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研討論文

時間:2022-12-21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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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研討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從我國現行立法中民事答辯制度的缺陷,確立不應訴判決制度以及民事答辯中對答辯的要求等方面就構建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作了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民事答辯;答辯失權;不應訴判決

一、我國現行立法中有關民事答辯制度的缺陷

第一,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特定機制,而民事糾紛是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爭執,如果只有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沒有應答,就表明了雙方并不存在爭議,沒有了訴訟中的進攻和防御,訴訟再繼續進行已沒有太大必要。

第二,違背司法被動性原理。消極被動的法院居中立地位,對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不否認或抗辯,如果法官還判決其勝訴,則是法官的審判權對當事人的處分權的一種干涉,違背了法官被動的立場。

第三,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對等的訴訟義務,而現行立法卻沒有規定被告強制答辯的義務,發動訴訟進攻的原告,將自己的主張和證據暴露出來,而相對一方的被告卻可以不提交答辯狀而隱蔽自己的訴訟態度,使雙方當事人不能在平等的條件下行使其訴訟權利,造成權利保障失衡。

二、確立不應訴判決制度

立法上明確規定被告負有強制答辯的義務,如果被告人在法庭答辯期間不予答辯而又無正當理由,法院應根據原告的申請作出不應訴判決,滿足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訴判決,簡言之,是指原告起訴后,如果被告在法定答辯期間內不應訴答辯,則法院即可做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在英美等國,被告未提出答辯,法院即可做出不應訴判決,其后果實質上是自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規定,被告對于原告的起訴狀從未到案,或者從未對原告的起訴狀做出答辯的反應,或者被告雖然已經到案,但卻沒有提交正式的答辯狀,法院可以做出不應訴判決。而我國《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的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應當”一詞表明被告答辯不僅是一種訴訟權利,也是一種訴訟義務。確立不應訴判決制度,當被告不應訴答辯時,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來約束其履行答辯的義務。

答辯失權應是對事實的答辯失權,但是被告在答辯期內未提出的事實上的抗辯是否全都產生失權呢?關鍵是看當事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能在答辯期間內提出事實上的答辯。同樣,確立不應訴判決也不能一概否定而予以判決,應有合理的條件,才能做出不應訴判決。即,第一是被告確已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起訴狀副本不適用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方式;第二是被告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答辯;第三是被告不進行答辯沒有正當理由;第四是由原告提出不應訴判決的申請,并經法院審查認可;對于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應當設置一項對不應訴判決的異議制度來對被告的權利加以救濟。同時,允許不應訴判決和其他判決一樣,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三、對答辯的要求

對答辯的要求,即答辯書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1.在形式上,答辯狀原則上要求用書面形式,但是也應當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社會現實,并與原告的訴訟權利相比較作出規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既然原告存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那被告中也可能存在,應該一視同仁。所以,應當規定被告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提交答辯狀,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答辯意見,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并將答辯內容向被告當面宣讀,被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按手印確認,然后告知原告。公務員之家

2.在內容上,被告的答辯必須是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必須是針對原告的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明確表示承認、否認或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抗辯等,作出否認時被告有義務說明否認的理由與事實,并保證答辯狀的內容明確、真實,不進行虛假的答辯。如果被告只對原告的部分主張進行答辯,則對未提出答辯的主張產生失權的效果,但是,法官應當充分履行釋明義務,提醒被告對未答辯部分進行答辯。在訴訟存在多項訴訟請求情況下,被告經提醒后仍然只對原告的部分主張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就未答辯部分作出不應訴判決,或者免除原告對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法庭審理后,就全案一并做出判決。

四、答辯失權的例外

為避免答辯失權過于嚴苛,應當賦予法官決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間提交答辯狀是否必然導致答辯失權的自由裁量權,并把以下幾種情形規定為答辯失權的例外:

第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被告沒有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的,法院在法庭審理中也不能直接對該內容予以確認,而應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事實。

第二,以公告送達方式進行傳喚而被告未答辯的,這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進行答辯,因此應屬答辯失權的例外。

第三,原告提起的訴訟包含金錢給付的內容,被告未及時答辯的,原告仍應對金錢給付的金額進行證明。

第四,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提起訴訟,或者對配偶提起侵權訴訟,被告不答辯,原告申請缺席判決的,必須有證據證明。

注釋:

王琦.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153.

參考文獻:

[1]畢玉謙.民事證據原理與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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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鴻年.論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東方企業文化.2007(5).

[4]劉敏.當代中國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