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風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2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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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風險風險規避論文
摘要:從理論上講,信貸經營是無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流動性風險、客戶風險、制度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等等。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對策主要有:開拓新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把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和財產信托業務,發揮受托理財功能,以手續費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從理論上講,委托人只要與信托公司發生信托行為,就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為財產管理者的所有職責,沒有不當之處,信托財產發生損失的風險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只要有信托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利潤。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信托經營是沒有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是難以避免的。
一、信托風險分析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小議信托單位名譽風險亟須關注
摘要:聲譽風險對信托公司經營日益重要,通過揭示聲譽風險與傳統風險不同的表現特點和在目前信托業務中的表現形式,深入剖析其產生的內在原因和外部影響因素,闡述了聲譽管理對信托公司的重要意義,同時提出提高信托公司聲譽管理的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經營管理;政策建議
近年來,信托公司蓬勃發展,業務量激增,資產管理水平也有較大提高,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隱藏的聲譽風險正在隨業務擴張而逐漸暴露,成為擺在信托業發展面前的新問題。對此筆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針對性監管建議。
一、聲譽風險表現特點
(一)聲譽風險與傳統風險的差異
1.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并且難以量化。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經濟環境、輿論導向等外界因素變化對信托公司社會認可度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是被動的,并且會隱藏在各類傳統風險的背后;也正是由于聲譽風險不易被發現,一旦風險爆發,給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良影響結果也難以估量。
房地產信托風險以及調控
一房地產信托面臨的風險
1.國家宏觀政策影響
當前,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面臨復雜多變的宏觀政策形勢,隨著央行121號文件和國務院18號文件的出臺,房地產通過銀行融資的難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競爭優勢雖然開始顯現,但同時也將風險轉移了過來。2005年銀監會出臺了212號文件,明確提高了現在貸款類的房地產信托門檻,原來占60%以上的房地產信托門檻提高了。因此影響到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規模和發展。
2.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
房地產投資增長率與國家經濟增長速度相一致,國家對房地產政策的調整直接關系到房地產信托。例如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房地產的繁榮和衰退都是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的結果。如果房產價格上漲幅度超過了居民消費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產泡沫。如果泡沫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響到房地產信托。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1—12月份,我國房地產投資增幅不斷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國家針對局部地區房地產行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宏觀調控。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風險。
3.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
信托風險及規避方法思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把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和財產信托業務,發揮受托理財功能,以手續費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從理論上講,委托人只要與信托公司發生信托行為,就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為財產管理者的所有職責,沒有不當之處,信托財產發生損失的風險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只要有信托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利潤。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信托經營是沒有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是難以避免的。
一、信托風險分析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房地產信托項目財務風險論文
一、房地產信托項目財務風險的表現
在資金型房地產信托中,無論是股權投資、交易融資,還是債權融資、權益投資,從本質上看,信托公司都是房地產公司的債權人,都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一是期限較短,一般在1.5-3年,無法覆蓋項目開發的全過程;二是利率較高,一般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三是還款來源主要依靠項目銷售回款;四是要求固定回報,到期收回全部資金。財務風險,簡單來說是指公司財務結構不合理、融資不當使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下降的風險。具體可分為經營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
1.經營風險
一般來說,房地產信托項目中,經營風險主要表現有:應收賬款管理風險、存貨管理風險。房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主要是支付首付款的購房者應付的剩余購房款。其形成主要由三種形式:一是應收銀行按揭款:已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手續,但尚未到賬的銷售款,該種形式為房地產企業應收賬款的主要形式;二是應收客戶按揭欠款:在房地產公司連帶擔保的期限內,客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的按揭款;三是分期付款前款:客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時,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的購房款。在多數房地產信托項目中,應收銀行按揭款發生壞賬的可能性較小,但是回款時間有賴于銀行內部審批速度;后兩種應收賬款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購房者主動違約,也可能是購房者與房地產公司有糾紛,甚至還有開發商虛假銷售的可能。房地產公司的存貨就是在建項目,其數額是房地產開發尚未結轉到銷售成本的金額。大致可分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前期費用、建筑安裝費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用、開發間接費用、各種規費稅費、不可預見費用。大部分的房地產開發按照工程進度撥款,計入開發成本科目及存貨科目,資產負債表余額顯示的存貨是累計開發成本扣除銷售結轉后的金額。存貨管理要求房地產公司必須對項目預算、項目進度、付款審批等有完善的記錄,否則將造成財務記錄與施工情況不符,影響管理層對項目整體把控。
2.籌資風險
房地產公司籌資風險主要表現有:再融資風險、財務杠桿風險、關聯方交易風險。再融資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市場上金融工具品種、融資方式的變動,導致企業再次融資產生不確定性,或企業本身籌資結構的不合理導致再融資產生困難。企業使用信托計劃資金一般成本較高,企業有較大的還本付息壓力,財務風險較大,從而也增加了企業進行再融資的難度。企業舉借外債形成財務杠桿,財務杠桿可以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收益,也可能造成額外損失。由于房地產信托無論以何種方式放出資金,絕大部分是要求固定回報,到期收回全部資金,可以看做固定期限的貸款。如果房地產公司資產負債率過高,會使企業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一旦資金流運作不順暢或銷售無法達到預期,公司的資金鏈就有可能斷裂;房地產公司面臨巨大的還款壓力,從而使得信托項目的到期兌付存在較大風險。在房地產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經常會看到“其他應收款”或者“其他應付款”中包含關聯方往來。一般說來,“其他應收款”中的關聯方往來是房地產公司向其關聯方提供了各類勞務、服務或貸款,房地產公司應收未收款項;“其他應付款”中的關聯方往來是關聯方提供了各類勞務、服務或借款,房地產公司應付未付款項。該部分風險既有經營風險,也有籌資風險。多數情況下,關聯方風險主要集中在資金方面,比如非出于項目開發需求而進行的大額資金往來(股東投入注冊資本后以股東借款或關聯方往來款的形式將資金抽出等),導致開發營運資金被占用,影響正常開發進度,最終誘發企業資金鏈緊張等后果。
信托投資公司風險評估論文
內容提要:根據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監管規定,借鑒《巴賽爾協議》、《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管理文件,構建信托公司風險控制三級指標體系,據此對信托公司進行風險評估與監控,從而實現對信托公司風險的量化管理。
關鍵詞:風險指標信托公司風險評估
在歷經5次整頓,2002年回歸主業后,中國信托業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在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情況下,信托成為了中國金融市場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金新信托乳品計劃到期未能兌現、青海青泰信托巨額虧損以及金信信托停業整頓等風險事件說明,信托公司的風險也不容忽視。事實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我國目前唯一能夠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信托財產來源的廣泛性、信托財產運用方式多樣性方面具備明顯的優勢。然而在我國投資理財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投資理財市場尚不發達、投資者投資理財理念尚不成熟的環境下,信托投資公司也承受著很多系統性和非系統性的風險。這就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科學、專業的風險控制體系,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夠適應信托投資公司未來的發展。
一、信托公司業務及風險揭示
信托公司的業務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
企業基金信托模式及風險控制探討
【摘要】企業年金是我國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而實行的一種自愿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由用人單位、職工共同繳納,金融機構參與運營的,為提高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水平而制定的一項制度,在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年金的組織模式具有多樣化,其中我國企業年金采用的管理模式主要為信托模式。企業年金對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隨著企業年金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年金市場化趨勢日益明顯,其在未來投資市場中的作用將會進一步增強。本文主要以企業年金為基礎,對企業年金的基本涵義以及發展現狀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探究年金基金在市場化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并針對風險提出相對應的控制措施。
【關鍵詞】企業年金;信托模式;基金;風險;措施
一、企業年金的涵義
1、含義。企業年金是我國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制定的一項補充養老制度,是一種自愿性的養老保障機制,企業、員工需要在滿足基本養老的基礎上參與,但不具有強制性,是目前最主要的補充養老保險模式,在提高養老水平和質量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年金制度的發展可以逐步降低政府養老金負擔,降低統籌型養老保險對老齡化問題的敏感程度,大量的機構投資者入市還可幫助平抑金融市場的短期投機行為產生的波動,而企業則可以利用其稅收遞延效果,在較小成本下其提高員工福利保障,增強吸引人才的能力。我國企業年金相關制度中明確提出,企業年金基金需要由獨立的具有資質的法人企業或基金會作為受托人進行單獨管理、規范運營。2、模式類型。企業年金制度的模式類型較多,這些不同模式來自世界各國的年金制度,目前,企業年金的模式主要有基金會型、契約型、信托基金型、公司型等,其中我國采用信托基金型,主要指年金單獨托管,由受托人負責統籌安排投資運營、賬戶管理等工作,年金的管理及投資運營都必須委托由專業機構進行。3、我國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模式。在諸多模式中,我國主要以信托模式為主,企業年金由專業受托人進行資產管理,在信托模式當中涉及多個主體,除了受托人、托管人之外,還包括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等。在該模式中企業年金基金屬于委托方,企業年金基金屬于委托財產,企業將年金托管給專業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其進行管理,所獲得的收益除去管理費用后,全部納入年金賬戶。
二、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老齡化逐步加快,傳統統籌式現收現付制為主的養老保險制度,壓力將越來越大,亟需調整現有統賬結合式養老保險制度中,現收現付部分的比例,增大基金部分占比,以緩解老齡社會到來所帶來的巨大壓力。企業年金作為一種基金制養老保險的制度,勢必成為我國養老保險的主要輔助制度,在完善養老保障制度方面,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的重要作用。2016年我國企業年金整體呈現上漲趨勢,根據相關數據統計顯示,我國年金基金總額達到11000億元,比2015增長1550億,同比增長百分之十六,總人數增長九萬人,同比增長百分之零點三。由此能夠看出,2016年整體比2015年規模有所擴大,不過相對有限,尤其是企業數量增長不足900家,與基本養老保險相比仍屬小眾。根據2017年12月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發表的相關企業年金基金數據顯示,我國新增企業年金基金的數量達到8萬個,與2016年相比增加4000多個,新參與企業年金企業人數達到2330萬人,企業年金積累基金總額達到12880億元。與此同時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也較上年有所上升,2017年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五左右,與2016年相比增近兩個百分之點。由此能夠看出,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的整體規模、參與企業、參與人數都達到了歷史新高,也進一步說明了我國企業年金的整體規模增幅擴大,企業年金所發揮的作用也日趨明顯,我國企業年金將會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小議重視信托公司聲譽風險
近年來,信托公司蓬勃發展,業務量激增,資產管理水平也有較大提高,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隱藏的聲譽風險正在隨業務擴張而逐漸暴露,成為擺在信托業發展面前的新問題。對此筆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針對性監管建議。
一、聲譽風險表現特點
(一)聲譽風險與傳統風險的差異
1.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并且難以量化。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經濟環境、輿論導向等外界因素變化對信托公司社會認可度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是被動的,并且會隱藏在各類傳統風險的背后;也正是由于聲譽風險不易被發現,一旦風險爆發,給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良影響結果也難以估量。
2.聲譽風險具有累進效應,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都是個體風險,不具有傳染性,而聲譽風險是市場認知風險,是主觀判斷的結論,因此具有累進性和傳染性。某一產品出現風險,市場立即會對該產品和所屬公司信任度下降,市場同類產品和該公司其他類產品也將受到連累。
3.聲譽風險隨信托公司社會關注度提高成級數增加。信托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2009年以來,信托規模急劇增加,信托資產由年初幾千億迅速增長至2萬億以上,規模的翻倍增加令信托公司快速進入公眾視野。無論個人或機構正在認識信托公司資產管理的專業性,社會對信托公司的關注度也有史以來較高;信托發展方向由單兵作戰向行業聯合轉化。關注度的提高,讓信托業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對市場口碑更為敏感;中國信托業又處在快速成長期,業內的風吹草動對產品、公司、行業均帶來連鎖反應,可以說聲譽風險從未像現在這樣重要。
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風險控制探討
摘要:在現“三權分立”背景下,土地經營權可作為客體通過信托企業進入市場中流轉。但大多農民不清楚其中的權責分配關系,擔心自身利益受損,土地經營權在信托流轉實施中也并不順利。為了積極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應在法律中明確信托流轉各方的產權責任,監管控制,控制好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過程中的風險。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土地流轉;土地信托;風險管控
一、引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長期發展。但我國進行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農民不信任信托企業。農民是土地承包權所有者,他們的不認可就相當于這個信托流轉體系沒有主體,所以要成功的進行土地經營權的信托流轉,要在法律上明確當中的權責,取得農民的信任。
二、分析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風險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近年來,現代農業快速代替傳統農業,這就要求農業生產更加專業化,生產模式更要適應社會的需求。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也迫使土地市場加快流轉運營[1]。此時國家提出“三權分置”政策,即“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該政策的提出切實符合當下現狀,可有效改善目前土地耕種面臨的現實問題,保障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土地信托流轉可使我國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2]。但在土地信托流轉過程中關于風險控制規范,卻沒有得到廣泛重視。(二)內在因素在土地現實問題和“三權分置”政策背景下,若能在法律上明確制訂出條文規則,土地信托流轉可有效解決土地擱置問題,同時促進農村創新發展,增加農民和信托公司收益,確保信托流轉行業的良好發展[3]。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的風險包括農民對信托公司及土地流轉活動的認知不清和不信任,這就迫切需要將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行法律定位[4]。
信托投資企業風險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經過幾年時間的艱苦整頓與規范,全國有80多家信托投資企業得以保留。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財富日益增長,對金融信托產品有著旺盛的需求,信托業面臨著空前的發展機遇。在這種大環境下,信托業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全力以赴地降低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以使我國信托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關鍵詞:信托金融產品風險委托人控制
一、我國信托業風險分析
隨著《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走上了快車道,許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產品,這些信托產品打通了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隔閡,提供了一種新型的理財方式,受到廣大投資者的普遍歡迎。我們在對此感到欣喜的同時,還應對信托業存在的風險進行認真的分析和強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1.信用風險。信托行動中的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對其他信托主體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經營的生命線,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對其無比的信任才將自有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喪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就會迅速被市場所淘汰,甚至還會對同業其他企業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信托公司在經營中一定要堅持誠信原則,努力鍛造本企業的金字招牌。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委托人因信托產品流動性的不確定變化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當前,信托投資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資金信托計劃,這些信托計劃一般屬于中長期金融產品,但是沒有一個可以進行法定交易的平臺,這就使其極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遠遠比不上債券等其他投資工具。一旦宏觀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較大的變化,委托人就有可能會面臨損失。因此,提高信托產品的流動性是信托業一個急迫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