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欺詐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6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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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欺詐研究論文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

訴訟欺詐也被稱為“訴訟詐欺”或者“訴訟詐騙”。可是詐騙兩字存在“訴訟詐騙”中的往往會給人“訴訟詐騙”乃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①是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這一稱謂。在我國“訴訟欺詐”只能在民法中發生,可是近年來我國在刑法管轄范圍之內頻頻發生了所謂的“訴訟欺詐”,而刑法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與之相適應。

當今國內外并未對“訴訟欺詐”的概念有統一的認識,大致的觀念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利益,此種非法的手段主要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向法院提起名事訴訟,并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而獲得財產行為;②2.訴訟人參與人通過惡意串通手段架構虛假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利用法院的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并以此獲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證據,致使法院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達到損害訴訟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破壞審判秩序以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以上觀點筆者較為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現階段“訴訟欺詐”的特征

對于“訴訟欺詐”有了一定的認識以后我們對其概念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訴訟欺詐擁有以下特征:1.行為發生時間的單一性,“訴訟欺詐”由于訴訟的限定,所以發生在由案件受理開始直至案件結束的訴訟過程。2.主觀目的以經濟利益為主。民事訴訟是以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為目的的情況是行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訴訟的,因此一般來說“訴訟欺詐”的行為人都是以經濟利益為主的;3.參與主體的固定性,由于行為發生點都是訴訟期間,所以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中,行為主體一般為: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體的雙重性,在“訴訟欺詐”中行為人采用了通過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騙性、隱蔽性等特征,從而造成法院判斷發生錯誤——從而造成兩種損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分析以及犯罪性質分析

(一)關于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

對于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有過一個版本的解讀:本版本中對于訴訟欺詐的定性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并指出訴訟欺詐行為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并不鼓勵法院追究訴訟欺詐人的刑事責任。③

(二)關于訴訟欺詐行為犯罪性質分析

根據筆者經驗,行為人實施訴訟欺詐行為最后后果一般如下:一、訴訟欺詐行為被法院識破,同時法院做出了不利于欺詐行為人的判決;二、訴訟欺詐目的達成,一審法院做出有利于欺詐人的判決,訴訟相對人(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訴;三、訴訟欺詐目的達成,一審二審均勝訴,判決發生效力,造成生效判決不公正。在第三種情況下被害人極有可能進行申訴。

由以上的訴訟欺詐行為的各種后果來看,訴訟欺詐是一種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為。訴訟欺詐對于社會的危害性具體有以下幾種:第一,訴訟欺詐人利用訴訟欺詐行為破壞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權威的樹立;第二,訴訟欺詐行為人通過訴訟使得訴訟欺詐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第三,訴訟欺詐行為嚴重的侵害了訴訟相對人的民事利益,并使訴訟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由于利益的獲得與損失是相對的,大多數訴訟欺詐案件中行為人通過訴訟欺詐手段獲得了非法目的,那么訴訟相對人也就損失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造成了司法不公正,另一方面造成了相對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以上情況中,訴訟欺詐行為人的行為對于司法權威的損害以及為了獲取經濟利益的而欺詐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具有嚴重主觀惡意,訴訟欺詐這種行為對司法秩序的巨大的損害和對訴訟相對人的利益傾翻,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理應該使訴訟欺詐行為人負一定程度的刑事責任。現階段,我國有學者提出,犯罪只需要具備兩種特征:社會危害性以及刑事違法性,④所以“訴訟欺詐”應是屬于刑法管轄防范圍。

三、立法建議

筆者根據《刑法》以及《立法法》的基礎上,通過綜合評定行為人主觀思想和以及客觀行為的兩方面不同的特征,現對于關于訴訟欺詐的刑法條文如下試想:

行為人利用偽造的證據或作虛假陳述的手段,使得民事訴訟遭到破壞或者使得人民法院審判秩序以及司法公正無法實現,來達到其非法的經濟利益的目的,情節嚴重者對訴訟直接行為人處以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對于前項犯罪的為單位犯罪者,可以單位的直接負責人處以三年以下刑罰,可以對單位處以罰金。

具體實施情況為:處罰規格以涉及金額的大小為準,如果涉案金額一般,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返還不利所得,并處罰金,并不一定要對犯罪分子處以有期徒刑;如果涉案金額較大,可以酌情處以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通過拘役等其他形式的刑罰進行懲罰,造成損失可以并處罰金;如果作案情節特別惡劣,造成相對人巨大損失可以加重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金額劃分:金額一般(5萬-10萬之間)、金額較大(10萬-100萬)、金額巨大(100萬以上)。

注釋:

①劉遠,景紅年.訴訟欺詐罪立法構想.云南大學報法學版.2004(2).

②王作富.惡意訴訟侵財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特征.檢察日報.2003年2月10日.

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的答復.2002年.

④劉艷紅主編.刑法學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論文關鍵詞訴訟欺詐刑法罪刑法定

論文摘要刑法中的訴訟欺詐以偽造證據為手段,提起虛假民事或行政訴訟的形式謀取非法利益,這種行為與民法上稱為的訴訟欺詐有明顯的不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單純的依靠民事力量已經無法制止這種行為。可是對于刑法中的訴訟欺詐行為在法律上尚無定論。本文認為訴訟欺詐與普通的詐騙罪有巨大的差別,而且現有的一種觀點將它納入敲詐勒索罪或者納入妨害作證罪也是不合理的。可以考慮增設訴訟欺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