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法理學
時間:2022-09-20 06: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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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袁翠清楊興香工作單位: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
一、問題的產生
經濟發展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社會結構,再加上女權主義的作用,使非婚同居作為一個倫理、社會及法律問題顯現于世。非婚同居先是成為西方人關注的焦點問題,近年來在我國也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非婚同居在中國不僅表明非婚性行為事實的存在,還反映了原有民族文化、引進移植的西方法律及現有社會制度結構之間的相互作用及沖突。改革開放引起社會結構的變化,也使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對外交往不斷擴大,使人們可能獲得更多、更豐富的世界信息,也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權利主體意識逐漸加強,即在不侵犯別人選擇空間的基礎上,主體可以自主選擇,如:女性認識到性生活對自己的意義,而對于丈夫和婚姻的意義則是次要追求價值。這種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家庭內部關系及家庭的社會地位,使我國當代的婚姻家庭觀及婚姻家庭法律體系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挑戰。過去,由于所處社會結構、制度及文化環境不同,中國婦女不可能像西方婦女那樣對性別和性有一個全方位的理解,因而女性問題的改革,從來都是只改制度而不涉及深層的理念。但女權主義的傳入,使中國婦女反思自己的主體地位,重新審視自己的主體意識。女性自身變化的同時必然引起家庭及社會的變化,必然導致規范新式行為和秩序的規則的出現。婚姻自由作為一種法定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在不干涉和強制他人婚姻的前提下,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婚姻自由的口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提出來的。現代意義上的婚姻自由是在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度的斗爭中產生的。1791年《法國憲法》明確指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這些規定把傳統觀念視為“神作之合”的婚姻從宗教勢力的束縛下解放出來,通過共諾婚的形式,肯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自此以后,這一原則相繼為資本主義各國親屬法所確認,無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婚姻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的性質,在階級內部或社會地位相當的階層中,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確實享有較大的選擇自由。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關系仍然無法擺脫私有制的影響。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虛偽性和不徹底性。首先,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是契約自由的特殊形式,它從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自由。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商品貨幣關系支配一切,這種狀況對婚姻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婚姻的締結正是為了追求基于契約而產生的利益。盡管在資產階級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數婚姻關系仍然滲透著財產關系的影響。其次,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往往導致對婚姻自由的濫用。在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婚姻關系很不穩定,非婚同居相當普遍,離婚率大幅度上升。一些人企圖用性自由去取代婚姻自由,否定婚姻關系嚴肅的倫理性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兩性社會地位的深刻變化,為男女實現真正的婚姻自由開辟了廣闊的道路。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雖然已為實現婚姻自由提供了基本條件,但這方面還有許多尚待完成的任務。社會主義是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前進的,婚姻自由也有一個不斷擴大、不斷發展的過程。經濟基礎決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基礎又有反作用。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層建筑一樣,能動地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并通過經濟基礎對生產力的發展發揮各種影響作用。歷史證明,凡是維護舊的經濟基礎、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落后、衰敗的,注定要消亡;而拉動與鞏固新的經濟基礎、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婚姻家庭制度則是文明、進步、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必定會成長壯大。我們在肯定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決定作用時,也不可忽視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制度的反作用力,并以此作為評價特定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終極標準。
二、非婚同居現象的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展為婚姻家庭制度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現代社會的多元化也帶來了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婚姻觀念的多元化。一方面,世界各國已經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婚姻制度。文明、健康、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成為發展的主流。但另一方面,對婚姻的個性化理解、個人主義的膨脹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等都對現存的婚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未婚先孕、非婚同居、離婚率大幅上漲、人工生育子女的地位、空巢家庭……凡此種種,都是人類社會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我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特別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婚姻家庭領域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封建主義的舊思想、舊傳統,另一方面,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在自由化、個性化影響下產生的種種新的婚姻家庭觀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非婚同居問題。近年來,隨著經濟及社會的不斷發展,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于青年人及老年人中,成為游離于法定婚姻之外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非婚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它包括了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不再承認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將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現的無配偶男女同居,稱為非婚同居,不再使用“事實婚姻”一詞。非婚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有三:(1)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關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義,或者不以夫妻名義。(3)男女雙方公開同居生活。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正面臨著挑戰,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的婚姻及家庭形式正朝著蔓延的趨勢發展,而我國現行法律在調整此種新現象時的欠缺,帶來了許多社會及法律問題。第一,非婚同居現象大量增加的趨勢,使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的做法,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調整。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解釋非婚同居關系,也未界定其內涵與外延。第二,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制度調節非婚生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這樣極大地危害了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及財產利益。第三,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完全相同,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僅包括夫妻間的各種財產關系,而且還包括夫妻間的各種人身關系,而非婚同居配偶間的關系主要是財產關系,雙方幾乎不享有人身方面的權益,但我國法律未規定非婚配偶雙方的個人利益和財產利益及相互關系的問題,在實踐中引起了許多糾紛。第四,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不同,其間接效力指非婚同居作為一個穩定的生活共同體,基于一定事由的發生而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第三人剝奪非婚同居配偶的生命時,另一方如何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等問題,給實踐司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因此,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們自愿選擇的今天,越來越多的糾紛發生在同居當事人之間,如不及時加以解決,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消極因素,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借鑒兩大法系國家關于非婚同居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三、設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法理學探討
現代法律是指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們自由意志活動的產物,它貫徹、反映、體現的是人們現實的愿望、需求、主張和見解。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作為社會生活中人們行為的共同準則,具有認識與改造世界的工具性價值。這是人們制定與實施法律的價值前提。法律必須符合現實生活的主觀需求與客觀條件,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斷,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對社會現實生活的認識、理解和抉擇。所謂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也就是說,和誰結婚、什么時間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做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或干涉。《婚姻法》第5條已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實行婚姻自由,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婚姻當事人應該以對自己、對社會、對后代嚴肅負責的態度來對待婚姻,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但多數非婚同居者都有這樣的想法:結婚是我的自由,是我的權力,與其他人及社會無關。從法理學角度分析,此種婚姻觀是不合理的。中國傳統社會中,個人是家庭的個人,從屬于家庭的地位,而現代社會經濟及制度的發展將個人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個人有了自己獨立的空間和選擇。因此家庭不再擁有獨立的資源和發展機會,并喪失了曾經擁有的自治、自給、自足及協調能力。家庭傳統功能及角色的轉變,并不意味著個人處于放任自流狀態。于此同時,國家取代了家庭的地位,即通過對一切資源、生存及發展機會和信息的控制,通過分配上述資源、機會及信息來控制每一個人,進而控制每一個家庭。當代中國法律應是一種個體與秩序平衡價值觀的體現,與此相適應,法律以個體的身份及國家的秩序職責為內容,法律作為統治和治理手段,在維護個體身份利益的同時,時時不忘對社會秩序利益的追求。非婚同居雖然是個體追求性利益的私事,但基于當代中國個體與國家的特定關系,這種“私事”必須服從國家對秩序利益的維護。我國在走向開放的過程中,除進行自身立法活動外,自然會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影響,不可避免地引進、移植或借鑒一些西方法律制度。例如,大部分西方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依自身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利益,不受國家及他人的干涉(有些學者將其稱為私生活權)。在這種立法理念背景下,家庭生活是私生活,與別人及國家無關。導致家庭法成為完全性的私法,國家不可對這種私法給予任何的干涉,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在西方國家,當事人利用上述“私生活權”規避社會道德及法律的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見,法律想要將一種社會行為進行合理的規范,就必須首先有明確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須根據特定經濟基礎的特征及發展水平來確定,否則此法律在現實中行不通。我國法律欲將非婚同居進行合理規范,達到維護社會整體秩序的目的,應理性地引進西方國家的制度,即引進的法律制度必須與中國社會特定的經濟基礎相適應,否則這種引進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問題變得更糟。中國也可以制定自己獨特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這個過程必須有一個正確的法律價值取向的指導,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種符合中國經濟基礎要求,并能促進經濟基礎發展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綜上所述,結婚自由、非婚同居作為權利,在給權利主體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必須接受法律控制和調整利益的功能,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使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趨向平衡與穩定,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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