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公民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0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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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民行為

透析組織公民行為研究現狀

摘要:組織公民行為是近年來管理學研究領域關注的熱點之一。組織公民行為的存在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組織氛圍,滿足組織成員的社會心理需求,但出于印象管理的動機也有可能使組織公民行為具有工具性。本文從組織公民行為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出發,就有關問題進行簡要評述,以期對完善我國組織公民行為研究提供借鑒。

關鍵詞:組織公民行為角色外行為本土化

一、組織公民行為的提出及發展

1938年組織學派的創始人Barnard提出“合作意愿”,他指出,對整個組織系統而言,組織中的每一個體的合作意愿是不可或缺的,組織成員自覺自發性的合作意愿能夠彌補正式結構的不足,使得組織系統更加完整。1964年Rothlisberger和Dikson對霍桑實驗中的“非正式組織”進行研究,發現非正式組織內部同樣存在合作的意愿,且這種合作具有交換性質。為了進一步解釋自覺自愿的合作行為對組織整體及組織績效的作用,Katz和Kahn于1966年提出了組織結構理論,他們對自覺合作行為做出了進一步地闡述,即每個組織都應該充分重視組織成員的自覺合作行為,任何組織系統的設計均不可能完美無缺,如果只依靠組織規定的每位成員應該履行的職責(即角色內行為),將難以實現組織目標,因而必須更多地依賴成員的角色外行為,以促進組織目標的達成。

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Bateman和Organ于1983年首次提出了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而后,Organ于1988年在《組織公民行為:好戰士現象》一書中正式提出了“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他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組織成員自覺自愿表現出來的,并沒有被組織正式報酬體系直接或明顯認可的,但在總體上有利于組織有效運轉的個體行為。1997年Organ又基于“關系績效”的概念對組織公民行為的涵義進行了修正。Organ將組織公民行為重新定義為:“有助于維持和增強任務績效的社會和心理環境行為?!边@一概念被多數學者接受。

組織公民行為作為組織成員角色外的且有利于組織生存和發展的行為,可以表現在組織與他人、群體,組織和領導等多方面關系中,其主要表現有7個維度,即利他主義、運動員精神、組織遵從、公民美德、個人主動性、組織忠誠和自我發展7個方面。隨著組織公民行為跨文化研究的逐步深入,1998年,樊景立教授提出在中國文化背景下組織公民行為包含了11個維度,其中自覺學習等6個維度是中國文化背景下特有的,這表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組織公民行為所包含的維度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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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組織公民行為對師資管理的啟示

【論文摘要】組織公民行為是當前組織行為學研究的熱點之一,它是一種任務績效之外的對組織有利的自發工作行為。高等院校是一種教育組織,教師作為這一組織的主體,其組織公民行為對增進高校的辦學效益也有著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組織公民行為;績效;教師

組織公民行為是當前組織行為學研究的熱點之一,它是一種任務績效之外的對組織有利的自發工作行為。高等院校作為一種教育組織,教師作為這一組織的主體,其組織公民行為對增進學校的辦學效益也有著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對高校的教師組織公民行為進行分析,探討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對高校師資管理的啟示。

一、組織公民行為的提出及其理論

(一)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的提出

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的來源可以追溯到Barnard在1938年提出的“想要合作的意愿”。此后,Katz和Kahn在1966年提出:有效的組織中的員工必須有創造性與自發性行為,且其行為表現超越角色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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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組織公民行為作用體制

論文關鍵詞:組織公民行為人力資源作用機制員工管理措施行為規范社會學習理論群體規范群體成員個人特質

論文摘要:自組織公民行為提出以來,受到了人力資源研究者的廣泛研究,很多學者對組織行為的個人作用機制進行了研究。本文在綜述組織公民行為的基礎上,以社會學習與社會咨訊處理理論為依據,探討組織公民行為通過人力資源管理措施的作用機制。

一、前言

組織是由一群具有共同目標的人集合而成,必須依靠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夠成功,因此組織除了使成員在工作崗位盡心盡力以外,還需設法促使每一位成員都能彼此相互協作。Katz認為,若要增進組織效能,成為高效組織,必須使組織能從事三種行為。首先,員工必須參與并留任組織中;其次,員工的行為必須符合組織任務的角色需求,完成組織賦予的任務;最后,員工必須自發地做一些創新及超越工作角色要求的活動及工作。若只具備前二類角色內行為,組織只能算是一個脆弱的社會系統,Bateman&Organ也認同該想法,將Katz所提出的第三種行為稱為“組織公民行為”。所謂的組織公民行為仍未被組織的正式薪酬制度所承認,但是整體而言有益于組織運作效能的員工自發性的行為。換句話說,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超越工作職責的行為。雖然此類行為通常未被涵蓋于工作說明中,也不被正式的薪酬系統所承認,然而這些員工自由裁量的行為,卻對維持組織社會系統的運作,促進組織系統的運作效率有相當大的貢獻。相對而言,組織也難以直接透過薪酬系統加以規范與控制。

二、組織公民行為類別

一般而言,研究者在談到組織公民行為時,大致上皆以Organ所區分的五大類行為為基準,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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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民行為對圖書館的啟發透析

論文摘要:組織公民行為(OCB)~普遍存在于組織中而又被忽略的重要行為,它對組織和個人提高工作成績都有重要的作用。以組織公民行為理論為基礎.探討了OCB時圖書館讀者服務及人員管理的意義。

論文關鍵詞:組織公民行為(OCB)讀者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滿意

0引言

D·M·奧根于1983年正式提出了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itonlaCitizenshipBehavior,OCB)的概念,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有利于組織的角色外行為和姿態,既非正式角色所強調的。也不是勞動報酬合同所引出的,而是由一系列非正式的合作行為所構成”。組織公民行為超越了正式角色的要求,一般不易被管理者所察覺,因而在評估指標的量化上存在難度。從OCB提出到現在。國內外學者對其內涵、構成緯度、影響因素等做了許多理論探討和實證研究,成果不菲。但是,圖書館界還沒有重視這一理論.幾乎沒有人做過相關研究。

美國學者M·博爾曼指出,提供服務的部門,其服務效果與組織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有密切的關系。圖書館以讀者服務為管理目標。讀者服務是圖書館員的天職。因此,從圖書館工作的服務性角度來看。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和在圖書館工作中的應用將對其完善館員管理和提高讀者服務水平具有實用價值。

1組織公民行為的緯度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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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組織公民行為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運用

論文關鍵詞:組織公民行為人力資源管理

論文摘要:組織公民行為已成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熱點之一,企業如何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使員工在履行員工角色的工作行為外,還能夠有主動、創新等超過角色內要求的自發性工作行為表現,將有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運作。本文闡述了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意義,對組織公民行為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應用進行了探討。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直接關系到企業命運的人力資源,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尤其是員工的努力程度、主動精神。如何激勵員工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并能夠主動承擔并從事一些崗位描述所要求的職責范圍以外的責任和工作,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的核心內容。因此,企業的成功與員工的組織公民行為有著密切的關系。

1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及作用

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Behavior,簡稱OCB)的概念由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教授an于1983年提出:指由員工自發進行的,在組織正式的薪酬體系中尚未得到明確的或直接的承認,但就整體而言有益于組織運作的功能和效率。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者提出了大約30種不同的組織公民行為表現形式,其中大多有所重疊。2000年,Podsakoff和Mackezie對組織公民行為的各種觀點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將其分為助人行為、運動員精神、組織忠誠、組織服從、個體主動性、公民道德和自我發展等7個維度。

研究證明OCB可以影響整個組織的績效,員工OCB是管理者給員工商評價、晉升以及加薪的重要依據,OCB也會對員工滿意度、公平感、領導支持以及組織承諾等產生重要影響。雖然組織公民行為是員工所做的一些瑣碎小事,不在其職責范圍之內,與其自身的工資獎金無直接關聯,表面上看起來對工作任務本身沒有貢獻,不能立即提高企業效益,但從組織的長遠發展和與個人的互動關系來看,對整個組織的運行順利與否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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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承諾對員工影響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組織承諾離職意向江作績效工作行為影響因子

論文摘要:為探索組織承諾與離職意向、工作行為、工作績效之間的影響關系,抽取294名被試進行問卷調查和建立結構方程模型進行分析。結果顯示:組織承諾可以降低員工的離職意向和離職率,增加角色內行為,并對員工的工作績效產生顯著的影響。其中三種組織承諾均對離職意向產生直接影響,感情承諾和持續承諾對角色內行為和周邊績效產生直接影響,而持續承諾和規范承諾則對任務績效產生直接影響。

1引言

以往對組織承諾的研究,主要涉及的結果變量包括員工的離職意向、離職率和求職意向等。也有研究者把員工的工作績效和他們在工作中所表現出來的行為作為組織承諾的結果變量進行了研究。例如,Meyer等人:n認為不同形式的組織承諾對于他們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行為具有不同的意義,他們認為感情承諾、規范承諾(在較低程度上)應該與工作績效和組織公民行為呈正相關,而持續承諾則與工作績效無關或呈負相關。但至今為止,這方面的研究還不多,而且已有的研究多采用相關的研究方法,對變量之間的深層次的影響效應關系缺乏進一步的研究。況且,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工作行為、離職意向等變量之間除直接的影響外,還存在間接的相互影響關系?;诖耍狙芯繑M通過建模的方法,將員工的組織承諾、離職意向、工作行為和工作績效作為一個整體,來探討在中國社會背景條件下,各變量之間的影響效應。

2方法

2.1被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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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參與和政府信息論文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發展表明:看一個政府的民主化程度,不僅要看其代議制的發展狀況,更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發展狀況和公民直接參與行政的程度。真正民主的公共行政是以公眾的知情權為前提,以參與為主導,以監督為保障的現代政府治理模式。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如果沒有公民參與,公共權力的運行就可能偏離社會公共目標,甚至導致公共權力的異化現象。公民行政參與和信息公開密切相關,信息公開是公民行政參與的當然要求和必要前提,沒有信息公開,公民的行政參與也僅是一句空話。從管理學上看,通過積極、主動的信息公開,可以有效提升民眾對政府管理的認同程度,擴大民眾參與度,增加政府與民眾行為取向的一致性。

一、公民參與是現代公共行政發展的大趨勢

公民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種普遍性和廣泛性的行為,也是現代民主的重要表征之一。在西方,參與被認為是公民傳遞其利益要求的渠道,是社會不滿情緒的有效釋放機制,是衡量政策是否合乎民意的晴雨表。公民參與既指政治參與,還包括行政參與。公民政治參與亦稱“參與政治”或“民主參與”,一般認為是指公民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對國家的政治構成、政治運作、政治決策、政治結果的關心、利益表達和施加影響的行為及過程。薩繆爾·亨廷頓和瓊·納爾遜認為,政治參與“是指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公民行政參與是公民政治參與的當然內容,亦稱參與型行政或互動型行政,是指行政過程中的公民參與。當今社會,已由同構型相當高、變化緩慢的單元化社會轉變成異質性相當高、變化快速的多元化社會,民主是公眾的天然權力,世界民主運動的新趨勢表現為公民作為國家權利主體要求全方位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直接表達自己的意愿。而并不僅僅滿足于過去的選舉權、罷免權、復決權等參政方式。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公共管理事務和活動已變得越來越重要,它已經成為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行政參與是民主憲政對新時期行政發展的特殊要求。政府行政,是政府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過程中的活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不僅是一個處理行政事務的過程,而且是一個影響公民權益的過程。公民行政參與對于公共利益的體現和政府治理績效具有積極意義,是建立良性的公民與政府關系的重要渠道,有助于行政民主性的增強,可以有效提升行政與公民之間關系的和諧度,參與的廣度和深度體現了一國公共行政民主化和有效性的程度。從現代行政法的角度來分析,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行政相對人參與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因素,可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行政權的行使更具有正當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法規、行政政策的施行。公民行政參與的憲法或行政法基礎是公民的行政參與權。行政參與權即公民依法參與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直接參與管理權、了解權、聽證權、行政監督權、行政協助權等。公民行政參與的途徑通常包括兩種形態:一是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的參與,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團體組織與行政機關一同處理公共事務,甚至直接取代行政機關來行使具體的公共行政職能。行政參與貫穿于行政過程的始終,一般情形下,凡是公共行政部門實施的影響公民權益的行政活動,公民都有權參與,較為突出的是公民參與有著天然民主親和力的行政立法(此處的立法是廣義上的,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等行政規范的行為)、行政決策領域以及具體的行政執法和監督領域。

公民行政參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不過,直到20世紀中后期,公眾參與才被廣泛應用于公共行政領域,甚至改變了公共行政的運作模式——由行政主導演變為公民參與主導。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公共行政改革普遍體現出市場化、分權化、民主化、放松規制等趨向,它以公共行政權力的下放和外放為主要方式,以充分調動市場的力量為主要手段,充分展示了公共行政發展的基本走向——民主行政。民主行政是一種開放型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如果說行政分權與制衡是民主行政的必要形式,那么行政參與則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內容。行政民主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提供更多機會。從西方政治實踐看,新政府的產生,國家重大決策的出臺,政府官員行為的評定,公民均可以一定的方式參與。在一些國家,公民參與已擴大到規制活動領域,例如在美國有“規制談判”制度,聽證權在行政規制談判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法國和英國,80年代出現了“公共質詢”制度。民主行政是世界性潮流,目前,公民參與正在成為新時代全球性的公共管理改革的發展趨勢。之所以如此,主要的背景是:第一,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為公民參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支持,有可能解決過去參與民主的“屋子裝不下”的小國寡民問題。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行政領域的應用,一方面為擴大行政民主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為以互聯網技術為重要基礎的電子政務具有多中心、開放式的特征,一些非政府公共部門、私營機構、志愿者組織和專家組以及普通公眾,都可以通過電子政務平臺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政府決策和其他政府管理活動。同時,它對社會公眾獨立、自主、平等、參與等民主意識的啟發與培養也有著不可忽視的功能。第二,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今天,伴隨著非政府組織(NGO)的廣泛興起,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公民社會異常發達和活躍。公民社會是指獨立于國家但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及與之相聯的一系列社會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與傳統臣民社會的一個重要不同之處在于公民政治參與水平大大提高,從而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是各種非政府組織。從20世紀后半期開始,民間非營利、非政府組織以驚人的速度蓬勃興起,形成了一場全球性的“結社革命”,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都非常迅速。隨著公共管理實踐正由傳統的政府為本位的政府統治型向以社會本位的社會治理型轉變,非政府組織在各國社會事務管理中地位和作用日顯重要,公民開始越來越多地借助于自己信任的團體組織,進入公共政策制定、執行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長期以來,公民參與以個人的參與為主,缺少社會層面大規模的組織參與。實際上,組織參與的影響更大,畢竟單個人的力量給國家權力形成的壓力不如個人的聯合。第三,現代國家,政府行政的職能不再局限于消極保障人民不受國家的過度侵害之自由的“夜警國家”,而在于要求國家相應地轉向為公民謀取各種福利,提高生活質量的“福利國家”。這種性質的國家職能的實現必須接受公民的參與,聽取他們的意見,獲得他們的信息與信任。因為缺乏公民廣泛參與的公共權力,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服務動力不足的問題,也很難從根本上對政府的服務質量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因此,參與行政也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

二、信息公開程度低是影響我國公民行政參與的重要因素

(一)信息公開是公民行政參與的當然要求和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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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參與和信息公開啟示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發展表明:看一個政府的民主化程度,不僅要看其代議制的發展狀況,更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發展狀況和公民直接參與行政的程度。真正民主的公共行政是以公眾的知情權為前提,以參與為主導,以監督為保障的現代政府治理模式。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如果沒有公民參與,公共權力的運行就可能偏離社會公共目標,甚至導致公共權力的異化現象。公民行政參與和信息公開密切相關,信息公開是公民行政參與的當然要求和必要前提,沒有信息公開,公民的行政參與也僅是一句空話。從管理學上看,通過積極、主動的信息公開,可以有效提升民眾對政府管理的認同程度,擴大民眾參與度,增加政府與民眾行為取向的一致性。

一、公民參與是現代公共行政發展的大趨勢

公民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種普遍性和廣泛性的行為,也是現代民主的重要表征之一。在西方,參與被認為是公民傳遞其利益要求的渠道,是社會不滿情緒的有效釋放機制,是衡量政策是否合乎民意的晴雨表。公民參與既指政治參與,還包括行政參與。公民政治參與亦稱“參與政治”或“民主參與”,一般認為是指公民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對國家的政治構成、政治運作、政治決策、政治結果的關心、利益表達和施加影響的行為及過程。薩繆爾·亨廷頓和瓊·納爾遜認為,政治參與“是指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公民行政參與是公民政治參與的當然內容,亦稱參與型行政或互動型行政,是指行政過程中的公民參與。當今社會,已由同構型相當高、變化緩慢的單元化社會轉變成異質性相當高、變化快速的多元化社會,民主是公眾的天然權力,世界民主運動的新趨勢表現為公民作為國家權利主體要求全方位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直接表達自己的意愿。而并不僅僅滿足于過去的選舉權、罷免權、復決權等參政方式。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公共管理事務和活動已變得越來越重要,它已經成為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行政參與是民主憲政對新時期行政發展的特殊要求。政府行政,是政府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過程中的活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不僅是一個處理行政事務的過程,而且是一個影響公民權益的過程。公民行政參與對于公共利益的體現和政府治理績效具有積極意義,是建立良性的公民與政府關系的重要渠道,有助于行政民主性的增強,可以有效提升行政與公民之間關系的和諧度,參與的廣度和深度體現了一國公共行政民主化和有效性的程度。從現代行政法的角度來分析,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行政相對人參與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因素,可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行政權的行使更具有正當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法規、行政政策的施行。公民行政參與的憲法或行政法基礎是公民的行政參與權。行政參與權即公民依法參與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直接參與管理權、了解權、聽證權、行政監督權、行政協助權等。公民行政參與的途徑通常包括兩種形態:一是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的參與,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團體組織與行政機關一同處理公共事務,甚至直接取代行政機關來行使具體的公共行政職能。行政參與貫穿于行政過程的始終,一般情形下,凡是公共行政部門實施的影響公民權益的行政活動,公民都有權參與,較為突出的是公民參與有著天然民主親和力的行政立法(此處的立法是廣義上的,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等行政規范的行為)、行政決策領域以及具體的行政執法和監督領域。

公民行政參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不過,直到20世紀中后期,公眾參與才被廣泛應用于公共行政領域,甚至改變了公共行政的運作模式——由行政主導演變為公民參與主導。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公共行政改革普遍體現出市場化、分權化、民主化、放松規制等趨向,它以公共行政權力的下放和外放為主要方式,以充分調動市場的力量為主要手段,充分展示了公共行政發展的基本走向——民主行政。民主行政是一種開放型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如果說行政分權與制衡是民主行政的必要形式,那么行政參與則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內容。行政民主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提供更多機會。從西方政治實踐看,新政府的產生,國家重大決策的出臺,政府官員行為的評定,公民均可以一定的方式參與。在一些國家,公民參與已擴大到規制活動領域,例如在美國有“規制談判”制度,聽證權在行政規制談判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法國和英國,80年代出現了“公共質詢”制度。民主行政是世界性潮流,目前,公民參與正在成為新時代全球性的公共管理改革的發展趨勢。之所以如此,主要的背景是:第一,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為公民參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支持,有可能解決過去參與民主的“屋子裝不下”的小國寡民問題。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行政領域的應用,一方面為擴大行政民主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為以互聯網技術為重要基礎的電子政務具有多中心、開放式的特征,一些非政府公共部門、私營機構、志愿者組織和專家組以及普通公眾,都可以通過電子政務平臺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政府決策和其他政府管理活動。同時,它對社會公眾獨立、自主、平等、參與等民主意識的啟發與培養也有著不可忽視的功能。第二,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今天,伴隨著非政府組織(NGO)的廣泛興起,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公民社會異常發達和活躍。公民社會是指獨立于國家但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及與之相聯的一系列社會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與傳統臣民社會的一個重要不同之處在于公民政治參與水平大大提高,從而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是各種非政府組織。從20世紀后半期開始,民間非營利、非政府組織以驚人的速度蓬勃興起,形成了一場全球性的“結社革命”,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都非常迅速。隨著公共管理實踐正由傳統的政府為本位的政府統治型向以社會本位的社會治理型轉變,非政府組織在各國社會事務管理中地位和作用日顯重要,公民開始越來越多地借助于自己信任的團體組織,進入公共政策制定、執行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長期以來,公民參與以個人的參與為主,缺少社會層面大規模的組織參與。實際上,組織參與的影響更大,畢竟單個人的力量給國家權力形成的壓力不如個人的聯合。第三,現代國家,政府行政的職能不再局限于消極保障人民不受國家的過度侵害之自由的“夜警國家”,而在于要求國家相應地轉向為公民謀取各種福利,提高生活質量的“福利國家”。這種性質的國家職能的實現必須接受公民的參與,聽取他們的意見,獲得他們的信息與信任。因為缺乏公民廣泛參與的公共權力,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服務動力不足的問題,也很難從根本上對政府的服務質量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因此,參與行政也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

二、信息公開程度低是影響我國公民行政參與的重要因素

(一)信息公開是公民行政參與的當然要求和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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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探究論文

前言

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于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于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可是,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為保障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現實依據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興趣。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研究、個案分析、文本分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第一章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征

為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為討論的進行鋪就一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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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行政公益訴訟分析論文

前言

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于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于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墒?,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為保障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現實依據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興趣。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研究、個案分析、文本分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第一章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征

為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為討論的進行鋪就一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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