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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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由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的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第二章實施范圍
住房分配的刑法控制分析
本文作者:陳元工作單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十二五”規劃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擺在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未來5年將使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20%。也就是說,為了解決國內居民的基本居住條件,政府在未來5年里,計劃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萬套,2011年建設1000萬套,2012年建設1000萬套,2013~2015三年建設1600萬套。[1]保障性住房作為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對于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實現“居者有其屋”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實現黨和國家提出的“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實現分配公平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舉措。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設還存在資金、土地等諸多問題,但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不能實現公平分配,不但不能發揮其保民生、維穩定、促增長的作用,反而會導致建得越多貧富差距越大,激發的社會矛盾越多,不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如何實現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是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一、刑法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騙取保障性住房社會危害大近期中央電視臺等國內外媒體連連曝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或個人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申請到保障性住房①,及利用保障性住房投資的亂象。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中稱,16個城市去年開工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2.97萬套,其中,有4407套廉租住房被違規租售或另作他用,有4247套廉租住房被分給了不符合條件的家庭。[2]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一般的財產性犯罪。一般的財產性犯罪侵害的法益只限于財物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很少對社會分配秩序造成較大的損害,即使個別案例對社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也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騙取保障性住房危害的不僅僅是作為財產權的住房所有權、租賃權或者貨幣補償,更重要的是危害了社會分配的公平原則。目前,我國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社會貧富差距逐漸顯現,因此社會公平分配越來越重要。在2010年和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特別強調要合理調整分配關系,堅決扭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分配的公平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國家的長治久安。居者有其屋,是人們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騙取保障性住房其危害性遠遠大于一般財產性犯罪。而目前地方政府出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中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僅限于一定數額罰款和在一定期限內不準申請保障房,而且即使是這種輕微的處罰現在也很難落實到位,導致“贏就贏間廠,輸就輸粒糖”的怪象。②(二)社會誠信危機嚴重,審查很難到位誠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立國之基。個人失信,害在數人;社會無信,則人人自危;政府缺乏信用,則德治難行,權威不立。盡管誠信如此重要,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卻正面臨嚴重的誠信危機,假冒偽劣、金融詐騙、拖貸逃債等等商業無賴的失信行為屢見不鮮;而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注水肉、黑心棉、假冒藥、毒大米等更是讓人深惡痛絕。誠信危機案件數不勝數,各種弄虛作假、嚴重的失信行為已到了讓人驚呼的地步。[3]而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現象是我國誠信危機的又一體現。按照現有地方政府出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審查機關依次有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此外,還有社會的監督。但是,對申請人收入、財產的審查,由于受權限的限制,或者與稅務、工商、銀行、車管所等機構數據不能共享,審查機關根本無法完全查明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特別是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一般只能對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因此,在這種狀況下,申請人的誠信顯得尤為重要。由于目前我國誠信危機比較嚴重、信用管理體系不健全以及信用懲罰機制失效等導致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屢屢發生,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三)在其他地區和國家用刑法保護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是普遍現象在我國香港地區,任何人士向房屋委員會虛報資料,騙取經濟適用房可以判罰兩萬港元和監禁6個月。[4]新加坡對違規申請保障性住房者施以高達5000新元的罰款或者6個月的監禁,甚至兩者兼施。美國對騙取保障性住房也是嚴懲不貸。據美國媒體報道,一對男女住著價值百萬的湖景豪宅,開著捷豹車,卻從2003年起一直從美國政府領取租房補助金,每月領取1272美元,近10年來累計領取了大約13.5萬美元。美國執法官員搜查了這對男女的豪宅,正式起訴了他們,這二位已被指控犯有社會保障欺詐、盜用政府資金等罪名。
二、騙取保障性住房行為分析
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主要包括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和不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兩種形式。(一)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指家庭或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資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作假,不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陷入錯誤認識,并錯誤處置保障性住房,進而達到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目的的行為。1.行為主體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符合條件的單身個人也可以申請。家庭在刑法上有別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因此申請行為主體應該是自然人。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有時還涉及到為申請人開具虛假財產、收入證明單位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保障性住房審查工作人員。2.主觀罪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保障性住房審查部門陷入錯誤認識,進而發生國家錯誤處置保障性住房,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還具有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因此,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主觀罪過只能是故意。3.侵犯的法益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侵犯的法益即保障性住房所有權或低于市場價格的使用權以及貨幣性補償等財產性利益,同時還破壞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4.客觀方面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在形式上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看是使審查機關陷入處分保障性住房的認識錯誤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審查機關產生錯誤認識,并做出申請人所希望的保障性住房處理意見。詐騙罪,是指以不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5]從以上虛假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分析,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地破壞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構成詐騙罪。(二)不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是實現保障性住房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地方《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對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并公示。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因收入(資產)或者住房面積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收回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住房貨幣補貼。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并處一定罰款或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其再申請保障性住房。不及時退出表現為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繼續自己居住保障性住房或擅自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對于上述行為可以細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行為人明知道自己已經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條件,不向審查部門如實申報,使審查部門陷入錯誤認識,并錯誤處置保障性住房,進而達到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目的的行為。第二種是行為人已經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條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或搬離保障性住房,其拒不退還或搬離的行為。對于第一種行為,顯然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與虛假申報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具有一致性,都是在不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達到獲得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區別在于二者所處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已經合法獲得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為了繼續非法享受而實施的詐騙行為,后者則是在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初始階段實施的詐騙行為。而對于第二種行為則可以通過民事強制執行等方法解決,沒有必要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此外,在騙取保障性住房過程當中,具有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并符合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構成典型的牽連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是方法行為,騙取審查機關的行為是目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從以上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分析來看,用刑法對其進行規制是完全可行的。此外,刑法是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不管是執法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當中都首先要嚴格適用刑法,再參照地方性法規,因此不管地方性法規有沒有規定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入罪,都不存在用刑法對這類行為進行規制的任何障礙。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陸地區沒有一例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入罪,這與地方《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弱性處罰規定不無關系。
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通過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把住房補貼理入職工工資,建立適合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堅持從我區財政和全區各單位的承受能力出發,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綜合配套,平穩過度。
三、主要內容
從20*年1月1日起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不再進行住房實物分配。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有機關和事業單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內容是:
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為做好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據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的對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市城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為市城市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住房分配指導工作方案
為了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和《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有滿5年以上本地城鎮戶口,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無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
機關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通知
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自《*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發以來,在濟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進展,逐步實現了住房分配貨幣化,穩步推進了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對全省房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中還存在個別部門、單位違規建購住房及省直干部職工住房供應不足等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善職工住房條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各項制度,逐步實現多數職工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保障新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不斷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慮到省直機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19*年以來的各項房改政策;綜合配套和協調推進住房供應、物業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項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擴大住房建設供應渠道,完善住房保障機制。
二、堅持住房分配貨幣化和市場化方向,將19*年以來的各項房改政策落實到位
住房分配貨幣化指導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我省住房貨幣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根據*精神,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思想是:以*精神為指針,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我省省情
的城鎮住房新制度。通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啟動住房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
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縣政府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為確保我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號文件進一步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文件精神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租后售、群眾自愿的原則;
(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排隊輪候的原則。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價的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一、擬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保障對象公示
公租房房源及符合保障條件的名單,分配前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二、參與分配條件
均為在2019年抽簽選房大會上,未抽中公共租賃住房的符合保障條件的輪候保障家庭。
三、分配原則
市公租房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公租房抽簽選房大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市信訪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市公證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參加抽簽選房大會,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縣建設局住房分配城市建設半年工作總結
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今年上半年,我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縣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接軌溫州,組團發展,建設和諧小康秀麗新僑鄉”的戰略部署,以“作風建設年”活動為抓手,抓住重點,兼顧全面,注重落實,重點工程扎實推進,各線工作有序開展,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縣城鄉建設事業取得新的成績。
(一)深入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
認真貫徹落實王通林書記在全縣干部大會暨作風建設年動員會議的講話精神和縣委縣政府頒發的《關于在全縣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的實施意見》,成立了青田縣規劃建設局作風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青田縣建設系統“作風建設年”活動的實施意見》,領導班子在作風建設上向社會作出了六項承諾,制定了為民服務十件大事,開展了“糾歪風,樹新風”大討論,踴躍為農村低收入農戶捐款,在邊查邊改階段,發出征詢意見表400多份,向社會各界征詢意見,作風建設年活動不斷深入。黨員干部的作風建設緊密地和廉潔自律工作結合,與黨風廉政建設、效能建設等結合,與建設系統的各項工作結合起來,有力的促進了建設系統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城鄉規劃進一步深化
1、積極開展各種規劃編制。編制完成了海口組團城鎮總體規劃、仁莊鎮城鎮總體規劃、油竹新區控制性調整規劃、縣城近期建設規劃、東山區塊詳細規劃、舊城改造修編規劃;委托編制了縣域總體規劃、戈岙灣經濟適用房詳細規劃、水南村頭區塊詳細規劃、阜山鄉集鎮總體規劃、石溪鄉集鎮總體規劃、阜山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完成了太鶴大橋1:500地形圖修測、劉基廣場1:500竣工地形圖的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