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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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報告

篇1

一、礦產業發展基本情況

(一)礦產業發展有新突破

我市地處“三江”成礦帶中南段,自東向西有、、,—及—等五個二級成礦單元,成礦條件優越,地質找礦潛力大,是南省少有的資源富集區。目前已發現的礦產資源有40多種、600多處礦產地,其中,規模大型以上的有10種,小型以上的有20多種。全市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中,黃金儲量104噸,占全省探明儲量的81.9%;鐵礦儲量21.38億噸,占全省探明儲量的51.68%,僅惠民鐵礦就達19.9億噸;鉀鹽儲量1600萬噸,為全國唯一的可溶性固體古鉀鹽礦床;銅儲量66萬噸,遠景儲量250萬噸以上;鉛、鋅、銀、鎳、錳等礦產資源儲量在全省均有一定優勢。

截止年8月,全市已注冊登記的礦產企業259戶,其中規模以上礦產企業22戶,礦產企業注冊資金近8億元,從業人員超過1萬人。年實現礦業產值15億元,比年增加4億元,全市礦業實現稅收6519萬元。截至年8月,實現礦業產值10.71億,占全市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27.86%,礦產業實現工業增加值5.54億元,占全市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32%,完成稅收收入上億元。大資源、小投入、低效益、低稅收的狀況得到改變,全市礦產業發展進入快車道。

(二)資源整合成效明顯

為改變“大資源、小產業、低效益”的現狀,針對我市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資源開發秩序混亂,大礦小開,小礦亂開;資源管理水平低,礦業權證不規范;礦業權市場混亂,隨意倒賣;礦權設置不合理,一礦多證,一山多主等問題。年初,全市組織開展了以“規范秩序、整合礦權、集中配置、促進開發”為重點的礦業權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堅持“一山一礦一主”的原則,采取政府引導、經濟補償、法律支持的手段,按照大小有別、新老有別、投入多少有別,強化資源整合。截止年上半年,報請省國土資源廳撤銷預登記區塊106個,取締無證采礦26起,越界開采1起,取締無證勘查15起,關閉影響安全生產的礦點10個。全市共設置探礦權167個,登記區塊面積4748平方公里,設置采礦權418個。累計整合礦權78個,整合配置面積達4442.28平方公里。年6月,組建了市礦業發展有限公司,把未設置礦權的重要區塊、重要礦種優先設置給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高政府掌控礦產資源的能力。通過依法對礦業權人的管理,圈占礦山、倒賣礦權、無證探采、違法轉包、越界采礦、以探代采等“六亂”現象得到有效治理和遏制,礦產企業“多、小、散”的局面明顯改善,礦山開局趨于合理,企業結構不斷優化。

(三)資源勘查和開發能力顯著提高

通過強有力的資源整合,促進了規模開發和集約經營,增強了大企業、大公司加大勘查投入的積極性。大平掌銅礦區,鎮沅和平金礦區,景谷民樂、正興銅礦區,景東文玉銅礦區,先銅礦區具備了規模化勘查和開發條件。年全市完成勘查投入1.27億元,是年540萬元的20多倍;年完成勘查投入2.36億元,比年增加1.1億元;年勘查投入將突破3億元。

(四)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

礦產資源作為特殊的自然資源,其分布的邊遠偏僻性和采、選、冶過程中的高耗能性,決定了必須有通暢的交通運輸網絡和穩定的電力供應。交通、供電等職能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基礎設施建設圍繞產業布局展開的要求,竭力改善重點礦區的道路和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目前,連接各主要礦區的干道公路等級不斷提高或正在實施改造,覆蓋全市的110KV大電網骨架已基本建成,道路及電力瓶頸制約現狀有所改善。

二、礦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及存在問題

年以來,市委、市政府審時度勢,抓住機遇,適時把礦產業提升為支柱產業加以培植,強力推進。礦產業從一個產值僅幾億元的小產業,在短短的二、三年間快速發展成為產值十幾億元的大產業,并將成為支撐全市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其中的成功經驗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礦產業發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礦產業發展,特別是撤地設市以來,在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年明確提出把礦產業培植成全市重要的支柱產業,年正式把礦產業列為全市四大支柱產業之一,明確提出到年,初步建立金、銅、鉛鋅、鐵、煤等主要礦種采、選、冶生產體系,產值突破30億元的目標。為保證礦產業快速發展,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級四班子分管聯系領導任副組長、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市礦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縣(區)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制定了《“十一五”礦產業發展規劃》、《關于整頓礦業權管理秩序的通知》及《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等一系列加快礦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統一了全市加快礦產業發展的思想,明確了礦產業發展方向,堅定了全市干部群眾加快礦產業發展的信心和決心

(二)引進大企業帶動大發展

積極創造企業發展的優良環境,引進國際、國內大企業,帶動大發展,迅速提升區域和行業經濟競爭力,是許多經濟快速發展國家和國內省市的成功經驗,也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捷徑。市委、市政府從我市礦產資源豐富,但開發程度低,工業規模小,經濟效益低的實際出發,通過引進大企業帶動大發展的思路措施,積極引進發達地區的資本、管理、經驗、人才,實現了優勢互補,達到了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目的,極大地促進了礦產業發展步伐。目前,全市引入南銅業集團、中國黃金公司、福建羅豐公司、山水銅業公司、福建南泉公司等企業,逐步形成以開發銅、金、鐵、鉛鋅等重點礦種的“龍頭”企業。

(三)資源整合促進礦產業發展

礦產業的大發展得益于政府通過市場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政府的推進力度決定了礦產業的發展速度。我市在整頓規范礦產資源工作中創造的“資源整合、提高勘查投入標準和實行礦業權保證金”三個方面的措施,在實踐中收到了顯著成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提高政府掌控資源能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堅持公平、公開、自愿原則;資源的有償配置激活機制創新;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等做法,實現了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四)以優良的服務推動礦產業發展

在以資源整合為重點,加快礦產業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市、縣(區)礦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圍繞全市礦業發展目標,創新思維,大膽探索。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大局意識,抓住重點,扎實工作,及時掌握工作推進情況,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如:成立了大平掌、山和銀子山礦業開發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協調礦區110KV輸變電工程項目、礦區公路改擴建工程、移民搬遷、山項目立項報批等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動服務、超前服務、優質服務,切實為全市礦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市礦產業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質勘查程度低,投入不足,資源現狀不清;二是依法辦礦還有差距;三是科技支撐不足;四是基礎設施滯后;五是產業鏈短。

三、加快礦產業發展的建議

(一)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我市現有的礦產地質資料,由于缺乏資金投入,許多礦山只停留在踏勘階段,真正有詳細資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儲量評審表的資源區塊不多,資源現狀不清的局面尚未突破。近兩三年勘查投入雖有大幅增加,但僅限于大企業對企業所屬區塊的投入,采、探權未配置的區塊勘查投入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礦產地質資料工作既是招商引資、吸引大企業進入的重要基礎,又是實現礦產業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因此,必須積極采取措施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一是政府應建立探礦獎勵辦法,鼓勵企業加大對已配置區塊的勘查投入,按照企業投入的經費比例,政府給予獎勵或貼息扶持;二是積極爭取國家、省資源大調查和資源補償項目;三是引入市場機制,由市礦業開發總公司代表政府出資(墊資),引進有勘查資質的企業對已設置探礦權區塊的主要資源狀況進行詳查,盡快摸清重要區塊及主要礦產品種的資源貯量,為引進大企業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四是對己取得探礦權區塊的企業,應提高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三年內未依法投入一定勘查資金或達不到最低投入標準的探礦權人,應依法注銷其探礦權。

(二)依法支持礦產企業的發展

依法行政、依法辦礦是礦產業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求礦產企業按照《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國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不斷規范資源勘查、開采等行為。當前,針對我市礦產資源整合過程中礦權配置存在部分手續不完善的現象,可由市政府積極爭取省政府給予支持,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使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三)成立市礦冶研究設計院

礦產業已成為我市重要的支柱產業,需要建立科技支撐平臺。成立市礦冶研究設計院,對于整合全市科技力量,對礦產企業在采、選、冶等方面技術難題的攻關,對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礦冶研究設計院,可以組織引進發達地區先進的科技為我市礦產企業的快速發展服務。

(四)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隨著國家對中西部地區投資力度的加大,全市交通、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有了顯著改善,通往各礦區的主干公路和主電網已基本建成或正在實施,礦區內的道路和電網已基本完善,但礦區連接主干公路和主電網之間的公路和電網等級仍不能滿足礦產業快速發展的需要,成為礦產業發展的主要基礎設施瓶頸,需要擴建和改造。一是要改造連接礦區至主干公路之間的道路,協調企業積極參與建設,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加快擴建和提高連接礦區主干公路之間的道路等級。二是要協調各用電礦業企業按用電規模籌集資金建設或協調供電部門按市場規律運作,將110KV主電網延伸到礦區。

篇2

主要表現在:

1、礦產資源有關配套的法規不完善,操作性不強。《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尤其是國務院“三個辦法”出臺以后有關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使執法監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和《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來查處和辦理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案件。在查處無證采礦的案件中,常常遇到這種情況,一個人無證采礦剛剛開采三天就被發現;而另一個人同樣無證采礦已經干了三個月,在處罰時應按照《省條例》四十五條規定除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于法規規定的比較籠統,所以操作起來不太好把握,同樣性質的無證開采在處罰時當然對造成損失大的要加重處罰,但對造成損失少的或沒造成損失的又該處罰多少呢?所以很難把握,往往給人造成執法監察工作隨意性大,罰款可多可少,缺乏嚴肅性。

2、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采礦權非法轉讓問題。國務院“三個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采礦權轉讓的管理辦法,但是一些采礦權人,尤其是一些私營礦山的業主受到利益的驅使,無視法律規定非法買賣礦山,非法轉讓采礦權,從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完善,在依法辦理轉讓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礦山老板將礦山賣掉后,帶著錢跑到外地去了。在查處過程根本找不到賣方當事人,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和國務院《探礦權采礦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是賣方,所以對買方的處理只能是吊銷采礦許可證,而原發證機關又是上級機關,所有這樣的案件在處理上很難操作和辦理。

3、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而這些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為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所以在執法監察工作中,對這些違法行為不能處罰。例如《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采礦者提供勘查資料,電力和火工材料。對于這些助紂為虐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如何處罰,只能是批評教育,所以造成你說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難度。

4、機構改革后,磐石市地礦局仍單設,但屬于事業單位。由此,執法人員沒有公務員身份,雖有政府授權,但發生訴訟就可能有敗訴的可能。

對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建議: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嚴格執法監察的隊伍。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是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對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監察隊伍是做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關鍵。同時要加強基層執法監察人員的學習培訓,建立必要的信息網絡、探索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經驗。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真正成為礦產資源衛士。

(二)盡快出臺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規。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是我們執法監察工作的依據,所以建立完善科學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對我們執法監察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多年來的工作實踐證明、法律法規制定的越詳細、下面工作起來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規規定的很籠統,在執行起來就很難,由于每個人的理解不同,執行起來就避免不了出現偏差和錯誤,造成不必要麻煩,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困難。一些地方性法規制定要從地方的實際出發,制定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規定,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真正起到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三)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行政處罰權的授予,要以實際工作出發。目前,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礦產資源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一些問題,例如,目前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縣級執法監察部門遇到這類案件時在處理上難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取破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這樣作為縣級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無權作出處罰決定,然而采取破壞性開采的違法行為還帶有普遍性,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不可能對這些案件一一處理,但又不能不處理,所以就會造成行政處罰的違法和越權,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授予要根據工作的實際合理地授權,這樣才能保證對違法行為及時準確地作出處理。

篇3

一、做好規劃、勘查、儲量管理等基礎業務工作

1、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縣政府以石府字[2010]73號文件實施《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資源股積極建立完善規劃審查制度和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機制,制訂《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審查表》,增強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上半年審查了5個擬申請項目,審查率100%,通過率為零,有效地貫徹實施了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2、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工作

截止2013年6月底,全縣探礦權數量19個,其中部級發證2個,省級發證17個。資源股實行季度檢查制度,督促探礦權人及時提交開工報告和實施方案,并要求他們依法勘查并及時提交階段性勘查報告。為保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在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發現并協助執法大隊查處一起不法分子進入他人探礦范圍采礦的行為。

3、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2013年2月,資源股開展了甲類礦山登記統計工作,對棉地鉀長石礦區進行了新上表登記統計。在2013年全縣采礦權年檢工作中,資源股審查了礦山企業地質報告評審、備案及占用登記情況,根據審查情況,要求各礦山企業補充完善資料。

二、做好縣委、縣政府重點項目

已編制完成泮別瓷土礦、油蘿嶺火山巖地質詳查報告,預計在年內進行采礦權招拍掛工作;全面整理了鉭鈮有關資料,為引進中航供銷有限公司參與縣鉭鈮資源開發提供了第一手資料;申報了縣大洋前硅石普查項目,并在省礦業權交易中心成功拍賣,成交價款達1900萬元。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1、繼續做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2、加強探礦權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探礦權人加大勘查力度,力爭發現2個以上新增礦產地。

3、完善礦山地質報告評審備案及登記統計工作。

篇4

(一)成立督察組織

成立由國家級、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組成的礦產督察小組,明確分工。督察小組成員一般3—5人,原則上應為單數。如需進行聯合督察、會診式督察,應向督察員辦公室提出建議,由督察員辦公室進行組織。

(二)熟悉資料

預先熟悉擬督察礦山有關資料,包括:開發利用方案、設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報告及有關圖紙資料,采礦權登記檔案,采礦權人年檢檔案,開發利用方案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資料,礦山儲量動態測量資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實施方案

確定督察的目的、內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實施方案。

(四)發出督察通知

提前10—15日由省國土資源廳或市國土資源局向礦山企業、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發出“礦產督察通知”。寄發的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到礦山進行督察的時間、依據;

2、礦產督察的內容;

3、礦產督察的程序;

4、對礦山、相關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配合、支持、協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提綱(附1);

7、礦產督察小組成員名單。

二、開展現場督察

(一)持證上崗

到達現場時要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督察員證。

(二)闡明來意,聽取匯報

召開由礦產督察組、國土資源部門有關負責人、礦山企業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督察工作動員會。由礦產督察組闡明督察工作依據、目的、內容、程序以及需要礦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礦山企業負責人匯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三)查閱資料

查閱礦山企業的設計資料、地質報告、統計報表、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儲量動態變化統計臺賬、“三率”(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實測統計臺賬等技術資料,有關規費的繳納票據,保護、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規章制度等資料。檢查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考核指標、年度報告制度等的執行情況及相關規費的繳納情況。

(四)現場檢查

到礦山企業的采、選現場,實地檢查礦山的采礦方法、開采順序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開拓和回采礦量是否合理;選礦方法、工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產是否切實得到回收和利用。

(五)核實計算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核實相關圖紙資料、臺帳、設計等,計算實際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和其他相關數據。

(六)形成初步督察意見

礦產督察組匯總各種情況,綜合分析討論,形成初步督察意見。

(七)形成督察結論

與礦山企業交換意見,質疑、座談,形成督察結論。

(八)填表備案

由礦產督察員填寫《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由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一式三份,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相關市國土資源局和礦山企業分別備案。

三、報送礦產督察報告、下發礦產督察意見

(一)報送礦產督察報告

現場督察結束后,由礦產督察員向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相關市國土資源局分別報送礦產督察報告(提綱見附2)。在報告中對存在問題的礦山企業,提出限期整改、查處或其他建議。

(二)下發礦產督察意見

針對礦產督察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分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組織的督察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的督察,分別由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做出處理決定,向被督察的礦山企業下發礦產督察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處理的,應將處理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跟蹤督察意見整改情況

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礦山企業定期報送督察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組織督察員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察。

五、上報、公告礦產督察情況

(一)上報礦產督察工作總結

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編寫年度礦產督察工作總結,于每年1月底前向聘任單位報告。

(二)公告礦產督察情況

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對全省礦產督察情況進行公告。

附: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提綱

2.礦產督察報告提綱

附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提綱

一、礦山概況

礦山企業位置、性質、開采史,采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有效期、規定開采范圍、實際開采范圍,產品、年產量、產值、利潤,從業人數等情況。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實施情況,開采過程中的礦產資源保護情況,探明的各級儲量、已開采利用儲量、保有儲量及服務年限、年度動用儲量及損失量,生產性勘探情況,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執行情況,選礦方法、選礦工藝流程、入選品位、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共伴生礦產及尾礦綜合利用情況。

三、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

礦山“三廢”治理的工藝和措施;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方案實施情況,已使用治理費用的分析等。

四、依法開采和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的制度制訂與執行情況;采選方面的管理工作情況;提高資源利用水平采取的主要技術措施及產生的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地測機構、地測人員及其職能的執行情況。

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出讓金、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等法定費用繳納情況;是否積極參與礦山的年度檢查、準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度報告(表)。

篇5

11月3日,國土資源部向社會通報《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1》,全面反映我國礦產資源儲量、勘查、開發、市場和管理等綜合信息。自1998年成立至今,這是國土資源部首次公開的第一份年度中國礦產資源報告。

供需矛盾尖銳

該報告稱,中國煤炭、鋼、十種有色金屬、水泥等產量和消費量均居世界第一。

目前,中國煤炭、鋼、十種有色金屬、水泥等產量和消費量均居世界第一。據報告統計,自2006年到2010年,我國煤炭產量增長28%,原油增長10%,天然氣增長65%,鐵礦石增長82%,粗鋼增長50%,十種有色金屬增長61%。同時,我國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僅為36%,鐵、鋁土礦查明率分別為27%、19%,許多礦種勘探尚處于早期階段。

對此,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我國礦產資源基數較大,并不意味著我國的能源形勢有所好轉。與巨大需求相比,中國目前探明的主要礦產儲量明顯不足。”此前,中國地質科學院全球礦產資源戰略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如果不加強勘查找礦,儲量沒有重大突破,將在二、三十年內面臨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在內的各種資源的短缺,到2020年,中國將需要進口大量的礦產資源。

自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已發現171種礦產,探明儲量的礦產有156種,其中稀土、鎢、錫等金屬礦產和許多非金屬礦產儲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炭、石油、鋼鐵的產量也都有了快速的增長。然而進入90年代以來,中國明顯進入工業化經濟高速增長階段,許多礦產資源的消費增速接近或超過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礦產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

中國礦產資源現狀中另一個不平衡的現象表現為,雖然中國礦產總的消費需求量在不斷增加,但由于人口眾多,中國人均礦產資源消費量卻一直很低。目前,中國人均石油消費就不足美國人均的1/18,甚至不足日本人均的1/13。

石油對外依存度超過50%

石油被稱作“經濟血液”,但中國石油的對外依存度越來越高,已是不爭事實。該報告顯示,我國石油的對外依存度2010年已經達到54.8%。“十一五”期間,我國原油總產量達9.5億噸,比“十五”增長11.2%。盡管如此石油生產并不能滿足國內需求。從2000年到2010年石油進口量由0.88億噸增至2.76億噸,增加2.1倍。對外依存度不斷增加,2010年達到54.8%。中國石油和化學聯合會副會長趙俊貴表示,“十二五”期間,中國油氣資源市場需求依舊強勁。石油需求年增長將為4%左右,2015年全國石油需求將達到5.4億噸,對外依存度將從2010年的55%上升至60%。

篇6

【關鍵詞】2012版JORC標準 資源儲量 分類標準

1 JORC標準的發展歷史和新變化新影響1.1 JORC標準發展歷史

JORC準則起源于1909年 Herbert Hoover的分類體系,隨后經歷了幾次大發展逐步形成了今天的JORC標準。

20世紀60年代前,JORC標準還沒有被列入上市準則,因此股票價格經常會有出人意料的大起大落,這很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我們以下面一支股票為例:圖1 Poseidon Boom & Bust股票價格變化

由上圖可見,在沒有規范約束的資源能源股票市場上,其股票價格可能在短期內經歷大起大落,而且根本無法反應股票的真實價值,更重要的是這也十分不利于證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證券交易所將JORC標準納入了上市準則中,隨后JORC標準發生了如下的變化:

1989年―出版了第一版本的JORC標準;

1990年―了JORC標準指南;

1992年―頒布了第二版本的JORC標準,澳大利亞地學家協會同時也加入其中;

1993年―了金剛石附件;

1996年―頒布了第三版本的JORC標準;

1999年―頒布了第四版本的JORC標準(包括煤);

2 0 0 3年―J O R C標準被R O P O s

(Recognized Overseas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ROPO”)組織認可;

2004年―目前版本的JORC標準(工業礦物);

2006年―了CRIRSCO模板;

2012年―12月19日頒布了最新版本的JORC標準2012版。圖2 JORC家族礦產資源和礦石儲量報告

標準

圖2說明了JORC標準以及受JORC影響而產生的與JORC標準相似的標準,這些標準包括南非標準、加拿大標準、秘魯、智利、CRIRSCO模板等標準,并與JORC標準一起組成了JORC標準家族。從其發展演化的歷史可以看出,JORC標準無疑是JORC標準家族的核心成員,其發展的歷史最悠久,影響力最大,在其發展期間既無間斷也無本質性的變化,具有系統的持續性和體系的完整性。1.2 新版(2012版)JORC標準變化概述

新版的JORC標準具有如下一些突出的變化特點:

(1)突出強調了“實在性”和“透明性”的要求,并且加入了“如果不具有可行性,為什么不具有可行性”這樣的陳述要求。比如估算推測資源量是基于外推法時,實在性和透明性就要求提供以下資料給讀者:

資源量推斷的外推法基于樣本點的最大距離;明確指出使用外推法推測資源的數據部分;需要用圖示法表明哪部分的資源量估算是使用了外推法。

(2)拓展了從資源量到儲量修正因素的指導手冊。

(3)根據CRIRSICO國際標準的定義,統一了預可研報告中需要聲明礦石儲量,區域范圍,預可研和可研報告的定義等問題。

(4)增加了有關金屬等價物和現場價值的條款。

至于礦石儲量上市報告的規定,新版JORC標準的要求更加復雜和全面,2012年版本要求更多的信息細節在以下礦業方面(包括土工技術):

(5)在報告礦產資源量部分:所有的礦產資源報告都必須滿足合理的最終經濟可采的要求,如果不滿足,無論是何種級別的資源量,均不應予以考慮。對于合理的前景假設必須存在物質實事,必須清楚的由合格人在公開報告中披露。

(6)在估算和報告礦產資源量時增加了以下內容:采礦因素或者假設、冶金因素或者假設、有關環境的因素或者假設。

(7)經濟性補充:當礦產資源被報告是平均品位或者高于邊界品位時但卻不是目前經濟性的,如果是目前經濟的這時的情況需要列出,并且合格人必須提供證據在礦產資源量報告的時間內。

(8)相關準確性/可信性的討論:評估礦產資源量所要求的地質證據和知識必須包括樣本數據的種類和樣本的間隙,準確的有關礦物質存在情況的地質、化學、物理和冶金復雜性等因素,無論礦產資源量是出于推斷、確認的哪個級別。如果沒有樣本信息,不能估算礦產資源量;強調了礦產資源報告的不精確性,最終的結果必須是推測而不可能是計算。

1.3 JORC體系對俄羅斯礦產資源分類的影響

從2006年開始,俄羅斯自然資源儲量政府管理委員會(GKZ)與CRIRSCO組織就著手建立一個從俄羅斯聯邦系統標準到CRIRSCO標準的“轉換手冊”,終于經歷了4年的努力,在2010年編制完成并于2011年底出臺了《俄羅斯有關公開報告礦產資源和儲量及其勘探結果的規范》(國家地層勘察協會(NAEN)規范)。

《俄羅斯有關公開報告礦產資源和儲量及其勘探結果的規范》(以下稱之為“NAEN規范”)由非商業合作性“自律組織”國家地層勘察協會(NAEN,由57名代表龍頭礦業公司、工業研究中心及俄羅斯區域地層測量中心的成員組成)和俄羅斯地層使用專家學會(OERN)在礦產儲量國際報告標準委員會(CRIRSCO)和泛歐洲儲量和資源報告委員會(PERC)的參與下聯合編制。

NAEN規范對俄羅斯礦業勘探公司(以下統稱為“公司”)設定了最低公開報告要求。NAEN規范根據被世界礦業界(澳大利亞、加拿大、南非、智利、英國及其他國家)一致采納的通用標準并考慮俄羅斯地層(地下)使用管理系統、固體礦產的分類和統計編制而成。

此規范的出臺,過程雖然極為艱辛,但是影響卻十分深遠。它意味著俄羅斯的資源儲量分類標準與JORC家族標準的相容和對接,這樣,俄羅斯的資源儲量報告系統成為了JORC家族的合法成員,其不僅僅享有在JORC標準國家內的資源儲量報告自由轉換和互認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促進了俄羅斯國家股票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接軌,也為俄羅斯合格人和地質學家的國際化奠定了基礎。

2 啟示和建議

(1)借他山之石,促進中國資源儲量報告制度國際接軌。俄羅斯在CRIRSCO委員會的幫助下,從2007年-2011年歷時四年建立起了自己的“NAEN 2011”標準,實現了雙軌制體制下國內資源儲量報告的國際互認,相比俄羅斯,中國的資源儲量報告制度的國際化進程卻要落后的多,因此我們可以深入學習俄羅斯的國際化進程之路,爭取早日實現中國資源儲量報告標準的國際互認。

(2)從微觀角度來看,我國很多國企、民企、地勘單位都在國外建立有初級勘探公司,初級勘探公司想要通過原始積累達到礦業公司的實力,主要途徑是通過礦權申請、勘探找礦、上市融資等途徑,因此一個熟悉并會運用JORC標準的合格人是關鍵,這就需要我國政府通過各種途徑使得國內企業的有關人員盡快掌握并會運用國外各種礦業法規、規范尤其是JORC標準指導下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制度,提升國內地質人員的綜合競爭能力和國際化從業素質,同時也通過微觀的角度實現國內標準和國外標準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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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原則

礦產資源開采秩序監管實行屬地化管理,責任主體是礦山企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涉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服從礦山開發秩序管理大局,從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落實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崗位目標責任制。要層層落實責任,一級對一級負責,齊心協力抓好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有序利用。要對本轄區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定期進行巡查,及時查處非法采礦、亂采濫挖等行為。要組織相關工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對轄區內的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轉讓礦業權、非法承包、租賃等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同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進行查處的,及時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

二、部門職責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礦山開發秩序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查處無證勘查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各類違法采礦行為。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礦山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上報市政府審批,依法實施關閉取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和吊銷工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不合格,以及被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不予核發營業執照或不予年審;從嚴查處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單位和個人收購、銷售無合法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礦產品的行為。

(四)公安部門:負責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兩證一照”不全的礦山企業,一律不得批準使用爆炸物品;對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使用爆炸物品的,依法從嚴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情節嚴重的,符合刑事犯罪條件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對拒絕、阻撓行政機關檢查,圍攻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礦山企業依法嚴厲查處。對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報請市政府下達限期治理任務;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堅決予以關閉;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設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對逾期不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依法報請市政府關閉;對發現無工商營業執照或超范圍經營的,按國家規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取締;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六)電力部門:對證照不齊、非法開采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市政府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應拆除供電設備、切斷電源、停止供電。

(七)交通、農機主管部門:做好營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嚴厲查處為非法采礦戶提供營運車輛服務的行為,依法處置非法運輸礦產品的工具和車輛。

各部門之間要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監管,定期對礦山企業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三、監督監察

由監察部門牽頭組成監察督導組,對涉礦鎮(街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定期進行監察、督察,對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秩序監管不到位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村莊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為行為,發出監察意見書;對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亂作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違法提供爆炸物品的部門或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四、責任追究

(一)涉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追究責任。

未履行檢查職責及時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有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但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在第一時間向市有關職能部門報告的;明知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有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事故而隱瞞不報的;為非法礦山提供批準使用爆炸物品、電力供應證明的;違法干預查處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管理部門向非法礦山收取費用,默許、縱容、庇護非法礦山的。

(二)具有礦產資源管理職能的市直部門,要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積極開展工作。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對已經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處的;對涉嫌犯罪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受理、轉報、申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處的;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礦山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收購、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4、公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違法審批供應爆炸物品的;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購銷、使用爆炸物品未依法查處的;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不予處罰的;不依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應當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決定的;在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而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5、電力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對電力供應企業在接到市政府對違法礦山企業和個人停止供電的通知后繼續供電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已經發現的用電單位或個人向違法礦山企業或個人非法轉供電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未依法制止和查處的,以及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7、交通、農機主管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非法營運車輛未依法制止和查處的,以及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8、監察部門未履行監督監察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未履行監督監察職責,對涉礦鎮(街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未定期進行監察、督察,對涉礦鎮(街道)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秩序監管不到位而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進行責任追究的;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村莊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為行為應發出監察意見書而未進行處理的;對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亂作為的,依法應進行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對違法提供爆炸物品、電力供應的部門或人員應依法追究責任而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2、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由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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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質礦產勘查 創新 找礦模式

[中圖分類號] P624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4-218-2

目前,地質找礦工作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我國地質工作停滯不前的一個原因就是資金不充足,對當前我國地質工作投入比較薄弱,同時對礦產勘查工作程度不高,科技創新能力不強,每年新增探明儲量與開采量的比例嚴重失調,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為了能進一步促進我國礦產事業的發展,為解決好這些問題,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在勘查戰略部署方面,應繼續加大礦產勘查的投入,加強西部礦產資源的勘查力度,充分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地質工作的勘查水平,進一步挖掘其資源潛力。

1地質找礦現狀

我國面臨的礦產資源短缺,形勢十分嚴峻。通過對我國主要礦產品種的分析表明,到2020年,國內供應能力可滿足國內消費需求的礦產有天然氣、鉛、鎢、錫、鉬、銻、稀土、磷、鈉鹽、芒硝等礦種;不能滿足的有煤、石油、鐵、錳、鉻、銅、鋁土礦、鋅、鎳、金、螢石、硫、鉀鹽等礦種。其中滿足程度極低的礦產是鉀鹽、鉻,滿足程度低而又關系到國家經濟和軍事戰略安全的大宗礦產有石油、鐵、錳、鋁土礦、銅和鉀鹽。這種礦產資源狀況對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產生嚴重制約,迫切需要地質工作者在地質找礦過程中探索如何提高地質找礦效果、實現找礦突破這一難題。新華社在2006年播報的中提到,現在我國急缺重要的礦產資源,要大力實施資源保障工程。

隨著我國現代化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需求量也越來越大,但是當前地質礦產勘查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使我國一直持續存在礦產資源得不到有力的保證局面,這直接導致了礦產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我國地質找礦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壓力,因此,作為地質工作者要敢于面對挑戰,抓住機遇。據資料統計,我國目前礦產資源比較稀缺,這將會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測在1/3,這給我國地質找礦營造了廣闊的前景。外國地質勘查工作的平均深度為800m,我國的勘查工作平均深度不到500m,這說明我國深部勘查找礦工作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為此,加強深部勘查找礦是我國在今后地質找礦工作中一個新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地質工作在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地質工作者肩負著更大的使命和責任。因此,要把握住時展形勢,抓緊機遇,結合現狀,解決社會經濟建設需求量大的關鍵礦產或支柱性礦產的找礦突破問題,為解決我國的礦產資源危機做出貢獻。

2地質找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現代化經濟建設事業的持續推進,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地質找礦工作的重要性越發突出,各項工作開始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的新環境為前提來設計,其存在的問題也漸漸顯露出來,其中有技術問題、項目問題等,更為重要的是行業誠信問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的深入,社會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國際環境都有所轉變,地質找礦、已有觀念與新環境下的新地求相沖突,直接制約著地質工作的改革,使地質找礦工作和改革變得繁重而艱苦。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量急劇增加,對礦產資源需求缺乏充分準備,迫使地質找礦工作改革加快步伐,然而地質工作的投入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開始僅僅依賴于市場配置資源,加上對礦業權的宏觀調控力度不夠,未建立市場為主導的地質找礦機制,地質工作市場的主體缺位,引起經濟和社會的混亂局面,影響著社會資金地質勘查和找礦工作資金投入的積極性。我國這幾年的基礎地質工作資金依賴于中央國家財政的投入,且加上地質找礦行業基礎薄弱,專業的地質技術人員數量嚴重不足以及嚴重流失,基礎地質勘查工作投入相對較少,找礦缺乏基礎地質資料保障,使得地質找礦工作者較安于現狀,致使科學化發展的速度遲緩,不能按照工業化礦產需求進行科學的準備,這是直接制約地質事業計劃性發展的主要因素。當前,地質找礦工作被市場看好,且資金充足,而地質找礦改革的發展卻受思想觀念、體制機制、科技支撐與標準規范所制約,使得我國的礦產資源供需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地質找礦工作的有效開展。

3完善創新找礦工作模式、實現找礦工作新突破

要實現找礦突破,必須在工作中強調務實和創新,完善地質找礦工作模式。地質找礦工作創新,主要體現在系統思維、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勘查模型等方面,由此形成的創新工作模式對實現找礦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1工作方法創新

工作方法創新是提取成礦、找礦信息、成礦研究、找礦評價、工作成果總結和報告編寫等工作的需要。工作方法創新要關注以下幾點:

(1)地質找礦工作要實現“六化”,即明細化、綜合化、系統化、四維化、規范化、目標化。在地質找礦工作“六化”過程中尋求找礦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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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開采。

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維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礦區的生產、工作秩序。

第五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范、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資源,節約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質災害,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安全生產。

第六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礦產資源開采的審批登記

第七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礦區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前款第(一)項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八條開采本行政區域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九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報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按審批權限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工作概況;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各拐點之間以直線連接);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礦產報告。國家出資勘查的,還應提交地質礦產報告的審查批準書。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磚瓦、粘土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三)屬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四)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非企業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還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擬申請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組織形式;

2、企業性質;

3、投資人情況;

4、出資方式;

5、出資額。

(三)探礦權人將采礦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礦區范圍劃定后,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

礦區范圍預留期為:大型礦山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不能完成前款規定事項,并辦理采礦權申請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原劃定的礦區范圍不再保留。

第十三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向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并附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三)經批準的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四)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供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九)安全預評價報告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淘金和開采地下礦產資源的,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4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不超過30年;中型的不超過20年,小型的不超過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及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營業執照等證照復印件。

礦山企業原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其采礦權價款應當進行評估確認,繳納采礦權價款后,按采礦權協議出讓方式,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和占用礦產儲量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三)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四)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五)變更礦山名稱的應提供有關批準文件及原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的,應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并提交變更后的礦區范圍圖;

(七)開采方式、開采礦種、開采范圍的變更需提交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礦區范圍圖,對水土保持有影響的,需提交修編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采礦權人變更應提交采礦權轉讓批復。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采礦權注銷申請書;

(二)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礦產儲量注銷報告及儲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采掘工程進行情況及安全隱患的說明材料;

(五)尾礦處理、水土保護、土地復墾及地質災害防治等環境保護實施情況的驗收材料;

(六)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

第十八條新設采礦權符合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規定的,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九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權限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采礦權的投標、競買活動。

采礦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有資質地勘單位編制礦產儲量報告,經評審機構專家評審,并報相應的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查備案;

(二)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發證權限劃定礦區范圍;

(三)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經評審機構專家評審,并報相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四)由有資質單位進行采礦權價款評估,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備案);

(五)按照發證權限,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經審查備案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報告;

2、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出讓方式、出讓年限;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控制性要求;

4、土地復墾和礦區地質環境保護控制性要求;

5、環境保護、勞動安全等部門的控制性要求;

6、招標拍賣掛牌標底、底價或者保留價;

7、支付出讓價款方式及期限;

8、其他有關事項。

(六)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2、擬招標拍賣掛牌的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3、申請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4、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方法;

5、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6、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7、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8、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負責招標拍賣掛牌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三條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中型以上礦山在2年內,小型礦山在1年內,應當進行建設或者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原發證機關有權收回采礦許可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建設或者生產的,可以在期滿30日前按審批權限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五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和選礦工藝。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綜合回收;對暫不能綜合回收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民爆物品、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礦山生產污染環境,毀壞土地、水土保持設施的,采礦權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

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巖柱。

第二十七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防止引發地質災害。

因采礦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

礦長及礦山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礦山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和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采礦權人因故需中途歇業6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歇業手續。但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歇業期間采礦權人保留采礦權并承擔保護礦產資源等相應義務。歇業時間滿1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礦山處理。

第五章采礦權的抵押及礦山企業的承包、租賃經營

第三十條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抵押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抵押申請書;

(二)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抵押物清單;

(五)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拍賣、變賣采礦權,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權人符合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采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成為采礦權人。

第三十三條采礦權人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并投入采礦生產滿3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各項費用;

(五)按采礦審批登記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和生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應當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賃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

第三十四條承包人、承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轉包、轉租。

第三十五條采礦權人未經批準采用承包、租賃經營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視為擅自轉讓采礦權。

采礦權人不得在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礦區范圍內將礦山企業承包或者租賃給兩個以上主體經營。

第六章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礦產儲量管理臺賬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礦產儲量變動情況,按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權限分別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再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生態環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采礦權人應當填報統計資料,按時將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年度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送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采礦權人在停辦、關閉礦山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采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或者達不到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完成,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重點礦山企業或者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礦產督察員。礦產督察員有權向采礦權人了解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閱有關資料,或者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銷售礦產品的礦山企業,應當持有采礦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其產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礦區對無采礦許可證銷售礦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四十一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開采的,公安部門不得批準購買、使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并及時報告或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封閉井口、查封采礦設備和工具的強制措施。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將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運出礦區的,沒收礦產品,可以并處運出的礦產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至30%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連續3年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指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和進行恢復、治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未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但其中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依法決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范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依照本辦法應當由有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逾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10

【關鍵詞】礦產資源;會計;核算

一、礦產資源資產會計主體的確定

(1)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國家,擁有礦產資源的法定所有權,因而其享有所有權權益;(2)礦產資源管理者擁有礦產資源的管理權,對礦產資源進行管理,享有管理權收益;(3)礦產資源的勘探單位,申請取得探礦權,享有礦產資源的發現權權益;(4)礦山企業經營者,從地質勘探單位購買礦產資源發現權,并支付礦產資源所有權價值后,取得礦產資源的采礦權,這時就擁有了礦產資源的控制權,礦產資源的產權交易已經發生,表明礦山企業已經取得了礦產資源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就可以確認為資產――遞耗資產,從而對其進行會計核算。

二、礦產資源會計核算的特點

(1)會計確認特點。首先是資產確認。礦產資源企業所擁有與控制的主要資產是礦產資源儲量資產,需要通過采用一定的技術手段經過勘探、開發、開采、生產等不同階段獲取。這樣,礦產資源資產在計價時,要注意按各生產階段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其次,礦產資源企業成本與費用的確認與其他企業相比,存在著特殊性。普通行業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總是與一定的收入相配比,而礦產資源企業發生的主要成本與費用卻不一定帶來收益。(2)會計計量的特點。礦產資源企業會計的計量以歷史成本原則為基礎,但與其他企業又有所不同。有兩種方法計量實際發生的支出。一種是成果法,一種是完全成本法。成果法只對找到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的取得成本和勘探成本進行資本化;完全成本法是對所有的取得和勘探成本都加以資本化。資產價值補償方式的特點。一般企業資產價值的補償方式可采用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而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不隨年限的增加而減少,它的遞耗與地下儲量密切相關,所以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補償應采用單位產量法。(3)會計報告的特點。礦產資源企業除了正常的三張報表及相關附表外,還需要披露大量的表外信息來補充表內信息的不足。

三、礦產資源資產計價方法

1.成果法。成果法是在采掘業廣泛采用的一種以歷史成本計量采出的礦產資源的會計方法。它的基本特點是,與探明儲量相關的成本費用才予以資本化,在按照一定的標準以折舊、折耗和攤銷的方式計入開采出來的礦產資源產品成本之中。如果發生的成本費用不能直接導致探明儲量,這些成本費用就要作為當期費用處理。(1)勘探成本的處理。在沒有確定發現具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儲量之前,把發生勘探費用暫時資本化,記在“礦產資源勘探和評價資產”科目。如果勘探未成功,對于探、采一體化的礦產資源企業,把沒有直接發現礦藏的勘探支出記入當期損益;如果勘探成功,直接導致探明儲量發現的成功勘探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處理,從“礦產資源勘探和評價資產”科目轉入“遞耗資產――礦產資源資產”科目,按照一定的標準折舊、折耗和攤銷進入己開采出礦產資源的生產成本。(2)開發成本的處理。在成果法下,所有開發成本都應該作為企業井、設備和設施的成本加以資本化。在礦產開采后,按照一定的標準折舊、折耗和攤銷進入已開采出礦產資源的生產成本。(3)開采成本的處理。在成果法下,所有開采成本都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當期所采出的礦產資源的生產成本。

2.完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是當今世界上與成果法并駕齊驅的又一種以歷史成本計量礦產資源資產的會計方法。這種方法的觀點是,礦產資源經營活動中的所有努力,不論結果如何,都是為了最終找到和開采出礦產資源,并最終取得經濟效益。與成果法相同,開采成本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進入當期已采出的礦產資源的生產成本。在完全成本法下,是以較大的地理政治成本中心,如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來資本化所有取得礦區、勘探和開發成本,并在此成本中心開采礦產資源時進行攤銷,但資本化的成本不能超過這些儲量的價值。此方法主要特點是:(1)使收益與費用更好的配比。如果一個企業采用成果法會計,尋找新儲量發生了巨大投產前支出時,如果這些成本不能發現新儲量就會作為費用處理,直接減少利潤甚至造成虧損。這種由于投產前成本費用化導致利潤變化的現象在完全成本法下將不會發生。(2)在完全成本法下,礦產資源資產賬面價值為大、凈收益為高,從而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風險、股東權益、籌資能力和經理人員報酬。

參考文獻

[1]許家林.資源會計研究[J].遼寧: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