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局用車制度
時間:2022-01-26 0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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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用車必須事先身綜合辦說明,進行統一調度安排。
三、下鄉用車必須事先向局長或書記申請,并向綜合辦說明,進行統一調度安排。
四、用車后用車者在司機填寫的“機關用車登記表”上簽字;司機在綜合辦主任填寫的“機關用車登記表”上簽字;綜合辦主任每月將本人和司機分別填寫的“機關用車登記表”上報書記和局長審核。
五、私人用車原則不給派車,如想用必須事先向局長或書記申請。
六、司機要在出車前,收車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修理,不準帶“病”出車,并要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七、司機要堅守崗位,工作時間做到人不離崗。
八、司機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用車。嚴禁在駕車時掛電話或酒后駕車,否則發生事故,一切損失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