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民工工傷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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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民工工傷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農民工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然而他們本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卻很難落實。本文就從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入手,分析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缺失的原因,從而提出了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險制度

一、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已融入到社會化大生產中,成為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軍。然而在為社會創造豐富的物質文明之時,他們卻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會底層。當他們因工受傷甚至死亡時,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合理的補償。因此,建立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安定。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起步比較晚,處在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國家在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方面給予了非常的關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措施,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但是在實際中,這些措施的執行落實卻差強人意。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仍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工傷參保率低、工傷認定程序漫長復雜、工傷三位一體機制缺乏等等。

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戶籍制度的影響

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排斥是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缺失的根本原因。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戶籍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曾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工業化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這種帶有歧視性的制度與新體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影響到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順利進行。流徙入城的農民工由于受到戶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壘的阻礙沒有正式的身份,無法融入到就業城市中,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種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在社會保障方面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關立法大都是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執行,具體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得到國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據一項調查顯示,在遇到勞動爭議時,只有少數的農民工通過仲裁機構和法律等途徑解決,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決,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決。最后,缺乏嚴厲的制裁措施。雖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不少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辦法,但法律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處罰措施和執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懾力減弱。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

我國政府在保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狀況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兩點:第一,觀念方面。政府認為,農民工進城打工是其個人短期行為,在對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社會問題。因此,政府對農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為主的政策,從而導致其對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性政策。第二,監督管理方面。用人單位是農民工的勞動場所,也是農民工權益受傷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不夠嚴厲、監督檢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屢屢發生。公務員之家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分析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之所以成為遷徙的候鳥奔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其根源是戶籍制度以及附著其上的各種歧視性制度。只有取消戶籍制度,逐步實現公民的遷徙自由,才能使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從而推進城鎮化,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最近幾年,安徽、河北、山東、浙江等十多個省相繼在一定范圍內改革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別,還農民工平等的身份,使農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獲得城市社會保障,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二)加強與完善相關立法

對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明確規定用于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的資金投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對勞動法規范進行梳理,使其規定相對具體明確,提高其可操作性,著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規范中的制裁與懲罰措施。加大對那些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企業的處罰力度,使存在僥幸心理的經營者意識到無機可乘,從而真正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進和簡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給付等程序,提高服務效率,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得到切實實現。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和規范作用。

(三)強化勞動執法、保障和監察力度

1.加大政府執法力度。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主要力量。各級政府部門和勞動執法單位要高度重視勞動法律的貫徹實施和對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對那些不能自覺遵守《工傷保險條例》,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同時全面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強化社會監督機制。在既有的行政監督體制下,進一步優化和整合行政監督資源,建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協調機制。該機制可以是一個非常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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