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監管論文

時間:2022-07-18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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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監管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市場參與者的產權缺位與不成熟以及信息披露機制的不完善。針對于此,保險業的監管措施應集中在明晰保險公司的產權、完善信息傳導機制、增加保險市場的透明度以及逐步放開保險費率的管制上。

關鍵詞:保險市場不完善保險監管

保險市場不完善現狀

(一)保險人

在我國保險市場中,政府的市場參與程度很強。新成立的保險公司,除外資企業外,幾乎全是國有控股股份公司,通過其與各級政府的特殊關系,依然保持著相當程度的壟斷性。

主體產權資格的缺位或者說不明晰必然導致國有保險企業的多重經營目標。在經營上不但要追求微觀盈利的目標,還要滿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經營商業保險外,還要經營一些政策性保險;除考慮效益最大化以外,還要考慮達到當地政府解決就業的要求。同時由于產權的不清晰,經營目標的模糊,約束機制的缺乏,導致保險經營者追求企業短期指標。更嚴重的情況在于政府直接干預保險經營。

政府作為保險業監管者的同時也是保險企業的最大股東,有權過問保險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目前政府對保險經營的直接干預突出表現在保險經營中展業和理賠兩環節上。這樣,不但保險公司因此無法控制費率、手續費等,甚至連出險后的理賠權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險市場的混亂,不利于保險監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著種種問題。如果說投保人用自己的錢投保,自己承擔風險,也享有風險保障的話,他就是高質量的投保人,對于整個市場的正常運轉有極強的監督作用。然而,我國很大一部分保費收入來自國有單位,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與明晰產權界定的情況下,這些國有單位的決策者選擇保險公司,不是主要看該保險公司是否經營比較穩健、信譽較好、服務質量高或者價格低,而把保險公司的高回扣作為一個衡量標準。投保人的質量問題嚴重扭曲了市場競爭,為不正當競爭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為也從某種程度上,鼓勵保險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這種土壤,而不是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個人投保人雖然從產權角度來說符合成熟市場的要求,但他們尚且缺乏對保險行業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鑒別保險公司的業績,對各種保險業務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認識層次上,加上相關法律知識的淡薄,他們的行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監督市場的運作,反而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場的管理難度。

(三)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披露的信息只側重于反映保險公司的歷史經濟活動。當今社會瞬息萬變,用戶更希望了解那些對決策有用、能體現保險公司現在與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前瞻性和預測性信息。因而,改革現行的財務報告體系,建立能更好適應新經濟時代的財務報告體系勢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輕視經濟實質。盡管現行財務報告體系也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際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據了會計處理的指導地位。比如資產雖被定義為未來的經濟利益,但會計人員并非按現值而是按歷史成本計量資產。

缺少非財務信息。長期以來,會計報表過于偏重財務信息而忽略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會計必須從用戶的需求出發,適當增加對經濟決策有用的非財務信息,如保險公司的背景信息、業務發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險公司創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處在于保險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險中介人中,僅保險人有了長足的發展,保險經紀人在我國數量還極為有限,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為數不多的經紀人。基于投保人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保險經紀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圖減少其事前非對稱信息的愿望難以實現。其次,保險公估機構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區零星存在。保險公估人是以獨立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保險標的進行承保風險的評估并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專業性的分析核算。保險公估人的出現有利于加強保險交易雙方的信息溝通,有利于增強保險雙方的信任度。而我國保險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說是保險信息傳導機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廣泛采用的保險人制度而言,還有許多不規范之處。目前近50萬個人中,真正持有證書的大約只有30萬人;保險人素質低下,故意告知不實,蒙蔽客戶。此類現象已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險雙方的信息溝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不信任,使雙方溝通更為困難。

我國保險監管的未來發展方向

(一)明晰保險公司的產權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所驅動,任何保險公司都不會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他們會建立規避風險、保證保險公司收益的機制,建立穩妥配置及處置資產的準則。采取維護公司形象不受損失的管理辦法,保持公司長時間正常運營。正是由于保險市場微觀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險市場得以實現有序發展,從而使保險監管從嚴格走向寬松有了堅實的基礎。而其中,關于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幾點:

1.監管會計財務報告的定期披露。監管部門的監管重點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更近似于把保險公司視為一般的企業。目前我國應當在要求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與其他行業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財務報告的同時,還應法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償付能力方面的具體指標進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險公司行業會計的特殊性,保證保險公司的保戶和債權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雖尚未上市,但是它獲許以基金的形式間接入市。保險公司上市是大勢所趨,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因此,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規范應不單單將保險公司作為未上市公司來考慮,還應該對上市后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一些超前的設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經驗也可為保險公司來借鑒。受制于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對于欲上市的和已經上市的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應予以更為嚴格的監管。

3.自愿披露與強制披露相結合。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一般都體現著強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資本市場中是促使市場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強制性信息包括財務報告信息和許多非財務報告信息。雖然強制性信息對于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內幕交易和信息誤導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可能因此產生負面效應,如迫使公司公開本屬商業秘密的事項,這樣不利于競爭。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機制,調動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又是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甚至是資本市場規范中應予以重視的一個問題。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樣化。除了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外,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傳播媒介的完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樣化。從某種角度來說,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以實現兩種不同的目標:一是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為保險公司的宣傳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當的戰略意義。從本質上講,財務報告可以看作一種大眾傳播活動。與現行通用的財務報告模式不同的是,大眾傳播報告將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和遠程通訊技術來傳播會計信息(聯機報告),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采用光盤存儲技術將財務報告存儲在光盤上然后傳遞給使用者(脫機報告)。這種作法的良性結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夠容易地獲得所需要的保險業信息,使保險公司信息面對更大范圍的群體,最大限度地滿足保險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別、公開性的信息披露。保險監管部門是保險業信息的間接使用者,而作為直接需求者的投資者、債權人及保戶,他們要求的是公開性的、易得到的信息。這樣,定期財務報告以外的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就一般保戶而言,專業的會計指標晦澀難懂,而保險公司的信譽、產品信息以及經營業績則是他們更關心的;對于投資者來說,更關心的是關鍵業績指標,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東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債權人關注的目標則是公司的償債能力。因此,有差別、公開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圍就應該更寬,針對性更強。

(二)盡快完善信息傳導機制以增加市場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險消費者的最佳途徑。消費者只有通過高透明度的保險業運作,清晰了解到有關情況及其權利責任,才可做出明智的決定。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中介制度,整頓中介市場,提高中介人素質,建立健全保險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應逐步放開保險費率的管制,在確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基礎上,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費率厘定和修正及調整權力,做出合理的費率水平,反映市場需求狀況,參與市場競爭,使保險公司的費率在一定范圍和幅度下市場化,促進保險各方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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