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民間糾紛調解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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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調解是一種富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因其解紛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維護團結與穩定而備受推崇,被譽為“東方經驗”。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并使之有效運轉,對于解決當前高校內部頻發的民間糾紛,維護校園穩定與和諧意義重大。
關鍵詞:高校內部民間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諧校園
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高校內部人員成分日益復雜,各種利益主體相互糾葛,校園中民間糾紛激增,甚至影響到正常的教學與生活秩序。因此,尋找有效途徑解決這些糾紛,維護高校的安定與和諧,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特點以及解紛方式分析
(一)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特點
何謂民間糾紛?根據司法部《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高校內部民間糾紛,即高校內部教職員工之間、學生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有關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糾紛主體特定,包括行政人員、教師、非教師技術人員、后勤服務人員、學生等等。第二,糾紛類型多樣,涉及前述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涵蓋學校日常教學、管理、生活等諸多方面。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圍繞著住宿、餐飲、醫療、商品買賣等方面的民事糾紛更是不斷涌現。第三,糾紛多具有持續性與反復性,校園范圍相對狹小,糾紛各方當事人常常由于共同的工作生活圈而無法相互回避,糾紛如果未作處理或處理失當,就會呈現出持續性與反復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化。
(二)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解紛方式分析
目前,對于高校內部發生的民間糾紛,解決的方式主要是由院系領導、輔導員等進行思想教育、行政干預,或由保衛部門、警方出面協調,解紛效果往往差強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述方式缺乏應有的針對性與約束力。那么,還有沒有其他的方式來解決高校內部的民間糾紛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解決民間糾紛的方式很多,比如和解、調解、訴訟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滿足高校解紛的需要。首先,和解在很多情況下是困難的。因為“和解的核心在于主體有明確的利他意識及利他行為”,當前高校人際關系復雜化、利益主體多元化,在缺乏外力介入的情況下,糾紛各方往往很難因利他的倫理因素而主動放棄己方的利益;其次,訴訟也不是最佳選擇。一些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希望直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殊不知訴訟是一種高成本、低效率的解紛方式,而且“一場官司十年仇”,訴訟的結果并不一定能消弭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這種情緒甚至可能長期存在,對當事各方無疑都是一種精神折磨。而且,在高校這種特殊的環境中,對抗情緒即便僅出現在個別個體之間,也會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甚至會帶來更大范圍的關系緊張與對立,這對于構建和諧高校、維護校園秩序顯然是不利的。其實,高校內部民間糾紛,很多只是由于當事人缺乏有效的溝通造成的,矛盾本身并不大,有些甚至只是生活瑣事,因此需要一種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維護團結與穩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而人民調解恰恰能夠滿足這些要求,人民調解是由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教育、疏導工作,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能夠及時化解矛盾、維護團結,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被譽為“東方之花”,而且,高校內部有著豐富的調解資源,因此,如果能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必將對有效解決高校內部民間糾紛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高校人民調解機制的優勢
目前,人民調解組織在我國廣大城鄉已形成網絡,大量的民間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以化解,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成為非訟解紛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大調解”體系的中堅力量,但是,在企事業單位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并不多見。近年來,上海、天津、四川等地的一些高校相繼建立了調解中心,對化解高校內部民間糾紛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不僅能及時解決校內糾紛,而且還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并為訴調對接打好基礎,值得推廣。筆者以為,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人民調解符合“以和為貴”、“調處息訟”的傳統文化思想。我國自古以來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調和”、“折中”是解決民間糾紛的主要思路,因此,包括高校師生員工在內的社會大眾,對于人民調解這種解紛機制在思想上更容易產生認同感。第二,人民調解植根于基層、貼近群眾。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置在高校當中,人民調解員多是來自于本校的師生員工,熟悉校園情況,易于讓當事人產生親近感與信賴感,從情感上更傾向于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這也為調解協議的達成打下良好的基礎。第三,人民調解不收取費用,程序啟動快,富于主動性與靈活性,過程簡捷,解紛迅速,效率高,成本低,而且又能與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銜接。第四,人民調解符合校園內“熟人社會”的要求,使糾紛當事人平等協商、化解矛盾、消除隔閡,不傷和氣,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校園安定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第五,人民調解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因為調解協議屬自愿達成,多數當事人是愿意并且能夠自動履行協議所確定的義務的,因而糾紛解決較為徹底。第六,通過人民調解,對廣大教職員工與青年學生進行情理與法理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糾紛觀,能夠有效地預防糾紛于未然。第七,制度化、專業化、規范化的人民調解機制不僅能夠促成高校民間糾紛的有效化解,維護校園安全,也是完善高校治理機制的重要環節,是高校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方面。綜上所述,將人民調解制度與高校特定環境相結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調解機制并進行有效運作,是符合高校需要的糾紛解決方式。
三、高校人民調解機制的構建
(一)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與保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在高校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其性質應當屬于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委員會可由委員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若干人,委員應由校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可由學校與所在地司法局共同領導,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負責業務指導,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以便對可能升級激化的糾紛及時處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對高校人民調解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取得較好工作業績、社會效益的高校調解委員會應當進行表彰、獎勵與宣傳。同時,高校自身應當認識到人民調解機制的重要作用,對本校的人民調解組織給予充分支持,為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與工作經費。
(二)高校人民調解員的培養與保障
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內設人民調解員,包括經推選產生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根據需要聘任的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熱情、正派,有代表性與權威性,熱愛人民調解工作,愿意為群眾辦事,同時,熟悉校園環境,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與處理校園糾紛的經驗。高校所在地司法局應當定期對高校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多在學生當中發現與培養人民調解員,因其不僅熟悉學校環境,而且與同齡人也比較容易溝通,調解涉及學生的糾紛更具優勢。但是,由于學生閱歷淺,缺乏經驗,所以對學生調解員進行調解知識與技巧的培訓是十分必要的,以使其最終能夠在調解實踐中獨當一面。
人民調解工作繁瑣細致,糾紛得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的背后,是人民調解員艱辛的付出。高校應當建立人民調解員保障制度,對于經濟較為緊張、生活困窘的人民調解員,應當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助,對于因調解工作致傷致病的人民調解員,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從而激發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免除其后顧之憂。
(三)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結合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受理與解決高校內部民間糾紛,即教職員工之間、學生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有關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對于已經受理的糾紛,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其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終止調解,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發現糾紛有可能升級激化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危害后果的發生。第二,通過調解工作,向廣大師生員工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傳教育、校紀校規宣傳教育。在糾紛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將典型案例作為宣教教育材料,舉一反三,使師生群眾加深印象、加深理解。第三,及時向所在高校反映校園內民間糾紛的發生情況和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以便于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展開。
(四)高校人民調解機制的運行
1.高校人民調解的原則。第一,自愿平等原則。對高校內部民間糾紛進行調解,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調解程序的開啟、進行與結束以及調解協議的達成與否均應基于各方當事人自愿。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訴至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強迫調解。同時,人民調解員對于各方當事人應當一視同仁,平等相待,不能因當事人的身份、職位等因素而有所偏向,導致調解不公。第二,合情合法合理原則。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調解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公德、校紀校規、善良習俗等。調解應當首先合乎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同時,在不違背前者的前提下,校紀校規同樣也是調解的依據,除此以外,社會公德、行業規范、鄉規民約、善良風俗也應當成為調解時的考慮因素。調解工作要力求做到合情合法合理,唯有如此,調解的結果才有可能得到當事人各方的認可與接受。第三,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的解決途徑很多,人民調解員不能強制當事人進行調解而阻止其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在高校的特定環境中,某些時候,為了“家丑不外揚”,避免負面影響的擴大,或顧忌到部分當事人會因為不滿調解結果而糾纏領導,人民調解員可能會刻意阻止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做法顯然不妥。人民調解員要樹立尊重私權的意識,特別要避免用自己的思想替代當事人的思想,大包大攬,甚至以勢壓人。
2.高校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第一,調解的開始。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開啟調解程序,既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申請進行調解,也可以在發現糾紛時主動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化解矛盾,但應以當事人愿意接受為前提。第二,調解的進行。人民調解員在正式調解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當事人的狀況、調查糾紛的原委。在調解時,要讓當事各方暢所欲言,充分表達己方的意愿,同時把不良情緒宣泄出來。在查清事實后,人民調解員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法理、情理教育、說服勸導,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促成其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當事人尊重信任的親朋好友參與調解,在遇有疑難糾紛時,還可以邀請當地法院、司法局的工作人員指導調解工作。第三,調解的結束。高校人民調解工作或因調解無效而結束,或因調解達成協議而結束。對于調解無效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司法等方式解決糾紛;對于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協議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當事人應當遵守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回訪機制,以便及時了解當事人履行協議的情況,鞏固調解成果。
3.高校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制作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立法中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缺乏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但由于此規定較為簡單,仍不足以消除實踐中當事人違反協議的情形的發生,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中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根據該意見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主持各方當事人就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后,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協議合法有效的,該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強化了人民調解的確定性,避免了隨意性,彌補了人民調解的結構性缺陷。然而,由于宣傳力度的不足,在高校當中,無論是學校領導還是普通師生,對于人民調解普遍都缺乏應有的了解與重視,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是不作數的,并不知道通過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經過司法確認,該確認決定可以取得強制執行力。因此,必須在高校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強化廣大師生員工對人民調解的認識,使他們建立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信任,從而使人民調解在高校中逐漸成為被普遍認可的主流的解紛手段。公務員之家
四、高校人民調解機制與學校相關工作的配合
(一)高校人民調解機制與學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配合
在高校,扎實細致的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制宣傳教育,能夠促進廣大師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糾紛觀與法制意識,這無疑是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的思想基礎。因此,應當把人民調解作為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制宣傳教育的一種特殊手段,在具體的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通過耐心細致的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法制宣傳教育以及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廣大師生教職員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強其法制觀念,使其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在校園中形成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從而維護好學校的教學、管理和生活秩序。尤其要注意對曾有積怨而未能徹底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重點進行教育與引導,主動調和化解其矛盾,這也是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傳教育的有益補充。
(二)高校人民調解與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配合
由于高校的發展與擴張,校園中人員成分日益復雜化,治安糾紛頻發,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輕微治安糾紛,如果不加以分流,都依靠學校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來解決,勢必會給這些部門帶來繁重的工作壓力,而且由于這些部門處理民間糾紛的手段較為單一,其解紛效果也不甚理想。為扭轉這種局面,高校人民調解組織可以在保衛部門與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與協助下,對本校當中發生的輕微治安糾紛進行調解,這樣,不僅能夠對糾紛當事人特別是青年學生進行深入及時的教育,避免他們因一時沖動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的發生,也能夠對廣大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形成糾紛預防機制,還能夠減輕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的負擔,使其有更多的精力與時間投入到處理更為嚴重的問題當中去,一舉多得。當然,對于有可能升級為刑事案件的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向學校保衛部門、公安機關報告,以防患于未然,消除不安定因素。
社會轉型時期,高校在改革與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內部民間糾紛的激增,這些糾紛如果不能及時化解,則很有可能會影響到高校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認真分析這些糾紛,并尋求適合的解決對策。人民調解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辦法,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維護穩定與團結,十分符合高校解紛的現實需要。將人民調解制度與高校的具體環境相結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并進行有效運作,及時化解糾紛,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使其成為維護高校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不僅對于構建和諧校園意義重大,而且對于促進高校民主法制建設,推動高校快速發展也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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