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法律責任制度變革

時間:2022-06-13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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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法律責任制度變革

法律責任按照一定標準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由這三大責任構成的傳統法律責任體系本身就是近現代法律發展的結果,如民事責任概念最早見之于日耳曼法,現代大陸法系繼受日耳曼法并通過法典形式確立了與民事義務嚴格區分的民事責任制度,[1]83-84這就從過去民刑不分的法律責任中分離出了獨立的民事責任。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傳統法律責任體系面臨著諸多挑戰。反思風險社會中的各種經濟、社會危機,社會公共安全等事件所暴露的制度缺陷,設計出妥善處理此類事件和防范類似事件重演的法律責任制度,是法律人的最大追求。

一、風險社會對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挑戰

(一)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本質觀面臨著挑戰

“現代性正從古典工業社會的輪廓中脫穎而出,正在形成一種嶄新的形式———(工業的)‘風險社會’。”[2]2在風險社會之前,“責任的本質在于它意味著行為人具有自由意志。根據這一論點,責任是行為人和自由意志的一個功能或一個方面?!保?]8這種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本質觀在風險社會面臨著挑戰。因為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具有全球性、不可計算性、可建構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傳染性,[4]風險的可控制性、確定性或安全性的想法已經土崩瓦解了。如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所指出的那樣,“由技術進步引起的社會秩序的混亂并不是什么新現象。尤其是工業革命開始以來,隨著一種新的生產過程取代另一種生產過程,人類社會經歷了一種無情的現代化進程?!保?]8“當‘現代性’與工業化的負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懲罰具體的群體而是侵襲到每一個人時,我們就已經或正在進入一個新的時代。”[6]307這個時代充斥著諸如亞洲金融危機、卡特里娜颶風、印尼海嘯、非典型肺炎、911恐怖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甲型H1N1流感等社會事件,日本大地震及其隨之而引起的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件再一次印證了全球風險社會業已形成。這些事件考驗和沖擊著傳統的責任倫理和法律制度。阿爾溫•托夫勒說:“工業社會生態污染和資源利用所出現的問題,已經達到與從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保?]175在吉登斯看來,風險社會是一個“失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危險更多地來自于我們自己而不是來源于外部,外部風險所占的主要地位已經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所代替,[8]50-52外部風險來自于人類的無知,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是人類不斷發展知識以圖控制將來和規范將來時所產生的一種意想不到的風險,這種風險具有不可計算性。貝克教授發出的“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的慨嘆就是對風險社會挑戰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觀的最好詮釋。

(二)風險社會中法律責任的風險控制功能凸顯

法律從來就是人類社會管理、分配、預防風險的重要手段,義務或責任就是其具體的實施方式。羅馬法諺云,“對偶然事件誰也不能負責”或“偶然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這些針對偶然事件的責任規則就已經蘊含了法律責任的風險分配功能。無論在大陸法還是在英美法上,風險負擔都是合同法上的一個重要內容,甚至于“英美法歷來將合同本身看成一種風險分配或轉嫁機制,認為合同的基本目的與作用是在交易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即保證當事人對已同意的風險分配的服從”,[9]在聯合國國際貿易術語中,風險負擔也是重要內容之一。產權制度或者財產法的產生也是為了更有效地抵御外來侵占的風險,因為就土地的所有者建立政府保護他們的產權而言,“稅收的成本要比私人各自防御所需花費的成本要小。這種節省可能來自于某種規模經濟,它是由社會擁有一個大規模的武裝而不是由許多小規模的私人武裝來防御對土地的侵占來實現的。”[10]70在侵權法上,風險自負的受害人責任原則能夠完全阻止損害賠償的追償;嚴格責任原則要求,“引起事故的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負有法律責任,即使損害無法通過其實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保?1]226在皮特•凱恩看來,產生損害的風險與違反承諾和保證、干涉權利、不實陳述、違反信托、造成損害、不當得利及預謀犯罪等都是產生法律責任的基礎,只是在民法范式里,基于產生損害風險的課責是一種例外,因為其重點在于修復而不是阻止。[3]311在特殊的情形下,法律會要求行為人對他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雇主對雇員的替代責任。龐德從風險的視角分析了普通法為什么要求雇主對雇員的行為承擔責任。雖然“在雇傭過程中,雇主沒有阻止雇員實施侵權行為的義務”[12]147,但是,“一個人通過雇員或人來運作一個企業,而這些雇員和人會因運營該企業給他人造成損害,那么他就使他人處于這樣一種風險之下,即他們無法從這些雇員或人處獲得賠償?!保?2]147因此,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在龐德看來,這好比“一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在與他人較近的地方保存一種特別危險的物品,從而對他人施加了一種風險,這種風險比社會生活中通常情況下能合理預期的風險要大,因此,由他自己承擔由于保存這些危險物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既公平也方便”[13]。在風險社會的時代,風險生產的邏輯已經顛覆了財富生產的邏輯統治??茖W技術發展引起的安全風險日益增加,人為的制度性風險成為法律管理、分配和預防的主要風險;與此同時,法律甚至也在創造著新的風險。如普遍用于農產品和金屬產品的期貨合約是契約的風險轉移作用的一個適當例子,但期貨合約也增加了投機活動的范圍。[11]160如今在全球金融市場領域充斥著諸如金融衍生交易之類投機活動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剛剛過去的次貸危機只是全球金融風險“社會大爆炸”的一個插曲。法律責任制度的失靈是該插曲中一個基本事實,金融自由化趨勢下主導的法律鼓勵金融創新和冒險投機,卻沒有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層在經營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帶來風險的行為規定任何實質性的責任,導致了風險、收益與責任的失衡,背離了公平的責任理念。[14]若不改革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金融危機的夢魘肯定會再度襲來,金融風險的控制已經成為并將繼續成為金融法律制度的首要功能,而這只不過是風險社會中法律責任的風險控制功能更加凸顯的一個例子。除此之外,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環境風險事故、醫療事故、汽車安全隱患等之類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盡管“由于風險所帶來的不可預知性和不確定性,導致了因果關系鏈在經驗世界中斷裂”,[15]由于風險社會中責任聯系的間接化、責任后果的潛在化、責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傳統法律責任倫理無法確定具體的責任主體,[16]244-245以至于在風險的責任承擔上出現了“有組織的不負責任”,并由此導致了傳統法律責任制度應對風險的困境,但是,正如吉登斯所言,我們不能因為風險危機造成的兩難選擇就消極地對待風險,“人類要存續,法律要實現預期功能,仍需假定風險是可把握的、可控制的外在客觀對象?!保?5]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凸顯法律責任之風險控制功能的傳統法律責任制度變革才有必要和可能。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內部修正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眰鹘y法律責任體系要滿足不斷發展變化的風險社會需求,就必須不斷變革。這些法律需求可以概括為兩種路徑:一是工業社會時期構建起來的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內部修正;二是伴隨新的法律現象產生的對該體系的突破。

(一)風險社會中安全刑法的產生及其刑事責任的拓展

德國著名刑法學者烏•金德霍伊澤爾教授首倡的安全刑法,是對貝克、吉登斯等風險社會理論在刑法領域的拓展。安全刑法理論一經提出,就對傳統的罪責刑法理論產生了重大挑戰,近年來在德國和日本刑法學界出現了不少有關“刑法與危險”的論著?!白镓熜谭ㄏ虬踩谭ㄞD向的根本原因是傳統的罪責刑法不能滿足法秩序共同體在風險社會中對安全保證現實的需要?!保?7]在烏•金德霍伊澤爾教授看來,人們的實際安全生活需求之所以不能滿足,在于抵消社會危險的“監督機器”長期以來沒有進行革新,越來越不適應風險社會的發展需求,作為“最有效的降低干擾的工具”的刑法“監督機器”有必要進行革新。[18]“安全刑法所關注的重點在于行為人所制造的風險,意圖通過對危險的刑法禁止來降低和避免這種風險的實現,從而實現安全?!保?9]安全刑法將風險的刑法防衛線向前推置,并在刑事責任領域進行了相應的拓展:一是預備犯刑罰的擴大化,因為如果不對某些預備行為采取特別早的措施,刑罰就不可能達到任何目的;[20]二是危險犯刑罰的普遍化,尤其是對抽象危險犯的處罰顛覆了傳統刑法理論的罪責原則———對具體的個別法益的侵害或危險的具體故意或過失是歸責的依據,而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是擬制的危險,并未引起實際危害,也未引起法益的具體危險;[21]三是責任范圍的擴張和責任形式的多樣化,行為人可能由于他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個人責任之外的責任,刑事責任主體不再限于個人,法人刑事責任的重要性凸顯;[22]四是出現了彌補傳統刑罰不足的保安處分。安全刑法也有其內在的風險,其拓展的刑事責任一旦在刑法適用時被濫用就會走上其反面成為新的社會風險來源,成為推毀人們社會實際生活安全與自由的最大危險。

(二)風險社會中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的修正與變革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民事責任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契約責任以違反契約約定的義務為基礎,侵權責任則以違反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為前提。在交易不甚復雜的近代時期,傳統的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尚可以應對社會需求,19世紀下半葉以來的工業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險來源的出現、公司化和壟斷化等一系列變化已經改變了大陸法系諸法典賴以存在的經濟社會條件。[23]262-280如何維持、修正或變革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以適應上述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我們面臨的是一個龐德式的悖論:“法律必須穩定,卻不能靜止不變。”[24]卡多佐說:“無論是靜止不變,還是變動不居,如果不加以調劑或不加以制約,都同樣具有破壞力。法律如同人類,要活下去,就必須尋覓某些妥協的途徑。”[25]4民法學者如何尋求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與日益變化的社會經濟條件妥協的途徑呢?一是主要擴張侵權責任,建立起以注意義務為核心的侵權責任制度;二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核心擴張契約責任。這兩種方式都是在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的框架內進行,但德國學者克勞斯•威廉•卡納里斯主張建立一個介于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的第三種責任類型,將先契約義務、契約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契約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等這些新類型的民事義務統稱為保護義務,違反保護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信賴責任,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借鑒德國法上的“統一保護義務關系”學說,構建一個“契約—侵權—保護”的三分法民事責任體系。[26]59為了應對風險社會的挑戰,民法學者在二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內部無論是通過擴張侵權責任還是擴展契約責任,都沒有突破民法作為私法的本質屬性,但從二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到三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則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突破。因為三分法民事責任體系中的保護責任已經不再是純粹的私法責任,它是在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互換性基礎喪失的情形下調整民事關系的民事責任類型創新。保護責任的民事主體不再是“近代民法中的人”———“植根于啟蒙時代、盡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個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27]7,而是“現代民法中的人”。在現代民法中,為了適用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各種風險挑戰,為了適應自由主義國家向福利主義國家的轉變,發生了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的轉型。這一轉型的特征表現為:具體人格的出現,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從追求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從法之安定性轉而為社會妥當性的價值取向等等。[28]77“實際上,現代民法中‘人’的人格在‘抽象化’(‘戴面具’)與‘具體化’(‘穿衣服’)之間徘徊?!保?9]132這種徘徊也印證了“民法的現代模式并非完全取代其近代模式,而是構成兩者共生的現象”[1]5,印證了現代民法只是對近代民法的原理和原則進行了發展和修正,[30]286如二分法民事責任體系的內部擴張和三分法民事責任體系的倡導。這種徘徊也反映了現代民法所面臨的一種后現代困境,因為從后現代主義視角觀之,“‘現代民法’中的‘現代’也具有后現代的某些品格”[29]129,依托于后工業社會的“現代民法”實質上也是民法學者的一種現代化反思與回應。“當下的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都不是人類的終極性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因此任何阻礙或反對制度創新或秩序重構的主張或視角都應受到反思和質疑;與此同時,任何支持或捍衛制度創新或秩序重構的主張或視角也同樣是一個必須接受審查或反思的開放性問題”[31]43,傳統的民事責任體系自然也不可能是終極性的制度安排,如何克服傳統民事責任體系的局限性進行制度創新或秩序重構,同樣需要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審查和反思。就此而論,無論是在二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內部擴張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還是突破二分法民事責任體系構建三分法民事責任體系,都是一種封閉性的理路,都是出于堅持或捍衛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私法責任所進行的內部修補,而沒有跳出私法責任的桎梏去進行新的責任制度創新。

(三)風險社會中的公共行政與行政責任的發展

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規范政府行政活動的控權法。從風險控制的視角看,政府行政活動的目的是要預防和控制各種風險,維護社會秩序,保證人們實際生活的安全。但是正如風險社會理論所揭示的那樣,旨在控制風險的行政活動又成了新的風險來源。政府對此承擔何種責任成為風險社會中的行政法所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以強制性行政行為為主的行政執法很容易淪為政府推脫責任的借口,導致對行政活動風險的“有組織的不負責任”。為了應對風險社會的以上挑戰,出現了“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的行政行為模式轉變,與之相應的是“行政責任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行政責任范圍的擴展、責任形式的全面、規則原則的嚴格化則是其具體表現”[32]53。行政責任不再局限于違法行政責任,還應當包括不當行政責任和合法行政責任。不當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對其不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所引起的后果承擔的責任,體現了行政法的合理原則。合法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是行政補償。

三、風險社會中的經濟法及其責任制度拓展

以上論述表明,在傳統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的進程中,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領域都出現了法律責任制度的變革現象。這是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為滿足不斷發展變化的風險社會需求對工業社會時期構建起來的傳統法律責任制度的內部修正。除此之外,在傳統法律責任制度之外還會產生出新的法律責任制度。

(一)風險社會中經濟法的產生

產生現代經濟法的19世紀下半葉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階段。在此階段,資本主義工業化以來累積的各種風險集中暴發。市場失靈的經濟風險危及到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凸顯了工業社會時代生產社會化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盡管工業化使得社會物質財富暴增,但是社會分配嚴重不公,嚴重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工人運動風起云涌,各種社會改革運動興起。在美國,就有人提出了這樣的追問:“是否應當讓財富掌握在少數人的手里,并讓所有生產工具的管理權集中起來而不受限制性立法約束,或者是否應當設法對經濟過程加以管理以利于人民大眾。”[33]88在德國,社會主義者安東•門格爾于1890年就強調指出,《德國民法典》能夠提供給產業工人這個階層的東西太少了;德國民法學者卡爾•拉倫茨甚至認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者沒有看到或沒有充分考慮到產業工人這個新的社會階層正在崛起,所謂的合同自由并不能為他們提供諸如免遭“任意”解雇、免受不公平的和苛刻的合同條件的幫助,因為他們沒有自己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必須依靠從事雇傭勞動才能維持生計,這種經濟狀況不允許他們行使這種自由權利。[34]67-69如果用法律語言來表述工業化以來的社會關系和思潮的巨大變革,就是“由于對‘社會法’的追求,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與法律之間的僵死劃分已越來越趨于動搖,這兩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從而產生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嶄新的第三類:經濟法與勞動法”[35]77。競爭本身具有反對停滯、促進革新的作用,但在不平等條件下開展的競爭,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正當競爭最終將毀滅競爭本身。“《德國民法典》第138條和第826條包含了對濫用壟斷地位行為的限制,但它對制止和防止壟斷的形成、反對卡特爾以及其他可以限制甚至消除特定市場領域中競爭的協議卻無能為力?!保?5]71-72為了維護或恢復以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立法者制定了《反對限制競爭法》(《卡特爾法》)、《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等法律。這些都是典型的經濟法。盡管在英美法中沒有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法,但“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并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此類法規,而只說明對這一概念沒有從實務和學術的角度進行闡述?!保?6]32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羅斯福新政以及二戰后資本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都不乏經濟法的重要實踐??傊洕ǖ漠a生是應對工業社會所致的經濟和社會風險的另一種選擇。為了應對市場失靈的經濟風險,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成為國家運用經濟法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為了應對社會分配不公導致的社會風險,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等方式為公民維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或質量提供物質幫助。旨在預防和消解社會風險的社會保障成為社會安全的有力屏障。

(二)風險社會中經濟法的責任制度拓展

如前所述,為了應對工業社會以來的各種經濟社會風險,傳統的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乃至國際法等都進行了修正或變革,并拓展了其法律責任制度。但是,風險社會的法律需求不僅僅局限于此,它還可能產生,實際上也已經產生了新的法律現象———經濟法。經濟法與傳統法律制度相比有許多新的特點,在法律責任方面,經濟法領域就出現了傳統法律責任制度難以包含或解釋的責任形態。

1.財產責任經濟法領域出現的新的財產責任形式主要是市場主體承擔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如美國反壟斷法上的三倍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雙倍賠償責任以及我國食品安全法上的十倍賠償責任。盡管大多數民法學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是民法應對后工業社會各種風險挑戰的表現,“是傳統賠償責任制度對社會化作出的反應,這種反應已經越出傳統民法的范圍,但屬于現代民法的范圍”[37],但不可否認的是,懲罰性賠償確實對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分類提出了強有力挑戰,也對傳統侵權法造成了巨大的沖擊。[38]從經濟法的整體主義思維方式出發,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根源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經濟學分析表明,實際得到賠償的受害者在全部受害者中的比例———履行差錯的存在是產生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根源。履行差錯造成了以下的情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其預期責任又限于補償性賠償金的生產者將選擇低水平的質量管理,而這種低水平是缺乏效率的?!保?0]301通過判處倍數于履行差錯倒數的懲罰性賠償金可以促使自私的生產者將社會成本內部化,恢復有效的激勵機制,激勵生產者嚴格產品質量管理,促進社會的效率、公平和有序。以上關于懲罰性賠償的經濟分析表明,懲罰性賠償責任“保護的是整體利益,而不是個人的權利或利益,雖然,從工具性價值上看也保護了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但從目的性價值或宗旨看,其主要通過保護所有個體所依存的、作為社會利益載體的經濟結構或經濟秩序而保護社會整體利益”[39]。故從責任形式的主要功能來看,它應是經濟法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2.行為責任行為責任就是以行為受到某種限制為代價而承擔責任的方式。在經濟法領域,市場主體承擔的行為責任方式有禁止令、恢復原狀、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等。禁止令可以制止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防止損害的擴大;也可以預防將要實施的違法行為。禁止令是美國反壟斷法上的一項重要救濟措施。我國《反壟斷法》第48條也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48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這就是市場主體所承擔的恢復原狀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上的恢復原狀不同于民法上的恢復原狀。在民法上,恢復原狀(回復原狀)是與金錢賠償并存的兩種損害賠償方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40]146。即損害賠償的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梢?,民法上的恢復原狀是對單個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所受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但經濟法上的恢復原狀不是針對單個主體所受的損害,而是面對整個市場,是為了恢復競爭的市場結構。在美國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歷史中,曾經分拆過不少壟斷企業,如1984年就將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一分為八,美國微軟公司也差點被一分為二。在日本,為恢復競爭的實施排除措施命令包括:禁止命令、強制交易命令和分割命令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經營者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危險的產品,依法將該類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依據該制度,經營者負有召回缺陷產品的義務,此種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經營者不履行該義務時,由主管機構責令強制召回缺陷產品,即經營者要承擔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責任。此種責任不同于合同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為了保障合同目的的有效實現,缺陷產品召回責任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和公共安全;瑕疵擔保責任一般屬于任意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依照約定排除之,缺陷產品召回責任則屬于強行性規定,當事人之間不可以通過約定限制、免除或減輕之,因為它不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還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它也不是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不以發生實際的損害為前提,其功能不是為了填補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害,而在于對缺陷產品所致危險的預防。缺陷產品強制召回責任體現了國家對市場風險的防范和規制,凸顯了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是經濟法領域產生的典型的新的責任形式。在立法上,美國1966年在汽車行業根據《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2004年我國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等四部委頒布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至此,食品領域的缺陷產品強制召回責任為我國法律(狹義)所規定。

3.信譽責任信譽責任是以當事人的信用或者聲譽受損為代價而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對于從事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再僅僅是一種道德信用,更主要的是一種經濟信用,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與評價”[41]。聲譽與信用不同,它是基于綜合素質的積極評價,以商譽(企業的聲譽)為例,它主要來源于顧客對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積極評價。反過來,社會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或聲譽評價又會影響到其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因此,通過信用的評定和公示制度降低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或施加其他的負面影響對它也是一種實際的懲罰,使其承擔了一種信譽責任,并進而影響其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在國際金融領域,國際上公認的最具權威性的信用評級機構美國標準•普爾公司和穆迪投資服務公司所的信用評級報告對于被評的金融機構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與信譽責任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如中國商業聯合會在2008年了《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體系也已經啟動,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可獲得政府、政府部門和銀行的政策支持;正在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和質量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后,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出三聚氰胺嬰幼兒配方奶企業名單”就是一份有力的黑名單,這些企業因此名單而承擔各自的信譽責任是不爭的事實。

四、結語

風險社會中呈現出一種責任倫理困境,這種困境對傳統法律責任制度提出了全面的挑戰。為了應對挑戰,傳統部門法都在試圖拓展其責任制度,如風險社會中安全刑法的產生、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的修正與變革、公共行政與行政責任的發展、國際責任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新挑戰等。這些變革凸顯了法律責任的風險控制功能,但仍然難以滿足風險社會的責任制度需求,經濟法的產生及其責任制度的拓展是應對風險社會挑戰的必然選擇。經濟法領域出現的傳統法律責任體系難以包含或解釋的責任形態表明,無論是把經濟法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領域,還是將其視作一種法律思想方法在各個領域的適用,[35]80它對于傳統法律責任制度的沖擊、解構與重構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