下,傳統的民法觀念已經難以與經濟發展之需保持同步,國內金融機構中,信貸資金匱乏的問題,可以借助于市場經濟資金按照需求,隨時供出的優勢,進而得以有效解決,并在社會主義路線下,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之需保持同步,能夠為非大型企業短期內資金周轉的快速實現,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由此使得國內民法觀念,基于對平等自由的重視、效率的追求、市場經濟中靈活而多元化的擔保形式,為國內市場資金整體利用率的提升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也拓展了資金的獲取渠道。在理念的層面上,為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不但發揮了市場經濟中民法觀念的引導作用,彌補了政府宏觀方向的調節控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不良影響,并且也使得資源得以合理分配。民法是對平等主體間財產以及人身關系進行調節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但在民法中,平等原則不過是對于抽象的人格平等的片面注重,它往往忽視了實際生活中出現的不公平現象,此類現象大多是社會群體以及經濟個體的差距所致。市場機制奉行優勝劣汰的基本準則,對于民法而言,此類現實狀態的不平等為此帶來了巨大挑戰。為此在市場經濟下,民法的調節作用也顯得顧此失彼。由于市場經濟尚未發展成熟,由此也給當前我國民法觀念帶來了抑制作用,與此有關的立法現狀不容樂觀,雖然我國最高院頒布了大量與市場經濟規范相關的司法解釋,但由于它仍存在一定局限性、落后性,使之難以與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保持同步。
4保護市場經濟建設,民法必須與時俱進
就國內當前社會主義路線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論,民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已無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之需保持同步。在內容方面,國內當前推行的《民法通則》顯得過于抽象,在社會生活中,無法將其引導作用體現出來,其中,有不少規定已經落伍,缺乏科學性。譬如針對無效合同所做出的規定,事實上,已經對民事主體的權利構成了侵害。不限于此,內容存在過多疏漏,無法規范錯綜復雜而易于變化的民事活動,而市場經濟活動更是難以與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保持同步。從中不難得知,我們務必廢除《民法通則》,重新確立一部民法,使之具有極強的可行性、內容全面、結構合理,進而與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之需保持同步,進而維護民眾的權益。當前亟須解決該問題。為此,倘若不確立一部基于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之需保持同步的民法,作為一種上層建筑,法律勢必會成我國民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5結論
綜上所述,在具體實施階段,國內民法理念同市場經濟的互相融合作用,并未全面體現出來。盡管民法觀念并不具備可操作性,與之有關的民事法律自身也具備一定局限性,為此,我們應當端正心態,協調好市場經濟主體利益同所有權責間的關系。在不久的將來,應當在我國民法觀念的引導下,對權利行使階段權利主體同義務主體間的潛在沖突因素進行協調。本文借助于對民法觀念同市場經濟相關問題的探究,對其與民法觀念之間的影響作用進行了深入探究與討論。在筆者看來,民法觀念的無形指導與日益改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對二者間的關系進行妥善處理,不但有助于實現權利人同義務人間利益的協調處理,并且還有助于多元化價值目標以及社會正義的實現,為國內市場的平穩發展,起到良好助推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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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月萌 單位:新鄉市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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