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31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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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基礎,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使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人民法院就地巡回審判某個具體案件時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同時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簡易程序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使用,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論案件的繁簡程度,均不得使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的方式、審理的程序簡便,簡易程序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比普通程序少3個月。人民法院在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他們的陳述,出示必要的證據,答應雙方當事人辯論,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提起反訴、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申請撤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不能因程序簡化,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用簡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書,不能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須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特征規定新問題

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的規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有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通過學習,下面本人結合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注重的新問題談一下粗略的看法。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是第一審判程序中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的存在并非立法者的主觀臆想,而是有其客觀基礎的。民事訴訟是解決涉及各類民事權益糾紛的訴訟。在這些案件中,有不少是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有的屬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還有的屬于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案件的性質不同,所適用的程序也應有所不同,簡易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為適應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證案件能夠得到正確處理的前提下而設立的一種和普通程序并立的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在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的方式、庭審方式以及審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簡化,它是一種簡化了的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無論是以判決的方式結案,還是用調解的方式結案,和普通程序審結的案件在后果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裁判,假如當事人不服,同樣可以提起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因此,簡易程序不是預備性的程序,也不是階段性的程序,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設立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摘要:

首先,簡易程序是“兩便原則”①的集中體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是民事訴訟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按照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人民法院對簡單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都簡化了程序,從而使“兩便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貫徹和落實,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征。

其次,簡易程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而審判人員的數量相對較少,假如一切民事案件都采用普通程序,勢必會增加積案,拖延案件的審理期限。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普通程序某些規定的約束,辦案手續簡便,審理方式靈活,從而縮短了辦案時間,不僅有利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避免費時耗資,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辦案效率,正確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有利于整體提高辦案質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減少了一些程序和方式,便于人民法院迅速及時地解決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糾紛,從而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解決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

第四,簡易程序又是我國審判經驗的總結,體現了人民司法簡化訴訟程序的優良傳統。我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形成歷史,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當時各根據地或解放區,就以十分簡便的訴訟程序和審判方法受理和解決民事案件,受到了廣大群眾的歡迎。聞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②就是簡易程序的典型代表或具體反映。新中國成立后,簡化訴訟程序,實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從起訴、審理到執行,建立了一整套簡便易行的制度。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9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都用專章將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在簡易程序之中,繼續和發揚了我國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使簡易程序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化。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摘要: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該條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適用這一程序的人民法院,二是適用這一程序的審級,三是適用這一程序的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謂派出法庭,既包括人民法院就地巡回審判某個具體案件時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它所進行的審判活動,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活動。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論案件的繁簡程度,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摘要:簡易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只適用于第一審簡單的民事案件。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再審的民事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摘要:簡易程序適用民事案件的類型,僅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所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一般講是單一的,并且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比較明確;所謂“爭議不大”,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或訴訟標的額的爭執無重大原則性分歧。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確定簡單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則和標準。以上三個方面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

從審判實踐看,以下幾類案件可以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1)當事人雙方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在給付的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撫養和撫育費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案件;(5)遺產和繼續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續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爭議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但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摘要:(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案件發回重審的;(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非凡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簡易程序的特征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具有自身的特征摘要:

首先,起訴方式簡便摘要: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在適用簡易程序時,無論當事人書寫起訴狀是否有困難,都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起訴內容記錄在案,不強調遞交起訴狀。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起訴則以書面方式為原則,以口頭方式為例外,只有在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答應以口頭方式起訴。

其次,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摘要: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當事人發生糾紛時,爭議各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不必經過先遞交起訴狀,再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待被告提出答辯狀后,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這一系列正式手續。雙方不同時到達法庭的,人民法院將起訴的內容,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即可,大大簡化了訴訟程序。而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一系列的法定手續,例如在開庭審理前,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分別向原告和被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在開庭前3日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和人等。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即可以將起訴、審查起訴、受理、審理一并當即進行,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同時到庭的情況下審理,即不能將起訴、審查起訴、受理、審理一并當即進行。

第三,傳喚當事人、證人的方式簡便摘要: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摘要:“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所謂簡便的方式,一般是指通過口頭通知、電話傳喚、廣播通知、捎口信、寫便條的方法或者其它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用簡單的方式可以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和人的限制,也不受傳喚形式的限制,但應以通知本人為原則;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在法定的期間用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第四,審理的組織簡便摘要:審理的組織簡單是指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獨任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但不得由審判員自審、自問、自記,也不得由書記員審判案件。

第五,審理的程序簡便摘要: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在審理程序上不受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限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靈活把握,不必按照審理前的預備、開庭審理等階段的先后順序進行,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不必拘泥于每個階段的先后順序。例如,案件可以隨到隨審,不必經過審理前的預備階段;又如,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時,公布開庭審理,答應群眾旁聽即可,不一定非在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再如,開庭審理時,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可以合并進行,也可以穿插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由獨任審判員,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把握,見機行事。只要能達到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即可。

第六,審結案件的期限較短摘要: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摘要:“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自接受當事人的口頭起訴或者起訴狀立案受理之后,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這一法定期限的明確規定,可以有效地保證人民法院對簡單民事案件的及時審理,防止久拖不決,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結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而且有非凡情況需要延長的,還可以經本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民訴法之所以規定簡易程序的審限比普通程序的審限短,是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不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就能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而且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在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需要費很長時間就能審結。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不得延長。

四、簡易程序中應注重的幾個新問題

(1)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摘要: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2)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摘要: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3)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先行調解摘要:婚姻家庭糾紛和繼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4)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于下列事項,應當具體記載摘要:審判人員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和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當事人當庭陳述的和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的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摘要: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五、嚴格按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嚴格把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不能任意擴大摘要:依照民訴法的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的案件,只能是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確實存在著擴大適用簡易程序范圍的新問題,有的人民法院以案件多、任務重、人力不足為由,自定標準,將一些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種做法違反了民訴法的規定,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辦案質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或者重審和再審的案件,不屬于簡易程序審理,因而也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正確處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系摘要: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同屬于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基礎。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首先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無規定的,如起訴條件、收集和調查證據、訴訟中止和終結等,仍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某一個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后,開庭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程度來確定,而不應當在審理過程中或審理終結后來確定;普通程序比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上具有廣泛性,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就是說,簡易程序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不能轉換為簡易程序。因此,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比如案情比較復雜等),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即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不能任意“簡易”,要確保案件的質量摘要:首先,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同審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都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都必須依法公開審理;其次,要重證據,重調查探究,不要因適用簡易程序就簡化或忽略對證據的核查和質證,甚至簡化必要的手續和程序,就可以草率結案;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應當具備以下材料摘要:(1)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筆錄;(2)答辯狀或口頭答辯筆錄;(3)委托他人訴訟的要有授權委托書;(4)必要的證據;(5)詢問當事人筆錄;(6)審理(包括調解)筆錄;(7)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協議;(8)執行情況;(9)訴訟費收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摘要: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他們的陳述,出示必要的證據,答應雙方當事人雙方辯論。對于當事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起反訴、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申請撤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不能因程序簡化,而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在適用簡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書上,不能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摘要: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必須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注釋

①“兩便”原則見王盼等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第6頁。兩便原則是我國民訴法的一個特征,即便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便利人民群眾進行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許多制度、原則和具體規定上都體現了兩便原則。如在管轄方面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簡易程序和督促程序的規定等。

②“馬錫五審判方式”見楊聚章主編的民事訴訟法通論第270頁及蒲堅主編的《中辦法制史》第377頁。馬錫五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陜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通過巡回審理和就地辦案,在保證正確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下,以簡潔的方式處理民事案件。馬錫五在審判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和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正確解決了許多疑難案件,創造了貫徹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被邊區人民親切地譽為“馬青天”。馬錫五審判方式并不是一種特定的司法制度,但它集中體現了邊區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邊區革命司法制度的縮影。特征是摘要:深入群眾,調查探究,實事求是地處理案件;依靠群眾,正確判案;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

【參考文獻

1、民事訴訟法學王盼周慶程政舉主編

2、民事訴訟法學柴發邦主編

3、民事訴訟法立法和適用唐德華主編

4、民事訴訟法通論楊聚章主編

5、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有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6、《中國法制史》蒲堅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