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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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作為一種訴訟風險的社會轉化方式,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意義。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有助于緩解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壓力;有助于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服務水平;有助于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引進訴訟保險制度尚存在著諸多障礙。但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充分發展,以及公民法制觀念的進一步提高,這些現實障礙的影響將會逐步減弱甚至消除。因此,訴訟保險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定的可行性。

[關鍵詞]訴訟保險,訴訟費用,法律援助

訴訟保險制度,其具體含義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具體而言,即公民預料到自己將來有介入到訴訟糾紛中的可能,在尚未發生訴訟糾紛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訴訟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在訴訟保險的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解決法律援助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的責任(即保險公司成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相對承擔者),從而減輕國家負擔。

一、訴訟保險制度的功能與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現代國家強調法治主義,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濟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權益的前提是必須支付民事司法運作的經濟成本。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公民的民事訴訟采用收費制,從起訴到上訴,從案件受理費到律師費,還有如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眾多的其他訴訟費用,這對當事人而言已經是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然而,通過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民眾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風險融人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所帶來的費用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緩解法律援助的壓力

由于我國國情,加上政府財政經費有限,導致現實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蓋范圍極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終無法達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訴訟救濟自己權益的程度。如果設立了訴訟保險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援助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眾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當事人會因經濟壓力的緩解而積極地利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訟保險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提供訴訟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訴訟保險公司投保人的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方法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治觀念

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的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按照訴訟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支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和數理統計的理論集合大量訴訟保險標的,讓所有參加訴訟保險的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并且通過再保險和保險資金多渠道投資,從而最終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時,訴訟保險制度還能解決民眾對訴訟的顧慮。當事人只需交納一定的保險費來購買訴訟保險,則由保險公司來替當事人承擔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上的風險,從而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

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處。一是它的覆蓋面比較窄。該制度基本上只適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的中等收人階層,事實上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要求。因此,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并不是一條最佳途徑。二是訴訟保險制度使得律師依賴于保險公司來獲得報酬,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后果。三是設立訴訟保險制度會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而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四是訴訟保險的實行通常具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就應當去申請援助,保險公司將不補償應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費用。只有當因經濟理由申請免費訴訟被拒絕時,訴訟保險才可以使用。

二、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障礙

1.觀念的落后

由于我國國民的訴訟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欠發達,所以國民對接受訴訟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觀念上與思想上的準備,這會嚴重影響訴訟保險需求的形成和規模。可是,如果訴訟保險需求達不到一定的量,相應的訴訟保險供給也不會產生,這是我國當前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最大障礙。

2.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規范與保險技術

首先,在我國,還沒有任何有關由第三人來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規范,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持。再:者,由于我國保險業目前對訴訟保險制度尚未予以關注,因而缺乏技術層面的經驗與知識,更不用說相應的保險法律規范了。

3.目前我國律師收費在計算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這對于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也存在極大的困難

訴訟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是以當事人、保險公司以及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為保障的。如果律師收費不確定,那么就會導致當事人認為保險公司為了節約費用而向當事人提供素質差的律師,保險公司也會因律師收費不明確而擔心自己的盈利狀況,從而潛意識地從降低成本方面考慮聘請收費低廉的律師,而律師為了招攬業務,不惜降低費用,引發律師業內部的不正當競爭。

4.制裁當事人濫訴制度的缺失,也是訴訟保險制度移植的障礙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興訟,不僅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使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無法集中精力處理重大案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缺乏制裁當事人濫用訴訟制度的規范。如果移植訴訟保險制度,濫訴問題勢必將同樣困擾保險公司。

三、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的培養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離不開國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而這些是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具體訴訟保險產品的介紹,逐步培養出來的。因此,可以借鑒德國的成功經驗,開展大規模的訴訟保險宣傳活動,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創立與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2.律師收費標準的明確

目前在我國律師收費標準暫不統一和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比較可靠地預測投保人的訴訟風險以及確定保險責任和保險費,因而投保人也無法根據自己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的大小決定購買相應的險種。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操作性較強的律師收費標準

3.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濫訴,必須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法院都開始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預知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潛在的風險,此舉無疑彰顯了法院打造“服務型法院”的服務理念。實際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案件前進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則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在設立訴訟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向當事大提供有一定權威的法律專家來對當事人進行事前訴訟風險預測以及風險告知,這樣既能便當事人不會盲目地訴訟而加重法院的負擔,又可幫助當事人購買合適的訴訟保險,從而推動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4.保險公司的充分關注與積極推動

訴訟保險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所涉及到的技術問題,只能由保險公司組織力量進行開發研究。可見,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積極推動與參與,訴訟保險無疑只是紙上談兵。

四、我國開辦訴訟保險的可行性設計

1.訴訟保險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訴訟保險一般只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那么,在行政訴訟乃至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鑒定費、差旅費等費用。那么,訴訟保險能否及于三大訴訟的范圍,值得思考。

解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結合三大訴訟面臨的不同風險進行具體分析。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訴訟保險原則上是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的。德國最初由機動車保險領域把業務拓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也有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規定訴訟保險原則上適用于為被控告過失犯罪的人提供辯護,但是其過失不得為嚴重過失。那么;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明顯勝訴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保險支付律師費用等。

盡管訴訟保險原則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但在案件范圍上也都會有一定限制。在具體種類的案件中,保險的范圍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險案件大多用在與機動車事故有關聯的或影響不大的方面;在瑞典,與住宅保險緊密相連的訴訟保險對于被保險人有關住宅方面的訴訟是有效的(但離婚除外)。對有關被保險人的職業、房地產或者汽車的訴訟無效,而且保險標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麥,某些訴訟種類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險人為清償債務人的純托收訴訟,不適用于訴訟保險。

2.訴訟保險的適用形式

國外訴訟保險的形式通常包括單獨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訴訟保險等。其中,單獨式訴訟保險是指不與其他保險相聯系的、獨立的訴訟保險。附加式訴訟保險是指在其他險種上附加訴訟保險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訴訟和機動車訴訟。這種訴訟保險并非單獨的保險險種,按規定不能單獨購買,而是和其他保險一起銷售。如在瑞典,訴訟保險常和火災保險、家庭保險一起銷售;在丹麥,訴訟保險被作為其他種類保險如家庭或汽車險的一部分。最常見的種類是與家庭保險相結合,為被保險人個人的訴訟提供保險。合作式訴訟保險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的訴訟保險。相比較而言,在我國公民保險意識與法治意識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單獨的訴訟保險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訴訟保險也許對普通國民更有吸引力。考慮到剛開始訴訟保險并不普及、聘用律師進行訴訟成本需要預測的情況,由全國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立訴訟保險成本過高。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如果引進這一制度,首選的形式應當是采用合作式訴訟保險。這樣的好處在于業務集中,專業化比較強,更容易被國民信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專業的保險公司,這也是一個發展趨勢,所以,把訴訟保險交由專業的訴訟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訴訟保險更為可取。

3.訴訟保險的承保風險

通常情況下,國外的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與異議風險兩種。前者僅涉及利用訴訟的潛在費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但必須對此進行事先預測而產生的風險。合作風險體現著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在設置和選擇險種以及收費上的一定的可預測性。因為在合作風險的承保范圍內,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的理賠數額是可以進行預測的,這是根據一國法律對現有的法院體系及案件的適用程序有明確規定而得出的預測。比如保險公司在遺囑確認案件所適用的法定訴訟程序計算出可能理賠的訴訟費用額,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投保對象和投保額度。總之,合作風險的案件保費相對容易確定。而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因為異議風險的案件發生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其發生的時間和所需要的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由于異議風險案件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從而有可能導致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數額巨大。不過,一般來說,正是因為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化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國在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之后,異議風險的案件應當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類型。在這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協商保費或者分階段收取保費等技術性方法予以調整。

4.訴訟保險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責任范圍方面,國外的訴訟保險有的僅適用擔保律師費用,如在意大利,保險公司保證由律師和援助保險人,而在一段時間內,保險公司僅收取固定的、相對來說很小的一筆費用作為報酬,并且該報酬數額不得超過雙方就法律費用協商達成的限額。有的僅負責訴訟費用,如瑞典的訴訟保險負責支付被保險人參加訴訟的費用,但是被保險人個人出庭費用以及因訴訟而造成的工資損失不在內。對于由被保險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有責任支付。如果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就應當去申請援助,保險公司將不補償應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費用。此外,執行判決的費用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也不補償被保險人在訴訟中因本人過失行為造成的不必要的開支。需要著重強調的是,保險公司最多負擔4萬瑞典克郎的保險責任,而在丹麥和挪威,被保險人如果有資格獲得免費訴訟時,必須申請免費訴訟;如果獲得免費訴訟,保險公司僅承擔支付勝訴的對方當事人的費用的責任;如果基于不存在訴訟的適當理由而被拒絕給予免費訴訟,則不能使用該保險。因此,只有當因經濟理由申請免費訴訟被拒絕時,訴訟保險才可以使用。

目前我國可能暫不具備實行免費訴訟的條件,法律援助資金又極為匱乏,因此,實行訴訟保險制度對于大部分國民而言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