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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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礦產資源法律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礦產資源法律制度保護監管
論文摘要:礦產資源是指能用于生產和生活的,蕊藏在地殼中的各種獷物。礦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于我國礦產資源保護體系不夠健,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子。這影響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成脅到了我國人民的生命肘產安全。故完善礦產資源保護體系特別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礦產資涯開發現狀及幾個重要的法律缺陷進行了論述,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資源和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危害人體健康,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緊迫問題。
一、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現狀
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礦產資源的法律保護。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6年國務院批轉了地質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我國現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礦產資源法》,該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經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訂。此外,相關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另外我國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劉.礦產資源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地方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法規。但也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等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礦產資源的發展。
二、我國礦產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淺談礦產資源法律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礦產資源法律制度保護監管
論文摘要:獷產資源是指能用于生產和生活的,蕊藏在地殼中的各種獷物。獷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于我國獷產資源保護體系不夠健,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子。這影響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成脅到了我國人民的生命肘產安全。故完善獷產資源保護體系特別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獷產資涯開發現狀及幾個重要的法律缺陷進行了論述,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資源和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危害人體健康,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緊迫問題。
一、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現狀
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礦產資源的法律保護。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6年國務院批轉了地質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我國現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礦產資源法》,該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經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訂。此外,相關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另外我國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劉.礦產資源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地方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法規。但也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等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礦產資源的發展。
二、我國礦產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企業海外礦產資源拓展論文
全球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它使得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更加有效的內優化組合和資源優化配置,促進了全球經濟的共同發展。但經濟全球化在推動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全球資源競爭更加直接、更加激烈。隨著企業國際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我國礦產資源企業的跨國經營問題也遇到了新的挑戰。如何全面提升我國礦產資源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水平,形成與國際跨國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是當前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課題。
一、加快海外拓展步伐對我國礦產資源企業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型企業以自然資源的開發為主,輔以初加工和一些后續工序,盡可能利用區域內的自然條件來實現經濟增長(王林清,2007)。這類企業對自然資源依賴性非常強,企業擁有礦產資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競爭能力。由于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戰略資源,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西方國家一向高度重視對全球礦產資源的控制,近百年來,他們不斷通過經濟、外交甚至戰爭對資源豐富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掠奪和占領。
就我國而言,在本世紀頭20年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資源短缺是重大的瓶頸。我國礦產資源總量大但人均貧乏,探明鐵、銅、鋁、鎳、鉻、鉀礦石基礎儲量居世界第4與第12位之間,人均擁有量分別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2%、13%、10%、9%、0.3%和4.5%。不僅如此,我國的資源稟賦普遍不佳,礦產資源大型和超大型礦床比重很小,富礦稀少,貧礦、難選礦和共生礦多,開發難度大、生產成本高(康義,2005)。同時,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居民消費結構將加速升級,對重要礦產資源的消費也持續大幅增加。近年來,我國一些重要礦產品短缺加劇,鐵礦、銅礦、氧化鋁和鎳礦的對外依存度不斷上升,分別由1993年的22.3%、16%、34.8%和7.9%提高到2004年64%、72%、46%和47%,鉀礦和鉻礦對外依存度分別高達85%和90%(朱訓,2005)。我們如果不突破資源瓶頸,要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人均GDP再翻兩番的目標就有可能落空。我國礦產資源的基本情況客觀上決定了我國礦產資源企業必須從全球資源配置中尋求保障資源供給的有效途徑。因此,利用好境外重要礦產資源不單是提高我國礦產資源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更是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舉措。
二、我國礦產資源企業在海外拓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行業政治敏感性高,面臨的政治風險大
礦產資源勘探與會計準則論文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6號——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IFRS6ExplorationforandEvaluationofMineralResources),首次對采掘業主體發生的勘探和評價成本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指南,為增強國際采掘行業會計信息可比性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趨同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AustralianAccountingStandardsBoard,AASB)為了使其準則與IFRSs趨同,在IASBIFRS6的同時(2004年12月9日),也了與IFRS6對等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6號——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AASB6ExplorationforandEvaluationofMineral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1022號采掘行業會計》(AASB1022AccountingfortheExtractiveIndustries)和《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7號——采掘行業會計》(AAS7AccountingfortheExtractive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稱相同,且技術性的內容也一致。不過,AASB1022應用于公司企業,而AAS7應用于私營部門的非公司報告主體,以及公營部門的商業企業(business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亞會計師協會和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的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但保留了澳大利亞采掘行業會計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與IFRS6有何異同呢?它與原準則是怎樣的關系?它們對我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制定是否具有參考價值?筆者擬通過對二者的比較,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進行采掘業會計研究是在1998年。當時,采掘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其會計和報告實務卻極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各國會計實務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不同企業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業風險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礦物及其儲量大小、從探明儲量到經濟可采儲量的時間間隔、市場需求、政府控制、環境保護以及投資回報等方面均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此,IASC初步確定了開采前成本的確認、場地恢復成本的確認、存貨的計量、收入確認和準備的提取等研究議題。
2000年《采掘行業問題報告》的發表,表明IASC對采掘業會計準則的研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2000年11月,IASC發表了《采掘行業問題報告》(IssuesPaper:ExtractiveIndustries),該報告主要論述了采掘業上游活動(注:按照采掘行業指導委員會的定義,上游活動可以分為8個階段:預探(prospecting)、礦權的取得(acquisitionofmineralrights)、詳探(exploration)、評價(appraisalorevaluation)、開發(development)、建設(construction)、開采(production)和關井(closure)。)的會計處理。《采掘行業問題報告》的目的是增強不同國家采掘行業之間以及采掘行業與非采掘行業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確定采掘行業中重要的財務報告問題,評價解決這些問題備選方案的優劣,并特別關注提供相關、可靠信息的需要。報告還強調為采掘行業建立通用準則,并單獨評價礦業或石油行業指南的重要性、歷史成本計量的重要性和儲量數量與儲量價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該報告可以看作是采掘業會計準則的初步征求意見稿。
IASB認為有必要制定關于石油天然氣等采掘業的國際會計準則,因為石油天然氣等采掘業對一國的國民經濟及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采掘行業企業在財務會計與報告方面卻存在很大差異,給跨國經營帶來巨大阻力。由于許多采掘業主體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而IASB無法完成關于采掘業會計與財務報告的全部項目,所以只能先關注于主要問題——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IASB還認為,石油天然氣行業和一般采掘業的特點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個統一的會計準則。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業問題報告》的基礎上,頒布了IFRS6《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
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探求論文
摘要:資源約束已經成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瓶頸之一。目前我國礦產資源資產管理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諸多問題,為此采取節約利用礦產資源等有關措施,發展循環經濟,完善資產化管理,實現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可以從根本上緩解資源約束矛盾,增強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關鍵詞:礦產資源;礦產資源資產;循環經濟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質基礎,我國80%以上的能源及工業原材料來自礦產資源,其總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擁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屬資源十分緊缺的國家。礦產資源(水資源除外)其儲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資源,并隨著不斷開發利用而不斷銳減。礦產資源將成為21世紀末、下世紀初制約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當,將使國民經濟發展因資源問題而處于瓶頸狀態,因此在循環經濟模式下實行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對國有礦產資源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合理開發利用,對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礦產資源資產管理現狀
(一)產權管理混亂,部門之間條塊分割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境內所有礦產資源均為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主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在實際生活中,礦產資源所有權、經營權(或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行政權三者混淆,以行政權、經營權代替所有權管理,國家所有權受到條塊的多元分割,國家作為礦產資源資產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產權虛置或弱化,各種產權關系缺乏明確的界定,各個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缺乏協調,造成了權益糾紛迭起。
礦產資源生態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概念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是生態補償理論在礦產資源領域的具體運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本文所講的生態補償主要是對環境自身的補償,根據生態修復治理成本確定的補償標準相對明確,可操作性強,也是修復生態環境的迫切需要;廣義的生態補償是對環境的理論價值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涉及的范圍太廣泛,責任主體所跨區域較廣,總的來說可操作性較小,也并非一時能夠解決的。所以我們探究的是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狹義層面。
二、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礦產資源的經濟補償代替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在我國的立法當中規定的礦產資源的補償,大都是經濟性的補償。例如《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分別規定,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都是由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權利人根據其申請得到的礦區范圍的面積按照一定的標準逐年繳納的。由此可見,補償只是限于使用費,而使用費的用途是用來彌補國家礦產資源的損失和消耗,并未對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的破環給予補償,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補償。生態補償責任主體范圍狹窄。《環境保護法》和《礦產資源保護法》規定對于開采自然資源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應按照刑法有關罪名的規定定罪處罰。一般都是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常也就是采礦者。這種補償的范圍通常較窄,補償主體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補償主體的單一性,對礦產資源城市的開采和生產往往會產生消極影響。并且法律通常以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方式。罰款的金額較小,對開發者起不到震懾的作用,因為開發者獲利遠高于罰款金額。
三、構建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
立法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從立法上明確礦產資源的生態補償主體不僅僅限于礦產資源的開發者,還應該包括政府和社會。補償的對象應該是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破壞給予治理和恢復的環境建設者和利益受損者。一方面,如果僅僅讓采礦者承擔補償責任,那么其投入的補償成本會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打擊采礦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礦山區的城市的生態環境成本太大,影響后續的發展,這不是采礦者所能補償的。而受益者作為一個群體和礦產資源的最終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礦業城市給予補償的。“開采的生態完好性”認證制度。生態產品認證計劃。歐盟生態標簽制度,生態產品認證或生態標記計劃,即消費者可以通過選擇,為經由獨立的第三方根據標準認證的生態友好型產品提供補償的計劃。它實際上是對生態環境服務的間接支付方式。歐盟生態標簽制度就是這類生態補償。從這一認證計劃中,我們可以借鑒它的核心內核。例如,我們可以實行“開采的生態完好性”認證制度,設立專門的監查檢測部門,在開發者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監查開采者開采礦產是否保護了生態環境,是否在開采后為生態的修復做出了積極的補償。檢測礦產資源開發者是否在加工的過程中實行清潔生產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據監查檢測的結果,開據證明,若沒有證明則要求其礦產資源產品以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那么消費者從經濟性角度出發,則會考慮擁有此項證明單據的企業或開發商。這樣就能通過市場手段要求開發者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過程中擔起自己的生態保護責任和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采礦活動前,對該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且提出相應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和對策。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條的相關規定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化的規定。最后根據受償主體需要,結合不同種類補償方式的特點,審慎確定補償方式。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論文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時代就已經學會了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并掌握了金屬開采、冶煉和制造等技術。契丹民族開采的礦種有銀、銅、鉛和鐵等,冶煉和制造技術發達,他們主要制造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論述了遼代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和金屬冶煉,及遼代礦產資源的利用。
關鍵詞:契丹/礦產/冶煉
契丹民族是中國北方的一個歷史比較悠久的民族,有先進的金屬開采、冶煉和制造技術,契丹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創造了自己的金屬冶煉和制造技能,同時在自己的手工業基礎上廣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進技術,使其金屬冶煉和制造技術有了很大的發展。契丹境內礦產種類較多,儲量豐富,為契丹的礦業開發和金屬冶煉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遼代的礦產資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屬冶煉和鑄造業歷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機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礦和冶鐵及制造技術,有曷術部落,其地多產鐵,“曷術”即契丹語鐵的意思,根據《遼史》記載,契丹民族有金、銀、銅、鐵等礦產資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濕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開采記載和管理機構。
契丹民族的礦產資源開采的歷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開始開采和利用金屬礦產。耶律阿保機在占領室韋的領土之后,“坑冶,則自太祖始并室韋,其地產銅、鐵、金、銀,其人善作銅、鐵器”《遼史·食貨志》,室韋在契丹的東北部,在現在的黑龍江省境內,但根據契丹國志記載,應該是蔑劫子,“其國三面皆室韋,一曰室韋,二曰黃頭室韋,三曰獸室韋。其地多銅、鐵、金、銀,其人工巧,銅、鐵諸器皆精好,善織毛錦”[2]。“太祖并諸蕃三十六國,室韋在其中”(《契丹國志·諸蕃記》),蔑劫子也應該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機在平定北方諸國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礦產資源,也得到了冶煉和制造技術,并且設立了專門的“鐵坊”、“軍器坊”等管理部門。
探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誘發的外部負效應論文
摘要:礦區開發之后,隨著物質流、能源流、信息流的輸入和大量非農業人口的涌入,打破了原有的農業生態經濟系統的結構。由于直接挖損、采掘引起地表沉陷和廢棄土石堆積等原因,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外部負效應。本文分析了各種外部負效應的產生機理和現狀,并透過這些表面現象,找出了造成這些現象加劇的本質原因是礦產資源產權界定不清引起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提出用產權交易的方法來使這些外部性內化于市場。
關鍵詞:外部性;外部成本;產權;礦業權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的情形。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外部負效應是指采礦主體的經濟活動導致其他經濟主體或社會蒙受的額外的經濟損失[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誘發的外部負效應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外部負效應
1.對土地的破壞
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要占用大量農田、森林等其它重要生態資源,這可能破壞大片的土地資源。概括說來,采礦對土地的破壞主要有三方面:礦井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開采形成的露天采空區以及固體廢棄物堆積占壓土地。
礦產資源權及新經濟學分析論文
摘要:由于意識形態的影響,對于礦權和礦業權的認識無論中外都有各自的偏差和歧見,文中試圖透過礦業資源權屬的演變和國際礦業權長期博弈形成的現行有效模式的分析,結合占有和所有權的真實歷史邏輯,得出礦權和礦業權的本質屬性,即礦權和礦業權都是對礦床的一種占有權,它們具有所有權的一切特征,是一種“準共同所有權”。
關鍵詞:礦權;礦業權;礦產資源權屬演變
0引言。
目前,一般的觀念都認為礦產資源也是有歸屬的,要么國家所有,要么私人所有;礦業權是一種新型物權,類似用益物權,但是,這并不符合人類歷史上礦產資源權屬演變的實際。私權是從占有開始的,私權是靠強權和法律來維護的,先有占有權,在既得利益的安排下,占有權演變成所有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大部分對物的占有權基于法律成為所有權;而礦業的發展仍然處于高風險時代,單純的對礦產資源所有權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釋和處理當今礦業發展的現象,相反,叢林法則仍然在礦業界持續發揮基礎性作用。同時,雖然原始礦權人擁有勢力范圍的自然資源占有權,但如果地下的礦產資源沒有被發現和開采,并不能真正為原始礦權人帶來權屬利益,原始礦權人必須對發現礦產資源的風險承擔者給與授權,讓社會資本勘探和開發自己占有的礦床,繼而實現自己占有礦床的現實經濟利益。
1資源、自然資源和礦產資源。
什么叫資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認為:“所謂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時間、地點的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的、以提高人類當前和將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條件。”上述資源的概念是農業和工業社會的觀念,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知識經濟的初露端倪,資源的概念無論從內涵還是外延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可以說資源就是現實或潛在資產的來源,是人類創造社會財富的起點,其組成包括一切可資利用的有形物質和無形要素;人類的生產、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質、能量、信息、勞力、資金、技術、機能和環境要素都是資源。
礦產資源稅收的法律法規論文
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政策一直是該領域內投資者以及潛在投資者頗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亦有不少國內外投資者曾經向筆者咨詢過該問題。憑著對國家礦產資源領域內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實際操作過的項目,筆者欲從實務的角度,簡要分析一下我國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體系,并對今后相關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見,以期對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有所裨益。
一、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