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中法律的作用探索
時間:2022-09-26 0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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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三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三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2)社會財富分配嚴重失衡。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曾經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有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心理和動蕩混亂的方面。”[1]國家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后,我國的分配體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也按生產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這種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優先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然而我們應注意到每個社會成員個體在個人能力、知識水平以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的數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效率優先原則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導致社會群體之間貧富差距的擴大。同過去相比我國人均GDP已經突破了三千美元遠遠超過了改革開放前的水平然而從整個社會目前財富的分配狀況來看又是讓人十分憂慮的,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下層弱勢群體財富匱乏且財富增值手段匱乏。我國原先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被改革的大潮所顛覆,與此同時新的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立之中。各種稅制與財產調整制度不健全會進一步凸顯社會財富分配上巨大差異化的問題。伴隨此種差距的擴大,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被剝奪感也會持續的深化。社會秩序中底層群體同精英群體的緊張態勢會持續地加深,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性。(3)社會分層結構的不合理。西方近代百年的發展史讓我們認識到了社會分層結構不合理的階段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避免的。19世紀時期古典型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和功利型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使社會的財富只集中于社會的上層之中。亞當斯密的觀點讓社會的政治精英們認為社會的財富會伴隨著總體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逐步滲透到下層的群眾中,然而經濟危機的不斷爆發,社會性群體沖突一次又一次沖擊著社會的秩序。面對分層結構不合理所帶來的社會巨大壓力,歷史經驗提供了兩條道路。一條是對外擴張,汲取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財富;而另一條是建設福利國家,構筑橄欖型的社會結構。當然,第一條道路已經被歷史所證明是完全行不通的,我國能夠踐行的只有第二條道路。變金子塔的社會結構為橢圓形的社會結構。2.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根據對于社會秩序內涵所做的解析,可以發現社會秩序對于既定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巨大作用。如果社會秩序出現混亂甚至是出現無序的狀況必將會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目前,國家調控社會的方式中最為倚重的手段則是法律調控。把社會的各種糾紛納入到法律的規制中進行和平的調整,同時依靠法律制度賦予現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合法性。通過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最初的人類社會正是因為個體想要擺脫無序性和無保障性從而愿望以一種有秩序的方式組成社會,進行社會生產和生活。“離群所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2]人類正是因為伊始狀態下生活的無秩序性才迫使人們渴望結成一個具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來維系整個社會的生產與自我的利益。為此,人們寧愿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權利給予社會秩序的保衛者以保衛社會的安全。處于轉軌期的中國如何運用好法律的手段,建立起一種可以有效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與發展的社會秩序成為了我國最為重大的歷史性課題。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卻又是不能讓人滿意的。(1)立法程序中社會參與的缺失。“在我國,立法如同生產產品,法律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起草,絕大多數未經社會醞釀和民眾的參與,而是按部門的模型“澆鑄”出胚件,然后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檢驗合格”,最后由全國人大“批發出廠。”[3]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立法應該是由于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激烈斗爭且逐漸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一種相互都可以認同的方案而產生的,但是中國所有的立法幾乎都是根據政府的立法計劃發展的需要而來的,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是社會的自發的發展歷程而是一種政府計劃下的法治發展規劃。這種立法的方式根本是無法兼顧各個團體的利益,因為它不是從社會中來而是從政府的規劃案上來。而這些所有的立法規劃案只是社會中的政治精英與產業精英所決定的,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實質性的影響該法案的制定。所立之法早在其草擬階段就已經決定了其命運但是這一階段完全是由社會精英參與的。因此,這些法案的公正性與平等性必然會受這些精英團體本身自我利益考量的影響。如此立法秩序之下,一部完全符合社會各個利益群體需要,基本可以保護各個群體效益尤其是弱勢群體效益的法律是很難制定出的。(2)政府主導、經濟當先的立法理念。我國是一個長時間處于迷信個人權威的國家,國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識和法治傳統。這表明我國市場經濟下法治化社會的建設是缺乏歷史傳統的。于是以政府主導,政府創制,政府監督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運動開始了它的征程。當然由于中國的特殊的國情,在一段時期內由政府發揮這種主導作用是必須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強調政府作用忽視社會參與的話這種法治化建設一定會出現偏差。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就是一種佐證,在法治的精神層面和價值層面我國的缺失是十分巨大的。經歷了建國后艱難發展階段的政府意識到必須要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長久的穩固國家統治。而市場經濟模式被所有政府精英給予了深厚的期望,政府認識到必須要以市場經濟建設為中心,激發經濟體制的活力才能逐步挽救國民經濟。在這種認識下,我國所有的政治運行的中心也就產生了,當然法治的核心任務也就產生了———必須要時刻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可以說我國所有的立法有一個核心的價值理念就是要為市場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體系。在效率經濟面前我國所立之法可以犧牲法所應有的公平性、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數量是十分巨大的并且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套體系,但是我國有關民主與人權保障的立法同其相比是十分稀缺的。“據人大統計,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的兩百四十多個法律及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經濟類占21.25%;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當中,經濟類立法占45.3%,有關基層民主政治的僅有2個,占0.05%;在各類部門規章級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經濟類的所占比例更是高達55.6%,而關于社會保障類的立法僅占1.1%。”[4]完全以政府為核心,以經濟建設為主導的立法和法治模式能夠處理社會所有的問題嗎?筆者認為一味重視經濟要求效率的立法和法治模式必將會由于公平價值的缺失而逐步的受到社會主體的質疑。
三、彌補法律制度調節作用的缺失,實現良好的社會控制功能
面對社會秩序重構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社會危機和局部地區不穩定的態勢,我國必須要著力進行有效的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法律制度的構建與法治化推進是世界強國成功的歷史經驗,也是民主政治發展的直接保障,更是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石。中國社會秩序的重構是在不改變社會根本性質的情況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是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實現而進行的社會秩序重建。但良好社會秩序重構的進行必須有賴于穩定的制度保障尤其在當代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全程保護。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缺少法律文化傳統的國家而言,法治建設的推進存在巨大的先天障礙;并且本應重視這種先天缺陷的政府卻又完全的沉迷于法律的功利性,致使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本身又是漏洞百出的。面對這種落后的局面,我國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沒有穩定、可預見、牢固的法律制度的順暢供給,社會秩序轉軌所給予我國社會安全所帶來的壓力就會越來越大,甚至有可能產生劇烈的社會動蕩和無政府主義、激進主義情節的泛濫。因此,作為法律人,我們面對這一困局必須要提出解決辦法,要從根源上轉變這一局勢。1.培育社會大眾法律文化信仰弗里德曼認為:“大眾法律文化是指人們關于法律與法律過程的想法、態度以及期待。法律文化產生力量,并最終型塑法律制定。”[5]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最終會影響到該國社會每一個個體的行為機制。法律文化飽含了社會主體對于法律的作用的信任,法律的價值認知和法律的功能的判斷,決定了人們在何種情況下相信或躲避法律與國家。如果沒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傳統,就會使社會主體對于法律所提供的機制充滿不信任感,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徑來解決問題,社會主體更愿意躲避法律。這種對于法律體制的漠視態度會直接從根本上影響法律制度的構建,可以說正是法律信仰在我國法律傳統中的缺失才導致了立法往往是政府的主導產物,社會基層群眾認為與己無關。同樣當遇到社會轉軌而帶來的不利時他們往往也不愿意采用法律的方式,而是以破壞社會穩定秩序的高壓方式。這樣社會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它的實效,更多的只是形式的價值。所以必須大力的在群眾中培育法律信仰的傳統,政府要保障讓社會基層群眾有渠道參與到立法的過程中并起到實效而不是只是自顧自己的立法。這樣久而久之社會群眾擁有了法律的信仰,才會使社會一旦出現危機都盡可能在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內部進行解決從而避免對社會秩序的沖擊。2.政府必須樹立多元價值的立法理念法律的功能價值主義情節是一種盲目、片面的法律實用主義崇拜。以法律來保障經濟的發展,如何在最大程度上發揮法律對于市場經濟的貢獻成了人大和政府各級立法主體的指導目標。這種單一的經濟中心的立法只會讓社會基層遠離法律信仰,也只會讓政府和上層精英時刻可以以經濟效率的理由來規避法律的規定,制定違背法律公平、自由、民主精神的惡法。法律的價值中所包含的含義是豐富的不僅僅只是有經濟效率的維護這單一價值,社會公平、社會保障、社會財富的總體均衡都應該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取向。但是根據國家目前所規定的許多法律法規我們很難看到對這些目標的大力追求。比如政府官員升職的關鍵在于經濟上的業績,再比如對于遺產稅遲遲得不到立法,再比如社會保障法的缺位等等我們都可以看出法律的價值在政府觀念中的單一性和功利性。只有樹立多元化的立法價值理念,注重效率的同時也要追求公平,才會讓社會經濟發展更加的健康。尤其是對于轉型的社會,首要的不是經濟的幾何級的發展而應該是時刻將社會的安全穩定至于首位。沒有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又何來的經濟發展的環境。只有總體的均衡協調社會的財富分配,以法律的方式時刻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公平才會讓社會主體信任法律的保護,也才會使整個社會秩序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護。
四、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知到我國的社會問題已經十分嚴峻,它對于我國尚處在發展中的社會秩序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國家面對此社會頑疾如果不進行體制的改革,謀求建立穩定有效的法律制度那么社會問題會越聚越多,社會中不同階層之間強烈的利益沖突也會越來越激化。法律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守護者和國家安全的保衛者必須要發揮其應當具有的社會功能:調節社會不同群體的財富、建立有效的生活保障機制、保障不同階層之間可以公平競爭流動等等。法律制度的建設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我國社會秩序重建能否取得成功。因此,政府和學者們必須時刻關注我國法律制度建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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