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依靠銀行渠道取得收益論文

時間:2022-05-14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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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依靠銀行渠道取得收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銀行保險發展幾點問題;對我國銀行保險未來發展幾點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近幾年,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非常快、產品單一、各家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的創新也沒有熱情、手續費過高、要求的手續費也就隨著各家保險公司的競爭而越來越高、合作關系松散、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由于缺少股權合作,所以合作關系比較松散、銷售行為不規范,銀行風險外溢、目前各家銀行幾乎都存在著風險外溢的情況、監管制度不健全、合作模式應與現實條件相符合、低層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險公司應更加注重投資、規模與利潤的關系、高層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險公司要加強在產品、服務等方面的融合和提高、監管部門要適應對混業經營的監管等,具體請詳情見。

近幾年,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泰康、太平等保險公司依靠銀行保險渠道的保費收入已經可以占到總保費的50%以上,而中英、招商信諾等成立不久的保險公司更是將銀行保險作為迅速占領市場份額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如此快速的發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著種種問題。

一、我國銀行保險發展幾點問題

(一)產品單一。由于銀行保險不易體檢、不易過于復雜、要方便及時出單等特點,銀保產品都不適合有很高的保障,2004年以前我國基本上是清一色的3~5年躉繳分紅型產品,而2004年以后則以固定收益類為主,保險功能弱化,片面強調收益率,與儲蓄、債券、基金等投資理財類產品在同一領域競爭,很難給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此外,由于保險產品不存在知識產權問題,各家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的創新也沒有熱情,導致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的銀保產品也是大同小異,缺乏特色。

(二)手續費過高。隨著進入銀行保險市場的保險公司越來越多,銀行網點和客戶資源開始成為保險公司爭奪的稀缺資源。各家保險公司產品高度同質化,導致了費用競爭成為了保險公司主要的競爭武器。銀保合作中,銀行仍然占據著優勢地位,要求的手續費也就隨著各家保險公司的競爭而越來越高。現在很多保險公司在銀保這條銷售渠道上幾乎已無利潤而言,有的甚至已經虧損,銀保合作只是為了獲得現金流和占領市場份額。

(三)合作關系松散。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由于缺少股權合作,所以合作關系比較松散。銀行會在各家保險公司之間選擇,保險公司也會在各家銀行之間博弈,合作都是短期的行為,這樣無益于銀保合作的深入開展。雙方除進行銷售環節的合作外,在產品開發、售后服務、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沒有合作,合作層次很淺,處于銀行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

(四)銷售行為不規范,銀行風險外溢。由于銀保產品在銀行銷售,很容易被客戶誤認為是銀行的產品。銀保銷售人員的位置也比較特殊,往往會出現一定的誤導現象,在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將保險與儲蓄相比,有時甚至干脆說成是“高利率的儲蓄產品”,套用儲蓄產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說明保險產品。如果客戶在中途退保時發現損失較大或是滿期給付時發現收益比銀行存款低時,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即便是客戶認識到是保險公司的產品也會因為在銀行購買而增強對產品的信賴感。目前各家銀行幾乎都存在著風險外溢的情況,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影響銀行、保險公司的信譽和正常經營。

(五)監管制度不健全。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中,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并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也相對獨立。銀行保險是金融一體化過程中混業經營的產物,但我國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還缺乏合作和經驗,也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沒有相應的制度環境,銀行保險也難以有大的發展。

二、對我國銀行保險未來發展幾點思考

(一)合作模式應與現實條件相符合。我國的銀保合作在最近幾年確實是突飛猛進,工行繞道海外入股太平人壽、保險公司紛紛與銀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等等也正在一步步促進著銀保合作向更高層次發展。但銀保合作絕非是越深化越好,關鍵在于符合市場,制度的環境,符合公司的長遠策略,而不是盲目跟風投入,跨越發展。平安2002年與中行的全面戰略合作協議的失敗,花旗集團2005年徹底放棄旅行者集團都是教訓。銀保合作的模式可按融合程度從低到高分為分銷協議模式、戰略聯盟模式、合資企業模式、金融集團模式。那些實力雄厚希望在銀保方面有長期發展的保險公司,在經驗、能力、市場、法律環境都具備的情況下可逐步深化與銀行的合作水平,成立合資企業,搭建金融集團,監管部門也應該鼓勵。但一些規模較小、僅僅將銀保視為迅速切入保險市場渠道的公司則不必盲目投入,而是應該先將低級別的合作做好,等時機成熟時再慢慢發展。所以,我國銀保市場正常的狀態應該是各種層次的合作模式并存,在一個較長的時期里階段性地向前發展。

(二)低層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險公司應更加注重投資、規模與利潤的關系。在如此競爭的銀保市場,處在低層次合作中的保險公司必將面對無利潤可言的狀況,投資收益是回補這部分損失的途徑,現實中的大部分公司也確實是這樣做的。所以,低層次合作中的保險公司要更加注重投資回報與規模的關系,投資所得利潤如果難以維持盲目擴張占有的市場份額是非常危險的。此外,在現金流的質量上,也應該注意增加期繳和各種保險期限的險種,提高現金流的穩定性,避免出現保費收入短期內迅速增加然后又在未來幾年內集中給付的情況。

(三)高層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險公司要加強在產品、服務等方面的融合和提高。低層次的銀保合作模式缺乏緊密型、長遠性,保險公司與銀行在后臺作業、電腦技術、銷售管理及培訓等方面建立更深層次的合作關系顯得力不從心。而在高層次的合作模式下,保險公司與銀行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銀保之間更多的不再是簡單的利潤分配,而是如何想辦法提高整個業務的利潤水平。在產品上,銀行可利用其完備的客戶資料庫,設計不同的保險產品適應不同的客戶。在服務上,改變目前銀保合作“重銷售、輕服務”的誤區,讓客戶可以在銀行獲得一站式的綜合理財服務。

(四)監管部門要適應對混業經營的監管。在立法上,盡量讓銀保合作有法可依。當然,立法也不能操之過急,要充分考慮到國外經驗和我國國情,逐步建立并完善。其次,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對于處于交叉區域的監管,要明確職責,既不能多重監管,也不能無人監管。2000年9月我國建立了央行、證監會、保監會聯席會議的季度定期磋商機制,以期實現三機構之間的監管協調,銀監會成立后這一機制得以保留。然而目前來看,這一磋商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論壇性的,協調監管效果甚微。監管聯席會議可以制度化、日常化,并指定一個機構作為牽頭監管者協調三者間的監管工作,更好地適應金融一體化中的各種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