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02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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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為確保我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號文件進一步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文件精神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租后售、群眾自愿的原則;

(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排隊輪候的原則。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價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價由縣物價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確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收入狀況每年進行調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的確定。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按當年成本造價由物價部門進行確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包括:建筑安裝成本、土地成本和稅費等。

三、資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及建設。

四、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一)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住戶可申請入住廉租住房:

1.申請家庭取得縣城規劃區內非農村常住戶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縣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低保家庭要連續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轉讓過房產。無房戶是指沒有私有住房,在市場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下列家庭優先分配廉租住房:

1.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1.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2.違章搭建,擾亂城市建設管理秩序的;

3.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4.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中有房產或機動車輛的。

七十歲以上老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之內,結合社會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屬三無人員,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有法定監護人)。

五、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初審公示后報其所在的主管部門復審,復審結果公示后提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后確定初步名單,張榜公示后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一)申請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請條件的,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家庭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戶口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4.婚姻證明復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證明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等進行初審核實,將推薦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單位將《縣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書》及申請材料報其主管部門。

(三)復審

各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單位的推薦名單進行復審,確定初步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批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列入初步名單的家庭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名單并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符合條件的家庭參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數少于符合條件的家庭戶數時,采取公開抽簽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簽訂。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與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二)物業管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須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八、續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實行續租年審制度,承租家庭從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續租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核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續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弄虛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3.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借、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種原因外遷的。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廉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騰退的廉租住房納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為進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結合承租人的申請,創新保障性住房之間的相互轉化機制,按照“轉一建一”的原則,可以將部分廉租住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申請購買廉租住房,購買后廉租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進行管理,同時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補足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部分,使我縣廉租住房保障的總面積不減少。

十、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二)各有關部門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中要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對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及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