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
時間:2022-03-09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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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時,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適當與否的判斷,首先是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有要求法院對作為本案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判決,并取得該案訴訟程序上主體地位的資格,即對于具體訴訟有作為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边@一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從而排除了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對特定的訴訟標的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縮小了原告主體的范圍。實際上原告或者被告是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屬于實體問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訴訟、調查和研究才能解決的。我國的這種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是有悖于時代,也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公共利益和整個商業(yè)秩序。因此在平衡利益沖突,矯正和預防違法行為理念指導下,運用訴訟擔當理論,擴大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范圍,才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
第一,消費者保護組織。我國現(xiàn)有的全國性消費者保護組織是1984年成立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和1989年成立的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我國目前立法只承認消費者協(xié)會有支持起訴的職權,沒有為起訴的權利。鑒于我國支持起訴制度收效甚微的狀況,筆者認為不妨改良目前形同虛設的支持起訴原則,讓消費者保護組織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原告資格,代表公共利益追究不法經營者,從而起到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加大對違法者的追究力度。2006年3月15日,中消協(xié)通過了《消費者協(xié)會法律支持辦法》,明確了向消費者提供與案情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協(xié)助消費者調查取證等六種法律支持方法,無疑在支持起訴方面邁出了一大步。鑒于消費者協(xié)會在公眾消費領域所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典型,受害人利益、社團利益及社會公益的一致性逐漸明顯,將訴權直接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不但可以保障受害者的實體權益,而且可以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和訴訟浪費。消費者協(xié)會要想真正履行好為消費者服務的職責,必須進行改革。應該逐步改變目前消費者協(xié)會這種半官方性質。任何消費者都可以申請成為會員,由會員選舉理事會直接參與治理;不得進行任何有償?shù)纳唐泛头胀扑]活動,徹底杜絕經濟利益驅動;保證消費者協(xié)會完全的民間性質,保證獨立運行;消費者協(xié)會的經費應該取之于會員、服務于會員,在消費者協(xié)會及其成員違法時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引進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背景。
第二,任何個人,這里特指受害人。受害人是指作為消費者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個人。一方面,作為消費者個人其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從宏觀角度看,經營者的侵害行為又同時損害或威脅到大多數(shù)消費者的公眾利益。這時法律除了允許受害人提起含有保護私益的訴訟外,還可以同時提起保護公益內容的公益訴訟。
在我國的實踐中,許多發(fā)現(xiàn)了經營者有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人,為了能維護消費者利益,不得不先主動接受經營者的侵害,然后再以消費者的名義提起訴訟,如著名打假英雄王海必須先買假然后再打假。這種救濟不僅代價高昂,而且也沒有什么效果,因為消費者只能就自己的損害請求賠償,而不能制止不法經營行為。
二、改革訴訟費用制度
消費者公益訴訟由于涉及的人數(shù)多,涉案面廣,標的額比較大、程序復雜并且耗時長,訴訟費用的來源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如何解決訴訟經費就成了引進消費者公益訴訟的重要問題。應該考慮設置特別的制度,通過免除這些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推動公益訴訟的提出。訴訟費用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一是政府財政撥款。消費者協(xié)會接受政府的撥款目前還有一些爭議,很多人認為既然消費者協(xié)會拿著政府的錢,就難免影響其獨立性,消費者協(xié)會能否真正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就又是一個問題。如何既能解決消費者協(xié)會經費不足的問題又能消除政府對消費者協(xié)會的不良影響呢?我們可以借鑒香港、韓國、日本等國的做法,通過完善預算立法,將政府向消費者協(xié)會撥款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在對消費者協(xié)會開展職責需要的經費進行認定的基礎上,明確每年政府向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多少撥款,有多少經費是用于代表消費者提起訴訟的,專款專用。二是成立公益訴訟基金會。從每件勝訴的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的懲罰性賠償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為消費者公益訴訟基金,同時,基金會還可以接納社會捐款作為基金來源;普通公眾提起的公益訴訟可以從基金會得到援助。三是引進勝訴收費制,政府財力畢竟是有限的,考慮到世界發(fā)展的趨勢,我國在引進公益訴訟制度時可以采用某種形式的勝訴酬金制度,這樣可以促使律師主動協(xié)助提起公益訴訟。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證據(jù)制度歷來是一切訴訟的靈魂,而舉證責任則是證據(jù)制度的核心。傳統(tǒng)民事訴訟法認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敗訴。但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中,經營者在信息和技術的掌握上處于絕對優(yōu)勢地位,所以在消費者公益訴訟中,如果也要求原告方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就有可能達不到公益訴訟的目的。比如在產品責任案件中,一是由于專有技術和生產工藝的保密性,使原告難以對加害人有無過錯舉證;二也由于欺詐故意作為一種主觀狀態(tài),隱藏在行為人的內心,他人很難了解,更難以就此舉證。所以在消費者訴訟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只能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而對侵權人在侵權中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因果關系方面的事實很難或者根本不可能舉證。所以可在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guī)定主要證據(jù)由被告提供。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公眾利益行為的初步證據(jù),即可以支持其請求,至于侵害事實是否確實存在,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承擔。若被告否認其有該不法經營行為,或否認其行為會造成那樣的損害結果則必須提供反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起訴方的舉證責任得到緩和,有利于公益訴訟的提起。
四、激勵機制與濫訴控制機制
公益訴訟在避免大眾消費者受害、維護公共利益上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在無任何回報機制的激勵下,如何維持公益訴訟原告特別是單個消費者的維權“熱情”呢?獲得懲罰性賠償金無疑是一個激勵辦法,但現(xiàn)行《消法》關于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單一——僅限欺詐,而且數(shù)額過少——僅為1倍,無法滿足激勵需要。因此,筆者建議,我們在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同時應擴展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提高賠償數(shù)額,賦予法官裁決違法經營者多倍賠償?shù)淖杂刹昧繖?,其標準可選擇足以使經營者付出因其不法行為已經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所有利益為限。濫訴控制機制與激勵機制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訴訟成本的降低和激勵機制的建立能極大鼓勵原告積極起訴,再加上某些原告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個人動機的復雜性,并不排除功利及追求新聞炒作及追求獎勵的初始動機,這也加大了濫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無度的濫訴又勢必增加法院負擔,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且對社會發(fā)展從成長遠意義上看是不利的。因此,如果不控制濫訴,實際上是在維護以原告為代表的一種公共利益的同時,有意無意犧牲了另一種公共利益。此外,濫訴也容易造成社會道德風險的增加。因此,有必要在建立激勵機制的同時建立濫訴控制機制。
第一,建立先置程序。包括行政先置程序和訴前預審程序。根據(jù)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司法介入公共利益訴訟應當盡可能以窮盡其他公益救濟手段為前提,因此應規(guī)定除不涉及國家機關行政執(zhí)法權外,原告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前,應當首先通過揭發(fā)、檢舉、控告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公共利益,只有當行政機關逾期不拒履行職責時,公益訴訟才得進行。在行政手段窮盡之后,還應該設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由法院對公益訴訟進行審理前的預審或者舉行聽證,使真正具有公益訴訟價值的案件得以進入正式審理程序。這一預審或者是聽證程序可以對案件起到過濾的作用,預防濫訴。
第二,加強對公益訴訟的司法管理。根據(jù)美國集團訴訟的經驗,集團訴訟很容易被利用成為律師謀利益的舞臺。在損害賠償訴訟場合,原告律師很容易和被告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美國的對策之一就是訴訟公開,對此,我們也應加以借鑒。訴訟的過程及結果、原告、被告和律師在訴訟中的得失,最后的判決結果,等等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為了更好的公開,法院和立法者應該設計更為方便的獲取信息的途徑,這種內容翔實的信息公開將給公眾一個沒有偏見的信息來源。這種信息公開還可以使社會對訴訟給予高度的關注和重視,可以有效的預防濫訴,也促使法官更好的管理公益訴訟,以實現(xiàn)消費者公益訴訟的目的。
第三,實行訴訟侵權責任制。在美國,濫用訴訟構成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這種濫訴侵權責任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制止濫訴的發(fā)生。我國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同時應該明確規(guī)定起訴人如沒有合理理由故意或過失地實施消費者公益訴訟行為,因此導致被告人遭受損害的后果,起訴人應為此損害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通過侵權責任制的建立,可以在鼓勵民眾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同時,防止某些人利用公益訴訟達到個人目的,也可避免草率地提起公益訴訟,從而真正實現(xiàn)公益訴訟的功能。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不是孤立于民事訴訟之外的一個制度,它的有效運行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和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大力發(fā)展市場經濟,完善自律的私人領域,鼓勵真正自治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建立市民社會,才能形成消費者公益訴訟引進后發(fā)育成長的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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