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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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概述下

民事訴訟法

三十三、重點法條:

第129條。

第130條。

第131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44、158--162條。

意思分解:

1、總結《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有關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的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決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在貸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正東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史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分為申請撤訴一按訴的條件是:

1、申請人限于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訴申請。

2、撤訴必須合法,撤訴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決之前,且申請撤訴不得規避法律。

3、撤訴必須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獲準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撤訴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論是申請撤訴還是撤訴處理,其后果相同:

(1)法院裁定準許的,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

(2)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三十四、重點法條:

第132條。

第136條。

第137條。

意思分解:

識記并努力區分延期審理,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的各種情形。律考多有教師讓考生區分某一種情形下應延期審理,中止訴訟,還是終結訴訟。基于這一考查角度,考生應努力熟悉各種情形的歸屬。

三十五、重點法條:

第138條。

第139條。

第140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6條。

意思分解:

1、了解判決收的內容包括哪四項,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點掌握可以上訴的3類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決(第139條)。

不要混淆:

1、了解判決、裁定、決定不同適用范圍。

2、基層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決書,應加蓋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對其不服的,應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十六、重點法條:

第141條。

第158條。

意思分解:

生效裁決的種類共有三種:

1、最高院的裁決;

2、未上訴的一審裁決;

3、二審裁決。

以上三類裁決也是提起再審的對象。

三十七、重點法條:

第13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3條。

意思分解:

1、了解第133條關于法庭記錄的補正及署名規則:

(1)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均有權申請被正;

(2)法庭筆錄的署名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2、重點掌握作為律考難點和熱點的《民訴意見》第163條。切記切記!

不要混淆:

1、依《民訴意見》第163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發現一審判決錯誤的,不得徑得補正,而只能依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改正之,這正是判決既羊力的表現之一。

2、依第140條第(七)項等規定,被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應另行制作一份裁定書,提出判決收中的筆誤所在,不應再制作一份判決書,也不得徑直在原判決心書改正。

三十八、重點法條:

第142條。

第143條。

第14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9、170--174條。

意思分解:

簡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點,如2000年律考有關簡易程序的試題分值即不下3分,故應重點掌握。

1、特別注意掌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具體而言,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基層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審理第一審案件;

(3)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種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不落不明的;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

2、掌握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可口頭起訴;

(2)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當即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

(4)審了僅三個月,且不得延長;

(5)裁決書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存地獨立的第一審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屬性程序或者輔助性程序。

三十九、重點法條:

第147條。

第14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77條。

意思分解:

1、提起上訴的期間區分判決與裁定兩種情況,又不同于刑事訴訟法的上訴期間(第147條)。

2、提起上訴的兩種渠道(第149條)。

3、重點注意《民訴意見》第177條,必要共青團訴訟人中一部分人上訴的處理,又分三種情形:

(1)公對與對方的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對方為被上訴人;

(2)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3)對以上兩種權利義務分擔均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四十、重點法條:

第151條。

第152條。

相關法條:《審羊改革規定》第35--39條。

意思分解:

1、二審的審理范圍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見《審判改革規定》第35、36條,注意第35條的但書規定:判決違反禁止性規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二這是的審理方式原則上應于庭審理,但有時也不需開庭審理,可以徑行判決、裁定。具體見第152條及〈審判改革規定〉第37條。

3、二審的審案地點,可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第152條第2款)。

不要混淆:

請考生注意〈審判改革規定〉第38、39條的內容:

(1)二審因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而忙亂判或發回重審的,不應認為一審裁判錯誤:

(2)二審中一方提出新證據致發回重審的,對方可要求賠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

四十一、重點法條:

第153條。

第154條。

第155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81--187條。

意思分解:

二審裁判的種類是律考的熱點,應予重視。

1、二審裁判可分為三種:

(1)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發回重審。

2、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二這一律使用裁定。

3、二審裁判的效力體現在:

(1)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村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強制執行力。

4、努力識記二審的調解的若干具體規定(第155條及《民訴意見》第182--185條):

(1)二審中制作的調解書一經送達,即撤銷了原審判決;

(2)對一審未作裁判的訴訟請求、未參加一審的當事人,二審均可調解,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而不得徑行裁判;

(3)二審中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被告所訴的,二審可予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非發回重審;

(4)一審不判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婚的,可就子女、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

四十二、重點法條:

第15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90、191條。

意思分解:

重點掌握《民訴意見》第190條關于不準撤回上訴的兩種情形規定:

1、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

2、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公共他人利益的。

四十三、重點法條:

第160條。

第161條.

第162條.

第163條。

意思分解:

以上四個條文是關于特別程序的一般規定,慶重點掌握特別程序以下內容:

1、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第160條),共包括四類案件。

2、特別程序的特點:

(1)一審終審(第161條)。

(2)一般實行獨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條):A選民資格案;B其他重大、疑難案。

(3)非訟性(第162條)。

(4)審限較短(第163條),特別注意選民資格案的審限(第165條);

(5)免交案件受理費。

四十四、重點法條:

第174條。

第175條。

相關法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條。

意思分解:

1、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管轄法院為何(第174條)。

2、公告期間(第175條,一年)。

3、了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條之規定:認定海上財產無主案件,向財產抽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四十五、重點法條:

第177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99條。

意思分解:

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主體吸限于法院系統和檢察系統。本條規定了法院系統,具體而言,其提起主體包括:

1、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應注意單由院長或單由審委會,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訴意見》第199條等規定,一經決定再審,即應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四十六、重點法條:

第178條。

第179條。

第180條。

第181第。

第18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04--212條。

意思分解:

基于當事人訴權的申請再審,應注意掌握:

1、申請再審的范圍

(1)已生效的調解書(第180條);

(2)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民訴意見》第208條);

(3)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第178條)。

2、不得申請再審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決,不得申請于審(第181條),但財產分割問題可申請再審。應特別注意,離婚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另行起訴(《民訴意見》第209條。

(2)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3)依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民訴意見》第207條)。

3、申請再審的方式

(1)可向原審法院申請;

(2) 也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本法第178條;《民訴意見》第205條)。

不要混淆:

1、第182條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起算點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訴意見》第212條)。

2、注意《民訴意見》第211條:再審時發現原一、二審遺漏了應參訴的當事人的,可予調解;調解不成,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四十七、重點法條:

第184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02、210條。

意思分解:

關于再審案件審判程序,應注意:

1、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依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

4、審理中視為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民訴意見》第210條);

(1)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發現嚴懲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不要混淆:

1、再審若依第一審程序審理,不服其裁決,仍可提起上訴。

2、注意《民訴意見》第202條;二審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應指令二審法院再審。

四十八、重點法條:

第185條。

第186條。

第187條。

第188條。

意思分解:

若干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程序,應注意掌握:

1、第185條的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不包括本級)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決,可以抗訴;

(2)地方上級檢察院對下級(不包括本級)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決,可以抗訴;

(3)地方檢察需通過其上有檢察院,始有對同級法院的生效裁決提起抗訴。

2、注意第188條:應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條,只要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即應當再審,不需要再經審委會討論等程序。

四十九、重點法條:

第189條。

第190條。

第191條.

第192條。

第19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16、218、221、223條。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點,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識點:

1、督促程序適用的范圍和兩個條件(第189條)。

2、督促案件的管轄法院(第189條)。

3、法院審查督促程序實行獨任制(《民訴意見》第218條)。

4、不適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訴意見》第218條):

(1)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

(2)下落不明。

5、法院對債務人的異議審查,應注意:

(1)只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2)只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3)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異議無效;

(4)提出書面異議的效力在于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須另行起訴。

不要混淆:

應當指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請求另行起訴。

五十、重點法條:

第193條。

第194條。

第195條。

第198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30、234條。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點。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條件和管轄法院(第193條)。

2、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產在3日內發出申報權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條)。

3、特別注意第198條:一年為除斥期間。

不要混淆:

依《民訴意見》第234條,審理公示催告案,可實行獨任制;但宣告票據無效,應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三篇執行程序

五十一、重點法條:

第207條。

相關法條:《執行問題規定》第2、10--15條;《民訴意見》第255條。

意思分解:

關于執行問題,首先應重點掌握兩大制度:

1、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哪6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2條,尤其注意第4項規定)。

2、執行管轄法院為何。關于此點,要注意從以下幾方面掌握:

(1)法院的裁決文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地域及級別管轄):

(2)其他法律文書,原則上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地域管轄)。至于級別管轄,重點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0--15條的具體規定,尤其是第12--14條的規定。

五十二、重點法條:

第208條。

意思分解:

了解本條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的不同處理:

1、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2、理由成立,中止執行,且由院長批準;

3、發現裁決錯誤的,引發審判監督程序。

五十三、重點法條:

第210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61條。

意思分解:

關于委托執行,應注意三點:

1、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絕(第1款)。

2、受委托法院無權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民訴意見》第261條)。

3、委托法院可請示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指令執行(第2款)。

五十四、重點法條:

第211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66條;《執行問題規定》第86、87條。

意思分解:

1、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和解協議要靠當事人自愿自覺履行,不具強制執行力。但是,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而不予恢復執行。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相應執行。

五十五、重點法條:

第21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68、270條;《執行問題規定》第85條。

意思分解:

關于執行擔保,應掌握:

1、招待擔保分為執行保證和執行物保,重點注意執行保證(《執行問題規定》第85條);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的財產。

2、注意暫緩執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民訴意見》第268條)。

五十六、重點法條:

第214條。

相關法條:《執行問題規定》第109、110條。

意思分解:

關于執行加轉,應注意:

1、執行回轉應以裁定方式作出。

2、取得財產的人應返還財產及其孳息。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

3、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

五十七、重點法條:

第216條。

第218條。

第219條。

第220條

相關法條:《執行問題規定》第2--4條。

意思分解:

1、執行程序啟動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二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至于二者的適用關系,務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9條。下列情形下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

(1)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

(2)民事制裁決定書;

(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務必掌握第219條規定的不同期間此為律考熱點。應注意:

(1)惟在雙方均為非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6個月。

(2)注意該期限的起算點(第2款)。

五十八、重點法條:

第217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60、261條;《仲裁法》第63條。

意思分解:

第217條及其相關法條,一直是律考的重點,考生務必重視。

1、盡量熟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6項情形。

2、第260條規定了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4種情形。望參照第217條之規定復習。

3、務必掌握第217條第5款的規定,仲裁裁決不被人民工法院執行時的處理,此時當事人有兩個選擇:

(1)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當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民事訴訟法》第260、261條關于涉外民訴程序中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規定,同第217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建議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五十九、重點法條:

第221條。

第224條。

第22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87、300條;《執行問題規定》第40、60--69、88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24條。

意思分解:

有關執行措施,《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民訴意見》及《執行問題規定》都有大篇幅的規定。我們在這里舉其重點,提醒大學掌握。

1、人民法院查詢、凍結、劃撥金融機構的存款規則(第221條),應注意以上三個用語即代表著法院的權限范圍。

2、搜查規則著重注意各種場合下京戲通知哪些人到場(《民訴意見》第287條)。

3、查封、扣押財產規則也要注意不同場合下應通知哪些人到場(第224條)。

4、強制適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規則(第229條):

(1)院長簽發公告;

(2)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3)簽名、蓋章問題;

(4)強制搬出的財物交給被執行人。

5、了解《執行問題規定》第40條內容。執行抵押物、質物、留置物的,變現價款應由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優稱受償,金額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6、綜合《民訴意見》第300條及《執行問題規定》第60--69條,注意代位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系列規定,并注意該制度與《合同法》第73條代位權訴訟制度的區別。

7、了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24條的內容。

六十、重點法條:

第23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79、293、294條。

意思分解:

1、加位支付債務利息與支付遲延履行金規則(第232條)。

2、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民訴意見》第293條)。

3、雙倍補償損失問題(《民訴訟意見》第295條)。

六十一、重點法條:

第234條。

第235條。

第236條。

意思分解:

1、了解并注意區分中止執行與終結執行的不同情形。

2、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條)。

第四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六十二、重點法條:

第238條。

第239條。

第240條.

第241條。

第24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04、308、309條。

意思分解:

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應掌握: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具體要求: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于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并予承認后,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2、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與國內法有沖突時,適用公約的規定,但是對于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布放棄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豁免權。

4、委托中國律師訴訟的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我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訴訟;外國駐華館、領館官員受本國公司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不屬于職務行為)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國駐華館、領館可以授權本館的官員以外交代表的身份為其本國當事人在中國聘請訴訟人。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5、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以上內容,均規定在以上內個法條中,均需掌握。

六十三、重點法條:

第243第。

第244條。

第245條。

第24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79、293、294條。

意思分解:

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應掌握:

1、牽連管轄(第243條)。應予重點掌握,2000年律考曾考查過。

2、協議管轄(第244條)。

3、應訴管轄(第245條)。

4、適用專屬管轄的三類合同類型(第246條)。

不要混淆:

1、牽連管轄適用的范圍限于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引起的訴訟。

2、關于協議管轄,應注意:

(1)適用范圍同于牽連管轄;

(2)協議應用書面形式;

(3)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點;

(4)違反我國民訴法關于級別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關于應有盡有訴管轄,應注意非涉外民事訴訟并不適用之。

六十四、重點法條:

第247條。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居住,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度的特別規定送達。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我國外交機關,帽我中外交機關轉交給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送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后由該外交機關將訴訟文書轉交給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將其送達人。

3、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對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托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5、郵寄送達。在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郵寄送達。

6、公告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采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的即時視為送達。

六十五、重點法條:

第248條。

第249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50條。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涉外訴訟程序中的特別規定。具體為:

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半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是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于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限制。

六十六、重點法條:

第251條。

第252條。

第253條.

第254條。

第255條。

第256條。

意思分解: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拽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招待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措施。

涉外財產保全,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介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閃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抽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六十七、重點法條:

第257條。

第258條。

第259條。

相關法條:《仲裁法》第65--72第;《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1條。

意思分解:

1、注意涉外仲裁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的法院管轄(第258、259條)。

2、涉外仲裁中,可提請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仲裁,也可向國外趾裁,也可向向國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換言之,涉外仲裁不存在專屬管轄問題。切記!

3、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

六十八、重點法條:

第262條.

第263條。

第264條。

意思分解:

司法協助是律考重點,應予重視。

1、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司法協助可分為:一般司法協助,即代為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特殊司法協助,即對外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司法協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其他訴訟行為。

我國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司法協助,有兩種途徑:一是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二是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此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外國法院委托我國法院協助的事項不得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

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應當提交請示書。請求書以及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3、我國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國法律。

六十九、重點法條:

第266條。

第267條.

第268條。

第269條。

意思分解:

1、對外國法院裁判和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