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司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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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司法研究論文

一、全面準確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牢固樹立司法公正理念

(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治領域的基本指導思想。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五個方面相輔相成,完整準確地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基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依據社會主義制度及原則形成的,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重要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獨立、司法中立、司法公開、程序正義等人類文明演化過程中所推崇的普適性價值。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要全面準確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并堅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貫徹到司法實踐中。

(二)司法公正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科學行使司法權的價值觀和理論基礎。任何法律都包含著理念和制度兩個層面。制度的構建必須要有理念支撐。司法公正理念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設計和構建的靈魂,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構提供支撐、導引方向。

二、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

(一)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是適應新時期司法工作新形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和重要保障。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間,既是經濟增長黃金期,也是風險頻發和矛盾凸顯的社會轉型期”。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人們社會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協調難度越來越大,企業改制、房屋拆遷、拖欠工資、環境污染、執法不公、行為腐敗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以及各類犯罪活動時有凸顯,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任務非常艱巨。這對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司法實踐面臨的矛盾依然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功能相對滯后的矛盾。如何應對新挑戰﹖社會公正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和本質特點。這一矛盾的解決的途徑及目標就是要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司法公正,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依法處理好新形勢下的三種矛盾,即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矛盾。重點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司法公正理念最高價值目標追求和重要任務就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公平正義的樸素含義包括懲惡揚善、是非分明、處事公道、態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勻等內容。作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公正司法化解社會矛盾具有其他方式無法代替的作用。因為公正裁判結果當事人樂于接受,勝敗皆服,自愿履行程度高,案結事了。沒有上訴上訪,及時定紛止爭,既節約司法資源,又有效促進社會和諧。但對司法不公,社會反應強烈,易引發上訴和涉訴上訪鬧訪案激增,影響社會穩定。有時甚至造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矛盾往往不但不能解決,反而激化,轉移到法院身上,增加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辦案公正無小事。2005年2月25日,農民黃運才將炸藥包放置在湖南省永興縣法院內制造爆炸案,炸死一名法官和炸傷兩名法官。湖南彬州中院2006年3月6日復查后再審撤銷永興縣法院原審判決,認定原審對黃虎黃運才兒子傷殘賠償案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錯誤和不當”。如此普通民案處理不當或不公竟然引發如此慘烈的對抗性血案不能不引人深思。

(三)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

司法工作是實現、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通過司法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需求不斷增強,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司法公正,才能落實司法為民,促進社會富強、民主、文明、和諧。

(四)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是法院工作的首要價值目標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和神圣職責,也是人民法院崇高而偉大的使命。要踐行司法公正理念,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為新世紀的法院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

三、踐行司法公正理念,堅持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

(一)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司法公正、作風優良法官隊伍。

人民法官是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和捍衛者。司法公正與否關鍵在于法官。要進一步加強學習教育,提高法官隊伍政治業務素質,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內容和要求真正落實到各項司法活動中。把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理念教育:一是與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二是與司法規范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工作責任,把各項司法活動納入規范有序的軌道上來;三是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強化監督機制,樹立蓬勃向上的朝氣、剛直不阿的銳氣和懲惡揚善的正氣。四是與加強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增強法官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的能力。

(二)以對黨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精神辦好每一宗案件,保證法律的及時正確實施。

一是要樹立公平正義的法律信仰。堅持以司法為民為己任,把維護司法公正作為自覺行動和不懈追求。二是要公正裁判,高效辦案。要嚴格依照實體法和程序法,嚴把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在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上下功夫,使案件實現依法審理、及時裁判、程序公正、結果正確。三是要廉潔自律,嚴肅執法,做到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金錢所惑,不為美色所虜,不為權勢所屈,杜絕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

(三)堅持司法中立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

司法公正理念蘊含著司法中立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些原則要求法院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對待訴辯雙方和各方當事人,不分地域、不分貧富、不分官民,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各項訴訟制度,明確界定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的角色定位,強調法官居中裁判。

(四)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堅持以公開促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公民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原則,確保裁判公正。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審判職能的內在要求。要通過建立完善的司法體制和訴訟機制,為法院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質保障和訴訟機制保障。確保法院公正審判不受到不當干預影響。(六)推行司法民主,樹立司法權威。審判活動必須符合民主化的要求,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加強司法領域人權保障。推行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因為司法雖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但其權威不是來源于強制,而來源于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對裁判公正的尊崇和信仰。為此要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大力推行裁判文書改革,加強其說理性與說服力,做到讓當事人真正服判息訴。

四、踐行司法公正理念必須把握好幾個關系

(一)糾正兩種錯誤傾向,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要防止“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有的只重視處理結果,卻把程序當作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程序當作累贅和羈絆。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另一種傾向,即“重程序、輕實體”。有的忽視實體法,只憑機械地對操作規程片面理解辦案。有的將程序公正絕對化甚至為了程序而否定實體。對此要引起足夠重視予以糾正。因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互為表里又互相依存,前者以后者來體現和支撐;后者以前者為基礎和根據。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獨立價值和優先價值。一是實體公正是一種結果的公正,而任何結果都是經過一定的程序的設計配置及操作過程得以實現的。二是程序公正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權利并提供權利被侵犯時的救濟渠道。三是程序公正規范司法行為,克服隨意性,有效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因為任何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僅僅把正義實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人員良好的道德修養是不夠的。四是程序公正可彌補實體公正不足,且由于程序公正能直接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感知,這更易增強法院公信力。

(二)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二者是辨證統一的。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應當是公正與效率的均衡。一是要堅持質量第一的觀念,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和基礎上講求辦案效率,努力追求二者的最佳結合。二是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限,依法盡快解決糾紛。不能以司法公正為借口,任意延長辦案時限。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也不能以提高辦案效率為借口,任意損害當事人應有的權利。要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資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會效果,實現最大程度的正義。

(三)堅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把堅持黨的領導、服務大局、依法治國和依法獨立審判有機統一起來,大力推進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未能正確處理好上述幾方面之間的關系。從權力定位看,制約法院獨立審判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還沒有完全消除。在我國的權力體制中,司法權是最弱的。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是一切權力的母體,司法權和行政權均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對其負責并且報告工作。盡管理論上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平行的,但在“五大班子”的權力體制即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檢中完全沒有司法機關的地位,加上法院人、財、物管理地方化,這樣的機制弱化了司法的地位,使得法院的獨立審判能力空間非常有限。如在某些地方領導黨風不正的情況下,當發生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現象時,司法機關往往不能成為社會糾紛的最終裁決人。從監督機制看,在接受人大監督方面以及具體到個案中如何處理好依法糾錯和堅持正確裁判之間的關系,操作缺乏規范化程序,難以把握好監督與接受監督的界限及程度,往往出現依法糾錯維護公正和利用職權干預辦案侵犯司法權威兩種可能。問題是侵犯司法權威的個人和機構一般都比司法機關更有權力。因受社會干擾及利益誘惑等因素影響或自身業務水平所限,地方的黨、政、人大的領導,都可能成為侵犯司法權威的主體。當看到訴諸法院的案件成為權力的角斗場時,當看到法院的判決受到不當干預變成一紙空文時,法院的審判和判決沒有意義。這樣一個的案例足以毀滅十個公正的判決所樹立的司法權威。如何把握好堅持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服務大局、依法治國和依法獨立審判關系,事關司法公正重大問題,要有個清醒認識。中國的政治制度體系可概括為我黨執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參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體制度體系,具有鮮明的人民性特征。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證,必須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司法公正有賴于緊緊依靠和爭取黨委的領導。服務大局是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和重大使命。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獨立審判是在黨的領導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兩院”體制下的獨立審判,而不是沒有任何制約和監督的“三權分立”意義的“司法獨立”。因為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的獨立審判,必然導致審判權濫用和司法腐敗。一定要從思想上進一步明確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不是可有可無,而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中央作出《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近日還作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這為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保障依法獨立審判,促進司法公正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要堅持黨的領導,圍繞大局,正確處理好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依法獨立審判的關系,加快依法治國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