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先予執行
時間:2022-07-27 03:31:00
導語: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先予執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107條對民事訴訟法第97條第三款做了明確化,即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并且該解釋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在經濟審判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先予執行的裁定,必須經當事人書面申請,開庭審理后方可作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98條對先予執行應符合的條件做了規定: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同時明確了申請人應該提供擔保,否則將被駁回先予執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