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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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

篇1

    1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發展的現狀

    信托業務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現代金融四大支柱。從資金信托的角度出發,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屬于房地產證券化的一種,是指信托公司通過制定信托投資計劃,與投資者(委托人)簽訂信托投資合同,通過發行信托受益憑證等方式受托投資者的資金,然后進行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并委托或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實施具體經營管理的一種資金信托投資方式。與一般的信托合同、證券投資基金相比,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制度具有很大的優勢,據《2012年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數據顯示,房地產信托密集發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產信托余額僅為2300多億元;2010年末增加到4300余億元;2011年6月末,繼續增加到6000多億元;到2012年6月末為6752億元,直至2012年底增加到6983億元。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一直是信托行業資金使用的一個主要方向,一直以來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也是房地產企業除了銀行貸款融資之外一個很主要的資金來源。之前房地產信托歷年都呈現出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這種勢頭一直保持到了2011年的年中,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由于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加上銀監會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加強了監管,這個勢頭開始下滑,但由于投資市場中股市持續低迷,儲蓄利率也沒有提高跡象,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這種預計年收益最高的投資產品仍是最具有誘惑性的一種理財產品。在房地產持續調控之下,許多資金鏈緊張的開發商都選擇了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產品以解燃眉之急。有人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是房企的“救命稻草”,也有人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僅起到“備胎”的作用,但無論如何,在宏觀調控的背景下,由于銀行貸款的減少,確實讓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火”了一把。

    2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面臨的風險

    目前隨著我國銀行對房地產信貸的收緊,信托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房地產行業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但在信托投資基金行業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巨大隱患。現今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年收益率普遍高于10%,為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為到期時需兌付的巨額本息埋下了伏筆,隱藏著潛在風險。作為高資金需求、高投入的房地產行業,先天具備著高風險性。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產品,一方面受到宏觀經濟調控、房地產項目本身、行業市場環境等諸多不確定因素帶來多重風險的影響,另一方面又面臨著信托投資基金業務運行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性風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

    2.1 提前清盤風險

    在真正的兌付高峰到來之前,2012年已經有超過4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提前清盤,如2012年2月10日,天津信托2009年11月發行的正源投資——信達地產股票收益權投資及回購結合資金信托計劃提前宣告終止,這比原本的5月到期日提前了3個月。該項目于2010年9月開盤,開盤之初,月成交套數能達到100套,但從2011年2月開始后的12個月,月銷售套數基本都在個位數,而該款信托產品發行之時正值房地產市場火爆之際。然而2011年2月開始,房產商銷售回款大幅下降,而房產信托兌付資金主要就來源于開發商銷售回款,一旦銷售持續下降,兌付風險即呈現,信達地產提前終止此款信托產品實屬無奈。以上事例層出不窮,盡管目前沒有信托產品爆出兌付失敗,但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風險暗流涌動,市場不乏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提前清盤現象。據公開信息顯示,去年三季度以來,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提前清盤數量就達15支,涉及中誠、中融、新華信托等多家大型信托公司。2012年全國共有50支信托提前清盤,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出現的大批提前清償能否使其在兌付高峰期平穩度過,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集中關注。

    2.2 企業不能集中兌付風險

    經過過去兩年的爆發式增長后,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迎來了集中兌付期,兌付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2013年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到期規模達到1758億元,迎來首個兌付小,其中季度高峰出現在3季度,為716億元,單月高峰出現在7月份,到期總額達到504億元,兌付壓力仍將持續。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1年底,我國信托資產總規模達到4.8萬億元,同比增長58%,其中投向房地產市場的資金達到6882億元,占比14.83%,2011年全年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新增規模就達到3704億元。據國泰君安的報告顯示,2012年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總到期規模約為1758億元,2013年成為信托兌付高峰年,隨著兌付高峰期的到來,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與經濟周期的影響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發展不合理、監管措施具有滯后性等因素的影響,兌付風險嚴峻。

    2.3 到期不能兌付約定收益風險

    近期一款名為國開城市發展基金的信托產品年化收益率達到37%引發多方關注,此款產品由國開金融、昆侖信托和中海信托三家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總規模為500億元,一期資金為101億元,根據該基金的背景資料,信托投資人的年化收益率高達20%到37%,上不封頂,其主要贏利點是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進行土地一級開發,該基金的資產包括西安、成都、紹興等二三線城市未開發土地,但是由于房地產市場受政策影響巨大,土地價格有著極大的不確定性,進而將影響該信托的收益水平。土地收益是否能夠支持37%的融資成本是有浮動性的,因此其能否順利兌付也成為關注焦點。由于信托公司沒有公開披露平臺,各家公司產品披露情況差異巨大,因此,在高收益的背后,整個房產信托業將面臨集中到期兌付的壓力,是否能如期兌付約定收益,使房地產行業在收益構成方面,協調保持資產組合中各資產的收益有利于現金流的穩定,是房地產行業需不斷警示自身發展的動力。

    3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風險產生的根源

    房地產信托融資發展初期只是一些中小房地產企業采用的融資方式,但目前大型房地產企業也都采用信托投資基金融資方式。隨著國內房地產市場限購、限價和信貸緊縮,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成為不少開發商在遭遇銀行放貸緊縮后的“救命稻草”和“備用金”來源,如此大的信托融資規模導致了未來諸多兌付風險的產生。

    3.1 兌付高峰引來提前清盤風險

    2012年出現的50支信托提前清償,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房地產公司找到了新的融資。鑒于房地產信托融資成本高,房地產公司就以新融到的錢把原來的房地產融資項目提前還款,資質好的地產集團,基本上利率都在15%-18%左右,高于銀行同業利率10%左右,有的地產商借了信托的資金,拿到地后四證齊全,即可到銀行申請開發房地產貸款,貸款成功就會使房地產商后期的融資成本大幅下降,因此房地產商拿到這筆錢之前,會想辦法先把信托這部分余款補足,信托項目就會提前終止。第二,提前償還閑置資金。一些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市場比較低迷的狀況下,不愿意開發項目,造成提前償還。第三,信托公司嚴加監管,及時控制清盤。一些信托的確預期會出現風險,在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里面,信托公司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風險控制是非常嚴密的,信托公司針對每一筆信托項目,都會采取大股權項目,指派項目監理及財務總監控制現金流,公司每一筆資金流動都受到監管。當出現融資風險時,會造成提前還款,這也從反方向體現出信托公司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控制能力。

    3.2 到期日集中導致企業不能集中兌付風險

    目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融資規模巨大,到期日又相對集中,陸續出現地產信托到期難支付的案例:如華奧國際信托的一個地產項目在2013年5月底出現的兌付危機、天津星耀投資有限公司和昆山洪峰房地產有限公司的還款情況都是欠息等。鑒于此,大量集中兌付風險的產生原因有兩方面:首先是大型房地產公司信托投資基金規模增大。數據顯示2012年全年,根據單家公司房地產信托規模排行,發現排在前列的都是大型房地產公司,諸如萬科、綠城、保利和恒大都分別融了三四十億元,融資規模遠大于中小房地產企業。

    2012年9月初,萬科以51億元的購地金額領跑土地市場,粗略計算,其2012年前8個月,累計購地金額已達135億元,巨額的購地金背后是強大的信托支持。信托規模巨大極易帶來到期集中兌付壓力。企業短期債務壓力也帶來兌付隱患。以綠城為例,2012年綠城面臨超過200億元的短期債務壓力,其中包括45億元左右的信托貸款。2013年6月,綠城先是賣掉了綠城中國24.6%的股權給九龍倉,融資51億港元,而后又轉讓了9個項目給融創中國,套現33.7億元。如此騰挪轉移,皆被指出與信托到期有關。大型房地產公司大量信托產品集中到期,必將給壓力下的信托行業帶來不可預期的兌付風險。

篇2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信托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托合同期滿后信托財產交換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戶約定以原信托財產取回,信托投資公司就沒有流動性的壓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現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財產,運用時由現金變為非現金資產,信托結束時又要把非現金資產變現。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時,流動性的風險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將現金投放到低流動性的資產上,在信托期結束的時候資產的價值還沒有實現,這時進行信托合同清算將低流動性的資產變現就會造成損失。

(三)客戶的風險

雖然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對遵守合同規定,按照委托人旨意處置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擔。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條件的限制,有時對受托人發出錯誤的授權,受托人按照該授權處置財產后造成損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財產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產生的客戶風險過大,對于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聲譽、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沒有好處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普遍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高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籌措資金來源的費用高于資金運用的收益,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成本、損益等重大經營情況沒有專門的分析報告和財務評價,加之日常監督尚處于薄弱環節,許多信托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已處于風險警戒線。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資公司對業務中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不能及時察覺,長期積累極易引發更大的危機。

(五)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為給委托人或受益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時候都絕不能以牟取私利為動機。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普遍存在著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謀利益、沒按信托契約規定處理信托財產導致委托財產損失或超過授權限度進行經營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等等。道德風險的存在違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礎,妨礙了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六)制度風險

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業和信托投資公司的操作規程,但實際的業務中具體細節措施至今還沒有規定,信托行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稅務制度、財務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資制度等也還沒有出臺,目前各級司法機關對《信托法》并不熟悉,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統一尺度、統一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勢必會給各項信托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特別是行政干預更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規范經營的難度。

二、規避風險的對策探討

(一)積極開拓信托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積極開拓信托市場首先是要規范公司現有傳統的信托業務,如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將信托業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上,通過收取手續費或傭金而不是依靠存貸利差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利潤來源。杜絕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牟取私利的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信托投資公司要在開發新的信托品種上下功夫,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1.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大力開展特色理財服務。我國的投融資渠道存在嚴重脫節: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資缺口的日趨增大。針對這一狀況,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資金信托,引導個人和企業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提供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體的資金信托品種從管理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滿足資金量大的信托客戶的要求,表現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更多的一類是資金信托,特別是共同基金信托,對象是小額信托客戶,公司現有的客戶將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受權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運用于投資基金。每一個信托客戶,根據整體信托基金運用的結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擔風險。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基金運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據,又可以取得規模效益。

2.介入國企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前國有企業正在進行企業改制,以便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信托投資業務不僅在政企分開,明確國有產權出資人的問題上,而且在改善股權結構,引入不同所有制結構中,都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國家將國有股權通過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為國家利益行使表決權并收回股利,使國家股權具有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避免政府部門因責權不清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預,推動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信托投資公司的介入使國有股東與代表其行使權力的董事之間的關系具體化、制度化。信托投資公司擁有一批投資理財專家,以市場化的方式管理運營國有資產,充分保障國家的利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不良資產。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特點,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他利益相區分,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業務具有重要的靈活性。不良資產的所有人將不良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處分不良資產,通過追繳債務、拍賣變現、證券化等手段收回資金,盤活不良資產。

4.適應新型勞資關系需要,開設職工持股信托,為企業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信托業務的內部管理機制

1.健全組織體系。提高現有的經營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質的人才進行信托業務的開發和運作。由于信托業建立之初職責含糊不清,導致其主業不明,在專業信托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引進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體盈利水平。

2.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信托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檢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業的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信托投資公司要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供審核。由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許多業務屬表外業務,或有負債的潛在風險更難監控,因此要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表外業務的風險監管。同時,由于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從事長期融資業務,流動性風險比較突出,應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管理。

(三)加強信托業務外部監督機制

1.加強人民銀行的監管機制。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首的監管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對信托機構的監管,應由以前的市場準人為核心的監管轉變為以機制為核心的監管,把內控制度和治理結構的健全作為監管的重點;對信托人員的監管,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對其進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和任職資格審查,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對業務的監管,主要是按照設定的指標對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進行監管。

2.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個體自律和行業自律。個體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資公司加強自身的戰略管理、機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控制體系,并實現持續管理。行業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間加強溝通,建立標準化信托品種的行業標準,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對外形象,組織研究信托業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業的整體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針對現有信托投資公司存在的對客戶不忠現象,加強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權的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做出說明。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業的公示與登記制度。

2.建立健全與信托相關的稅務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具體操作細節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使信托業走上規范發展之路。

3.加強信托知識的宣傳力度,讓信托行為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理財、融資方式。信托投資公司要確立服務意識,上門咨詢,向客戶推廣業務,介紹信托產品,增加潛在的客戶群,增加信托資金的來源,為我國高額的居民儲蓄向投資轉化提供一條安全、便利的通道,促進我國經濟的集約化發展。

摘要:從理論上講,信貸經營是無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流動性風險、客戶風險、制度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等等。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對策主要有:開拓新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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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1.國家宏觀政策影響

當前,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面臨復雜多變的宏觀政策形勢,隨著央行121號文件和國務院18號文件的出臺,房地產通過銀行融資的難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競爭優勢雖然開始顯現,但同時也將風險轉移了過來。2005年銀監會出臺了212號文件,明確提高了現在貸款類的房地產信托門檻,原來占60%以上的房地產信托門檻提高了。因此影響到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規模和發展。

2.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

房地產投資增長率與國家經濟增長速度相一致,國家對房地產政策的調整直接關系到房地產信托。例如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房地產的繁榮和衰退都是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的結果。如果房產價格上漲幅度超過了居民消費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產泡沫。如果泡沫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響到房地產信托。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1—12月份,我國房地產投資增幅不斷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國家針對局部地區房地產行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宏觀調控。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風險。

3.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通過控制抵押率、向項目公司派駐管理人員等控制項目風險。但這些風險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資于成熟物業的房地產信托,也需要公司擁有專業的房地產投資分析和投資管理人員。市場風險是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這種風險可分為系統分險和非系統風險,是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走勢,必須系統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利率調整、消費文化等因素。而相關行業的發展情況、土地供應、建筑材料價格、消費者購買力等諸多因素的變化,也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產生較大的波動。

4.產品設計上的缺陷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主要缺陷是沒有引入保險公司的保險概念,即一旦項目滅失或者損害,基本都是由投資者買單,公司的項目推介人員也是承認具有這樣的設計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現了,那么投資者便會遭受巨大的損失。

5.信息不對稱

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產企業和信托投資公司間存在隱瞞事實的問題。比如,和該公司合作的某房地產企業為了融到資金,只證明了自己的經驗和實力,避諱自己曾經在項目上出現的誠信和管理事故等問題,而信托投資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業的真實情況,如企業的過去和現在的內在管理能力、財務風險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資者對此風險的真實程度可能只憑借信托投資公司出據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說明去判斷。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真實的情況往往會被部分掩蓋或者忽視。

6.財產流動性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信托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公司又無法及時變現信托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7.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制與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信托投資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可能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最高的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項目選擇不當時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

二房地產信托風險的成因分析

1.房地產信托體系的內在脆弱性

宏觀性房地產信托風險指的是整個房地產信托體系乃至一國金融體系面臨的整體性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這種系統風險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場交易者的不正當及違規違法行為引起金融動蕩,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場機制本身的問題引起的信托體系的內在不穩定,即房地產信托體系具有內在的脆弱性或不穩定性。就房地產信托體系而言,由于房地產商品具有價值量大、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同時房地產業占用的社會資金量很大,因此房地產信托體系同樣有著內在的不穩定,尤其在我國更是如此。

2.房地產信托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機的爆發都以某些金融機構的倒閉為征兆,而金融機構在金融動蕩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場擾動演變為全面的金融危機。對于房地產業信托系統而言,房地產信托機構所具有的內在脆弱性及其積累構成了房地產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來源。信息經濟學是解釋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經濟學中,常常將博弈中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人”,不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就引出信托市場上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是信托市場上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是導致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而帶來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3.房地產信托產品市場主體行為的有限理性

房地產信托的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產信托市場主體的非理。這些非理包括從眾行為、災難短視行為、忽視信息行為及認識的非一致性等,對于房地產信托系統而言,這些行為都有引起或加劇系統風險的傾向。

4.房地產信托產品價格的內在波動性

幾乎所有的金融危機都與金融資產價格的過度波動相關,信托資產價格的巨幅變化也是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標志。信托機構形成的以房地產資產為抵押或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即為房地產信托資產,其價格同樣具有較強的波動性。房地產信托資產的波動原因也與信息不完全性有關,其定價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約,即市場據以對房地產信托資產價值進行貼現的是房地產資產的未來收入流量以及影響這一流量變化的各種因素,而這兩個方面都以零散的資產持有者所知,這樣就造成了房地產資產及其信托資產常常處于動蕩之中。

三房地產信托風險控制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信托法律體系還沒有成型,需要專項和配套立法,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業務范圍,對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業務品種操作都要做出明確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對配套的信托稅收、財會制度等要做相應的特殊調整,盡快出臺工商登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外匯信托、信息披露、房地產等專項信托管理辦法;同時,為了盡快推出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加大能與國際接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已有法律中適應條款的研究。

2.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內控制度

加強信托公司內部控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內部控制的框架。作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和實施主體,信托投資公司的信譽、管理水平、經驗等將關系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成敗及發展前途。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雖經過多次行業整頓,但不少信托投資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內控制度薄弱等問題,因此,加強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重新樹立信譽,為房地產信托創造合格的受托人,這是我國房地產信托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監管部門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應做到: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監管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二是只能且必須披露監管機關要求披露或規定的募集信托資金的信托業務文件,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狀況的報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業務或事項等,不能附加宣傳廣告或帶有宣傳廣告性質的其他任何信息;三是只能按照監管機關規定的規范格式、文本進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強房地產信托的創新

目前,我國已推出的幾個房地產投資信托項目,都是中短期的某一獨立項目的融資,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一種雛形,房地產投資信托需要加大創新的力度。首先是資金來源的創新。依據目前的政策,接受受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總份數不得超過200份,這大大地制約了信托資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機構需要開辟新的集資渠道。其次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創新。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和提高自身競爭力,信托公司必須通過創新,設計出多渠道、多類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強投資風險的普及教育和機構投資者的培育

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是由當前投資者的結構和信托產品投資的行業風險決定的。目前在房地產信托的投資者中,90%以上是個人投資者,只有10%左右是機構投資者,與美國證券市場近40%的機構投資者相比,差距甚大。而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這樣的新型金融工具,國內散戶投資者對風險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產品的認同程度在短時間內很難提高,所以面對高風險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投資者風險的教育特別重要;另外,應抓緊修訂有關法規,允許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金基金、保險基金投資于房地產投資信托。

篇4

關鍵詞:風險指標信托公司風險評估

在歷經5次整頓,2002年回歸主業后,中國信托業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在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情況下,信托成為了中國金融市場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金新信托乳品計劃到期未能兌現、青海青泰信托巨額虧損以及金信信托停業整頓等風險事件說明,信托公司的風險也不容忽視。事實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我國目前唯一能夠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信托財產來源的廣泛性、信托財產運用方式多樣性方面具備明顯的優勢。然而在我國投資理財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投資理財市場尚不發達、投資者投資理財理念尚不成熟的環境下,信托投資公司也承受著很多系統性和非系統性的風險。這就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科學、專業的風險控制體系,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夠適應信托投資公司未來的發展。

一、信托公司業務及風險揭示

信托公司的業務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并、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

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托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托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托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持部門,其資金運用和調度,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托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托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托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托業務的合法性、信托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托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且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托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托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托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托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托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業務運作前,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融資方)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虛假的融資方案與資信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等,騙取信托財產,最終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二是在運作過程中,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信托資金,或將信托資金投向其它風險較高的項目,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三是在信托業務項目結束后,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信托投資公司及時、足額返還信托財產及收益,或擔保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等,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5)操作風險。信托投資公司由于內部控制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托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1)執行風險,執行人員對有關條款、高管人員的意圖理解不當或有意誤操作等;(2)流程風險,指由于業務運作過程的低效率而導致不可預見的損失;(3)信息風險,指信息在公司內部或公司內外產生、接受、處理、存儲、轉移等環節出現故障;(4)人員風險,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員工、對員工業績不恰當的評估、員工欺詐等;(5)系統事件風險,如公司信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的風險等。

操作風險內在于信托投資公司的每筆業務之內,且單個操作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之間不存在清晰的數量關系,對業務延伸領域相當廣泛的信托投資公司來說,最容易受到操作風險的沖擊。

(6)流動性風險。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以信托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信托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資金需求方,信托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結果造成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托業務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風險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種風險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可度量風險,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二是不可準確量化的風險,如操作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等。那么根據這種不同情況,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不同方式。為此,我們提出了一種新型的“程序+主要風險指標”(PKRI,Procedures+KeyRiskIndicator)風險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風險識別、評估和防范體系(見圖1)。

“PKRI”風險管理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二是建立對風險度量的指標體系;三是通過規范化、標準化的程序對業務風險進行控制。從而體現了制度建設與運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對業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組織結構是信托公司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的基礎。公司的風險管理控制系統必定與公司的組織結構、業務實踐以及風險偏好相符。雖然風險管理系統依公司業務的規模與復雜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與控制戰略、完成這一戰略的政策與程序、風險度量與控制方法、戰略實施的監督與報告系統以及戰略、政策與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實時評估與反饋系統。所有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組織結構作為支撐,否則再好的條件也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項業務的決策程序、管理程序、資金運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這些程序必須是根據各項業務特點制定的標準化、規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對于不可準確量化的風險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風險指標為基礎的風險度量和監控系統。該風險管理系統主要監控和測量可量化風險,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體現了對可量化風險的準確度量,為風險控制提供準確的判斷依據。

三、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設計

指標體系主要適用于可度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根據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指標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參照巴賽爾協議、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我們設置了三級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公司層次上的,反應整個公司整體風險情況(見表2),二級指標是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指標,可進行實時監控(見表3);三級指標主要針對項目,是對項目的評價準則,從而形成公司業務總部項目三個層次的全面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二級指標側重的是對風險的事中、事后監控,三級指標側重對風險的事前控制。構建該套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是:(1)代表性,風險指標能代表同類指標的變化趨勢和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2)全面性,要覆蓋信托公司全部經營活動,具有全面風險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夠在不同平臺上橫向與縱向比較信托公司的各種風險,以滿足監管需要,并能連續計算,使資料完整可比,能夠連續觀察經濟運行變動。(4)實用性,指標簡潔易于操作,具有實用性。(5)風險系統所選指標對公司經營活動過程的變化有靈敏的反映。

(一)一級指標體系

在確定風險控制指標后,根據信托公司的行業特點及公司發展的歷史經驗,以及參考銀行和證券公司的數據確定各指標的預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確定的數據處理方法,對各指標的取值進行綜合處理,得出公司風險的綜合分數和相應的風險等級,最后顯示公司風險狀態。

由于指標體系中每一指標量綱不一致,為了綜合反映風險程度并進行數據處理,我們將指標值統一映射為百分數范圍內表示的分數值。設風險狀態有4種,分別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風險和較大風險表示,這4種狀態規定分別對應不同的分數范圍:0-20、20-50、50-80、80-100,分數值越大,表示對應的風險越大。

具體做法為:對于每一個指標值,根據其在不同風險狀態的預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對應的分數段范圍,按照下列線性映射函數,可以得到相應的分數。

Y=a2*[(x-b1)/a1]+b2(1)

其中b1、b2分別表示某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下限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下限,a1、a2分別為該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上限與下限之差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上限與下限之差,x為風險指標值,則Y即為映射后的分數值。

一級指標體系共分為四類指標,每一類指標又包括若干個具體的指標,在確定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時,可先計算每一類指標的風險綜合分數,然后確定整個公司的風險綜合分數,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類指標的風險程度的綜合分數的計算公式為:

sm=∑wmismi(2)

i

其中smi表示第m類指標中,第i個指標的分數;wmi為第m類中第i個指標所占的權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間。

第二步,計算整個公司的風險綜合分數,計算公式為:

4

(3)s=∑wmsm

m=1

其中Wm為第m類指標在整個風險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權重。

(二)二級指標體系

根據不同業務部門,設定不同二級指標,以反映各部門的可度量風險.

(三)三級指標體系

三級指標為對信托項目和自營項目決策的一個基本評判標準。主要用于對信托公司風險的事前控制,是實施風險預防策略的基礎。它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項目公司經營能力評價指標:企業及領導者素質、是否三年連續盈利、企業發展前景、總資產周轉次數、流動資產周轉率;

(2)項目公司盈利能力評價指標:總資產報酬率、營業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

(3)項目公司償債能力評價指標:有效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數、或有負債比率、凈資產增長率;

(4)項目公司實際信用償還水平指標:利息償還率、到期信用償付率。

在百分制的基礎上,對上述每一個單項指標給予一個標準分和滿分值,然后根據該指標的實際值求出每一個單項指標的分值,最后將所有單項指標的分值相加,即可以得到項目公司總的評分。根據該分值,信托公司可以綜合評判項目公司的風險,從而進行項目決策。例如,假定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利潤÷凈資產年平均余額×100%)的標準分為5分,滿分值為凈資產收益率15%,若凈資產收益率為12%,則可以根據下式:

得分=(實際值÷滿分值)×標準分

得到此單項指標的分值為4(=12%÷15%×5)分。

對于可度量風險,利用指標體系進行逐日的嚴密監控,根據要求不斷進行調整。而對于尚未能夠進行量化的風險指標,如操作風險、政策風險等,通過標準化程序進行控制。這樣通過這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可以對信托公司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參考文獻:

1.嚴武,季軍,基于VAR的股票風險管理模型比較研究[J],當代財經2004,12

2.畢秋香,何榮天,證券公司風險評估及指標預警系統設計[J],證券市場導報2002,10

3.李進生,吳壽山(臺灣).券商風險管理機制與架構論述[J].證券金融季刊2000,10

篇5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稱: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6

關鍵詞:信托金融產品風險委托人控制

一、我國信托業風險分析

隨著《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走上了快車道,許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產品,這些信托產品打通了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隔閡,提供了一種新型的理財方式,受到廣大投資者的普遍歡迎。我們在對此感到欣喜的同時,還應對信托業存在的風險進行認真的分析和強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1.信用風險。信托行動中的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對其他信托主體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經營的生命線,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對其無比的信任才將自有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喪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就會迅速被市場所淘汰,甚至還會對同業其他企業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信托公司在經營中一定要堅持誠信原則,努力鍛造本企業的金字招牌。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委托人因信托產品流動性的不確定變化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當前,信托投資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資金信托計劃,這些信托計劃一般屬于中長期金融產品,但是沒有一個可以進行法定交易的平臺,這就使其極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遠遠比不上債券等其他投資工具。一旦宏觀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較大的變化,委托人就有可能會面臨損失。因此,提高信托產品的流動性是信托業一個急迫的課題。

3.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是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變化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根據信托法規,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承諾或保證信托產品的收益,而其風險應由信托財產承擔。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資中追求高回報,管理又缺乏風險控制,造成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以及由于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如:資金來源利率高于資金運用利率,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營投資和委托投資中,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

4.財務風險。財務風險是指因財務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風險。根據信托法規,信托公司應對信托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財務管理手段落后,在財務狀況發生危機時還全然不知,更沒有建立起信托資產與自有資產之間的防火墻,容易引起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5.管理風險。管理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給其他信托當事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屬于國有獨資的行政性公司,其內部往往沒有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多數公司沒有做到政企分開,在經營過程中受政府干預較大,缺乏科學管理的機制。這種較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會給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帶來較大的風險。

6.法律風險。指當信托企業正常的業務經營與法規不相適應時,公司就面臨不得不轉變經營決策而導致的風險。在我國《信托法》已出臺,與其相配的制度法規尚不完善,而信托業有著強烈的拓展新業務的沖動,因此在高速發展的信托業與滯后的法規建設之間蘊藏著很大的風險。

二、信托業風險防范與控制

從1998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并重新登記,80多家資產質量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過程中,國家還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信托活動進行規范和指導。信托業面臨著空前的發展機遇,但此時我們更應保持清醒的頭腦,認真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充分借鑒西方同行的成功經驗,在開拓新業務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

1.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千里之堤,毀于蟻穴。”英國著名的百年銀行巴林銀行,由于缺乏內控機制,竟然毀于一個普通交易員之手。我國當前處于市場經濟發育初期,外部環境還沒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場規則體系,在這種條件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勇于從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從而有效地防范風險,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1)全員參與,制定信托機構風險控制制度。建立風險控制機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須在有利于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制定業務計劃、操作規程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在領導體制上,要充分體現監事會的監督制約職能,對企業管理層的管理、決策活動違規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動員全體員工,充分發現經營活動中各個環節所存在的風險,只有全員參與風險控制,才能把各個部門,各個環節的工作聯系起來,上下一致,相互協調,形成一個嚴格防范風險的工作體系,將防范風險的工作落到實處。

(2)建立信托機構的風險控制機構,落實各級風險控制責任。風險控制作為信托機構的大事,必須要有專業的部門來抓。這個部門應直屬總經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會匯報風險管理的工作。通過此部門把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風險控制活動嚴密地組織起來,并使之責權明確、相互促進、協調統一,嚴格落實已制定的責任制度,并積極開展風險教育,組織群眾性的風險控制活動。

(3)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要以預防為主,保證業務穩健運行。信托機構一旦發生業務風險,后果往往非常嚴重,輕則會使信譽受到嚴重的損失,重則會立即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信托機構要對經營風險實行嚴防死守的態度,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要實現信托機構內部組織體系的控制、資金交易風險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貸資金風險的控制、基金風險的控制、會計系統的控制、授權授信的控制和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控制等。全面貫徹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央行監管規章的貫徹執行,確保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確保自身發展戰略與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錯,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的穩健運行。

(4)完善內部控制約束機制,建立合理規范的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信托企業內部控制的效率取決于其治理結構的合理與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此對公司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體系,它規定了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與權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說明了決策時,所以遵循的規則與程序。信托企業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結構,委托人與收益人才會對其樹立起高度的信心。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包括:穩妥可靠的所有權登記辦法,可以轉讓和轉移自己的股份;及時、定期地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出席股東大會并投票;選舉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利潤分紅。股東有權參與并了解有關公司重大變化的決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內部人交易和濫用權利進行自我交易必須受到禁止,利害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有機會得到補償。利害相關者應當能夠得到有關的信息。

(5)建立信托風險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統風險的能力。在銀監會的領導和監督下,建立信托業基金制度。各信托機構應按每年實現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款專存,統一交由銀監會管理。當信托機構整體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經營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風險補償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機制,又擁有金融風險補償的雄厚經濟實力,才能經受起金融風險的考驗,從而立于不敗之地。

(6)保證信托企業的信息透明度。作為公信力很強的信托企業,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其內部信息的透明度。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應包括:信托財產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信托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公司的發展戰略和階段目標;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可預見的風險因素;重大的關聯交易及對外擔保情況等重大事項。

2.健全信托法規,從外部控制信托業風險。信托業能夠健康地發展,必須要以法規來引導。在中國信托業發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滯后一直是困擾信托業界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20多年來,信托業一直在銀行、證券、保險的夾縫中生存,始終走不出整頓、發展、再整頓、再發展的怪圈。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信托業的問題與困境實質上是一種制度性現象和政策性現象。因此,健全法規并與國際接軌是信托業的當務之急。

篇7

關鍵詞:信托投資 房地產 信托融資 利益均衡

房地產信托融資的基本理論

(一)房地產信托的要素

通常所說的房地產信托包括信托行為、信托當事人以及信托標的物三個基本要素。具體來說,信托行為一般是指以設定信托而發生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書面形式是在雙方相互了解、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房地產信托契約或者合同等;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個方面。其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者組織等;房地產財產就是房地產信托的標的物,即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代為管理或者處理的房地產財產。通常廣義上的信托財產還包括受托人在經營管理標的物的過程中產生的盈利,也叫信托收益,這些均在房地產信托的范疇之內。

(二)房地產信托的分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國內的房地產信托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房地產資金信托,另一類是房地產財產信托。其中房地產資金信托以委托人的貨幣資金作為信托財產,受托人對委托人委托的貨幣資金進行自主經營,這種情況下,信托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個人的資金財產或者是單位空閑的資金財產;而房地產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房產、地產作為信托標的物交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在收到財產后并不給予現金與委托人,而是簽發一系列的憑證,委托人拿著這些憑證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交易,以期獲得利潤等。委托人從這些憑證上的所得就相當于出售房地產的價款。

房地產信托融資運作模式

(一)信托貸款型模式

屬于債權型融資方式,是目前國內公司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房地產信托融資模式。它的原理是由信托公司開發出一系列的信托種類以吸引顧客投資,籌集到資金之后,信托公司再將資金放貸給房地產企業。信托貸款型模式有以下的特點:首先,信托公司與房地產企業聯系,就融資的項目達成共識。然后,信托公司開發設計一份房地產信托計劃,依據信托計劃接受的合同數選擇是否需要向銀監會備案,通常以200份為標準。在通過審核或者備案后,信托公司開始公開向市場發行信托計劃,有意向投資于該計劃的投資人會將其投資資金劃入信托公司指定賬戶。最后,信托公司將籌集到的信托資金放貸給房地產企業,同時,信托公司為了確保籌集到的資金的安全,也可能會與房地產企業簽訂一系列合同,如財產擔保等。

上述的房地產信托融資模式給房地產企業融資帶來便利,主要表現在:第一,雖然“121”號文件對房地產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進行了規定限制,但只要符合相應條件,信托公司就可以向某些證件不齊全的房地產企業放貸款,這就為房地產企業的前期融資提供了便利;第二,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從信托機構貸款屬于債券型融資,不會產生額外的手續費用等成本,而且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是作為負債項目列示,可以產生抵稅效應。相比于其他融資模式來說,經濟效益可觀;第三,這種貸款融資管理起來也比較方便,而其在現金流量表上反映的現金流也比較穩定,有利于公司對資金的使用進行規劃,節約公司管理成本。

對于我國房地產企業,該模式有以下幾個缺點:第一,《暫行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在給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房地產貸款標準和要求的規定。在信托貸款方式下,這些規定和要求要更加嚴格。

第二,該方式所獲得的款項是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工程進度所劃撥的資金,這些資金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信托投資公司規定房地產采用信托融資的項目所獲得的銷售回款必須劃入由保管人所開設的資金專戶,這里面的資金不能被挪為他用。由于這些限制的存在,導致房地產公司很難實現資金的最優化配置,從而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第三,一方面,房地產項目風險較大;另一方面,與銀行相比較而言,信托投資公司對房地產項目的評估能力要低一些,綜合來看,信托投資公司所面臨的風險要大得多。實際過程中,信托公司往往要求房地產企業提供相關土地使用證明或者房產作為抵押,部分信托投資公司甚至需要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人。

(二)股權投資型信托模式

這種模式是權益型信托投資方式的一種,是指通過發行集資信托產品,信托投資公司把所募集的資金以參股的方式直接投入到房地產企業或者房地產的某個項目,這樣信托投資公司就會按照一定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經營或者管理。而且還能夠根據其在房地產企業的股權或者房地產項目所有權,分獲經營所得,從而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受益。

這種模式的特征如下:信托投資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起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以募集資金,社會公眾購買信托計劃并委托信托投資公司進行管理;信托投資公司運用所募集的資金購買物業用以長期投資,這些投資對象主要包括:具有穩定收入的寫字樓、商業樓以及一些生產廠房等;信托投資公司將所投資的物業進行出租,穩定的租金收入被用來支付委托人的收益。

從實例來看,這種信托投資模式的產品很少見,主要是因為作為權益性投資者,他們需要承受較大的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而且該種方式的退出機制也存在一定問題,難以與集合資金產品短期化投資現狀相匹配,對于房地產企業,這種模式的缺點是:開發企業可能失去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信托投資公司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參與企業管理、決策、最終的利潤分配;這種產品目前在我國流動性不好,甚至連柜臺交易也沒有。

房地產信托融資模式的創新

篇8

關鍵詞: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時間在業內評論的沸沸揚揚“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個投資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戶)拿出了8000多萬元,根據信托產品要求,每個投資者最少認購信托產品的起點數額為5萬元,由交通銀行承銷發行,信托投資期滿時,卻發生了兌付危機,大批投資者上街靜坐,各大媒體紛紛披露。出現了信托公司和發行銀行“哭笑不得”,而投資者們卻“抱怨十足”的尷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該信托計劃的單筆資金最低金額為5萬元。信托計劃推介期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資者的是有關信托計劃資金收益來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將對全國乳制品行業進行大整合,受托人將利用本信托計劃資金先收購一到兩家效益較好的乳制品公司進行戰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計劃結束時德隆國際按受托人當期收購價的106.5%的價格全額回購受托人所持有的這一到兩家公司股權,扣除信托計劃的運營費用及信托計劃承擔的費用,預計投資者可獲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計劃書”還聲明,因被收購企業股權將在一年后無條件被德隆國際按約定的價格回購,因而被收購企業本身的經營管理風險將不會影響到回購價格。從而有效地保證了信托資金的穩定收益,規避再投資的風險。

因為有德隆國際將全額回購這個信托計劃的保證,所以,推介期結束或信托計劃滿200份,信托計劃即正式成立。據有關傳媒報道,僅用了很短的發行時間,他們就完成了發行的信托計劃,其中一些客戶還是通過關系才拿到認購權的。但是還沒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國際卻陷入了被四處追債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違法

從這一起案例,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發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就是信托產品的發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來,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法兩規”的頒布來看,對信托產品公募與私募的問題均沒有加以明確。換句話說,這并不是違法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開媒體進行營銷宣傳。”由此可見,信托投資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劃、設計信托產品的發行。

“私募”在實務中的尷尬

誠然,不僅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產品以私募性質設計,監管部門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進行監管和調控。但是,尷尬的境地卻實實在在的體現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產品雖以私募性質設計,卻以公募理念在營銷;二是,監管部門則是在強化私募定位的同時,卻不斷提出公募化的監管要求。

另外,根據“每個投資者最少認購信托產品的起點數額為5萬元”的要求,以及實際發行數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達到8000萬)來看,平均信托產品認購的資金數額在50萬元左右。從這樣一個投資者的資金實力來看,使得信托投資公司和承銷銀行有理由認為這些投資者屬于成熟的投資者,具備風險分析能力,這樣的一個水平,無論從哪個標準衡量都算是真正對富人的私募了,但兌付危機發生時,投資者依然是靜坐上街,鬧得沸沸揚揚,并引發了社會對整個信托行業的信任危機。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對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價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2]

基金(Fund),作為一種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從不同視角分類,有幾十種的基金稱謂,但是,在我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領地尚屬空白。

信托投資基金在美國被稱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國和香港被稱為“單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會閑散資金、資金組合等特點。

現行信托市場中,私募政策與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不相符,私募在發達國家的成熟金融市場中較為普遍,私募資金主要來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其社會背景與市場基礎是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但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結構中,中產階級和富裕階層所占的比例很小。盡管他們擁有和可支配的財富規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經濟領域的直接創業者、投資者與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財、投資運作的能力較強。他們一方面缺乏需要專業機構理財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為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各種其他主流金融機構發展客戶的重要對象,競爭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撐信托業

信托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項功能強大、應用廣泛的法律制度和財產制度,在國內現實的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卻非常有限。人們對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為缺乏正確認識,甚至連很多金融、法律專業人員都對信托制度存在誤解,這與信托制度在商務領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為私募限制而宣傳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關系。

有關學者也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完全私募可以支撐部分信托公司,但無法支撐起一個完整的信托行業。[5]

中國信托業制度私募化,成為現階段信托業的基本生存方式與發展模式。筆者認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與化解風險,監管部門對于信托行業作出私募定位的出發點在于控制信托風險。按照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通過對信托產品投資者參與門檻(起點標準)、來源區域、總體規模、營銷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風險將得到控制。但是,這種控制只是對風險承擔主體的人為圈定,而業務本身的風險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變。

在這樣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行為,表面看似可以穩定金融市場、確保市場的完整性;但是實際蘊藏著透明度較低、不確定性較高等因素。同時,對于信托受益權憑證的流通性也大大減小。

在我國近期,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中文“私募基金”一詞,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詞典中并沒有相應的詞。私募相對公開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資者,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募說明書)等形式募集資金。

四、資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筆者認為,根據中國現行的信托法律規定,私募對于信托而言,只是暫時的,根據金融產品的特點,最終將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們以上市公司舉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發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實、管理層瀆職、募集資金被挪作他用、無法達到盈利預期等情況。雖然也出現過股民的渲染風波,但是并沒有擾亂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出臺了“司法救濟的方法和依據”。當然,筆者認為,對于信托產品發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讓投資者認識股票一樣,充分的認識信托產品;同時,信托產品又是采用公開發行、且信息披露及時的話,我想也不會出現這么嚴重的信托投資人集體靜坐的討債事件了!因為,根據了解,金新信托產品投資者的不滿并不在于投資虧了,而在于信托機構違規挪用資金、代銷銀行責權未充分說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綜述,如果資金信托允許公募,那么如同股票發行、基金募集一樣,就得制訂一整套細致、詳細、規范的制度。

但是,筆者卓見,公募化金融產品在國內已經初具規模,很多市場基礎條件和資源都可以共享與利用。同時,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募型信托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已經逐步走向成熟,其相關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鑒。當然,是否賦予信托業以公募化,目前關鍵取決于監管部門的決策,同時也需要整個信托業界的積極努力與爭取。

文章注釋:

1 《金新乳品信托風險乍現 8000萬黑洞交行負責?》,載于2004年06月13日《經濟觀察報》。

2 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載于《財經》雜志2001年第7期。

3 劉俊海,《加快投資基金立法,勢在必行》,載于中國法治網

4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5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參考文獻:

[1] 《金新乳品信托風險乍現 8000萬黑洞交行負責?》,載于2004年06月13日《經濟觀察報》。

[2] 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載于《財經》雜志2001年第7期。

[3] 劉俊海,《加快投資基金立法,勢在必行》,載于中國法治網

[4]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篇9

廣義的職工持股包括經營者持股(或叫管理層收購,即MBO)、員工持股(或叫雇員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種型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職工持股予以明確規范。在職工持股的具體操作中,都會遇到一些無法回避的法律障礙,突出表現在職工持股的主體資格、融資貸款等方面。

一、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

1.持股主體由誰充當。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50人時,由誰來持股。職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就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股東超過50人時,無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職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職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這就與《工會法》和《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沖突,這是民政部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資,不僅同樣有人數的制約,還會受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50%的制約。

二、職工持股融資的法律障礙

1.銀行股權質押貸款難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職工持股不能直接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允許從事股票業務和信托投資;《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目前操作的銀行融資大都是通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形式完成,如粵美的通過信用合作社質押貸款。但在這種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個時間差,即當收購人在股權沒有轉到其名下的時候,他無法用股權質押,而股權轉讓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權轉讓款,因此這種時間差有時會引起一些非法的資金流動。另外,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對股權質押貸款非常謹慎,持不鼓勵原則,折現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滿足收購人的資金需求。

2.民間貸款和委托貸款代價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資求助于民間投資,有的可以稱作是職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另有所圖。他們要的不是低于8%的貸款利率,因為他們的資金往往有較高的資金成本,他們真正想要的是股權,用和管理層同樣的價格購買的“戰略持股”的股權,以及管理層和員工無法按時還款而質押的股權。下來融資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經常會導致一些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另外,由于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款,因此民間投資往往采用變通的委托貸款形式,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等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商業銀行只收取手續費。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確實可以解決部分收購資金問題,只是進一步增加了融資成本。

3.個人消費貸款不合法

有的商業銀行想以個人消費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貸給個人,由個人再買股權。但是消費貸款必須指明用途,這種變通方式實際上違反了不能用消費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另外,銀行有時會利用變通方式給MBO貸款,如將貸款先貸給企業做為流動資金,再由企業借貸給個人,或者通過委托貸款貸給“殼”公司,這種方式實際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

除此之外,在實行職工持股過程中出現的股權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轉讓和繼承、雙重征稅等諸多問題都不好解決。

《信托法》頒布實施之后,以信托方式對職工持股進行設計可以有效地規避或解決這些矛盾。

一、設計原理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與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并且受托人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從事信托業務的機構法人。根據這兩點,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可突破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而且對外投資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凈資產規模的制約,使得這種投資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另外,《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著專門的規定,主要表現在:(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無權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因此,信托財產的安全較有保障;(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有效管理,能夠較好地保證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包括收益和損失,都歸入信托財產,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因此,信托方案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托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信托有效設立后,對委托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對受托人來說,他取得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關系的條件就是信托的存續性。

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即財產隔離)、有限責任及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法律賦予的本質特征,逐一滿足了職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資貸款(信托可根據財產隔離屬性為其設立資金信托計劃進行融資)、股份集中托管(與信托公司固有資產相隔離)、專業理財、代行股東權等多方面需求。信托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但通過信托設計可以有效地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中還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該法認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的一種財產權利,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為原有的職工股東身份已變更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可以依據信托合同或其他協議的規定,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沖突,為職工持股制訂合法的股權流動機制提供了法理依據。

二、功能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通過信托方式來解決職工持股,其信托方案主要包括兩類功能的信托:一是資金信托,二是管理信托。

1.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由受托人以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運用于職工持股項目,通過回收貸款本息、轉讓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為委托人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一種信托計劃。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根據資金的用途還可分為兩種功能,委托融資(即貸款信托)與委托投資(即股權投資信托),它們經常是綜合在一個資金信托計劃中。它可以是工會或公司委托的單個資金信托,也可以是多個員工委托的集合資金信托。

(1)投資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信托資金組合。

(2)信托投資公司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貸款,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質押擔保。①②共同組成貸款資金信托。

(3)職工或管理層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

(4)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股權。

(5)信托投資公司每年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

(6)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收益首先歸還貸款(即投資人)。

(7)貸款還清后,將信托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當受益人指定為職工或管理層時,信托收益分配給職工或管理層)。

信托是一種非常靈活的產品,它可以根據項目的需要做各種變形和創新。比如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中,往往采用管理層和員工自籌一部分資金(如整個委托資金的20%)與整個信托資產共同抵押,以保證信托資產大于借款金額的做法就被市場普遍認可和采納,它是針對信托資產風險控制的需要而設計的。

2.職工持股管理信托計劃是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如何代表員工管理股權,行使股東權力,即股東權信托。它體現了職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股東權是指基于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資產受益權、剩余資產分配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托投票權、公司賬冊股東會會議記錄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董事提名權等。

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標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員工才是真正的股東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個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來實現股東權的問題。對于上面所提到的股東自益權,在信托計劃中不會存在分歧,完全應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對于股東共益權則存在一個權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如何劃分的問題。這也是在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體明確的條款。

信托計劃可以采用靈活的方式,根據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來設定股東權信托,由誰來執行這個權力以及權利如何劃分應主要依據委托人的意見來設計方案。而公司在進行職工信托持股時,也應注意向信托公司強調細分這些權利以及明確執行程序,以免以后發生分歧甚至發生股權控制權之爭。一般來說,對于員工持股,股東權(這里指股東共益權)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來代表執行;而對于管理層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組織(如持股管理委員會)來決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義來執行。

在員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一方面由于職工人數眾多難于集中管理并且集中的成本較高,一方面由于職工和股東的雙重角色,使職工在作為股東決策時經常會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夠客觀的判斷決策,因此將股東共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來決策并實現。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較好的管理能力,并且其作為企業外部股東(有時候還作為融資擔保者)可以更加客觀的維護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職工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增強企業對職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

三、方案設計

不同的企業“職工持股計劃”各有不同,因此所設計的信托方案也不盡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卻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徑選擇和影響要件的因素。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組成要件一般包括:

1.職工持股計劃包括:股份來源、資金來源、持股對象、持股條件、持股比例、分配時機、載體選擇(個人、持股會、持股公司、信托公司)、工具選擇(實股、虛股、期權等)、股權管理(轉讓、回購、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價方式、職工參與機制、持股計劃終止安排(終止條件及終止后的管理)等。

2.職工持股信托方案還要包括:信托機構的選擇、資金信托計劃(包括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股權委托管理計劃等。

以上這些方案要件如何設計,不是簡單和隨意的,它與企業戰略及企業的運作有緊密和必然的聯系。必須以企業戰略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業內、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決定,這樣設計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業的長期。

在MBO和ESOP信托方案中,法律主體一般包括目標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戰略投資人、持股委員會或持股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相關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1)關于職工持股信托計劃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信托意向書

(2)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3)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合同(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4)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5)信托計劃(一般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權轉讓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股權轉讓方簽訂)

(7)股權委托管理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企業或企業管理層簽訂)

(8)銀行協議以及其他的一些戰略安排協議等。

在這些文件中,信托計劃是對整個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由于信托計劃中很多如管理層或員工持股的背景、融資計劃、戰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東的承諾、股權管理和運用、股份的預留、轉讓及繼承等諸多無法也不適宜在信托合同中體現,因此制作信托計劃文件是為了整個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點類似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為信托方案的整體框架。它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使信托當事人不僅遵守信托合同的約定,也應遵守信托計劃中的陳述。信托計劃是非常靈活的,應依照信托持股的具體情況而訂立。

四、操作流程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運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籌資準備階段、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股權管理階段。

1.籌資準備階段

有進行職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備相應規模的股權來源,如原有股東轉讓、企業增資擴股等,進入籌資準備階段。存在資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業出一部分、職工(或管理層)出一部分、融資一部分的方式。融資可以由企業提供收購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支付給職工(或管理層),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吸收上外來資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資公司將吸收的信托資金或委托資金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資金,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

2.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

(1)企業、職工或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信托。如果是企業出資,即由企業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管理層)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職工(或管理層)個人作為委托人,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自身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為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2)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3.股權管理階段

(1)信托投資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對股權持有、管理。如果企業(或管理層)仍要保留對股權的管理權,可以通過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股權具體的管理權限;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在完成股權收購后再將股權委托給企業(或管理層)進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首先用來償還融資,隨著融資的逐步歸還,信托投資公司將所擁有的股權按事先確定的比例逐漸量化到職工(或管理層)個人設置的賬戶上,融資全部還清后,該部分股權即全部歸職工(或管理層)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資公司管理。

(3)出現信托終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將現金或股權歸還給受益人。

五、盈利模式

信托機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財產隔離,收益和風險完全來源于信托財產自身。作為信托公司,對職工持股信托項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貸款利息收入:即通過為目標企業管理層收購或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按協議利率收取相應的貸款利息,這項收益是穩定且封頂的。

2.計提管理費: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計劃中根據信托財產的收益計提管理費用。它往往是從投資人的收益中進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但都直接著投資人的利益。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風險激勵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即根據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計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費用。如果低于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將不計提管理費用,節省下來的管理費用將用于彌補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低于預期收益率的損失。這種具有風險激勵性質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與資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種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譽。

3.政府優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項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時進行職工持股計劃是比較理想的情況。有財政支持的信托計劃可使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來源于財政資金;或者如果出現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財政承諾按照這一差額補償;或者財政資金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直接參與貸款,降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股權投資收益:即在為管理層和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按相同的價格收購的目標公司部分股權所帶來的超過正常投資回報的投資分紅或股權轉讓溢價收益。

六、風險

1.采取資金信托方式貸款面臨著基準利率上調可能帶來的風險。

現階段我國整體利率走勢處于低位,隨著通貨緊縮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較大,投資者面臨實際收益減少的危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利率調整當期,貸款的利率是沒法調整的,也意味著投資者實際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貸款合同以規避利率風險,但這種規避依賴于相關的存貸利率差不變的前提。然而,隨著市場利率化的進程,很有存貸差縮小的可能。現在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差大致為3%左右,較之于國外1.5%~2%的差額普遍較高。隨著加入WTO后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存貸差很可能下降。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未來2~3年的投資期間,不僅承擔著基準利率上升導致的實際收益的下降風險,還可能面臨著貸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調補償這一損失的可能。

2.以股權為標的的投資資金信托面臨投資收益不確定的風險。

股權作為所有權,代表著所有權人對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這種權利意味著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確定的。通常而言,股權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征。這一特征與在現階段以低風險的信托產品作為切入市場的產品設計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權作為信托標的,需要特別的機制來規避這種可能的高風險。要想設計比較穩健成功的產品,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權投資本身具有時間上的永續性,這與信托計劃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設計中具有兩種選擇:一種方式是,信托投資者如果認為該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投資價值,可以以優先參與的方式加入該信托的后續期計劃,從而規避了到期信托計劃清償時可能涉及到的股權變現的問題;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設置股權回購的方式,保障到期時投資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東承諾到期回購股權或由新的投資者承接這部分股權,轉讓資金用于償付信托本金,以解決可能的流動性風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思路可以是:

(1)對信托企業來說,加強篩選目標公司和標的項目。在風險投資中,加入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以保證在信托存續期間,項目有穩定的收益可用于股東的利潤分配,使信托投資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擔保、超額抵押、責任保證保險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風險的。

(2)對實施職工持股企業來說,注意篩選信托機構或者實行股權信托招標,不同的信托機構共同交叉管理企業,形成良性的競爭和約束制度,共同控制風險。

七、市場空間及前景分析

盡管到為止,對促進職工持股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目的還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但是大家對職工持股在中國將取得進一步這個判斷基本是一致的。我國各地的實踐已經說明,職工持股已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現象,而是已經得到大多數企業所普遍認同和接受的企業改革形式。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職工持股將會在更大的范圍、更多的企業中得到推行。

在未來數年間,中國的職工持股實踐將表現出三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實行職工持股將是改革進程中更加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職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試驗階段,進入全面推廣時期;第二,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性質將由國有中小企業擴展到國有大型企業和各類非國有企業,將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第三,職工持股制度的發展將呈現加速形勢。

由于信托制度能夠解決職工持股運作中現存的法律障礙,并能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有效地保護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樣性,使其能夠根據不同性質、規模的企業,以及實行職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設計出相應的信托模式(如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來解決職工持股的融資問題、實現企業激勵機制的完善;用經營者期權激勵信托來激勵經營者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長期良性發展;用管理層融資收購信托來明晰企業產權關系,滿足企業廣泛的需求等)。因此,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將具有廣泛的需求與良好的發展前景。

八、實踐意義

1.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意義

信托投資公司整頓結束,在回歸本業的過程中,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加大信托業務的創新力度,實現信托投資公司業務轉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托業務范圍很廣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樣:信托就是一個“容器”,它可以裝任何東西,至于到底裝什么,就要隨著的變化而變化。信托投資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務是在明確其市場定位的情況下,結合本公司、本地區特點,積極開發潛在的信托市場,創新設計出體現信托功能,服務市場的信托品種。

在信托業剛剛步人正軌的時候,信托投資公司推出的大多為資金信托品種。但隨著信托市場競爭的加大,投資者信托理念的樹立,單純模式的資金信托產品將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只有運用全新的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不斷推出創新信托產品,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

職工持股信托作為國外較成熟的信托產品,實踐證明對于建立和增強企業激勵機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政策條件下,可為許多想實行職工持股計劃的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職工持股信托是一種管理型信托,通過企業股權分紅來獲得收益,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將這個信托品種進行市場細分,并投入專業理財和資本市場運作,使其在為受益職工分配收益的同時,也使其成為自己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2.對職工持股實踐的意義

通過對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信托方案對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是一劑良方,可以解決持股主體、融資、股權管理、雙重征稅、預留股份、股份內部轉讓和繼承等很多法律障礙。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對職工持股計劃來說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制度設計,《信托法》的生效,我國職工持股的許多現實問題都可以得到順利解決,這對于我國國企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九、尚存問題

1.信托收益的稅收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信托稅收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范,事實上從信托業整頓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托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托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各信托公司幾乎都表示要等待相關政策出臺才能解釋這一問題。據有關報道,銀監會已經正式對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信托“稅改”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已對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對于職工持股,按照傳統的持股公司完成個人持股將無法避免雙重征稅問題,信托方案將不存在這個問題。信托收益屬于受益人的收益,納稅主體是受益人,對于信托財產本金并不需要納稅,受益人只對信托收益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讓獲得現金并直接將現金作為信托財產分配給個人,那么個人將按照國家規定就現金增加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至個人名下,則個人是否應緩交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在其股權變現后再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交納還是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稅稅率交納,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篇10

信托產品為何高收益?

根據平安信托《2012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在一片慘淡的投資市場中,約3/4的信托產品投資者實現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信托產品的高收益受益于三個方面:

信托產品收益率不受限制。融資類信托計劃在發放貸款時,無需參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上下浮動限制,可以在不高于基準利率4倍的范圍內靈活設定利率水平,這意味著信托產品收益更接近真實市場利率水平。

信托公司是境內唯一可以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領域進行投資的金融機構。信托可以通過貸款、股權、權益、購買債券等進行投資運作,其中一些投資市場是普通投資者不能進入的。跨市場套利機會的存在也是信托重要的高收益來源。比如普通存款者活期利率僅是銀行儲蓄市場提供的年化0.35%,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隔夜拆借利率就始終維持在2%至3%的年化水平。

運用杠桿策略。杠桿的使用也是信托產品的高收益來源之一,當然投資風險也隨之增大。

信托有什么風險?

投資信托有信用風險、預期收益率變化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如果受信者的經營狀況發生惡化,不能按初始條件償還資金而產生大量的不良資產,會導致信托投資者蒙受損失。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多項因素也會影響到信托產品的收益率。與股票、基金和債券不同,信托產品大都缺乏流動性,多數產品的投資期限為18個月、2年,有的甚至達到6年。而在此期間,投資者需按照合約規定,不能隨意贖回信托產品。

不同類型的信托項目風險大小也不一樣。從資金投向上看,投資于房地產、證券市場的信托項目風險比較高;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或投資于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支持項目的信托項目風險相對較低。

房地產信托是信托投資者投資比例最高的產品,但是從2011年下半年以來,部分房地產信托項目的系統性風險明顯增大。部分項目建設進度或銷售進度偏離預期,開發商不能按期償還信托融資。而限購政策導致成交量下降,銀行開發貸收緊加劇開發商資金鏈緊張。加之房地產信托是在2013年上半年迎來兌付的高峰期。集中同一時點“還錢”,壓力巨大。

怎樣參與信托投資?

銀信合作產品是普通投資者“曲線投資”信托的一種方式,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后以委托人身份認購信托公司開發的單一信托產品。2012年發行的1年期銀信合作產品平均預期年收益率在5%以上,比普通理財產品要高。相較于信托產品動輒百萬元的投資門檻,銀信合作產品投資的準入門檻為5萬元。

但在監管層眼中,商業銀行利用“銀信合作”規避貸款規模管控,所以一直沒有放松對銀信合作的整頓。2012年8月10日,銀監會對融資類產品出具了規范性意見的“72號文”,融資類銀信合作余額占銀信理財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而這一數據在6月底達到64%。在銀信合作被限制之后,短時間內市面上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整體收益率下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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