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生態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30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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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生態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概念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是生態補償理論在礦產資源領域的具體運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本文所講的生態補償主要是對環境自身的補償,根據生態修復治理成本確定的補償標準相對明確,可操作性強,也是修復生態環境的迫切需要;廣義的生態補償是對環境的理論價值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涉及的范圍太廣泛,責任主體所跨區域較廣,總的來說可操作性較小,也并非一時能夠解決的。所以我們探究的是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狹義層面。

二、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礦產資源的經濟補償代替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在我國的立法當中規定的礦產資源的補償,大都是經濟性的補償。例如《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分別規定,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都是由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權利人根據其申請得到的礦區范圍的面積按照一定的標準逐年繳納的。由此可見,補償只是限于使用費,而使用費的用途是用來彌補國家礦產資源的損失和消耗,并未對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的破環給予補償,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補償。生態補償責任主體范圍狹窄。《環境保護法》和《礦產資源保護法》規定對于開采自然資源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應按照刑法有關罪名的規定定罪處罰。一般都是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常也就是采礦者。這種補償的范圍通常較窄,補償主體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補償主體的單一性,對礦產資源城市的開采和生產往往會產生消極影響。并且法律通常以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方式。罰款的金額較小,對開發者起不到震懾的作用,因為開發者獲利遠高于罰款金額。

三、構建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

立法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從立法上明確礦產資源的生態補償主體不僅僅限于礦產資源的開發者,還應該包括政府和社會。補償的對象應該是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破壞給予治理和恢復的環境建設者和利益受損者。一方面,如果僅僅讓采礦者承擔補償責任,那么其投入的補償成本會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打擊采礦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礦山區的城市的生態環境成本太大,影響后續的發展,這不是采礦者所能補償的。而受益者作為一個群體和礦產資源的最終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礦業城市給予補償的。“開采的生態完好性”認證制度。生態產品認證計劃。歐盟生態標簽制度,生態產品認證或生態標記計劃,即消費者可以通過選擇,為經由獨立的第三方根據標準認證的生態友好型產品提供補償的計劃。它實際上是對生態環境服務的間接支付方式。歐盟生態標簽制度就是這類生態補償。從這一認證計劃中,我們可以借鑒它的核心內核。例如,我們可以實行“開采的生態完好性”認證制度,設立專門的監查檢測部門,在開發者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監查開采者開采礦產是否保護了生態環境,是否在開采后為生態的修復做出了積極的補償。檢測礦產資源開發者是否在加工的過程中實行清潔生產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據監查檢測的結果,開據證明,若沒有證明則要求其礦產資源產品以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那么消費者從經濟性角度出發,則會考慮擁有此項證明單據的企業或開發商。這樣就能通過市場手段要求開發者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過程中擔起自己的生態保護責任和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采礦活動前,對該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且提出相應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和對策。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條的相關規定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化的規定。最后根據受償主體需要,結合不同種類補償方式的特點,審慎確定補償方式。

四、結語

礦產資源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特點。對國家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我國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開采率低、資源浪費嚴重,以至于造成了礦產資源的破壞和礦區環境的污染的不良后果。所以,需要國家社會和我們個人的重視。我們要加快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循環利用能力,節約礦產資源,為子孫后代留下發展的基礎。要建立起健全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從而有助于我國礦產業有序、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作者:王敏楊麗晨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