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率制改革的困境和對策

時間:2022-04-25 0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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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費率制改革的困境和對策

【摘要】失業保險固定費率制下基金結余日益龐大,進而抑制市場經濟的活力,失業保險費率改革應出降費和改制組合拳,而改制的方向是改革失業保險費率方式,進而促進失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分析中國失業保險費率制度改革面臨的困境,并針對中國失業保險費率制改革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失業保險;費率改革;對策研究

一、中國失業保險費率制度改革困境

(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日益龐大

從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雛形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出臺再到2011年《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中國失業保險費率施行的是固定費率,從用人單位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待業保險基金(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到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2%繳納,個人按照1%繳納失業保險金,雖在2015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但其固定性并未改變。同時《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3.財政補貼;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1999年到2015年間,2003年的累計結余首次超過當年收入,2003年以后結余大于收入成為常態。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全面發展、政府轉移支付的增加、基金投資收益的增多(2015年最新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規模日益龐大。下圖為2005—2015年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支出以及累積結余分析表,可以看出失業保險基金2008年超1000億,2011年超2000億,2013年超3000億2015年超5000億,逐年增多。

(二)失業保險固定費率制問題日益突出

2015年2月27日,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同時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雖然大量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可以應對經濟調整可能帶來的短期的偶發性失業,但是大量的基金結余不利于失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中國失業保險費率固定制的弊端早在2008年經濟下行開始顯現,表現為:(1)隨著失業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和征繳額及參保人數的增加,基金出現大量結余。(2)并不能更有效地緩解失業困境,反而會對就業造成負激勵效應。(3)導致企業成本上升,束縛企業投資與發展。(4)對再就業激勵不足,等等。但固浮改制并不是一蹴而就,未來幾年的失業保險費率制度改革的一個方向應該是因地區發展水平差異而使固定費率與浮動費率并存,即有的地方實行固定費率,有的地方實行浮動費率。同時改革的兩個方向為行業、地區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究其原因,中國各地區經濟的發展結構和發展水平各不相同,失業風險率也會不同,失業現狀也有差異,而社會保險在注重公平的同時也要注重效率。所以借鑒和創新是改革的兩翼,中國失業保險費率制改革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費率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分析具體行業結構、企業發展實況和真實失業率。費率制改革的擇定標準主要依靠的具體數據要查明,比如核定某一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資源密集型產業等與其他產業的比例關系,以及失業率變動的具體影響因素。綜合決策改革方向和措施,切勿急于求成,引發負的路徑依賴效應。(二)合理協調企業成本、基金精算和社會公平之間的關系,更好的確定費率的擇定標準。要處理好企業、保險機構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互利共贏,既提高了效率又促進了公平。嘗試借鑒美國經驗:對解雇率高的企業征收解雇賠償金,并分發給被解雇的職工,對解雇率低的企業進行獎勵,頒發相關榮譽,從而激勵企業創新培訓機制、緩解乃至抑制失業。(三)探索在不同的地區試行浮動費率,進行企業費率浮動化、行業費率差別化試點,并延長試點周期。比如勞動密集型產業要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失業保險費率差別開來,兩者失業風險存在差異,適當的提高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失業保險費率而又不影響其經營成本負擔,降低技術密集型行業失業保險費率。此外,即使是相同行業,由于區域位置差異、經營狀況差異、企業實力差異等多方面的差異,也會產生失業風險的差異,有必要對相同行業不同企業失業保險費率進行差別化設計。行業差別化、失業差別化使得地區改革現狀與問題存在不同,在不同地區進行試點可以有效地發現制度調整過程中的問題。延長試點周期則是為了應對不同的失業問題,提高制度的靈活性,畢竟失業問題是社會常態問題。

作者:房旭平 孫潔 單位:內蒙古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殷俊,陳天紅.關于中國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改革的思考[J].社會保障研究,2015(1):68-74.

[2]費平.國外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研究[J].國際勞動,2015(1):38-41.

[3]彭璧玉.論我國失業保險的費率制度創新[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5)47-58.

[4]張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思考[J].新疆社科論壇,2005(3):42-44.

[5]別朝霞.西方失業保險理論:評述與啟示[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2):35-41.

[6]黎熊輝.中國與東盟國家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比較研究[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11(5)17-20.

[7]雷吉達(美),陳秉正譯.社會保險和經濟保障[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8]程延園.英美解雇制度分析[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2):130-135.

[9]閆中興.美國的失業補償制度[J].社會保障,1995: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