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辯訴交易在我國法律的意義論文

時間:2022-12-21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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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辯訴交易在我國法律的意義論文

摘要:辯訴交易制度是以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為優點的一項司法制度。本文通過對辯訴交易制度的簡要介紹,對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面臨的問題與可能性進行了分析探討,并提出了關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辯訴交易制度的構想。

關鍵詞:辯訴交易;訴訟資源;司法制度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犯罪數量呈現急劇上升的態勢,犯罪率的不斷攀升與訴訟資源有限及訴訟效率不高的矛盾日趨凸現。司法資源相對有限是近期難以改變的事實,如何在不違背法律和保證司法公證的前題下,加快案周轉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和提高訴訟效率,已成為一個極為迫切的問題。因此,在現有中國文化背景、司法現狀、刑事政策與訴訟制度等條件下,能否引進辯訴交易制度?值得研究與探討。

一、辯訴交易的概念及內容

辯訴交易又稱辯訴談判或者辯訴協議,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在法院開庭審理前,自愿達成協議,并根據協議在經過審判認定有罪時本應判處的刑罰會被較輕的刑罰所代替。

從《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對辯訴交易的規定,辯訴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要素:

其一,交易的主體是檢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主要是通過其辯護律師進行交易)。

其二,交易的內容是圍繞著交易協議進行。就控方而言包括減輕指控罪、減少指控罪名以及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等,就辯方而言,主要是承認有罪。

其三,通過交易所獲利益,控方通過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而免去普通審判過程中的證明責任,同時減少了敗訴風險,辯方因認罪獲得降低、減少犯罪指控或較輕處罰的實際利益。

其四,交易的時間無具體限制,通常發生于開庭前審判庭的走廊中,所以有人將辯訴交易稱為“走廊交易”。

其五,交易的形式表現為控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

其六,交易的后果是案件不經過陪審團審判,而是由法官對辯訴交易協議予以確認并直接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控辯雙方均不能上訴,案件即告終結。如果檢察官不履行協議而使被告人沒有得到較輕的刑罰,被告人可以翻供,拒絕認罪。案件已經判決的,被告人可以上訴,上訴法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①

二、在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現今的司法體制不適合引入辯訴交易

1.我國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的是公權力,而辯方代表當事人,行使的是私權利,檢察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是追訴與被追訴的關系,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不是適格的交易主體,因此無法通過辯訴交易進行討價還價,尋求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2.我國法律規定所有證據都應經過法庭調查,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辯訴交易則中控辯雙方進行交易的前提是雙方都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

3.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始終堅持的是“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而在辯訴交易看來,遲到的正義非正義,為了追求訴訟效率,甚至可以犧牲公正。因此,在我國相應的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完善時引入辯訴交易制度,極有可能出現悖于司法公正,導致不正義的錯誤。

(二)辯訴交易中的道德質疑

1.有可能導致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濫用。在英美等國家,檢察官可以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案件的指控和量刑進行全面的協商,檢察官以接受被告人認罪答辯為代價,可以放棄部分指控,也可以降級指控,甚至可以以不對被告人判處刑事罰責為條件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檢察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證據或者“莫須有”的證據與被告人討價還價,并且以要是被告人不作有罪答辯,將對被告人進行更為嚴厲的指控相要挾,逼迫被告人作出不公證的辯訴交易。因此,辯訴交易程序在一定程序上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同時違反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確定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極易釀成錯案,導致無辜者蒙冤及放縱有罪者。辯訴交易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作無罪判決的極大可能性之下,面對檢察官提出的充滿誘惑的定罪量刑“優惠”而處于兩難境地:認罪必判但可輕判,不認罪則可能不判但又可能重判。同時,檢察官為了證明責任的降低,而提高指控成功的可能,忽視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進一步探究,通過辯訴交易使被告人認罪而受輕罰,甚至免除處罰,導致輕縱有罪被告人。

3.損害公共利益。辯訴交易的本質是以國家刑罰權的讓步換取被告人認罪,這種定罪量刑的折扣在實際上便宜了被告人,但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辯訴交易制度所發揮的功能就象一個巨大的、用于敲詐勒索的鬼地方。檢察官扮演著推銷員的角色,在法律的指引下傳達著各種威脅,并收受由此而來的報酬——被告人的認罪答辯。”②

4.在一定程度上損害被害人的利益。辯訴交易過程是檢察官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之間的交易,既沒有重要的一方即案件被害人的參與,又缺乏對交易程序相應的監督。檢察官可以通過辯訴交易減輕其證明責任,被告人獲得重罪輕罰、數罪少罰的交易后果對被害人而言無疑是不公正的,在一定程序上也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辯訴交易這種將被害人排除在外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可能性

(一)對辯訴交易制度的客觀評價

公正和效率是現代刑事訴訟所追求的兩個最基本的價值目標,既有同一性又有對立性。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應該說是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設計和運作本國司法程序時必須考慮的問題。然而沖突不可避免,比如有時為了維護實體真實而不惜一切代價犧牲效率,有時為了快速處理案件而犧牲實體的公正,英美法系國家的辯訴交易就是在犯罪率不斷上升、案件久拖不決及司法資源有限的背景下的一種無奈的選擇。不可否認,辯訴交易制度是有缺陷的,對于辯訴交易制度的缺陷需要通過程序和制度的完善加以解決,而不能因噎廢食,因此成為整體否定辯訴交易的理由。辯訴交易的司法現狀及其發展趨勢表明,雖然各國各地區對辯訴交易褒貶不一,但為了縮短刑事訴訟時間,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大都已經吸收、正在吸收、已經考慮吸收辯訴交易的合理內核。由此可見,辯訴交易在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家的成功實踐,尤其是其已經越過法系傳統界線的現實,必將帶來世界范圍的廣泛移植。

(二)在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可能性

從中國人自古就有賤法、厭法、賤訟、厭訟的心理,以及我國一直以來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不難看出,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存在發展的空間。一方面,我國社會處在結構的大轉型時期,原有的社會控制減弱,新的社會秩序尚未形成,因此,社會治安相對惡化,犯罪率不斷上升,司法資源相對有限,這對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我國現今迫切需要一種能夠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制度。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懲罰犯罪,使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是自古以來的法律目標及任務,但是保障人權則同等重要,尤其目前世界各國對人權保障十分重視,西方一些國家已在指責我國人權保障不到位,因此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對加強人權保障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辯訴交易制度恰好符合了現今我國的需要。在我國也發生過運用辯訴交易的案例,這表示辯訴交易已經走進中國,并有可能在具體的案例中得以援引。

四、構建我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想

(一)總體要求

我國實行辯訴交易制度必須同時滿足公正、合理及規范的交易結果的總體要求。構建我國辯訴交易制度,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情況。我國的悠久歷史使許多傳統的東西在民族的意識里根深蒂固,阻礙著新觀念和新思潮的傳播和認可;同時我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職業者的業務素質不高,道德自律性較差,以及相關的監督機制薄弱,又給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設置了主觀上的障礙。因此,要構建辯訴交易制度,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充分考慮到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基礎、歷史傳統、人文環境、公眾心理等方面的狀況,創制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司法制度。

(二)構建原則

1.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則。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法所要實現的兩大基本價值,在刑事訴訟制度中,是以公正作為第一要旨,然而,遲來的正義并非正義,因此效率也是一種正義。辯訴交易作為簡易程序的一種,是以效率的提高為目標的,但在制度設計中依然應當注重公正的實現。一方面不能只注重與被告人進行協商的結果而減弱甚至放棄行使懲罰的權力,也不能為了達成協議而不顧案件的事實真相,這是實體公正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在協商過程中應當尊重并保護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比如程序選擇權、沉默權、辯護律師幫助權等,不能強迫性達成協議,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所以,構建我國辯訴交易制度對效率的追求必須保證實體和程序公正的統一。

2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原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現今在我國懲罰犯罪已不再是法律的唯一目標及任務,保障人權同等重要。因此,在適用辯訴交易程序時,其前題必須是能夠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同時也要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權利,應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有機統一。公務員之家

3.循序漸進的原則。雖然辯訴交易制度有其內在的合理性和引進移植的緊迫性,但是它畢竟是一項實踐性很強且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每一個組成部分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構建辯訴交易這種新制度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把它放在我國整體的法治構造和社會背景下予以慎重、縝密的考慮,使其和諧地融入到現行司法體制中,要統籌協調和長遠考慮,切忌急功近利。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考慮設計了三步走的方案,首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類似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做法,經允許先搞試點,再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簡單化的做法,在實施過程中還應關注其制度運作的過程和產生的社會效果,在實踐中繼續探索,不斷反思,不斷改進,使之日臻完善與科學,③然后在人們了解熟悉該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條件完善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制定有條件適用辯訴交易制度的法律,最后根據實踐情況及法律適用情況檢驗進行完善該制度,擴大其適用范圍,實現理論上的構想。

(三)辯訴交易的適用范圍

既然擬定辯訴交易分三步走進行構建,那么每步的適用范圍應有所不同,呈現逐步不斷擴大的趨勢,在試點實踐階段,社會公眾對此接受程度較低,司法實踐部門的實踐經驗也欠缺,因此應先在輕罪范圍先進行試點實踐;待社會公眾對此接受程度有所提高,積累一定實踐經驗后,通過立法規定在較大案件范圍開始適用;最后發展到公眾已經能接受辯訴交易制度,并在實踐中掌握豐富經驗,對辯訴交易案件的適用范圍不應當有所限制,而適用于所有案件。

辯訴交易制度從產生以來就褒貶不一,但時至今日其已經成為許多國家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還不具有完備配套制度來支持英美式的辯訴交易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本國的國情對其進行借鑒,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注釋:

①《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1條.

②DouylasMaynard,TheCourtroomContestofPleaBargaining,ReprintedfromInsidePleaBargaining(chapterTwo)(1984).冀祥德.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頁.

③李靜.論刑事訴訟合意制度之建構.中國知網.200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